论行政问责中的辩证理性
2017-03-11王平陶富源
王平 陶富源
(安徽大学管理学院,安徽合肥230039)
论行政问责中的辩证理性
王平 陶富源
(安徽大学管理学院,安徽合肥230039)
行政问责制度化或曰制度化问责,是把权力关进笼子的重要举措。从逻辑上讲,制度化问责建立在法治化问责基础上,而法治化问责建立在理性化问责基础上。在所有理性思维中,马克思主义哲学理性,尤其辩证理性最为可贵。辩证理性的主要内容包括三大基本规律和五对范畴,它们与行政问责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构成行政问责的思维基础。
行政问责理性化问责辩证理性
要把权力关进笼子里,离不开行政问责制度化或曰制度化问责。也就是说,要用硬制度破除潜规则,用硬制度打败权力的任性。古人说:“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1〕相比“道”或曰价值层面的意义,制度更多具有“器”或曰工具层面的意义。为了避免“为学日益,为道日损”〔2〕的现象,应该把行政问责制度化建立在行政问责法治化或曰法治化问责的基础上。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3〕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成果,也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法治的基本涵义有二:一是维护私权利,不仅要保护老百姓的消极社会权利,让老百姓有安全感,不痛苦;还要发展老百姓的积极社会权利,让老百姓有幸福感,有人生价值得到实现的充实感。二是制约公权力,不仅要在横向上制约不同量级的公权力,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还要在纵向上制约不同类型的公权力,监督权也需要被监督,问责权也需要被问责〔4〕。不难看出,引入法治化问责,让制度化问责有了价值导向和海上灯塔,实现了“道”、“器”融合。劈柴担水,无非妙道;行住坐卧,皆是道场。这种“不离日用常行内,直到先天未画前”的境界,不仅是中国哲学要努力做到的〔5〕,也是行政问责要努力做到的。
然而,法治化问责也不是天上掉下来的,它必须植根于理性化问责的肥沃土壤,植根于工具理性的辛勤探索和价值理性的逻辑移植。非如此,它必成为无根的事业,长不出亭亭华盖的大树。也就是讲,理性化问责是人们关于行政问责更为根本和更为原初的研究。从老子辩证法来讲,理性化问责是“一”,法治化问责是“二”,制度化问责是“三”。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从黑格尔辩证法来讲,“理性化问责”犹如一粒树种,在它之中已经含有“制度化问责”和“法治化问责”等树木的全部性质。“世界历史可以说是‘精神’在继续作出它潜伏在自己本身‘精神’的表现。……所以‘精神’在最初迹象中已经含有‘历史’的全体。”〔6〕
在所有理性思维中,马克思主义哲学理性,尤其辩证理性最为可贵。因此,只有挖掘理性化问责中的辩证理性,才能对“行政问责理性化”这一时代命题有更深的理解。辩证理性的主要内容包括三大基本规律(对立统一规律、质变量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和五对范畴(现象与本质、形式与内容、原因与结果、必然与偶然、可能与现实),它们与行政问责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共同构成行政问责的思维基础。
一、行政问责中公权力与老百姓的对立统一
有公权力,就有老百姓对公权力的问责,古今中外概不能免。其中的原因在于,老百姓和公权力是一对矛盾统一体,既同一又斗争。“同一”是指,老百姓和公权力相互依存,没有公权力,老百姓就会陷入无政府主义的困顿;没有老百姓,公权力就会成为空中楼阁。“斗争”是指,公权力有可能走向异化,老百姓要对公权力实施有效规制。问责作为老百姓与公权力“斗争”的一种具体形式,自然与政府治理形影不离。
从政治学上分析,问责是老百姓的一项基本权利。一方面,问责是老百姓对自身糟糕生存状态的叹息和陈情,具有人道主义的正当性。另一方面,老百姓通过纳税、“交皇粮”来支持一个公权力,当然也就有对这个公权力的不作为、滥作为进行问责的权利。
从公权力角度来看,要做到闻过则喜,要大力欢迎老百姓对公权力的问责。正是老百姓对公权力的制度化问责,让公权力战战兢兢、夙夜在公,才确保这个统一体不至于瓦解。换言之,问责作为一种监督机制,它通过“斗争性”,达到保护矛盾统一体的目标。假若公权力试图“防民之口”,一心一意只关注如何钳制老百姓的问责之口,事情的结局便会走向反面。一方面,公权力失去了老百姓的批评和问责,也就失去了辨得失的镜子,越发滥用权力。另一方面,天地之间有杆秤,老百姓虽口头不讲,但心里有数。不满情绪会日积月累,最终老百姓对公权力的抱怨就只能用“民怨沸腾”、“怨声载道”、“天怒人怨”来形容。到那个时候,原先坚如磐石的矛盾统一体,会在瞬间碎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物必先腐,而后虫生。”〔7〕如果说矛盾统一体瓦解是令人生厌的“虫”,那么,始作俑者是公权力的两次“先腐”。第一次是公权力滥用,引发了老百姓的不满。第二次是公权力拒斥老百姓的斗争,拒斥行政问责,引发了老百姓的失望。
二、行政问责的重点在防微杜渐
质变量变规律也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之一,它揭示了一切事物、现象发展过程中量变和质变的内在联系及其相互转化。《老子》有言“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累土”。〔8〕这一规律表明,事物的发展变化存在两种基本形式,即量变和质变,前者表现为事物及其特性在数量上的增加或减少,是一种连续的、不显著的变化,后者则是指事物根本性质的变化,是渐进过程的中断,是由一种质的形态向另一种质的形态的突变。量变是一点一点,有如雨水滴在石头上;质变是低头一瞬间的恍然大悟,原来石头早已被穿破。问责也可分为量变阶段的问责和质变阶段的问责。前者是事情刚刚露出一点苗头,就对它念起问责的紧箍咒,让作奸犯科者收心敛性,所谓防微杜渐或曰“将祸患抹杀于摇篮”。后者是事物已经大面积败坏,被迫对它采取以否定为主的问责,基本上是一棒子打死。理性化问责应该努力完善量变阶段问责,并以此预防甚至消除质变阶段问责的产生,所谓“以防为主,以治为辅,防治结合”。
三、行政问责的健全是一个螺旋式上升过程
否定之否定是关于事物发展的规律,它对行政问责有两种指导意义。
第一,否定之否定规律,指事物发展的周期包括三个阶段:肯定阶段、否定阶段、否定之否定阶段(即新的肯定阶段)。在这一周期中,事物的发展经历了两次否定,每一次否定都不是简单的抛弃,而是扬弃。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方向和道路。事物发展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是一种螺旋式上升。行政问责也是经历了一个“否定之否定”周期:一是在肯定阶段,就是对我们的政府官员予以正面引导和充分信任,让其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框架内放手工作,用人不疑,疑人不用。这里的“责任”,是“分内之事”的意思,是对“责任”的一种肯定理解。二是在否定阶段,我们睁大质疑和不信任的眼睛,积极运用问责清单对少数违法乱纪的政府官员予以严惩。一方面,在第一时间追究他们突破法律红线和政策底线的责任,让他们尝尝自己酿的苦酒。另一方面,运用问责体系对他们的行为进行矫正,让他们重新回归到正确的轨道。这里的“责任”,是“不利后果”的意思,是对“责任”的一种否定理解。三是在否定之否定阶段,在这个时期,问责体系已经发展的非常健全了,既有“肯定性的责任”(即“分内之事”),像灯塔一样对政府官员进行积极的引导,也有“否定性的责任”(即“不利后果”),像达摩克利斯之剑一样,时时警醒着政府官员。第三个阶段的“肯定”,相比第一个阶段的“肯定”,是更为审慎的“肯定”,也是更为健康的“肯定”。
第二,否定之否定规律,指明事物的发展是一种螺旋式上升过程,行政问责也是如此。它的出现是一个新事物,是人类政治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成果。但它的健全,不是一朝一夕之事,这里受到问责对象、问责主体、问责手段等多方限制。与此相联系,问责的准度、强度、效度就会受到影响。这其中既有正确的经验,也有反面的教训。对正面的经验要肯定,要发扬;对反面的教训要反思,要吸取。要通过不断健全问责制度,对履行“分内之事”的尽责行为给予表彰,让“分内之事”像灯塔一样引导政府官员,同时也对造成“不利后果”的失责行为进行追究,让追究机制成为达摩克利斯之剑,时时警醒着政府官员。长久以往,中国行政问责的良性发展会大有希望。
四、行政问责中的“慈悲”本质
现象和本质这对范畴是表示事物的里表及其相互关系、反映人们对事物认识的水平和深度的一对哲学范畴。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是本质和现象的对立统一,我们要透过现象把握本质,这样才能全面科学的认识事物。正如问责,不仅要看到问责现象的严厉性,也要看到问责背后的慈悲本质。所谓“严厉”,就是违法必究,所谓“仁慈”,就是纠小偏以防大错〔9〕。很好理解,我们在树苗刚刚长歪之时便将其扶正,哪里还有歪脖子树的存在呢?在机关政府官员刚开始做坏事或刚准备动歪脑子时,便一个棍棒给他打醒,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何尝不是救了他们呢?人们常讲“打是亲骂是爱”,也是这个道理,“打、骂”是现象,“亲、爱”是本质。如果没有“打骂”,小时偷针,大时偷金,小错不管,大错已晚矣。
只有发现问责的慈悲性,明确“权力关进笼子比人关进笼子要好”,才能让干部看到实施行政问责的必要性,才能解决干部真心欢迎问责的动力机制问题。就此,习近平总书记说:“要抓早抓小,有病就马上治,发现问题就及时处理,不能养痈遗患。这是对干部的爱护。”〔10〕
五、行政问责中形式与内容的兼顾
内容是指构成事物的一切要素的总和。形式是指内容诸要素统一起来的结构和表现方式。实施行政问责,首先要重视内容,防止形式主义。重视内容,讲到底就是要“真问责”,“问责到位”,不能搞“走过场”。习近平总书记反对“形式主义”,他说:“制度不在多,而在于精,在于务实管用,突出针对性和指导性。如果空洞乏力,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再多的制度也会流于形式。牛栏关猫是不行的!”〔11〕其次,实施有序问责,还要善于运用形式,反对“形式虚无主义”。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只有把责任清单和权力清单建设好,才算做到了“内容好,形式也好”,才能从外在层面提升有序问责的精准度。
所谓“责任清单”就是从“上线要求”和“下线要求”两个层面厘定公权力的“分内之事”,防止公权力不作为。习近平总书记说:“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确保种好自己的‘责任田’”。〔12〕这里的“责任田”,就是“责任清单”的形象说法。所谓“权力清单”就是为公权力划定行为边界,防止公权力乱作为。习近平总书记对“权力清单”也非常重视,他说:“执政党对资源的支配权力很大,应该有一个权力清单,什么权能用,什么权不能用,什么是公权,什么是私权,要分开,不能公权私用。”〔13〕显然,“两张清单”白纸黑字,对提升有序问责的精准度起到了很大作用。只要不作为或乱作为,问责之剑必然“精准”落下。
六、行政问责中的因果逻辑
原因和结果,是揭示客观世界中先后相继、彼此制约的一对范畴。原因是引起一定现象的现象,结果是被引起的现象。原因和结果告诉我们,今日种种果,皆是昨日因。这给我们的启示就是:要在更高程度上建设行政问责,需要更主动的引进和思考因果范畴。一是,善有善报,因果循环。恪守规矩、尽心尽责为老百姓服务的政府官员,必然会受到老百姓的爱戴和尊敬。二是,恶有恶报,报应不爽。自我膨胀、贪赃枉法的官员,一定逃不过法律的制裁。由此,政府官员要树立警觉意识,无论是谁,最终都要为自己的恶劣行为买单。三是,不是不报,时候未到。根据管理学上的“封闭原理”,天道也好,法律也罢,都是横亘在贪欲恶念前的一堵墙。做坏事的人硬往墙上撞,必然引发“墙的反弹”或曰“墙的问责”。只不过,每堵墙的反射系数不一样,反射弧的长短也不一样,但别急,该来的终归会来〔14〕。
七、行政问责中偶然与必然的联系
偶然性,是事物发展中的一种可能性趋势。必然性,是一种不可避免、一定要发生的趋向。一些官员并非不害怕问责之剑的寒光四射,而是相信问责之剑的落下,往往存在偶然性。只要自己运气好,只要腐败的方法充满隐蔽性,做了坏事不一定被发现。抱有这样的侥幸心理,再加上“有德者未必有福,有福者未必有德”、“马无夜草不肥,人无横财不富”的错误念头作怪,使得一些政府官员走上了“前腐后继”的不归路。其实,贪腐的初次发生、每次贪腐的具体情节都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因初次贪腐尝到所谓的甜头,于是由初次而越陷越深,就是具有了必然性。另外,每次贪腐的具体情节虽然具有偶然性,但它并不是脱离贪腐本质的必然性而孤立存在。既然偶然性可以转化为必然性,偶然性中包含必然性,那末也就决定了贪腐终会被问责、被追究的必然性。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八、行政问责中“可能惩罚”向“现实敬畏”的转化
可能性是事物内部蕴藏着的这样或那样的发展趋势,现实性是已经实现了的可能性。可能性和现实性是辩证的统一。二者之间并不存在着不可逾越的鸿沟,可能性可以随时转化为现实性。在问责制度上,要将各种作奸犯科的行为以及惩罚后果,通过制度的方式加以明示化,明码标价,对号入座。换句话说,制度具有“利益转换器”的作用,能够把未来的可能性惩罚,转换成当前充满现实性的敬畏。在制度的“利益转换器”面前,政府官员们不再目光短浅,一叶障目,人人清晰发现,可能性能够瞬间转换为现实性。哪怕是一念之差,只要错按了一个按钮,写在纸上的可能性,已然成为挥之不去的现实梦魇。
总之,辩证理性内容广泛,含义深刻,而行政问责的具体落实亦是复杂多变。只有积极运用辩证理性,才能让行政问责的发展思路更为深邃,方向更为开阔。
〔1〕《易经·系辞》。
〔2〕《老子·第四十八章》。
〔3〕《韩非子·有度》。
〔4〕参见王平:《问责权法治化研究》,光明日报出版社2012年版,第2页。
〔5〕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8页。
〔6〕黑格尔:《历史哲学》,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版,第17页。
〔7〕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年版,第3页。
〔8〕《老子·第六十四章》。
〔9〕参见王平:《问责之剑的严厉与慈悲》,载《合肥日报》2016年3月10日。
〔10〕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年版,第98页。
〔11〕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6年版,第55页。
〔12〕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6年版,第116页。
〔1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6年版,第55页。
〔14〕参见王平:《理性化问责的理论逻辑》,安徽人民出版社2016年出版,第5页。
〔责任编辑:梅林〕
本文系安徽省社科规划后期资助项目“行政问责理性化研究”(AHSKHQ2014D05)阶段性成果。
王平,政治学博士,安徽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导,南京师范大学法学博士后,主要研究法治政府;陶富源,安徽师范大学政治学院教授、博导,主要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