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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己之辩”与梁启超的道德革命

2017-03-11伊丽娜

武陵学刊 2017年5期
关键词:利群梁启超群体

伊丽娜

(岭南师范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广东 湛江 524048)

“群己之辩”与梁启超的道德革命

伊丽娜

(岭南师范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广东 湛江 524048)

梁启超在进行道德革命活动的过程中,以“群己之辩”思想为其理论根基,充分论证了道德的起源、作用及功能。在此思想基础上,梁启超构建了去故纳新的道德改革方案,用其进行“新民”以探寻救亡图存之道。梁启超的“群己之辩”思想对中国传统群己观的历史局限性有所突破,在道德的本质、人与道德的关系以及个体和群体关系等问题的探讨上充满了现代性色彩,蕴含着丰富的理论和社会实践价值,为我们当前的思想道德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启示和实践指导意义。

梁启超;道德革命;“群己之辩”

在中国近代开展的轰轰烈烈的道德革命运动中,梁启超运用“群己之辩”思想不仅从理论上论证了道德的产生和作用,并就旧道德如何改造提出一系列观点,而且从实践上进行了一系列“破旧立新”的工作,为这场活动的深入开展做出了重大的历史贡献,对今天的道德建设也有重要的理论启示,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探讨。

一、“群己之辩”是梁启超开展道德革命活动的理论根基

梁启超发动道德革命的直接目的是“新民”,而“新民”最终目的是“新国”。为何新?如何新?梁启超运用“群己之辩”思想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解答。

(一)道德革命的理论前提:个体组成群体

梁启超在流亡日本期间,接受了伯伦知理的“国家有机体”说,修正了他此前通过严复接触的“社会有机体”学说。根据“国家有机体”说,梁启超认为国家是有意志和目的的有机体,如人的身体一样能生长发育,“国家有民,就好象身上有四肢五脏筋脉血轮”[1]1,民众如四肢、五脏、筋脉、血球一样组合在一起构成了国家这个有机体。梁启超认为“民”是国家的“分子”,“盖国家也者,以人民为分子而组织以成者也”[2],个体民众是组成国家的基本单位。在这里,他突出强调了“民”即个体的重要性,没有民(个体)就没有国家(群体)。国家不是个体的简单组合,而是由这些有生命、有能量的个体依据一定的原则、规则组建成的整体。这些个体各具一定功能,没有个体功能的发挥,整体将不复存在。“然国家之为有机体,又非如动植物之出于天造也,盖藉人力之创作,经累叶之沿革,而始乃得成。”[3]

在此思想认识的基础上,梁启超提出了解救国家危亡的方案。在他看来,既然由个体组成的群体出现了问题,那么解决方案自然是从整治个体入手。梁启超说:“未有四肢已断,五脏已瘵,筋脉已伤,血轮已涸,而身犹能存者,则亦未有其民愚陋怯弱涣散混浊,而国犹能立者。”[1]1在他看来,组成整体的部分(个体)出现了坏死、腐烂、孱弱等问题,则由其构成的整体必然孱弱。反之也一样,组成整体的各个部分强壮、健全,那么由这样的部分组成的整体自然强大、健壮。他说“把国家比人身,把人民比身上的血球,当然要血球个个健全,身体才能强健”,所以个体的状况决定着群体的状况,“新的鲜血球的‘能力率’和‘责任心’是缔造国家新生命的关键”[4],要想“国”(群体)强则必须“民”(个体)强,所以使“民”摆脱瘵、伤、涸的境遇,“国”自然能立、能强。“在民族主义立国之今日,民弱者国弱,民强者国强。”[1]7正是有了这种关于“国与民”即“群与己”关系的思考和认识,梁启超把解救民族危亡的方案定在了从整治个体入手的“新民”运动上,提出了道德革命的口号,开启了中国近代道德革命的帷幕。

(二)道德革命的理论根据:个体和群体关系

如何“新民”?关键在于找出影响个体功能发挥的原因。梁启超认为影响个体功能发挥的原因来自于国民性的弱点。这些弱点是愚陋、怯弱、涣散、混浊,自私、为我、奴性十足,文明程度低,爱国心薄弱等,概言之即民力弱、民智低、民德旧,其中“民德旧”最为根本和重要。梁启超说:“吾以为学识之开通,运动之预备,皆其余事,而惟道德为之师。无道德观念以相处,则两人且不能为群,而更何事之可团也。”[1]134因此,“新民”主要在新民德。

形成这样的认识,与梁启超运用“群己之辩”分析道德的产生与作用分不开。他说:“德之所由起,起于人与人之有交涉。”[1]119个体为了生存必须组成群体,但个体需求不同,他们之间必然存在利益冲突和矛盾。为了能更好地存在下去,个体必须保证群体的团结、和谐,道德因此为调解利益冲突而生。由此梁启超认为凡“有赞于公安公益者”才能称之为“道德”,而“有戕于公安公益者”则为“不德”,“利群”是一切道德的根本精神。因为道德具有如此的属性和功能,可以起到维系国家、稳定社会的作用,“人群之所以为群,国家之所以为国,赖此德焉以成立者也”[1]12,因此在民族危亡的时刻,“欲组成一分业精密团结巩固之机体……舍道德之感情,将奚以哉?将奚以哉”[1]135?民德是维护、巩固一个群体强大的根本原因,民德的高低,“乃国之存亡所由系也”[1]132。在巩固、强大群体的作用方面,民德相比民力、民智更为根本和重要。

由此可见,梁启超运用“群己之辩”考察了道德的产生与作用,进而认为道德是维系一个国家和集体强大的主要原因,于是提出“新民”的关键是“新民德”的方案。

(三)道德革命所依据的原则:利群

道德革命,顾名思义就是对传统旧道德进行“破旧”式的改造,对新道德进行“立新”式的建设。这种“革故鼎新”的工作梁启超采用了“淬沥”“采补”的方针,而这一方针所依据的原则就是道德的根本精神——利群。

引进、吸收哪些泰西新伦理,丢掉、保留、发扬哪些中国传统旧伦理,其取舍和选择,梁启超所采用的评判标准为“是否利群”。他认为凡是有利于巩固、维护群体利益的道德就具有普适性,就应该被发扬光大,相反那些有损于群体利益的道德就不应被引进和提倡。而“利群”又如何界定呢?梁启超引入了“时代论”的观点。他认为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群体,而不同的群体利益需求又不同,因此“利群”的标准也不同。三纲、三从四德、君权神授、男尊女卑、束身寡过主义等伦理规范,是有利于维护封建地主阶级这个群体的利益的。随着封建君主专制制度退出历史舞台,这些道德规范也必然随之退出历史舞台。但是传统道德中那些具有普适性、超越性的道德规范,如诚信、勤劳、俭朴、笃敬、廉让、智仁勇、刚强等伦理规范,在任何时代对于任何群体都会起到“利群”的作用,因此应被继承发扬。同样,梁启超依据此标准对西方近代道德进行了选择和取舍。19世纪末,西欧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开始由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具有功利论、理性论、情感论以及非道德主义倾向的伦理思想纷纷登上历史舞台。梁启超结合当时中国的具体国情,认为解决当时中国的贫弱问题须大力主张民权,反对专制和独裁,因此他对于更有益于维护民权的伦理道德规范,如边沁的功利论、康德的义务论,以及达尔文、斯宾塞到颉德的进化主义等伦理学说进行了引进、介绍和吸收。同时,梁启超主张构建的新道德体系必须体现“利群”的宗旨,因此在新民运动中他大力提倡对民众进行“公德”“合群”“爱国心”“国家思想”“权利与义务”等体现群体主义色彩的道德素质的培养,对于中国的“新民”运动进行了重要的启蒙。

二、“群己之辩”促进了道德革命活动的深入发展

“群己之辩”思想是梁启超从事道德革命活动的重要理论基础。正是有了对群己关系的思辨和考察,梁启超才有了对道德革命的思考与实践,“群己之辩”思想有力地推动了道德革命的深入发展。

首先,它打破了中国传统道德的绝对性和超越性,使道德具有了工具论色彩,有助于推动传统道德的现代转型。梁启超认为道德“起于人与人之有交涉”,出于人的自我保存、更好生存和发展的需要,道德的作用是“有赞于公安公益者”。梁启超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对道德的剖析和考察,突出强调了道德的工具论性质。“道德工具论就是在道德本质的问题上,确立人的中心和主体地位,把道德视为为人的需要服务的手段与工具。”[5]在社会生活中,个体之间,个体与整体之间由于利益原因必然存在矛盾冲突,社会个体要想存在下去必须保证社会整体的和谐发展,因此这种和谐发展的内在要求使道德产生了。梁启超从人与人的关系即社会历史发展的角度揭示了道德的本质,把道德产生的根源归结于全部社会生活本身,并确立了人在道德起源中的中心和主体地位,由此可见,梁启超是主张工具论的道德本质的。

然而,中国传统伦理学主张道德本体论。“道德本体论以道德为目的,肯定道德自身即具有无上的价值,人应信守并践履,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内在规定性。”[6]中国传统伦理学认为道德是先验的逻辑存在,孔子曰:“天生德于予。”[7]72道德是超越个人利益的绝对存在,是人的价值的最高评判标准,人是作为道德的工具或体现物而存在。“人能弘道,非道弘人。”[7]168宋明理学更加强化了这种思想,主张道德之“理”是整个世界存在的本原,把道德视作超越个人利益之上的最高标准,人的欲望、需要都匍匐在道德之下。道德的存在不依赖人的基本需要和其他利益需要,道德对个体具有绝对的超越性和统治性。

相对中国传统伦理学关于道德本质的认识,梁启超从“群己之辩”即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角度解读道德的来源、功能、作用,阐发道德工具论的特征,是对道德本质认识的补充、完善和发展。马克思从社会现实出发,认为道德的产生受制于主体人和客观现实,对客观存在可进行调节,具有工具性本质;同时道德又可给现实主体的人做出价值评判,为现实存在提供价值导向,是人之为人的内在规定性,具有本体论特征。由此可见,中国传统伦理学突出强调道德的本体论特征而未看到它的工具论方面,是存在不足的。在传统道德现代转型的过程中,梁启超突出强调道德的工具论特征,适时地补充了传统中国对道德的不完整认识。在梁启超那里,突出强调了人的主体性地位,使道德从至上的权威走向现实生活,完善了对道德的理性认识。显然,这种认识直接推进了传统道德的现代化转型。

其次,它突破了传统群己观的局限,建立了现代意义的群己观,促进了道德的现代化发展。中国传统社会属于典型的臣民社会,君权第一且具有绝对性。君权代表国家,代表群体,君权排在所有人际关系的首位。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道德规范是处理人际关系的根本准则,因此在传统社会,个体是群体的附庸,处在从属地位,豪无独立性可言。

梁启超在接受了大量西方近代先进的伦理思想后,尤其是立志于政治制度变革,倡议用具有“民权”意义的君主立宪制代替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试图建立一种全新的群己关系。这种全新的群己关系主张权利分界,群己之间不是臣服、服从关系,而是平等的关系。梁启超认为民众之所以具有奴隶性,源于臣民之间的不平等关系,民众无权利义务思想,个体不知捍卫先天具有的权利,而甘愿屈从于君权、纲常的威严,毫无独立人格、价值尊严可言。

权利是指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是“自捍自保之良能”,是人“形而上生存”[1]31之最要,是人之为人的资格,是“立国之大原”[1]33,无权利思想则不知维护自身的权益、独立的人格乃至尊严和价值,进而甘愿忍受不平等关系,“受人鱼肉”。因此,在梁启超看来,欲建立平等的人际关系,打破传统臣民社会群己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应培养个体的权利思想。梁启超认为“权利思想愈发达,则人人务为强者”[1]37,当外强欺辱我民族之时,大家就会团结起来共御外辱,维护共同利益。国家“平昔之待其民也,鞭之挞之,敲之削之,戮之辱之,积千数百年霸者之余威,以震荡摧锄天下之廉耻,既殄既狝既夷”,不给予民众一定的权利,一旦敌国强势来犯,我们欲凭借人民之力来捍卫国家,无异于“不胎而求子,蒸沙而求饭也”[1]39,因此“欲使吾国之国权与他国之国权平等,必先使吾国中人人固有之权皆平等”[1]40,所以“人人务自强以自保吾权,此实固其群善其群之不二法门也”[1]32。在强调权利的同时,梁启超又高呼义务思想的重要性。他认为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权利由义务转换而来,无义务的权利是不存在的,“放弃其义务,自不能复有其权利”,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义务,否则是不完全的权利,这是“天演之公例”[1]105。

由此可见,梁启超突破传统社会中个体是群体的附庸的思想局限,主张建立“人人生而有应得之权利”的全新的群己关系。这种全新的群己关系是个体与群体都能“自捍自保之良能”的平等关系。作为个体的“己”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不为群之累,而为群之利”的责任,同时群体要承担保障个体权利的责任。相对于传统社会反映差序层级的群己关系,这一认识凸显了权利义务平等的思想,和谐的群己关系更能体现和维护人的价值与尊严,因此具有现代性色彩,有助于促进传统道德向现代化的发展。

最后,它重新了阐释群己关系,具有一定科学性,有助于新道德体系的建构。梁启超构建的群己观具有一定科学性,这种科学性首先体现在它正确指出了人和道德的关系。从群己之辩出发,梁启超指出人在道德生活中居于主导地位,有选择道德律令的自由。当人不再是道德的附庸,而是作为主体有选择道德律令的自由时,人就不是被动地接受道德的感化或召唤,失去自我地迎合道德的要求,而是可充分发挥道德主体的自觉主动性。这种对人和道德关系的界定,不但可超越旧道德,促使新道德产生,促进新的社会制度建立和完善,而且更适宜道德主体意志自由地进行道德自律建设,提高道德建设的实效性。其次,体现在正确阐释了个人和群体的关系。当个体不再是群体的附庸,具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时,就可更好地发挥道德主体的自觉能动性。同时,只有摆正个人的位置,清晰了个人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才有助于人的现代化发展,同时有助于个体的道德修养。此外,只有处理好个体和群体的关系,才能处理好个人利益和群体利益的冲突,充分彰显道德的利益调节功能,构建符合现代化发展的新道德体系。

三、梁启超“群己之辩”思想的当代价值

当前我们正在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因此“利群”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梁启超在道德革命活动中对群己关系的考察和认识无疑为我们当前的道德教育活动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启示。

在民族危亡之际,梁启超认为由个体组成的具有高度凝聚力的群体才可面对帝国主义的侵略,因此大力提倡“合群”的重要性,主张构建以“利群”为原则的新道德体系,并指出这是解救民族危机的重要方案。“以物竞天择之公理衡之,则其合群之力愈坚而大者,愈能占优胜权与世界上。”[8]44可见,对于个人和群体的关系,梁启超似乎更重视群体价值,认为群体价值大于个体价值。在他那里“合群被设想成万物存亡的本质自然规律,同时更是人类社会政治的整合原则,他将群看作是宇宙和社会趋于群体整合和团结的观点,并相信这有利于将中国整合为一个有凝聚力的组织良好的政治实体”[9]。但这并不代表他忽略个体的自由和权利。事实上,梁启超重群体只是达到他保障个人利益的一种手段。群体的强大稳固才能真正保障存在于其内部的个体的权益和安全,正所谓“盖非利群则不能利己,天下之公例也”[1]16。利群是手段,利己是目的。相对中国传统封建社会重群体、忽视个体的价值观,梁启超提倡的“合群”是平衡群己关系,尊重个体自由的价值观,因此是更加符合现代化发展的价值观。

群体和个体是一种互动、双赢的关系,“合无数阿屯而成一体,合群之义也;每一阿屯中皆具有本全所含原质之全份,独立之义也。若是者谓之合群是独立”[8]45。梁启超对个人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予以了充分肯定和认可,他所谓的“合群”实质上是群己兼顾、群己平衡、群己互依互动的和谐关系。这为我们构建以“为人民服务”为旨趣的“利群”道德模式提供了理论启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主义膨胀,利益原则和物质主义冲击着人们的头脑,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盛行,道德滑坡的质疑不断,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建立合理的“群己观”“合群观”显得尤为重要。既然“利群”的前提是群己和谐、群己兼顾、群己平衡,那么我们就应在构建平衡群己关系的外部条件和社会环境上下功夫,即通过一系列制度建设、法律建设约束个体行为,使其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构建良性的竞争机制,保障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和谐,减少个人和群体间的利益冲突和摩擦。

在现代社会,个体独立性的增强必然导致个体不愿再屈从于某个特定的群体,有更加强烈摆脱群体束缚的愿望和举动,这时一方面要给个体充分独立发展空间,另一方面又要反对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反对极端狭隘的利己主义。在充分肯定、保障个体获取合法利益的同时,要求个体把群体利益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其根本原则就是把国家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又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既重视群体价值又注重个体价值,给予群体原则和个体原则双重认可。此外,梁启超认为“合群”思想的培育离不开民族自信心的培养,强大的民族自信心可唤起强烈的群体意识,因此我们应加强爱国主义教育,激发民众的主体性,建构主体性基础上的民族自信心,培养民众的公德心和爱国思想,培养献身国家的集体主义意识,让民众做到合群、善群、利群,提升群体凝聚力。

当然,梁启超在论述“群己之辩”时并没有具体指出“群”“己”的本质规定性,这就忽略了“群与己”的阶级属性,因此他在谈到二者的利益关系时没有涉及到二者之间的阶级关系。脱离阶级属性谈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难免沦为理想主义的乌托邦,这是由梁启超思想的局限性决定的。我们在继承梁启超这份宝贵思想资源的同时,要结合时代发展的特点做到合理地批判继承,运用历史分析法正确对待其思想的限度与价值,做到批判与继承相结合,为我们当前的社会发展提供精神支撑。

[1]梁启超.饮冰室合集·专集之四·新民说[M].北京:中华书局,1989.

[2]梁启超.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二十六·中国前途之希望与国民责任[M].北京:中华书局,1989:10.

[3]梁启超.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十三·政治学大家伯伦知理之学说 [M].北京:中华书局,1989:70.

[4]梁启超.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四十二·如何才能完成国庆的意义[M].北京:中华书局,1989:52.

[5]倪愫襄.论道德的本质 [J].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4(1):68-73.

[6]兰春庆.论马克思主义道德的本质 [J].呼伦贝尔学院学报,2010(8):1-4.

[7]杨伯峻.论语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0.

[8]梁启超.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五·十种德性相反相成义[M].北京:中华书局,1989.

[9]苏庆.梁启超合群思想研究[D].北京:首都师范大学,2012:2.

(责任编辑:张群喜)

B259.1

A

1674-9014(2017)05-0015-05

2017-06-15

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梦凝聚社会共识的路径探究”(15KSE03)。

伊丽娜,女,黑龙江绥化人,岭南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中国近代哲学和思想政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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