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干扰行为的利用探析
——以犯罪三阶段为视角
2017-03-10兰天
兰 天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5)
【公安理论与实务研究】
侦查干扰行为的利用探析
——以犯罪三阶段为视角
兰 天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5)
侦查干扰行为存在于各类犯罪案件中。侦查实践中犯罪分子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利用干扰行为逃避和对抗侦查的现象屡见不鲜。侦查机关想要在侦查对抗中处于优势地位,就要发掘侦查干扰行为的利用价值,探究侦查干扰行为的利用原则。在此基础上,研究犯罪各个阶段中侦查干扰行为的具体利用方法。使其在侦查实践中能够为侦查破案服务。
侦查干扰行为;利用;方法
当前各类犯罪案件呈现出多样化、智能化、职业化的发展倾向。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多样、层出不穷。他们想方设法借助侦查干扰行为,阻碍侦查和逃避法律制裁。侦查机关应该对犯罪分子实施的侦查干扰行为加以重视,掌握其规律特点,提高识别侦查干扰行为的能力,加强对侦查干扰行为利用的研究,总结经验以期在侦查破案中立于不败之地。
一、侦查干扰行为的界定
首先要明确什么是侦查干扰行为,只有科学地对侦查干扰行为做出界定,才能更好地将其利用在侦查实践当中。
(一)侦查干扰行为的概念
侦查干扰行为是指作案人在实施犯罪活动前、实施犯罪过程中、实施犯罪活动后,为了掩盖其犯罪行为,干扰侦查和逃避法律制裁而采取的一系列的手段措施[1]。
侦查干扰行为的概念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作案人之所以要实施侦查干扰行为就是为了躲避侦查、逃避法律责任。
其二,作案人实施的侦查干扰行为可能出现在实施犯罪活动的各个阶段中。
其三,作案人实施侦查干扰行为多数情况是为了自己逃避侦查机关的打击,但是也存在掩护其同案犯逃跑、毁灭证据的情况。
(二) 侦查干扰行为的特征
1.对抗性
侦查干扰行为是犯罪分子实施的一系列干扰侦查、破坏侦查的行为。对抗侦查是侦查干扰行为的首要特征,这一点从侦查干扰行为的字面意思也可看出。在犯罪行为的预谋阶段,作案人仔细谋划、精心准备以保证犯罪行为的顺利实施,并且在作案后可以顺利逃跑不暴露自己。在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作案人除了实施犯罪行为,还要避免留下痕迹物品,尽可能消除一切作案信息或者实施一些误导侦查的迷惑性行为。在犯罪行为实施后,犯罪分子会打听侦查机关获取的犯罪信息和侦查工作进程,隐藏、转移赃物;有的作案人还会与其同伙串供和订立攻守同盟,制定对抗审讯的策略。
2.多样性
侦查干扰行为的种类和手段各种各样、五花八门。在不同的案件中犯罪分子实施的侦查干扰行为也会不同。犯罪分子深知经常使用同一种侦查干扰行为会被侦查机关识破,因此不断变换手段、推陈出新,以侦查干扰行为种类和手段的多变性来应对侦查工作,即所谓的以动制动。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侦查干扰行为的花样也在继续翻新,水平不断提高。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具有敏锐的识别和判断能力。
3.智能性
作案人的智能性表现在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和实施的侦查干扰行为中,在后者之中表现得更充分。犯罪分子实施侦查干扰行为就是在与侦查人员进行斗智。犯罪分子要想在实施犯罪之后逃避侦查和法律的制裁,就必须制造各种假象,设计各种骗局,掩盖犯罪事实,以此来与侦查机关进行智能对抗。任何侦查干扰行为都是犯罪分子智能的产物,其在犯罪分子头脑中形成模型,然后将具体操作付诸实践。作案人智能的高低与侦查干扰行为的缜密性和欺骗性直接相关。
4.反常性
侦查干扰行为的反常性特征是指案件中出现有违作案规律的反常现象。反常现象的出现是由于侦查干扰行为的实施使得犯罪行为违背其客观发展规律。例如,应当出现的现象没有出现,不应当出现的反而出现,应当这样为之却反其道而行。反常现象在具有侦查干扰行为的案件中普遍存在。
(三) 侦查干扰行为的主要类型
1.隐蔽型侦查干扰行为与公开型侦查干扰行为
根据作案人实施的侦查干扰行为是否具有公开性可以将侦查干扰行为分为隐蔽型和公开型。[2]隐蔽型侦查干扰行为是指作案人实施侦查干扰行为时在手段和性质上具有保密性不被外界所知。公开型侦查干扰行为是指作案人实施侦查干扰行为向外界公开,并不对其内容和性质进行隐瞒。
2.消极型侦查干扰行为与积极型侦查干扰行为
根据作案人所实施的侦查干扰行为所具有的防御类型可以分为消极型侦查干扰行为和积极型侦查干扰行为。[3]消极型侦查干扰行为是指作案人为了掩盖犯罪事实,躲避侦查,逃避法律制裁,所进行的单纯性防御。积极型侦查干扰行为是指毁灭破坏犯罪现场,干扰侦查,为了对抗侦查而采取进攻性防御措施。
3.预谋型侦查干扰行为与激情型侦查干扰行为
根据作案人实施侦查干扰行为是事前有预谋还是临时起意可以分为预谋型侦查干扰行为和激情型侦查干扰行为。[4]预谋型侦查干扰行为是指作案人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确保顺利实施犯罪的同时,设谋掩盖犯罪信息,对抗侦查。激情型侦查干扰行为是指作案人实施侦查干扰行为系临时起意,没有预谋具有随机性。
4.个体性侦查干扰行为与组织性侦查干扰行为
根据侦查干扰行为的实施是否具有密切的组织联系,可以分为个体性侦查干扰行为和组织性侦查干扰行为。[5]个体性侦查干扰行为是指实施侦查干扰行为的作案人是单个人或者多个人,但是个体之间没有严密的组织结构,行为人实施侦查干扰行为时缺乏必要的联系,没有事先预谋和协调统一。组织性侦查干扰行为是指在犯罪集团和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中,一般都具有严密的组织结构,成员之间等级分明、分工明确,各个作案人在实施侦查干扰行为时具有必要的联系形成一个协调一致的整体,甚至在其组织内部还形成了对抗侦查的完整机制。
二、侦查干扰行为在侦查实践中的利用价值
侦查干扰行为是以侦查行为的存在为前提并且围绕着侦查行为而展开的,没有侦查行为的存在,侦查干扰行为就失去了意义。行为人实施侦查干扰行为的目的是干扰侦查、破坏侦查、对抗侦查从而使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侦查实践中,行为人实施的侦查干扰行为并非只能够产生阻碍侦查破案的客观效果,其亦可产生有利于侦查破案的客观效果。
(一)侦查干扰行为可提供案件信息
侦查工作要搜集各种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其中很大一部分包含在侦查干扰行为之中。案件信息并不等同于犯罪信息。犯罪信息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还有一部分案件信息是犯罪分子为了掩盖犯罪行为或者误导侦查,而实施的侦查干扰行为留下来的。犯罪分子在掩盖罪行或者逃避、对抗侦查过程中不免会留下新的信息。根据这些信息可分析出作案人的人身特征、心理特征和行为习惯。有的犯罪现场反映出来的干扰侦查伎俩可以判断作案人是否为惯犯以及从事某种职业的人员。侦查人员可以根据这些侦查干扰行为提供的案件信息,初步确定筛查嫌疑人的方向和范围。
(二)侦查干扰行为可判断案件性质
侦查干扰行为对案件性质的判断可提供有力的依据。在犯罪预谋阶段、犯罪实施过程中或者犯罪行为实施后犯罪人往往采取各种干扰侦查手段来试图掩盖罪行、逃避法律制裁。如果没有犯罪行为那么侦查干扰行为也没有实施的必要。正因如此,在某些虽然表面上符合事物发生的客观规律,暂时无法确定是否为犯罪案件的情况下,只要证明了其实施了侦查干扰行为,那么就可以初步判断犯罪案件的存在。比如伪装被害人自杀或正常死亡以此来干扰侦查逃避罪责,但通过其中的反常现象就会发现有违常理的破绽,从而确定为他杀或非正常死亡。
(三)侦查干扰行为可突破案件
在侦破某些由于取证困难,无法收集到证明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的案件时,可利用作案人实施侦查干扰行为时暴露出来的其他涉案信息寻找案件的突破口。作案人在作案后通常会进行串供、订立攻守同盟;威逼利诱证人作伪证;隐藏、转移销毁证据;向相关人员打听案件进展情况等侦查干扰行为,侦查人员可从其中任何一个环节中寻找有利线索突破全案。
三、侦查实践中侦查干扰行为的利用原则
(一)深厉浅揭原则
实践中,侦查干扰行为的利用没有固定的模式可以遵循,具体案件中作案人实施的侦查干扰行为的特点和类型有所不同,应当根据个案中侦查干扰行为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利用策略。对侦查干扰行为的利用,应当考虑到犯罪分子的文化水平、年龄、性别、职业及具体案件的性质、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等相关情况。以此为基础,获取有利线索和抓住战机,采取相关的侦查措施,切不可脱离案件实际情况或者墨守成规,盲目采取对策,否则将不能为侦查破案服务。
(二)合法利用原则
侦查人员在侦查办案过程中对侦查干扰行为的利用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能“不择手段”违法办案。侦查人员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6]侦查实践中利用侦查干扰行为收集的证据,在必要的时候要经过合法的转化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否则会被视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三)全局谋划原则
犯罪案件都具有完整的体系结构,侦查破案也是一个多层次、多角度的有机整体。因此,利用侦查干扰行为服务于侦查破案时要遵循全局谋划的原则。侦查人员在利用侦查干扰行为时要纵观全案考虑、顾全大局,具有全局性思维,要明确整体与局部、长远与当前的关系,不可为局部与当前利益使用谋略以致损害整体和长远利益。
(四)效率最优原则
侦查实践中利用侦查干扰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侦查效率;节约侦查成本;及时发现、收集固定证据;查证犯罪线索;抓获犯罪嫌疑人。因此在针对侦查干扰行为使用谋略时,要遵循效率最优原则。侦查人员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提出多种侦查干扰行为利用谋略的备选方案。在兼顾侦查破案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应当选择其中效率最高、侦查目的最容易实现的方案。
四、犯罪三阶段侦查干扰行为的具体利用方法
(一)犯罪预谋阶段侦查干扰行为的利用
犯罪预谋阶段的侦查干扰行为是指犯罪分子在为了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时所实施的侦查干扰行为。在侦查实践中如果发现犯罪分子在犯罪预谋阶段实施了通过改变现场钟表时间制造错觉、长途奔袭、跨区域流窜作案、找人作伪证、雇凶作案等一系列侦查干扰行为时,侦查人员应该使用以下方法对侦查干扰行为加以利用:
1.侦查人员应该细致的对案发时和犯罪嫌疑人在一起的其他人员进行询问,对附近的群众进行深入调查访问,确定嫌疑人活动的真实时间。不被现场拨动过的钟表时间迷惑或被嫌疑人利用时间差作案而误导。
2.侦查人员应当查证嫌疑人的活动轨迹信息,并以此内容与嫌疑人进行核实。在侦查人员掌握的信息和嫌疑人供述情况出现矛盾时,令嫌疑人不能自圆其说从而认罪。
3.侦查人员要利用作案人可能侵害目标对象近亲属误导案情分析的侦查干扰行为,从而要对与目标对象有关的所有人员进行深入排查,确定嫌疑人。
4.在发现其他人有意事先串通为嫌疑人作伪证时,恰好说明伪证人知道案件部分或全部情况。此时要对其进行政策法律教育,讲明利害关系,使其走上正途为破案所用。
(二)犯罪实施阶段侦查干扰行为的利用
犯罪实施阶段的侦查干扰行为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所实施的侦查干扰行为。犯罪分子在犯罪实施过程之中不仅会实施实现犯罪目的犯罪行为,还会实施有利于犯罪后逃避侦查和法律制裁的各种侦查干扰行为。侦查人员要具有敏锐的观察能力识别犯罪现场中的侦查干扰行为,并且正确的对这些侦查干扰行为加以利用。[7]
1.犯罪分子实施了具有迷惑性的侦查干扰行为并不可怕。针对嫌疑人实施的伪装案件性质的侦查干扰行为,侦查人员在经过全面的现场勘查之后,对犯罪现场遗留的痕迹物证和现场中物品的摆放情况进行仔细分析,看是否存在异常现象。比如此类案件应当发生的情况没有发生,不应该出现的状况却在现场中呈现出来。此时侦查人员应当充分利用现场中的痕迹物证和物品摆放的反常现象来推断案件性质和恢复现场真实的原始状态。
2.针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转移侦查视线的侦查干扰行为,应当对现场情况进行准确分析。利用犯罪分子实施的侦查干扰行为可以帮助分析确定案件情况,侦查人员可利用外盗案件中应当出现而没有出现或者不应当出现而出现的反常现象来分析确定盗窃类型。
3.对于嫌疑人实施的掩盖毁灭现场痕迹的侦查干扰行为,侦查人员应当利用其作案过程中实施侦查干扰行为时慌乱的心理,实施破坏行为手忙脚乱容易出现疏漏的特点,对现场的每一个可能留有痕迹物证的部位进行仔细勘查,以期发现犯罪分子没有毁灭的犯罪信息。
(三)犯罪案件实施后侦查干扰行为的利用
犯罪案件实施后的侦查干扰行为是指犯罪分子在作案后为逃避侦查和法律制裁的应变行为,这种应变行为是一种本能行为。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之后会想方设法实施误导侦查、干扰侦查、阻碍侦查的侦查干扰行为,这也正是破案的契机所在。
1.对于犯罪分子在犯罪实施后所实施的误导侦查的侦查干扰行为,侦查人员首先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提高警惕,避免被案件表面反映的现象所误导。利用其实施的误导性侦查干扰行为,分析犯罪分子想真正掩盖的犯罪信息是什么,追根溯源分析案情,将侦查引入正确的轨道。
2.对于犯罪分子在犯罪实施后所实施的侦查干扰行为,侦查人员要理性地分析其背后的原因。犯罪分子重回现场是在对什么线索进行补漏,犯罪分子主动报案的思想基础和其与案件有何联系。抓住嫌疑人的这些侦查干扰行为顺藤摸瓜,能够促使其暴露。
3.犯罪分子在犯罪实施后还会实施阻碍侦查的侦查干扰行为。侦查人员要认真、细致地对待每一个与案件相关的证据,识别其中犯罪分子伪造的证据和假的证人证言并加以利用,顺线追踪查明真相。对于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分子订立攻守同盟阻碍侦查时,侦查人员要利用犯罪分子之间存在的矛盾和利己动机将其瓦解分化,促使犯罪分子如实供述。对于那些隐匿逃跑的犯罪分子,侦查人员要利用其慌乱畏罪心理,快速反应,加强各部门协作,发现犯罪分子行踪,在其必经之地设卡堵截,将其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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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殷大鹏.视频侦查中的反侦查行为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5.
Analysisontheutilizationofbehaviorofinterferinginvestigation——Fromtheperspectiveofthreestagesofcrime
LanTian
(ChinaCriminalPoliceCollege,ShenyangLiaoning110035,China)
The behaviors of interfering investigation exist in all kinds of criminal cases. In the practice of investigation,the criminals often use the interference behaviors to evade and confront the investigation based on the psychology of seeking benefits and avoiding disadvantages. If the investigating organ wants to be in a superior position in the confrontation of the incestigation,it is necessary to discover the value of using the behavior of interfering investigation and explore the principle of using the behavior of interfering investigation. On this basis,the author studies the specific methods of using the behavior to interfere the investigation in various stages of crime,in order to serve for the detection in the investigation practice.
behavior of interfering investigation;utilization;methods
兰天(1993—),男(汉族),内蒙古巴彦淖尔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16级侦查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事侦查学研究。
2017-10-05
D917.7
A
1009-1416(2017)06-020-04
【责任编辑:凌秋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