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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霾背景下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探讨

2017-03-10贾祎雯

环球市场 2017年22期
关键词:税收制度税种税率

贾祎雯

上海外国语大学

雾霾背景下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探讨

贾祎雯

上海外国语大学

近年来,我国频繁遭遇严重的雾霾天气,影响范围达近一半的国土面积。因此,绿色税收制度的建设显得尤为迫切。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绿色税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比较西方国家的成熟经验,探讨我国绿色税收的发展方向。

雾霾;环境;绿色税收

当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宣誓“像对贫困宣战一样,坚决向污染宣战”之时,雾霾已经成为了影响中国经济这辆特快列车车速的关键因素。从经济角度来看,雾霾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企业经济活动的负外部性,使人们不断地在为企业的外部成本买单。如今,全球正在迈向低碳时代,高昂的环境代价也越来越让人意识到再延续破坏环境换发展的老路已不符合历史发展的潮流。

由于税收政策会对人们的生产和生活行为产生直接影响,因而其在雾霾防治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科学、有针对性地绿色税收有利于推动污染排放产生的外部负效应内部化,促使经济主体自觉地通过成本效益分析,从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一、借鉴

绿色税收政策能够直接作用于企业和个人的成本—收益关系,引导和调节企业、个人的经济行为,以达到减少污染、保护环境的目的。发达国家的绿色税收制度相对中国而言更为系统、全面。它们在环境税领域的相关制度值得我国研究、借鉴。笔者将以荷兰、英国、美国这三个国家为典型,探究其在绿色税收制度领域的成功经验。

(一)荷兰

荷兰政府出台的绿色税收种类十分全面,分类清晰,征税对象规划明确,其中包括:排污费、噪音税、垃圾税、水污染税、超额粪便税、钓鱼税等。同时,荷兰的税收收入大都作为专用基金,专款专用,全部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开支。

另外,荷兰在制定绿色税收时也充分考虑税收的可行性。例如,近年在新的环境税种出台的同时,诸如包装税、垃圾税、地下水税、饮用水税等项目被逐步取消,这在减少企业税负的同时,不仅能够更有效地发挥环境保护的作用,还能够简化税务部门的工作,降低税收成本。

(二)英国

英国经过几十年的不断探索和完善,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税率体系,对于不同的绿色税种设置了不同的合理税率。税率的设定主要依据污染物的处理方式、污染物的性质、对环境的危害程度、本地区环境状况以及纳税人的不同情形这五个方面来确定。

如英国开征的垃圾填埋税是依据不同的污染物处理方式来确定不同的税率。英国将废物垃圾分为三类:一般垃圾、惰性垃圾和免税垃圾。一般垃圾是指对环境有很大危害又不能加以回收利用的垃圾,惰性垃圾是指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分解但不能回收利用的垃圾,免税垃圾则指可以回收利用的垃圾。对于一般垃圾,由于污染性较高、危害大,2014年英国政府规定按每吨80英镑征收,惰性垃圾按每吨2.5英镑征收,免税垃圾则不征税。

(三)美国

美国对绿色税收的征收管理非常严格。它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缴入财政部,财政部将其分别纳入普通基金预算和信托基金,后者再转入下设的超级基金。由于征管部门集中,征管手段现代化水平高。因此,在美国,拖欠、逃漏税收的现象很少,环境税征收额呈逐年上升趋势。

二、启示

对于我国的绿色税制设计,笔者认为,一方面要考虑理论上的合理性,另一方面也应注意实践中的可行性。在积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的同时,也应该结合本国国情和环境状况,这样才能更有效地建立中国的绿色税收体系。

(一)征税对象明确

独立的绿色税种的设立就是为了使环境保护更具有针对性,专款专用,针对特定的污染较重的行业,在征税和给予税收优惠正反两个方向使企业自觉改良生产模式,真正做到创新发展、绿色发展。

关于我国设立独立的绿色税种,笔者认为,我国可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先在个别城市试点再到全国推行;从数量来看,也应当先以一两个税种加以尝试。如先从对环境税污染较重的二氧化硫开始征收硫化物税,待硫化物税征收成熟,积累了一定经验,再推广到其他领域。后期可对碳排放、固定废弃物等征收特定的税。

(二)税率水平合理

环保部门是基于最大限度保护环境的角度来设计环境税,因此,他们希望能有更高的环境税税率来遏制污染排放,但由于“拉弗曲线”效应的存在,高税率未必能获得高税收。因此,绿色税收的税率要在收入需要和环境目标之间进行权衡。首先,要针对不同危害的污染产品设定差别化的税率,譬如对含磷洗涤剂、汞镉电池等污染程度小的适用低税率。其次,要充分将环境保护和行业承受能力相结合。短期可设置较低的税率,待企业完成技术改良和发展方式转变之后再适当调高税率以及辅以较大的税收优惠。这样不仅能使污染行业有转型的缓冲时间不至于过于打击行业发展,也能起到最终的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环境的目的。

(三)税收中性

税收中性是绿色税收顺利实施的重要前提之一。对于中国来说,推行一个新的税种,尤其是在公平和竞争力影响上有争议的绿色税收,可能遇到较多政治和社会阻力。因此,我国在整体推进绿色税收制度的同时应该注意采取一些税收中性措施,使纳税人获得与其所支付环境税等值的利益,以保证不增加纳税人税收负担的总体水平,也使环境税的实施能顺利推进。

(四)管理体系加强

由于税基的差异性,决定绿色税收的征收区别于以往的税种,因而笔者建议可将绿色税收的征收部门定位于环保部门。这样一方面可以更精确定位企业的排污量,实行合理征税,另一方面可以加强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以保证税收的专款专用,使绿色税收更为有效。

[1]李慧玲.环境税费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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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童锦治,朱斌.欧洲五国环境税改革的经验研究与借鉴[J].财政研究,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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