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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云与新中国初期的劳动保护事业

2017-03-10吴超

武陵学刊 2017年3期
关键词:劳动保护陈云生产

吴超

(中国社会科学院 当代中国研究所,北京 100009)

陈云与新中国初期的劳动保护事业

吴超

(中国社会科学院 当代中国研究所,北京 100009)

新中国成立初期,陈云十分重视劳动者权益保护,提出了关于劳动保护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建议和意见,为新中国劳动者保护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他提出要实行劳动保护就要开展厂矿民主改革、推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加强管理和安全技术教育以及重视安全卫生工作等。一心为民和求真务实是陈云劳动保护思想鲜明的品质特征,至今仍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现实意义。

陈云;新中国;劳动保护;安全生产

新中国成立初期,陈云任政务院副总理兼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主持全国的财政经济工作,其间,1948年8月至1953年5月,陈云兼任全国总工会主席,指导工会工作。这一时期,陈云十分重视劳动保护工作,多次亲临生产前线视察,深入基层展开调查研究,参与制定许多有关劳动保护的重大决策,提出关于劳动保护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建议和意见,推动劳动保护工作的顺利展开,为新中国初期劳动保护事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认识上,高度重视劳动保护工作

劳动保护,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所采取的各种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是发展生产、促进经济建设的一项根本性大事。建国初期,我国劳动者保护面临严峻形势。一方面,工人阶级虽然当家做了主人,但其劳动环境没有得到改善。私营企业主惟利是图,“只顾赚钱,不管工人死活”的现象普遍存在;国营企业缺乏经济管理经验并且对劳动保护工作认识不足,“重生产、轻安全”的做法非常普遍。在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恶劣的劳动条件得不到迅速改善的状况下,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相当严重,1951年的千人伤亡率高达1.85[1]9。1949年11月19日,陈云先后签署重工业部关于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向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的报告和关于贯彻“保护工厂,防止破坏”的方针给所属工厂企业的指示。1954年6月18日,陈云在全国人大一届三次会议上就有关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出现的问题指出,许多私营企业的生产安全设备和卫生设备原来是很差的,在合营以后应逐步加以改进[2]316。这一时期,在陈云等主管领导的推动下,劳动保护事业得到迅速发展。1950年中华全国总工会成立劳动保护部,在政府部门、产业部门和工会组织中分别建立劳动保护机构。1951—1952年连续两年召开了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且第二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明确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和“安全第一”的方针。劳动部门和产业部门制定发布了一些有关劳动保护的行业法规和制度,为劳动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另一方面,建国初期,我国有400多万失业人员需要安置就业或失业救济,就业与否直接关系到新中国的经济恢复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这一时期,陈云具体主管劳动就业工作,对于国民党旧政权下工作过的职工,采取统一安排就业的包下来的办法;对其他失业人员主张采取生产自救、以工代赈等办法加以安置。政府积极引导、组织实施生产自救,普遍开展节约运动。在以工代赈方面,陈云提出,尽量把失业者组织起来参加国家公共工程,例如兴修水利、修建市政工程等[1]104。作为主管财政经济和劳动就业的政务院副总理陈云提出,失业救济应由工人、工会、企业主共同协商解决,他说:“对那些一定要倒的工厂,工人、工会、资本家要好好协商,如何协助失业工人渡过困难。”[2]21陈云强调,失业救济的对象不仅包括工人,也包括资方人员的家属,他说:“对于失业工人,我们都要给以救济,不要使他们闹架。”[2]1“81资方家属原来在企业中参加辅助劳动的,现在企业要尽量录用,用不了的由专业公司想办法,组织厂外加工或做一些临时工作。如果还不能解决,政府应与工商联、专业公司一起共同商量,找出办法,专门进行救济,解决困难,不能让小孩子没有饭吃。”[2]305陈云主张,失业救济的费用在使用完失业救济金仍然不足的情况下,“不足之数,可以把劳动就业金调用一部分”[2]190。这个时期,陈云还较早提倡实行职工退休制度,以减少失业人数。他分析说:“退休办法符合国际上的情况,也符合中国的实际。中国人多,老的不退,年轻的就进不来”[3]571。

陈云还十分重视工伤的劳动保护。1951年2月23日,陈云出席政务院第七十三次政务会议,讨论并推动制定《劳动保险条例》。《条例》规定,劳动保险的各项费用,全部由实行劳动保险的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对于工人、职员的疾病,不但负责治疗,而且发给工资补助金和救济金,直到病好能恢复工作;对因工负伤者,要负担其医药费、住院及住院膳食费,而且工资照发;对因工致残不能工作者,发给抚恤金;老了,要发养老金;死了,要发丧葬费和亲属抚恤金;对重劳动和有害健康的劳动,要提早养老;对女工和女职员的养老及生育问题,有特殊优待[3]123-124。这个条例于1951年3月1日起有重点地试行,此后在雇用100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企业实行。陈云强调工人和职员退休后不仅应给予养老保障,而且对在职年老体弱的雇员也应给予照顾。1956年9月,陈云针对供销合作社关于可以解雇年老体弱的雇员的规定,明确指出这一规定不妥,我们对私商都要包下来,并和供销合作社商定,“雇员不解雇”[3]486。

陈云也非常关注劳动安全问题。1955年10月14日,陈云签发中共中央就批转解决太原城市建设工作中的几个问题致国家建委党组并重工业部、电力部、第一和第二机械部、水利部、建筑工程部、城建总局党组电。电报责成重工业部加紧编制太原钢铁厂扩建的初步设计,以便及早解决太原铁路总编组站的位置和北郊居住区的规划问题;要抓紧防洪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以保证工厂和职工的安全[3]401等。

二、实践上,推动建国初期劳动保护事业的起步与发展

为了进一步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加强劳动保护工作,以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陈云结合实际情况,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一)推动厂矿民主改革

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尽快恢复生产,政府采取了全部留用原班人员的办法,全面接收了原来国民党政府和官僚资本家掌控的厂矿企业。在这些企业中残存着封建把头制度,有些反革命分子和封建把头常常造谣生事、挑拨离间,影响甚至破坏生产,而国营企业由于缺乏经济管理经验,对劳动保护工作也认识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对旧企业进行彻底改造,就根本谈不上对劳动者的保护。因此,建国初期,党和政府一方面对旧企业进行改造,废除各种不合理的管理制度,恢复生产;一方面开展厂矿民主改革,且改革率先在国营厂矿中展开,并逐步扩展到私营企业,建立工人当家作主的企业管理体制,为全面开展劳动保护工作扫清了障碍,推动了生产的恢复。

早在1948年8月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上,陈云就提出了关于工厂企业化、管理民主化的重要原则,这一原则被1949年通过的《共同纲领》所吸收。《共同纲领》第32条规定:“在国家经营的企业中,目前时期应实行工人参加生产管理的制度。”即建立在厂长领导之下的工厂管理委员会。为贯彻这些决定,全国各地区、各行业先后召开职工代表会议,拟定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与工厂职工代表会议的实施条例,下达废除不合理的管理制度的决议或指示。

陈云一直关注着厂矿企业民主改革。1950年2月9日,陈云在主持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作期间,批准了全国纺织工业会议通过的《关于废除“搜身”的决议》,要求在全国一切纺织企业中废除旧社会侮辱工人人格的搜身制度。为了尽快恢复和发展生产,2月28日,陈云领导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出《关于国营、公营工厂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的指示》,要求“必须把原来官僚资本统治时代遗留下来的各种不合理的制度,进行有计划有步骤的一系列的改革”,其中心环节就是“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实行工厂管理民主化”[4]。同年4月,政务院颁布《关于废除各地搬运事业中封建把持制度暂行处理办法》。燃料工业部通令“全国各矿凡对包工把头制度业已表面废除而其残余仍有保留者,应即彻底肃清”;邮政系统废除了封建连保性质的“保证制度”,建筑系统开展了反把头运动[5]10。1950年6月1日,陈云将时任政务院重工业部副部长何长工《关于湖南矿山破坏严重的报告》转报政务院,并致函刘少奇。何长工的报告说,湖南锡矿山矿区破坏异常严重,大多数皆把持在封建矿主手里,工程杂乱,屡次造成危及人命及生产的严重事件。陈云提出,这样重要的矿产原则上必须收归国有,但需要考虑,封建矿主神通很大,工人觉悟如何?接收后能否不缩小生产,不造成失业[3]75-76?

针对建国初期,生产凋敝,百废待兴的局面,如何处理改造与生产的关系,陈云提出了自己的思考。陈云指出,对于私营企业合理的部分不但要继续发挥作用,也应充分发挥作用。1956年6月18日,陈云出席全国人大一届三次会议,就有关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问题指出,“私营企业的生产安全设备和卫生设备原来很差的,合营后应逐步改进。应看到私营工商业者对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是有经验的,其中凡属不合理的部分应逐步改变,合理的部分则不但在合营企业中应继续发挥作用,而且在国营企业中也应充分利用”,对于所有行业的改组“都不应受时间限制,必须经过充分准备,分批分期逐步改造,并且结合生产安排,在有利于生产的条件下进行”[6]44。厂矿企业的民主改革为劳动者保护提供了前提条件。

(二)推行安全管理和技术教育

厂矿民主改革大大地激发了工人的生产积极性,企业面貌为之一变。但是,要迅速恢复和发展生产,还须根据企业生产需要,从组织管理和技术管理等方面进行改革,加强安全技术教育。

陈云很重视安全生产的管理和教育,同时十分重视安全制度建设,要求企业制定安全条例并严格遵守。1949年9月,石景山发电厂六号电机发生爆炸,造成很大损失。作为兼任重工业部部长的陈云专门召开会议进行研究,指示各级设立组织,进行工程安全及财产保护的紧急检查,并成立检查委员会,分两个小组赴太原及京津地区进行了重点检查[3]14。11月19日,陈云签发重工业部《关于实行紧急检查给各大公司、各独立工厂的指示》,要求对各公司、各厂实行紧急检查,发动全体员工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的互相配合,必须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检查,从而建立必要的保护工厂的各种安全公约与守则[7]30-31。1950年,河南宜洛煤矿瓦斯爆炸,死亡工人174名,重伤2名,轻伤24名,井下炸毁巷道10 100平方米,占井下面积1/3以上[8]224。5月3日,陈云签发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全国公私营各厂矿职工伤亡报告办法》,对伤亡事故报告事宜作了具体规定。1950年6月2日,陈云在政务院第三十五次政务会议讨论《关于河南新豫煤矿公司宜洛煤矿沼气爆炸灾变案处理的报告》时指出,中国的矿业不注意安全卫生,只顾要东西,非常危险。陈云对今后的工作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各地的工矿业部门以及行政机关,应对各公私矿进行普遍检查,尤其是对私营矿更应加强检查;二是对干部要加强教育,增加他们的政治认识与科学常识;三是要保证安全,由政府制定的安全条例,各地应严格遵守[7]131-132。政务院对这一事件进行了严肃处理,上至省主席,下至煤矿各级干部,都分别给予了处分。这是建国之后与不依靠工人阶级搞好生产、忽视安全的单纯生产观点进行斗争的典型案例,对全国加强安全工作,推动极大。

1953年,大规模经济建设全面展开。为了保证生产和建设任务的完成,避免或减少伤亡事故,各厂矿企业加强对干部和工人,特别对新入厂工人的安全技术教育。1954年8月11日,陈云主持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技术教育的决定》,对安全技术教育作了详细部署。《决定》把领导负责、职工三级教育(入厂教育、车间教育、班组教育)的形式确定为工矿企业招收新工人时必须履行的职责,为切实贯彻安全教育举行定期考试或测验[9]224。1956年7月23日至26日,陈云在上海五和织造厂等七个公股代表(厂长或经理)座谈会上就公私合营企业中四个方面的关系问题发表了讲话,强调对资本家进行教育和改造,“通过保护劳动、提高生产质量、重视生产安全等工作对他们进行教育,克服他们的资本主义思想。企业的改造和人的改造是一回事,对人改造要在业务上进行教育”[6]68。

在陈云等人的推动下,我国劳动保护工作的方向得以确立,安全生产事业得到迅速发展。1950年中华全国总工会成立了劳动保护部;政府部门、产业部门和工会组织三个系统中分别建立了劳动保护机构;基层企事业单位普遍建立了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大量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出版有关安全生产的书籍、杂志,举办展览会、短训班,经常性地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这一时期,全国总工会和劳动部先后开办了多种类型的劳动保护干部培训班,其中有两次还聘请了苏联劳动保护专家来华授课,为我国培养出第一代劳动保护专业骨干队伍,他们在各级生产安全工作岗位上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推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1953年元旦,《人民日报》发表了题为《迎接一九五三年的伟大任务》的社论,宣布中国经济恢复时期已胜利结束,将开始执行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标志着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开始。“一五”计划的实施,大量的基本建设项目陆续施工、投产,数以百万计的新干部、新职工将走上新的工作岗位,给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课题。事业新、干部新、职工新,是工作上的一大困难。生产不断向前发展,安全生产工作的内容也就日益复杂,安全生产是安全与生产的统一,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因为安全是生产的前提条件,没有安全就无法生产。如何加强劳动保护,搞好安全生产,把安全工作与生产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陈云在工作实践中对此作了进一步探讨。

在陈云领导编写的“一五”计划中,进一步要求改善企业的劳动保护设施,“加强设备的维护、检修和生产的安全措施,努力地避免发生人身和设备的事故”[10]。陈云一再强调改善安全设备,提高安全生产的技术保障,这是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为了使劳动保护工作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步走向计划化,1953年11月5日,陈云签发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向产业部门提出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建议,要求中央各产业部门和所属企业,以及地方较大工矿企业、交通运输、基本建设单位,把改善劳动条件的措施列入生产技术财务计划,作为生产任务主要组成部分来完成[11]1187。

根据财政经济委员会的指示,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陆续发布了编制与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通知。1954年11月18日,劳动部发出《关于厂矿企业编制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通知》,对编制计划的项目范围、职责、程序、经费开支等作了明确规定。1956年9月21日,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明确规定了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包括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技术、辅助房屋和设施以及宣传教育四个方面共40项内容[12]。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推行,把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所不能解决的安全卫生方面的重大设备问题,以及随着生产发展和采用新技术而出现的新问题,纳入计划,有步骤地加以解决,大大改善了劳动条件,提高了安全生产水平。据24个省、市的不完全统计,从1954年到1956年,经过实施安全措施计划解决的安全卫生设施问题有8万多件。国家用于劳动保护的经费逐年增加,据冶金、煤炭、一机、铁道、交通、纺织、化工、林业等8个产业部门统计,从规定发布到1957年,合计投入4.9亿多元[13]。

(四)重视劳动安全卫生工作

劳动安全与卫生,既是相互联系又是彼此独立,共同组成劳动者劳动保护的屏障,是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应得到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的基本保障。安全为了生产,生产要保障安全。为了彻底消除安全隐患,陈云进一步强调,要从源头抓起。1952年11月14日,陈云签发中财委致中央财经各部、各大区财委电,指出,过去帝国主义在中国建立的企业和中国资产阶级开设的企业,安全设备十分低劣,工人的健康毫无保障,今后建设的新企业,在设计中必须特别注意安全和卫生部分的设计[3]242。

建筑工地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工作,单凭事后的检查,既不能适应工程需要,又无法保证职工安全。为了加强各基建工地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工作,1954年2月25日,陈云签发中财委给重工业部、轻工业部、建筑工程部等14个部的通知,指出:劳动部提出的《关于各基建工程单位在春季开工和复工前应做好安全卫生的准备工作及注意事项》是必要和及时的;1953年工伤事故大量增多,主要原因是施工前对安全卫生的准备工作做得很差;今后必须吸取教训,加以改善[3]302-303。春季期间,各基本建设工地即将陆续开工,要求无论新建工程、复工工程,在开工或复工前,均应由负责人员亲自动手,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安全技术人员、工会干部等,对新建工程的准备工作或复工工程,全面地进行一次安全卫生检查,再行施工[11]954-956。

1956年5月29日,陈云在中央对资改造十人小组召开的南方15个省市关于私营工商业改造汇报会议上的总结讲话指出,要注意并尽可能逐步改善新的公私合营企业的安全设备和卫生条件[6]44。6月18日,陈云在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的发言中明确提出:“公私合营企业私方人员的疾病医疗,应该加以帮助。企业核定资产在两千元以下的私方人员,本人的疾病医疗和病假期内的工资支付办法,都应该按照本企业职工的待遇同样办理。同时,企业核定资产虽然超过了两千元而有困难的私方人员,本人的疾病医疗和病假期内的工资支付办法,也可以参照本企业职工的待遇办理。”[2]317陈云的这些主张,给私方人员吃了一颗“定心丸”,解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对他们积极接受社会主义改造,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起了很好的作用。7月28日,陈云为国务院起草了《关于对私营工商业、手工业、私营运输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若干问题的指示》,要求公私合营企业中的生产安全设备和卫生设备应当逐步加以改进,公私合营企业中的职工目前尚未实行劳动保险的,应当由所在企业解决他们的疾病医疗费用和病假期内的工资[6]80。

在陈云等第一代领导集体的高度关注和推动下,安全生产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这一时期,国家召开了一系列全国性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会议,总结了建国以来劳动保护工作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提出了加强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新措施。为了进一步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加强劳动保护工作,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著名的“三大规程”,即《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这些被称为“三大规程”的文件从1956年颁布以来,一直沿用至今,仍然发挥着积极作用。此外,1954年至1957年间,由国家颁布的劳动保护法规就有15种,由中央产业部门和各地区分别制定的规章制度,多达300余种[1]9。在此期间,国家为改善劳动条件,解决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方面的重大问题而拨出的专款逐年增加,单是国家直接拨付改善劳动条件的经费,据冶金、煤炭等八个产业部门的统计,到1957年止,达4亿9千多万元[5]17。经过各方面的努力,我国的劳动保护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三、陈云劳动保护思想的精神特质

劳动保护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作为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开创者和奠基人之一,陈云倾注了大量心血,他提出的一系列劳动保护的政策和建议具有很强的前瞻性、务实性和可操作性,推动了我国劳动保护事业的发展。陈云关于劳动保护的思想丰富多彩,具有鲜明的品质特征,对于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仍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现实意义。

(一)一心为民的精神

中国共产党在创立之初就确立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中国共产党的全部历史,就是一部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不断实现和发展人民利益的历史。为人民的利益而奋斗,是共产党人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习近平指出:“纪念陈云同志,就要学习他一心为民的精神。”[14]一心为民是陈云光辉一生的写照,也是陈云劳动保护思想的首要品质特征。

经济建设的最终目的是改善人民生活。做好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环境治理工作,既是生产顺利进行的基本条件,也是改善人民生活,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体现。陈云认为,经济建设不能以牺牲人民的身体健康和职工的安全生产为代价。他一再强调改善安全设备,提高安全生产的技术保障,这是劳动保护的基础。1954年,在陈云的主持下,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技术教育的决定》,对安全技术教育作了详细的部署。1961年,陈云在香山主持煤炭工作座谈会时指出,安全生产是个重要问题,不解决对工人的威胁很大;当谈到煤矿工人即使在正常的情况下,流动性也很大的问题时,陈云说:安全恐怕是最主要的,再加上工作条件不好,生活不好,又脏又累,所以要在各方面多照顾一点[6]378。

针对“大跃进”开始后基本建设工程片面求快求省而产生的严重质量问题,在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后,陈云提出了经济建设绝不能单看数量,更要看质量、安全、效益的思想,并发表了《当前基本建设工作中的几个重大问题》《总结经验是提高自己的重要方法》《保证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的几个问题》的文章和讲话,提出了保证安全生产的一系列具体办法。陈云始终坚持建设是为了民生这一最终目的,“不管是领导经济工作还是做其他工作,切实为人民谋利益都是他遵循的一贯原则”[15]。

经过多年持续努力,现在我国经济总量已稳居世界第二,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面对新时期群众主体的广泛化、利益诉求的多样化、价值观念的多元化,学习陈云“一心为民”的精神,要把握其内涵,在继承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共建共享,把以人民为中心作为发展必须坚持的首要原则与根本思想,以百姓心为心,努力解民忧、办实事,最大限度地为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汇聚强大力量。

(二)求真务实的精神

陈云一生说话做事,具有两个最鲜明的特点:一是“实”,二是“真”。“不唯上、不唯书、只唯实,交换、比较、反复”[16]371是陈云哲学思想的集中体现,其精神实质和鲜明特征就是“唯实”。陈云在推进劳动保护事业中最鲜明突出的特征,就是“求真务实”。

每逢重大决策之前,陈云总要做大量调查研究,这是陈云一以贯之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陈云在作出重工业部《关于实行紧急检查给各大公司、各独立工厂的指示》之前,专门召开会议进行研究,指示各级部门设立组织,并成立检查委员会,进行工程安全及财产保护的紧急检查,分两个小组赴太原及京津地区进行重点检查。

陈云始终强调国家建设规模要和国力相适应,以安全促进生产,但是要防止过犹不及。1951年,陈云在讨论《劳动保险条例》时指出,解放后工人的政治地位和生产积极性都提高了,只是工资没有提高,所以应该给他们一些照顾。但是,一要顾及战争尚在进行,二要看到公教人员还处在低薪制状态,所以劳保待遇不能定得过高[3]124。针对经济中出现的冒进倾向,1957年1月18日,陈云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会议上作了《建设规模要和国力相适应》的重要讲话。陈云指出,如果保守了,妨碍了建设应有的速度也不好;但是,纠正保守比纠正冒进要容易些。他还同时提出了防止建设规模超过国力的制约办法[16]52。1957年3月9日,陈云在全国政协二届三次会议上就关于增产节约问题谈到,一方面增产节约运动都必须防止各种不正常的办法,例如只顾数量、不顾质量,只顾生产、不顾安全,或者放松设备检修,浪费资源,忽视均衡生产,等等;同时,他又强调:应当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克服某些项目安全系数过大、建设标准过高、经济技术定额过宽的缺点[6]165-166。

当前,我国的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凝聚改革共识难度加大,但不改、改慢或是过于激进都不行。实践反复证明,能不能做到一切从实际出发,是决定改革成败的关键。学习陈云求真务实的精神,要经常、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大胆实践探索、勇于开拓创新,尽可能多地掌握真实情况,更透彻地认识客观规律,多做少说,务求实效,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打下扎实的工作基础。

[1]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体系建设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实务全书:第1卷[M].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

[2]陈云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陈云年谱:中卷[M].修订版.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

[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1949—1952):第1卷[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160.

[5]新中国的劳动保护[M].北京:法律出版社,1959.

[6]陈云文集:第3卷[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

[7]陈云文集:第2卷[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

[8]中国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文献新编 [M].北京:中国石化出版社,2000:709.

[9]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1953—1955):第2卷[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224.

[10]建国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重要文件汇编 [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8:677.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劳动工资和职工保险福利卷(1953—1957)[M].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1998.

[12]中华全国总工会生产部.劳动保护文件[M].北京:工人出版社,1964:70-74.

[13]当代中国的劳动保护[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香港祖国出版社,2009:8-9.

[14]习近平.在纪念陈云同志诞辰11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5-06-13.

[15]胡锦涛.在陈云同志诞辰10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05-06-14.

[16]陈云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责任编辑:张群喜)

D616

A

1674-9014(2017)03-0050-06

2017-03-1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当代中国社会治理史研究”(15BDJ026)。

吴 超,男,安徽凤台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研究所副研究员,博士,研究方向为中国当代史和中共党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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