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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合一政体的宿命及启示
——兼评《中国封建司法行政体制运作研究》

2017-03-11赵兴飞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政体体制权力

陈 仲,赵兴飞

(1.四川文理学院,四川 达州 635000;2.西华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四川 南充 637009)



司法行政合一政体的宿命及启示
——兼评《中国封建司法行政体制运作研究》

陈 仲1,赵兴飞2

(1.四川文理学院,四川 达州 635000;2.西华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四川 南充 637009)

中国古代封建制度的朝代兴衰更替始终都在司法行政合体的政治架构中运行。刘长江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的最终成果——《中国封建司法行政体制运作研究》是检视这段历史的一个尝试。这项成果主要体现出“宏大叙事、纲举目张”,“主题鲜明、方法得当”,“不囿历史、观照现实”等三个特点。此研究缺乏魏晋南北朝和元朝的内容,具有“断代”感;以时间为顺序的编排体例,使所论问题缺乏聚焦点。但这项成果仍是分析中国封建司法行政体制的力作,给读者带来“政体性质决定法律的地位和性质”,“权力必须受到制约与监督才能保证为善”,“只有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才能摆脱‘历史周期律’宿命”等诸多启示。

《中国封建司法行政体制运作研究》;司法行政体制;法治

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制度中,司法行政合一的政治体制最具特色。对此,法史学家们已经给予了较多的关注,比如范忠信教授在《中国传统行政法制文化研究导论》中指出,“中国法律传统没有西方由不同部门法共同构成的逻辑体系,但是有自己的内在逻辑体系或有机构成体系。这一体系,有自己特有的灵魂,有自己特定的内在互补自足的构成体系。”[1]这些已有成果为研究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运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这些成果更多地是对司法、行政、监察等制度进行相对分离式的研究,或者从“礼法结合”视角分析中国行政法制的“宗法性”;或者探讨法律对于行政权力的从属性。整体而言,没能将司法与行政结合成一个有机整体来进行宏观、系统地专题研究。这里特别要指出的是,龙显昭先生在其“中国封建社会政治体制运作研究”课题中第一次提出了“法政体制”一词,一针见血地指出了中国封建政治制度的实质,却并未对这一体制特点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刘长江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中国封建司法行政体制运作研究”是对龙先生研究成果的进一步深化和推进,其研究成果《中国封建司法行政体制运作研究》一书,主要呈现出这样几个特点:

第一,宏大叙事,纲举目张。刘长江教授以历史上各朝代更迭的先后为顺序,通过大量史料分析,将整个封建司法行政体制的演化史分为战国秦汉的“形成期”、唐代的“发展期”、宋代的“完善期”和明清的“成熟期”。这样一种历史分期写法,深刻揭示了我国封建社会君主专政体制的基本政治架构及其嬗变过程,且折射出我国封建社会朝代兴衰更替的社会历史运行规律。在不同历史时期,虽然各朝代都有对法典的修订、编纂与不断完善,但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维护以皇帝为首的统治阶级利益。中央司法机构官职从廷尉、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到三法司的演变,无不体现出皇帝为了巩固中央集权政治秩序的目的。总体看,全书主要从概述、运作、案例举要、评析等方面,对历朝的司法行政体制加以展开分析,展现了中国封建制度下行政与司法合一的政体特点。

第二,主题鲜明,方法得当。全书围绕“司法行政合一体制及其动态运作”这样一条主线进行分析。在封建时代的政治体制下,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事务庞杂,行政、军事、财政都在其管辖范围之内,行政官员同时还兼司法官员。各级机关看似设立了专业化的司法机构,但仍隶属于行政权力。“封建时代司法隶属于行政,司法权的运用受君相的支配与监察权的监督。”[1]该书在研究方法上,一方面,采用了“史论结合法”。作者查阅了大量的历史文献资料,以《史记》《唐律疏议》《唐六典》《宋会要辑稿》等官方文献为主要支撑,辅以《白氏长庆集》《日知录集释》《清代州县故事》及近百篇中外论文,坚持论从史出、史论结合,做到“用史料说话”,而不是“自说自话”。另一方面,采用了“麻雀解剖法”。著者不是仅看事物的表面现象,而是由表及里,切实深入封建政治体制内层,从各朝代司法行政体制形成的背景入手,考察国家对司法人员的选拔、任用与管理程序,阐述各朝代诉讼制度与审判制度的具体运作机理。同时,为了详细说明封建司法行政体制的动态运作细节,作者选取了各朝代中最为典型的案例,以故事的方式展现出来,引人入胜、精彩纷呈。比如秦朝的“李斯谋反案”,作者认为此案虽冤,但其体现了秦朝司法审判制度的“慎重行刑,慎重拷讯”的运作特点。通过大量援引司法案例,作者化抽象的司法制度为具体的司法案例,使读者对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有了更为直观的认识,加深了读者对司法行政体制运作过程的理解。

第三,不囿历史,观照现实。比如,作者从审判制度入手,指出秦代诉讼制度有“自诉”与“公诉”之别;汉代出现上级对下级的“劾”,这都与现代刑事诉讼法中的公诉、自诉制度有类似之处。再比如,秦汉以后司法体制的不断完善,最终形成了“控告—立案—审判—复审—执行”的程序,这与我国现代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相似。此外,本书在叙述唐朝部分中还明确指出,《唐律疏议》中的每一律都有关于“吏治”的规定,官吏不仅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还要对被监临者的行为负连带责任。因此,在当今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书中有关“吏治”的内容对于建设良好政治生态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遗憾的是,该书在著述过程中,有关魏晋南北朝和元朝的司法行政体制内容没有被纳入,虽然在绪论中有所说明,但仍给人以“断代”的感觉。以时间为顺序的编排体例,虽然具有清晰的历史感,但会造成所论问题的不集中和零碎化。同时,有关政治体制与法律运行的内在逻辑关系还可以作进一步深入研究,对封建司法行政体制的总体运行规律还有待进一步挖掘。瑕不掩瑜,该书是分析中国封建司法行政体制的力作,从中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第一,政体性质决定法律地位和性质。从历史和现实来看,不同性质的政体孕育不同性质的法律。“相应于城邦政体的好坏,法律也有好坏,或者是合乎正义或者不合乎正义。……法律必然是根据政体(宪法)制订的;既然如此,那么符合于正宗政体所制订的法律就一定合乎正义,而符合于变态或乖戾的政体所制订的法律就不合乎正义。”[2]即是说,诸如共和政体等良好政体会制定并依据良法,而僭主政体等不良政体就制定“恶法”或者不依法。从理论上讲,只有“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民主共和政体,才可能由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制定反映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法律,这样的法律,才可谓之“良法”。与此同时,在不同性质的政体里,法律地位也有很大差别。西方有句法谚,“在民主法治国家,法律就是国王;在君主专制国家,国王就是法律。”整个中国封建社会实行君主专制制度,法自君出,法律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就是皇帝的“诏令”,可以朝令夕改,法律自然沦为维护封建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法律在国王之下,权比法大,在《唐律疏议》中,还专门规定了可用官级抵刑的“八议”制度。在这样一种体制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变成了一句空话。在行政权力过大,或者司法依附于行政,行政干预司法的政治环境里,比如唐朝中后期,宦官专权并直接窃取司法审判权,司法就难有独立的运行空间。

刘长江教授还论述了有些朝代通过推行法治来限制王权。比如,汉代的“春秋决狱”,强调“礼法并用”“论心定罪”,在很大程度上就减轻了秦代以来的严刑峻法,对于缓和当时的社会矛盾、稳定封建统治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再比如,唐代就在中央设立了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三大司法机关分别执掌审判、复核、监察等司法职能,对于重大疑难案件,通过“三司推事”方式进行审理,确保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唐朝初期,遇到重大疑难案件,皇帝根据案情,会命令非司法机关参与审判,一些重大而特殊案件,往往由非司法官吏主审,三司长官参与。[3]反观今日,在我国现有的体制下,必须通过司法体制改革来充分保证司法的独立性,尤其是要独立于行政权力之外,才能够真正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这样的改革思路为确保司法独立指明了方向。

第二,权力必须受到制约与监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早就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会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一直要到受到限制为止。”[4]因为,权力是一种力量,是一种容易失衡的力量,其内因在于支配与服从的单向控制、权力所有与权力使用的背离、职位与职责的游离、公益与私利的对立。[5]一旦力量失衡,权力就会发生异化,其最大表现就是腐败。权力不受制约,必定产生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甚至会发展为“暴政”。防止权力的滥用,最好的做法是“分权”,即“以权力制约权力”。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早就分析了国家具有议事、行政、审判三种职能,分别由不同的机构来行使,这是分权思想的萌芽。近代时期的洛克、孟德斯鸠等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对其进行了丰富和完善。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指出,“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4]麦迪逊指出,“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只要集中于一个人手中,均可公正地断定为是‘虐政’。”[6]不论政体的性质怎样,只要权力是独有的,没有对权力的制约,人民就会处于恐怖之中。恩格斯指出,“纯粹的君主政体会引起恐怖,使人想起东方和罗马的君主暴政。纯粹的贵族政体所引起的恐怖也不亚于此——罗马的贵族和中世纪的封建制度……民主政治据说比二者更可怕;马利乌斯和苏拉,克伦威尔和罗伯斯比尔,两个君主的血淋淋的人头,公敌名单和独裁专政……此外,大家都知道,这些形式之中哪一种也没有能够维持多久。”[7]除了上帝以外的任何无限权威都是坏而危险的东西,人世间没有一个权威因其本身值得尊重或因其拥有的权力和能力就可以任意行动而不受监督,或者随便发号施令而无人抵制。任何一个权威被授予决定一切的权力和能力时,不管这个权威被称作人民还是国王,或者称作民主政府还是贵族政府,不管这个权威是在君主国行使还是在共和国行使,就是给暴政种下了种子。[8]“一旦‘治权’披上‘公共意志’的道德外衣,并以‘主权者’的口气声称不可分割和不受约束,便极有可能演化为自命不凡的现代‘僭政’。雅各宾派专政说明了这一点。”[9]

封建时代的人们已经意识到了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必要性。如在宋代的司法审判中,就实行了鞫(审)谳(判)分离、录问与翻异别勘、皇帝决狱、宰相参与司法等制度来体现分权与制衡,确保司法公正。明朝中央司法机关正式以“三法司”相称,在司法审判中,实行多种形式的会审制度,这也体现一种权力的制约。邱永明在《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史》中指出:“中国封建统治者为了确保监察机关的监察活动有明确的方向和准则,提高监察效率,同时也为了防止监察机关的活动超越自己的权限,影响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或监察官执法违法,因此十分重视通过法律形式来规范监察机关的活动,历朝都制定了不同类型的监察法规。”[10]不过,在皇权至上而非法律至上的政体中,权力的制衡状态更多地表现为统治阶级内部的不同派系利益之争,权力制衡的实现不是通过国家顶层设计,充其量设置一个宰相来辅佐皇帝进行国家的统治。因而,唯有在政治制度设计中,形成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分工负责与相互制约,才可能最大限度地避免权力作恶。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我们必须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正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做到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构建预防权力滥用的长效机制。

第三,只有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才能摆脱“历史周期律”宿命。纵观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根深蒂固的皇权至上观念,加之司法行政合一的运行体制,必然会出现“法外有权”“权在法上”的现象。封建时代的司法行政体制运作处处彰显着皇帝的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征。权力不能被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难逃“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律”宿命。如何摆脱这个宿命魔咒?唯有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实现民主法治化,法治民主化。这就必然要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体系,即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个城邦要有适当的法制,使任何人都不至于凭借他的财富或朋从,取得特殊的权力,成为邦国的隐忧。”[2]为此,一方面,需要权力职能法定化。任何权力机构的性质、权限、职能、人数编制都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而不能由权力机构自身来任意设定。“统治者无论有怎样正当的资格,如果不以法律而以他的意志为准则,如果他的命令和行动不以保护他的人民的财产而以满足他自己的野心、私愤、贪欲和任何其他不正当的情欲为目的,那就是暴政。”[11]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当下,势必要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关系,强化中央政府管理的宏观性与发挥地方政府直接治理社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以形成顶层设计与微观操作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真正做到“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归市场”。政府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不打任何折扣”;“市场决定禁止为,不得随意干预”。另一方面,权力运行公开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积极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各级政府都要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其职能、权限、实施主体、监管流程及方式等事项,让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确保依法行政,建立透明政府。同时,使权力责任明确化。法治以责任为重要后盾,无责任就无法治。在法治的语境下,任何公权力都有其责任,权大责大、权责相应,任何人滥用公权、胡作非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总之,要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任何政党、社会团体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确保法律至上,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只有切实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才可以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落实“四个全面”的总体战略布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1]白钢.中国政治制度通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

[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吴寿彭.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

[3]刘长江,等.中国封建司法行政体制运作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

[4]〔法〕孟德斯鸠.张雁深.论法的精神(上)[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5]吴建华,罗卜.公共权力的异化和制约[J].哲学研究,2003,(9).

[6]〔美〕汉密尔顿,等.程逢如,等.联邦党文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8]〔法〕托克维尔.董果良.论美国的民主[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9]张凤阳.共和传统的历史叙事[J].中国社会科学,2008,(4).

[10]邱永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11]〔英〕洛克.叶启芳,瞿菊农.政府论(下篇)[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

责任编辑:孙 畅

Predestination and Enlightenment of Judiciary-Administration Union Form of Government——Also a Comment on “The Study of Chinese Feudal Judicial Administrative System”

CHEN Zhong1,ZHAO Xing-fei2

(1. Sichuan University of Arts and Science,Dazhou 635000,China; 2. China West Normal University,Nanchong 637009,China )

The change of dynasties in ancient feudal China had been operated in the political framework of judiciary administration unity. “The Study of Chinese Feudal Judicial Administrative System”,Professor Liu Changjiang’s research finding for the western national social science fund project,is an attempt to observe this period of history.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is book are “grand narration,lucid exposition of essential points”,“distinct themes and appropriate methods”,and “unconstraint with history and considering reality”. However,this study is incomplete due to the lack of Wei,Jin,Northern and Southern and Yuan Dynasties. The time sequence fails to highlight the focus. This work is an authority one for analyzing Chinese feudal judiciary-administration system,which enlightens the readers with the ideas that “the political nature determines the status and nature of law”,“power functions well only with constraint and supervision”,and “only socialism democratic law can get rid of the predestination of ‘historical cycle’”.

“The Study of Chinese Feudal Judicial Administrative System”;the judicial administrative system;legislation

2016-04-25

陈 仲(1971-),男,四川隆昌人,教授,博士,主要从事法政治学研究; 赵兴飞(1991-),男,四川简阳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中国近现代史研究。

1004—5856(2017)01—0029—04

D691

A

10.3969/j.issn.1004-5856.2017.0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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