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职业精神内涵及培育方略
——以司法责任制改革为背景
2017-03-10刘蓓
刘 蓓
(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海南 儋州 571700)
【司法理论与实务研究】
检察官职业精神内涵及培育方略
——以司法责任制改革为背景
刘 蓓
(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海南 儋州 571700)
检察官职业精神关系到检察干部队伍素质的高低和纯洁性的锻造,决定着检察权能否独立、公正行使,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在把握检察官职业精神内涵的基础上,结合存在的现实不足及司法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明确检察官职业精神培育方略,能够确保检察官履职尽责,切实当好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检察官;职业精神;司法责任制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不仅属于政法部门重要组成一员,还同时承载着监督法律实施的职责,防范其他政法机关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情形发生,地位特殊,作用重大。司法责任制背景下,纳入员额制的检察官作为检察机关具备执法办案资质的主体,其职业精神不仅关系到检察干部队伍素质的高低和纯洁性的锻造,更决定着检察权能否独立、公正行使。加之检察官还承载着“维护公平正义”的使命,因此直接关系到能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这一目标的实现。
因此,有必要在把握检察官职业精神内涵的基础上,结合存在的现实不足,明确检察官职业精神培育方略,适应司法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和新要求,确保检察官切实当好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一、检察官职业精神内涵
检察官职业精神是检察官这一法律职业群体所具备的坚定政治信仰、崇高法治追求和专业化职业技能等要素的综合体。作为检察文化的核心和精髓,检察官职业精神系检察官干部队伍崇高理想信念的集中表达,能够起到凝聚检察官群体、指导检察权运行和推动检察事业发展的重要作用[1]。检察官职业精神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坚定的政治信仰
检察官是作为“刀把子”的法律监督机关的执法主体,必须时刻保持政治上的清醒,从而确保独立、规范行使检察权,进而在执法办案中能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切实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和忠于人民,不迷失方向。坚定的政治信仰,也是检察官最重要和必备的职业精神要义,要求检察官自觉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行动指南,吃透精神,把握精髓,进而全面恪守检察官职业精神,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顺利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最终建成及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得以实现,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崇高的法治追求
检察官有“站着的法官”之美誉,且在司法权运作中起到“法律监督”的“守护者”作用,要求其应当以公平、正义、自由、人权为价值追求,而并非机械化执法办案,强调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协调统一[2]。司法责任制背景下,在保障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排除包括上级干扰等负面因素的同时,亦通过“办案终身责任制”等制度,对其承办案件的质量提出更高的要求,尤其强调检察官应当对当事人、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等各类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诉讼参与人充满人性化关怀,尊重并维护每一位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进而依法、文明、理性回应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求,摒弃“功利化”“机械化”执法办案模式,彰显检察官职业精神风貌。
(三)端正的职业态度
检察权的规范运行,离不开作为检察机关主体的检察官。而其职业态度,则决定着检察官能否切实承担起检察权旨在惩治犯罪与维护正义并举的价值追求,亦关系到检察官能否全身心投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中去。市场经济迅速发展亦使检察官面临较多的金钱、美色等因素利诱,因此,端正的职业态度,是确保检察官忠诚履行岗位职责的重要前提。“权、责、利”相一致,是司法责任制的题中之义。可以通过适当提高纳入员额的检察官福利待遇,实现三者协调,进而促使检察官积极把岗位职责化为自觉的行动,从内心珍爱检察官职业,实现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有机结合、同步落实,自觉摒弃“金钱主义”“官本位”等不健康的价值观,切实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检察官职业群体的主动追求和客观行动,弘扬积极健康、昂扬向上的检察职业精神态势。
(四) 专业的职业技能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深化推进及检察官员额制的出台,要求检察官不仅需要具备一定的学历条件和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还要求检察官拥有丰富的执法办案经验及社会工作方法,并要掌握政治、经济管理、生态环保、信息科技及外语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以提升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果。此外,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社会转型等客观形势的变化,使得各类案件出现一些新特点,造成执法环境愈发复杂,增加了办案难度。作为检察官,应当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警惕“本领恐慌”,自觉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明确学习不仅为了检察官个人,而是为了检察事业长久发展[3]。检察官要不断加强各类执法办案相关知识的学习,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夯实检察权规范行使的基础,切实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与效率,满足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法治服务保障的新要求。
(五)自觉的职业良知
职业良知亦即职业良心,要求检察官在决断案件中要自觉基于自己的良心和客观事实独立进行,不能有所偏失,系检察官职业特有的职业感知[5]。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强调检察官追诉职能与监督职能并重。检察官一方面要通过充分行使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等检察权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另一方面还要强化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民事行政抗诉、督促支持起诉等职权,加强对当事人权益的救济,实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同步落实。拥有自觉职业良知的检察官,在行使检察权过程中能够及时反思与审视自己的执法活动是否符合公正等职业良知要求,做出客观评价,并及时纠正不符合职业良知的行为,进而保持职业活动符合客观司法责任制要求。
(六) 严明的职业纪律
检察官群体作为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政法干部队伍,必须恪守严明的职业纪律。尤其是检察官处于监督者的地位,要求其应当模范地遵守各项纪律规定,并从内心自觉地规范司法行为,避免检察权滥用及徇私舞弊等情形发生。
笔者认为,职业纪律一方面是对检察官权力的约束,另一方面亦是对检察官自身的保护,有利于塑造积极向上、风清气正的检察官执法活动氛围。包括《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禁令》《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等在内的、具备较强强制约束力的职业纪律,是维系检察官职业精神的重要保障,能够避免检察官失当言行及着装损害检察官职业形象,必须不折不扣落实。
(七)神圣的职业声誉
在政治上,检察官是党领导全国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保障者”;在法律上,检察官是专门法律监督机关中的司法活动“监督者”;在社会上,检察官是人民群众期待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司法责任制背景下的检察官员额制,造就了检察官群体神圣的职业声誉,每一位检察官都应当珍惜自己的职业声誉。
(八)坚毅的职业作风
检察官职业作风是检察官群体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所体现的、具有稳定性的敬业精神外在表现形式,亦有评价检察官行使检察权活动是否合法、文明、规范等职业道德尺度之意。
检察官职业作风,直接关系到检察官队伍整体声誉、形象和检察事业长远发展及在人民群众中的地位,意义重大。检察官职业作风,系一代代检察官悉心呵护、传承形成的,每一位检察官应当倍感珍惜,并在执法办案活动中加以弘扬,自愿在检察官岗位上落实“马上就办”精神,时刻保持办案的敏锐感和审慎感,锻造一支职业作风坚毅、优良的检察官铁军,最终在检察官队伍中形成互相激励、互相学习的检察官职业作风,践行新风尚,夯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的人才基础。
二、检察官职业精神现状分析及培育方略
检察官职业精神对于检察官干部队伍的锻造及检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司法责任制改革,亦对检察官职业精神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
(一)检察官职业精神现状分析
毋庸置疑,当前,包括检察官在内的政法干部队伍的主流是好的[4]。广大检察官恪守检察职业精神,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通过执法办案,为辖区社会经济发展及和谐稳定,做出了自己应有的努力。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钳制检察官职业精神培育与发展的问题,败坏了检察官队伍声誉,对检察事业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
1.检察官职业精神培育制度尚未健全
从最高检公开通报的检察官违纪违法典型案例来看,检察官群体职业精神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在于政治信仰、职业态度不够坚定,忘记了在初任检察官就职时关于恪守检察职业道德和忠于人民的誓言。个别检察官丧失了应有的职业良知,追求物质享受,不惜铤而走险,甚至为“蝇头小利”而捏造假立功材料,帮助犯罪份子逃避刑事处罚,最终被开除检察官队伍,甚至沦为“阶下囚”[5]。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各地方检察机关在培育检察官职业精神方面,多采用学习加强检察官队伍建设及严肃纪律的文件、举办主题演讲比赛等形式化活动,手段单一,内容局限,并没有形成专门的、系统的检察官职业精神培育制度规范体系,缺乏巩固性、灵活性和可持续性。现有的制度亦缺乏责任追究条款,导致实效性大打折扣。
2.检察官主体责任有待明确
作为法律监督业务活动的主要实施者,检察官的言行代表着检察机关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新一轮司法责任制改革,再次重申检察官应当成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主体,强调在赋予检察官以独立检察权的同时,落实“权责一致”原则,要求检察官就其执法办案活动承担终身责任。但实践中,部分地区员额制检察官的福利待遇尚未与行政级别“脱钩”,导致检察官不得不为了“五斗米”而把“副科级”“正科级”等行政职务作为行动指南,从而不敢反对上级做出的明显违反法律的错误决定,有损于检察官职业声誉,不利于检察官职业精神培育[6]。
3.检察官职业精神评价考核虚化
当前,为了适应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要求,部分检察机关推行检察官执法档案等制度,以此强化对检察官的绩效考核及激励机制。但考核内容存在虚化,多局限于办案的数量及批捕率、起诉率、实刑率及抗诉改判率等指标,未能将反映检察官职业态度、职业良知及政治信仰的群众口碑、律师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实质性职业精神评价指标等纳入考核,未能有效发挥业绩考核这一“指挥棒”在引导、激励检察官培育与践行职业精神的作用。
4.检察权独立行使与接受监督制约存在脱节
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逐渐改变现行检察业务实践中“承办检察官初拟办理意见→部分负责人审核→分管检察长审批”这一行政色彩浓厚的“三级审批制”,在一定范围内,由检察长授权检察官或主任检察官自行决定案件的决断,以实现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但在放权给检察官的同时,仅仅设置了案件管理部门的事后监督等程序,加之案件管理部门无实质处分权限,未能对检察官在做出决定之前的检察权运行进行必要、充分的监督制约,从而容易发生检察权滥用及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不利于检察官崇高职业精神的锻造和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维护。
(二)检察官职业精神培育方略
1.加强体制机制建设,夯实检察官职业精神锻造基础
其一,制定与检察官职业特点相适应的专门化的职业价值与职业精神规范,从而推进检察官职业精神培育和践行的制度化、常规化和科学化;其二,配套与检察官职业精神制度相适应的实施细则,明确责任条款,赋予一定的强制约束力,增强检察官职业精神制度的可操作性;其三,将检察官职业精神制度建设与“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等制度紧密结合,强调检察官坚定政治信仰、崇高法治追求及端正职业态度等职业精神的塑造。
2.探索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回归检察权司法属性
要以司法责任制改革为契机,积极探索主任检察官责任制,赋予主任检察官相对独立的检察权并领导组内普通检察官及辅助人员,变传统的检察机关“三级审批”为主任检察官自主决定,真正落实“谁决定、谁负责”,为检察官运用检察权实现法治追求和政治信仰提供条件。由于主任检察官在学识、办案经验等职业技能和为人处世、服务群众等职业态度等方面,均需具备较高的素养,还能够起到激励组内普通检察官的作用,有利于检察官队伍整体职业精神的发展。
3.科学实施绩效考核评价机制,促进检察官职业精神持续发扬
为推动检察官职业精神培育及发展,应当改变片面追求数字化的绩效考核方式,将检察官通过执法办案赢得群众赞誉及获得领导肯定批示等直接反映检察官职业精神的内容纳入检察官绩效考核及年终测评指标。否则,检察官容易成为“流水式”办案的“机器”,难以在执法办案中充分考虑并照顾到每一个诉讼参与人的独特需求,甚至还可能偏离公正的方向,造成冤假错案,损害检察职业声誉。此外,还要将绩效考核及年终评价结果与检察官福利待遇及职务晋升挂钩,以激励检察官参照绩效考核指标,积极践行检察官职业精神要求。
4.完善检察权监督制约体系,强化司法行为规范
为防范司法责任制背景下检察官权力扩大而出现失范情形,必须在确保检察官相对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同时,对其运作全程进行实时监管。其一,要将政治监察部门对检察官政治纪律的监督与案件管理部门对检察官业务流程的管理进行有机结合,实现信息共享,形成监督合力;其二,重点加强对检察官权力行使的“事前”和“事中”监督,抽调各业务部门骨干专家随机对检察官拟作出的最终处理决定进行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的监督,实现事前监督,弥补事后监督之不足。
[1]刘亚昌.论当代检察职业精神及其建设[J].沧州师范学院学报,2015(02):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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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乃举.“本领恐慌”——你“慌不慌”?[J].共产党员,2013(09):49.
[4]王金利,张立纳.关于新形势下政法队伍建设的思考[J].边缘法学论坛,2012(01):23-26.
[5]佚名.最高检通报12起检察人员严重违纪违法典型案件[N].检察日报, 2014-09-25(01).
[6]黄维智,王沿琰.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研究——兼论“员额制”的落实[J].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01):57-65.
Connotationandcultivationstrategyofprosecutors’professionalism——Basedonthereformofjudicialresponsibilitysystem
LiuBei
(DanzhouMunicipalPeople’sProcuratorate,DanzhouHainan571700,China)
It is of far-reaching significance that prosecutors’ professionalism is related to the quality and purity of procuratorial cadres and whether the prosecutorial power can be exercised independently and impartially. On the basis of grasping the connotation of prosecutor’s professionalism and combining with the existing deficiencies and the new situation and new requirements of the reform of judicial system,specifying the strategy of cultivating prosecutors’ professionalism can ensure the prosecutors conscientiously act as loyal guards of the party and the people.
prosecutor;professionalism;judicial responsibility system
本文系2016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习近平在福建工作期间的执政方略与施政实践研究(项目编号:16JD71001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刘蓓(1987—),男(汉族),山东龙口人,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经济师、社会工作师,海南大学旅游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司法实务、农村法治研究。
2017-09-04
D926.3
A
1009-1416(2017)06-035-04
【责任编辑:王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