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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我国实现共同富裕的道德补偿机制研究

2017-03-10王浩斌

武陵学刊 2017年3期
关键词:共同富裕理想补偿

王浩斌

(中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3)

中华德文化研究

现阶段我国实现共同富裕的道德补偿机制研究

王浩斌

(中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3)

共同富裕的制度设计,从一开始就预设了两种相辅相成的道德补偿机制:一种是基于道德理想的道德补偿机制,一种是基于道德义务的道德补偿机制。在通往共同富裕的“先富”阶段,后一种道德补偿机制占主导地位,而在“共富”阶段,前一种道德补偿机制则跃居主导地位。现阶段,我国的贫富两极分化加剧、城乡收入差距拉大已成为严峻的社会问题,这要求我们建立并完善实现共同富裕的道德补偿机制,以促进我国共同富裕政策的良性运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共同富裕。

现阶段;共同富裕;道德补偿机制

主持人语:经济伦理问题无疑是当代应用伦理学研究的一个显性话语或主题,以经济伦理眼光审视古今中外的伦理智慧,考量当下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与伦理相关的现实问题是经济伦理研究的重要内容。本期推出两篇经济伦理问题研究论文,其中《古典政治经济学家的经济伦理观及其启示》以杰出的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和约翰·穆勒为个案,揭示他们的经济学话语中隐藏着的经济伦理价值观。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该文旨在通过重新解读和讨论他们的经济伦理观,推动当前经济伦理学的理论研究,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的道德建设。《现阶段我国实现共同富裕的道德补偿机制研究》探讨了我国共同富裕的制度设计中基于道德理想和基于道德义务的两种道德补偿机制,以此为共同富裕的道德补偿机制之完善提供建议和参考,促进我国共同富裕政策的良性运行,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共同富裕。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道德观的本质体现,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于以往一切社会制度最根本的地方。然而,我国的共同富裕不是“同时富裕”“同步富裕”,也不是中国传统社会主张的绝对平均主义意义上的“均富”,而是让“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可以先富起来,带动和帮助其他地区、其他的人,逐步达到共同富裕”[1]149。这种“先富”帮“后富”、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制度设计,从一开始就预设了两种相辅相成的道德补偿机制:一种是基于道德理想的道德补偿机制,一种是基于道德义务的道德补偿机制。在通往共同富裕的“先富”阶段,后一种道德补偿机制占主导地位,而在“共富”阶段,前一种道德补偿机制则跃居主导地位。现阶段,我国的贫富两极分化加剧、城乡收入差距拉大已成为一个极为严峻的社会问题,实现“先富”带“后富”有效避免“两极分化”“社会解体”的现实诉求,要求我们建立并完善实现共同富裕的道德补偿机制,以促进我国共同富裕政策的良性运行,真正地实现共同富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共同富裕。

一、道德补偿与共同富裕的制度设计

“道德补偿”是伦理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对于这个概念,学术界并没有展开广泛而深入的研究。从仅有的几篇文章来看,它们把道德补偿同道德失范、道德成本看成是相对应的概念,认为“道德补偿是对道德主体行为选择的回报……可分两种情况:一是主体性补偿,即道德主体因其行为获得心理上的平衡和精神上的慰藉;二是非主体性补偿,即社会对道德主体行为的精神褒誉和物质利益的补偿”[2]46。这种理解有失偏颇。我们认为,道德补偿作为对道德主体行为选择的回报,既包括了好的回报即“精神褒誉和物质利益”,同时也包括了坏的回报即对道德主体的伤害,这种道德补偿实质上就是一种道德代价。因而,道德补偿既可以理解为补偿性的,也可以理解为代价性的,或者说,道德代价就是道德补偿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如果我们的研究不只是注重外在形式,而是深入探寻问题的根源的话,那么,我们会发现马克思早就明确地使用了“道德补偿”的概念。1856年马克思《在“人民报”创刊纪念会上的演说》中指出,社会的发展进步往往是以牺牲道德作为补偿或代价换来的,即“技术的胜利,似乎是以道德的败坏为代价换来的。随着人类愈益控制自然,个人却似乎愈益成为别人的奴隶或自身卑劣行为的奴隶。甚至科学的纯洁光辉仿佛也只能在愚昧无知的黑暗背景上闪耀”[3]4。马克思在这里辩证地表达了两层意思:一方面,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都付出了惨痛的道德代价,这是“不应该的”,是一种“恶”;另一方面,道德补偿是催生社会进步及发展的软实力,在社会发展和进步过程中是“应该的”,是一种“必要的恶”。关于这一点,马克思还有类似的表述。在《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一文中,马克思一方面从道德的角度强烈谴责了英国在印度犯下的罪行,“从人的感情上来说,亲眼看到这无数辛勤经营的宗法制的祥和无害的社会组织一个个土崩瓦解,被投入苦海,亲眼看到它们的每个成员既丧失自己的古老形式的文明又丧失祖传的谋生手段,是会感到难过的”[4]765。另一方面,马克思认为英国在印度的统治推动了印度的社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即“英国不管干了多少罪行,它造成这个革命毕竟是充当了历史的不自觉的工具”[4]766。由此可见,马克思是将“道德补偿”“道德代价”作为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因素来对待的。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道德观的本质体现,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于以往一切社会制度最根本的地方。它作为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目标,我们在建国初期实践共同富裕这一价值目标的过程中事实上遭遇了马克思提到的“道德补偿”和“道德代价”,有着深刻的历史教训。众所周知,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照搬前苏联的社会主义发展模式,建立起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这种模式立足于集体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道德理念,坚持公有制和分配中的平均主义,以平均主义实现同步的“共同富裕”。历史表明,建国初期的制度设计和发展模式选择,尽管在当时对于集中有限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迅速恢复战争创伤、建设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是十分必要的,但是这种制度设计因为过于强调和追求集体主义的道德理想,忽视个体利益合理表达的弊端越来越大,以致于严重限制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发挥,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这种以牺牲个体利益作为补偿的社会发展,短时期可以,长时间不行。由于它割裂了道德理想与道德义务、集体与个体之间的有机联系,因而,它不利于个体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充分调动,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甚至在实践上导向了“宁要穷的社会主义”“不要富的资本主义”,把制度设计和发展模式上的弊端推向极致,导致了“人民公社化”“大跃进”“文化大革命”等“左”倾错误的发生和长期影响,其历史教训是相当深刻和惨痛的。

因此,纠正这种只注重集体主义的道德理想和对集体利益的道德补偿、忽视对个体利益进行保护的道德义务和对个体利益的道德补偿的错误做法,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为代表的党的领导集体在实施改革开放政策和设计“四个现代化”蓝图时认真思考的重大问题,也是我国建构两种不同类型道德补偿机制的历史根据。

二、“先富”过程中的道德补偿机制构建

如前所述,现阶段我国共同富裕的制度设计源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对传统社会主义制度的反思与改革。针对传统社会主义设想的“同时富裕”和“同步富裕”导致的弊端,邓小平提出了一种新的思路,即非均衡动态地实现共同富裕的“共富”策略,这就是“先富”带“后富”,最终实现“共富”的制度设计。这种制度设计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将保护合理的个体利益纳入到整个社会主义的道德体系之中,并事实上预设了两种相辅相成的道德补偿机制:一种是基于道德理想的道德补偿机制,一种是基于道德义务的道德补偿机制。前一种补偿机制的实质上就是追求精神褒誉而牺牲部分物质利益,后一种补偿机制则恰恰相反,就是以道德代价换取物质利益的迅速增加。

作为一种非均衡但协调发展的制度设计,邓小平设想的“共同富裕”首先要解决的中心问题不是“共富”及其道德理想的问题,而是如何实现“先富”以解决“共同贫穷”的现实问题,说到底就是解决发展的问题,而这恰恰构成了“先富”过程中道德补偿机制构建的前提和基础问题。首先,从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维度看,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始终是道德发展的基础,“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4]73。其次,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根本体现在于能够创造出比资本主义更多更大的社会生产力,因而,发展问题是根本性的问题,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根本原则。最后,这是由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殊国情决定的。邓小平对“文革”中忽视发展生产力、过分追求空洞的道德理想的错误进行了批判和反思,指出:“‘四人帮’叫嚷要搞‘穷社会主义’、‘穷共产主义’,胡说共产主义主要是精神方面的,简直是荒谬之极!我们说,社会主义是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落后国家建设社会主义,在开始的一段很长时间内生产力水平不如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不可能完全消灭贫穷。所以,社会主义必须大力发展生产力,逐步消灭贫穷,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1]10-11把发展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这是邓小平对社会主义和“共同富裕”作出的新理解,即“共同富裕”的重心应放在“富”上,而不应该首先考虑“共同”的问题,也就是在当时的条件下要追求“发展优先”,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进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在现代社会中,如何更快地实现“富强”的目标,涉及到体制机制的选择。历史表明,近代以来市场机制在优化资源配置、充分调动个体劳动者生产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对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上所发挥的积极作用给予了高度评价:“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4]277在经历了计划机制配置资源失灵的惨痛教训之后,我们把社会主义和市场机制有机结合起来,确立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地位,市场规律和价值规律得到了尊重,强调市场既是社会主义经济运行的主要调节手段,也是实现社会主义“先富”目标的主要方式。由于市场机制是一种侧重追求个体利益和微观经济主体利益最大化的制度设计,在个体与社会的关系上,坚持“个体优先”“兼顾社会”的道德补偿原则,极大地释放了个体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我国的综合国力在改革开放的30多年间得到极大的提升,经济总量在2011年跃居世界第二的位置,人民生活水平总体得到很大改善。当然,在人民生活水平总体提高的同时,贫富两级分化、地区发展不平衡、环境恶化、温室效应等问题凸显出来,这表明,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发展所取得的成绩从某种程度上说是以牺牲社会共同体的某些利益以及集体主义的道德理想为代价换来的。

既然实现“先富”目标在当代中国具有优先性,那么必然会出现“谁先发展”“谁后发展”,谁支持谁、“先富”与“后富”的问题。市场机制的最大优势在于机会平等,但它不能解决“起点公平”的问题,加上“先富”的那部分人与“后富”的那部分人之间会形成事实上的“差等公平”,再加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采取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无疑会产生社会发展代价意义上的道德补偿问题。“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可以先富起来”,这既是“效率优先”的体现,也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必然结果。因为市场机制提供的机会平等的背后往往是起点的不平等,其中包括几种情况:一是个体社会地位的不平等,那些社会地位较高、社会关系较广的必然会先发展起来;二是继承遗产、拥有雄厚资源优势的个体,因经济基础好也会先发展起来;三是那些自身条件优越、能力较强的个体也会先发展起来。当然,我们不是强调那种起点绝对公平意义上的机会平等,而是追求那种依靠勤奋劳动合法经营而形成的“差异平等”,也就是说,能力较强、合法经营的“先富”应该鼓励,这样拉开的“差距”应该得到社会的认可。即是说,一个人创造的劳动价值是另一个人的两倍,那么,这个人的收入应该是另一个人的两倍才算公平,否则,就是不公平,这就是“差异平等”,这才是“兼顾公平”的重要体现。因此,“先富”的实现不是不择手段和不讲前提的,而这个前提就是诚实劳动、合法经营。

但是,“先富”和“效率优先”的价值导向,毕竟是以牺牲部分公平作为代价的;“兼顾公平”是以“效率优先”为前提的,能兼顾当然是公平的,在不能兼顾的条件下,公平还须让位于效率,这样,就社会的长远发展和整体发展来说内在地需要一个道德补偿机制。对于“先富”的主体而言,“效率优先”是其道德义务,因为发展的任务“天然地”落在他们的身上,“兼顾公平”是其道德理想,当两者发生冲突之时,其道德理想暂时让位于其道德义务,因为发展是第一要务,在这个意义上,“先富”是以牺牲部分道德理想为代价践行其道德义务的结果,由此形成的道德补偿就是丰厚的物质回报;而对于“后富”的主体而言,尊重“先富”者的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是其道德义务,做到“不仇富”,支持一些人、一些地区先发展起来是大局,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为社会主义的整体发展奠定强大的物质基础,为共同富裕的实现准备充分的条件。同时,“兼顾公平”不等于“不顾公平”,这样,对实现“共同富裕”的憧憬以及“兼顾公平”中“部分公平”的实现,构成了“后富”主体的道德理想。当“后富”主体的道德理想与道德义务发生冲突之时,其道德理想也会让位于其道德义务,在这个意义上,“后富”主体是以短时牺牲部分物质利益换取其道德理想的实现作为道德补偿,支持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发展起来,最后实现共同富裕。由此可见,在共同富裕的“先富”阶段,不论是对“先富”主体还是对“后富”主体而言,都是以牺牲其部分道德理想来实践其道德义务的,其实质是一种基于道德义务的道德补偿机制,尽管在这种道德补偿机制之中,有道德理想的成分,但其不占主导地位。

三、“共富”过程中的道德补偿机制构建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成就,社会生产力也获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当然,作为改革的伴生物,我国的贫富差距和城乡差距也在不断扩大,按照国际通行的衡量标准,把基尼系数0.4作为收入分配差距的“警戒线”,我国的基尼系数由改革开放时的0.28上升为2000年的0.412,此后12年来国家统计局就再也未公布过超过警戒线的基尼系数。这表明,我们在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实现“共同富裕”的过程中,正处在逐步实现由“先富”优先到“先富帮后富”的重要阶段,否则,我们的“共同富裕”就会变成“两极分化”。如果这样,我们的社会主义就是走了邪路了,因为“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富起来、大多数人穷,不是那个样子。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如果搞两极分化……民族矛盾、区域间矛盾、阶级矛盾都会发展,相应地中央和地方的矛盾也会发展,就可能出乱子”[1]364。也就是说,我国共同富裕的制度设计,其“先富”也是有限度的,不是无限度的、导致“两极分化”的。

如果说在实现共同富裕的“先富”阶段,我们事实上预设了一种基于道德义务的道德补偿机制,那么,在实现共同富裕的“共富”阶段,我们也必须努力构建一种基于道德理想的道德补偿机制,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有效避免社会的贫富两极分化,真正推进“先富”帮“后富”,最终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共同富裕”。当前阶段要推进“先富”帮“后富”、避免两极分化,不是主张放弃“发展”主题,已经发展起来的地区和个人不需要再发展的问题,而是如何实现“科学发展”的问题。因此,在共同富裕的“共富”阶段,其道德补偿机制的构建同样面临着一个前提和基础,只不过这个前提和基础不再是单纯追求经济增长,注重GDP考核,而是注重以人为本追求绿色可持续的科学发展。也就是说,这种发展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一种注重人的主体地位、追求人的全面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的科学发展。当然,从道德的角度来讲,这种发展体现了“共同富裕”的道德理想: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在共同富裕的“共富”阶段,无论是先富裕起来的还是需要靠传、帮、带的“后富”者,都面临着道德补偿的问题。对于先富裕起来的道德主体而言,以自己的切实行动帮助后富者实现富裕的梦想是其最基本的道德义务,这是先富者必须服从的“大局”,其道德理想不仅在通过帮助后富者而得到实现,而且由于自己承担支持“后富”使国家实现了协调发展和科学发展,为自己的再发展创造了更大的机遇和条件,由此而言,“先富”者以牺牲暂时的较小的利益获取了长远的更大的科学发展,这是对他们的道德补偿。而对于“后富”者,其道德理想在于不断通过学习“先富”经验、提升发展能力获得较好发展,从而逐步缩小发展差距,而其道德义务在于通过自身努力和辛勤劳动,而不是“等、靠、要”,因为“先富”帮“后富”不是捐助式的资助,不仅仅是“授之以鱼”,更重要的是“授之以渔”,不只是“输血”,更重要的帮其“造血”,不管怎样,“后富”都能以获得直接或间接的帮助作为道德补偿。而要有效地推进“先富”帮“后富”,完善“共富”过程中的道德补偿机制构建,仅仅强调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是不够的,还需要我们统筹兼顾,实现社会和谐,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而且,这是实现“共富”过程中道德补偿机制构建的重要实现途径。统筹兼顾就是在共同富裕的制度设计之时,就要做好相关制度安排,通过转移支付,运用价格和税收杠杆,推动城乡、东中西部地区协调发展,处理好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最终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让人民有更多获得感。这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共同富裕的精神实质之所在。

综上所述,共同富裕既不是“同时”富裕也不是“同步”富裕,而是“先富”帮“后富”、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就决定了无论是“先富”阶段还是在“共富”阶段,都面临着道德补偿机制的构建问题。而这个道德补偿机制说到底,其实质就是以经济发展换取道德补偿的互动关系问题。如果追求经济发展优先,那就事实上形成了一种基于道德义务的道德补偿机制;如果追求以人的发展为本,那就事实上形成了一种基于道德理想的道德补偿机制。现阶段我国在实现共同富裕的过程中,由于发展的主题没有变,尽管发展的形式发生了变化即由传统发展向科学发展转变,“先富”的过程还远没有结束,而“先富”帮“后富”的过程就已经开启,在这种“先富”与“后富”交叉并存的过程中,我们既要努力建设和健全基于道德义务的道德补偿机制,追求“发展优先”,同时也要重点建设和健全基于道德理想的道德补偿机制,做到以人为本、科学发展。

[1]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2]王凡.道德失范·道德成本·道德补偿[J].广西社会科学,2003(1):45-47.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责任编辑:张群喜)

The M oral Com pensation M echanism in the Realization of Chinese Common Prosperity at Present Stage

WANG Haobin

(Marxism College,CentralSouth University.Changsha 410083,China)

The design of"Common prosperity"system has presupposed two kinds of moral compensation mechanism:one moral compensation mechanism is based on the"moral ideal",the other moral compensation mechanism is based on the"moral obligation".On the"the First to Prosper"stage,the second moral compensation mechanism is at the leading position,but on the"Common Prosperity"stage,the before moral compensation mechanism is predominant.At present,our country sees the income gap widening between the rich and the poor in urban and ruralareas,which requiresus to constructand perfect themoral compensationmechanism ofour country's common prosperity realization,so as to realize the benign operation ofour country's common prosperity,and to realize common prosperity in realsense.

presentstage;common prosperity;moral compensationmechanism

B82-053

A

1674-9014(2017)03-0001-05

2017-03-28

中南大学创新驱动项目“基于国家主流意识形态安全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资源优化配置与综合创新研究”(2015CX011)。

王浩斌,男,湖南双峰人,中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中南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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