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重大战略意义
2017-03-10杨启敬
杨启敬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6)
时政探讨
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重大战略意义
杨启敬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6)
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是其整个治国理政思想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习近平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出了”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并明确指出法治中国建设是实现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有力保障。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要在更高水平上保障中国人民的人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全面依法治国;中国梦;公平正义;人权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发表了系列讲话,提出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形成了许多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其治国理政思想基本形成。全面依法治国思想是其整个治国理政的有机组成部分,它对推动我国法治建设,提高国家治理水平,实现中国梦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国共产党人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过程中,对我国法治建设进行着不断的探索: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一条必须坚持的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彰显了法制的重要意义。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升华了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2002年党十六大提出: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是我党执政的基本方式。明确了我国法建设的核心。
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前面三个不同历史时期提出的三个“基本”的法治实践不同的是,这次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命题。中国30多年改革开放成就举世瞩目,经济繁荣、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迎来中国历史上的空前盛世。然而挑战也是前所未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面对如此复杂的国内外严峻形势,习近平同志站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战略高度,提出了”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指出:“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努力做到‘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1]并明确指出法治中国建设是实现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有力保障。由此可见:中国梦包含法治梦,法治中国建设又保障着中国梦的实现。
由此可见,从我党对法治探索的三个“基本”到“全面依法治国”都是我党不同历史时期法治实践过程中形成的理论创新,同时又指导着我国的法治实践。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与三个“基本”一脉相承,又勇于创新,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谋划中国法治建设,把我国的法治建设推进到了新的高度和新的历史阶段,是我党新的历史时期法治实践的理论创新而形成的重大理论成果。
一、为国家富强绘蓝图
(一)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第一,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法治取代人治,是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文明进步的动力。从治理方式的角度来看,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就是一部人治逐渐退出历史舞台、法治日益成为时代主流的历史。确立全面依法治国方略,让法治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理念和治国理政方式的重大转型,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其次,让权力受到约束是法治的核心要义。权力行使直接影响到公民的基本权利,与此同时,权力本身具有天然的扩张性、腐蚀性,没有规制的权力极易异化和失控,侵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因此治国理政,最需要管住的是权力,必须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约束权力和监督权力,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同时,要求每一个国家公职人员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来处理公共事务是法治的永恒追求。
第三,用法律标尺来考量政府的行为是治国理政的基本途径。宪法和法律是公共权力行使的边界,用法律的标尺来考量政府的行为,是现代民主政治国家治国理政的基本途径。宪法高于一切,任何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二)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
习近平同志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2]这里所说的“依托”,就是制度载体,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就是要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从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就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个领域的体制机制及法律法规安排,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国家治理能力就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各方面社会事务的能力,就是要善于运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各项事务,把制度优势转化为管理国家的效能。
(三)法治是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基本途径
2015年,中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超过8000美元,达到中等收入水平。“中等收入陷阱”成为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巨大瓶颈。“中等收入陷阱”是指当一个国家的人均收入达到中等水平后,因为不能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顺利转型,导致经济增长动力不足,从而出现经济停滞的一种状态。中等收入陷阱主要表现为:经济增长回落或停滞、腐败多发、贫富分化、民主乱象、社会动荡、就业困难等矛盾问题。如果不能破除各种障碍,不能度过这个节点,中国经济腾飞就无法完成,中国现代化建设就无法实现质的飞跃,民族复兴就是一句空话。
“中等收入陷阱”看似一个经济问题,即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则它是一个政治法律问题。因为要跨越“中等收入陷阱”,核心是解决两个大问题,一是创新驱动问题,二是如何解决经济腾飞阶段的社会多元化、利益多元化问题。解决创新驱动问题必须是政策上转方式调结构,法律上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新。解决社会多元化、利益多元化问题,就必须凝聚社会共识、价值共识,而这个共识唯有宪法法律。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就是提高依法治理能力。
(四)法治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
习近平同志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所以必须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创造活力,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3]
社会和谐是人类社会的理想目标,也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然而矛盾的普遍性决定了社会和谐不是自然而然实现的。构建社会和谐的过程是不断发现矛盾、解决矛盾的过程。和谐社会是不能没有法治的;法治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可能性在于,和谐社会与法治社会追求的秩序井然、公平正义、权利保障的价值追求是一致的。法治自身体系的完善建构能极大促进和谐社会的形成。法治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基本标志和实现途径,和谐社会也是法治的内在要求和现实形态。
二、为社会公正定框架
习近平同志多次讲话中都强调公平正义,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1]
(一)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法”字中国古代写作“灋”。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法”以水作偏旁,比喻“平之如水”,代表公平。其中的“廌”是传说中远古时代的一种独角神兽,它生性正直,有着明辨是非、判断曲直的神性,在人们相互间发生纠纷时,就由其裁决。廌用其独角“触不直者”,被触者即为“败诉”。古人把这种生性正直、专触不直者的神明裁判者——廌纳入法的范畴,显然赋予了法的正直而无偏颇的价值内涵。直字的造字初义是举目正视。《说文解字》解释说,“直,正见也。”由此可见,公平正义是法的核心价值追求。法治即法律统治,是法在国家社会中的最高形态,法治要求一切国家权力在法治状态下运行,一切社会事务必须依法进行,没有公平正义也就无法治可言。
(二)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
十八大报告指出:“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与内在要求。”从社会主义思潮产生以来,实现社会公平就是人们不懈的追求。从康帕内拉,到圣西门、傅立叶、欧文等这些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就是在批判资本主义的不公平的基础上来设计他们未来美好社会的,他们最终想象的社会主义就是一个人人公平、人人平等的社会。社会主义运动和实践都是以人人公平、人人平等的社会作为人们追求的目标。习近平同志强调:“我们推进改革的根本目的,是要让国家变得更加富强、让社会变得更加公平正义、让人民生活得更加美好。”[4]
(三)实现全面的公平正义才是真正公平正义
立法是公正的起点,司法是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立法、执法和司法机关肩负着制定国家法律、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的重任,是法律的制定者、执行者、适用者,也是公平正义的维护者。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必须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首要价值追求,真正做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切实担当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责任。
在立法层面主要体现为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科学立法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基本和前提。科学立法铸造良法。立法的过程就是维护公平、分配正义。通过民主和科学立法,合理分配权利和义务,明确权利与义务的边界,要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内容的法律体系,实现分配正义。保障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
在执法层面集中体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特权。一是合法合理。公平正义的首要内容便是确保一切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执法者还必须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二是平等对待。一方面要求反对特权。要求给予同等条件者相同的待遇。另一方面要求禁止歧视。不允许对任何社会关系中处于劣势地位的主体有歧视行为。三是及时高效。迟来的正义等于非正义。要着力提高效率,减少工作拖延、减低经济消耗。四是程序公正。正义不仅应在实体上得以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就是程序公正的重要价值所在。
在司法层面集中体现为司法公正。为此,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重点解决影响公正司法、制约司法能力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深层次问题,尤其是要解决我国司法体制中长期存在的司法地方化、司法行政化和司法人员“非精英化”问题,确保司法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5]
三、为人权保障奠基础
(一)保障人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
习近平同志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6]“中国梦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梦,必须紧紧依靠人民来实现,必须不断为人民造福。我们要随时随刻倾听人民呼声、回应人民期待,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7]同时指出:“中国人民历经苦难,深知人的价值、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对社会发展进步的重大意义。实现人民充分享有人权是人类社会的共同奋斗目标,中国将坚定不移地推进中国人权事业和世界人权事业的共同发展,不断为人类文明进步事业作出更大贡献。”[8]
2004年,我国宪法明确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标志着人权成为国家追求的基本价值和根本目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9]
人权保障是贯穿四中全会《决定》的一个鲜明的主线。《决定》两次提到人权,习近平同志在四中全会《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四次提到人权,而且《决定》和《说明》中多次提到的人民的权益、公民的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等都是指的人权。
在当代,保护人权和建立法治已经是人类政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人权是法治的基本价值和根本目标,而法治是人权的根本保障,同时也是人权得以保护和实现的重要标志;离开了人权,就没有真正的法治;离开了法治,再好的人权理念也不能实现。这些道理凝结着人类政治发展的深刻的历史经验,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
(二)保障人权是一个不断进步的历史进程
人权观念最早源于西方,与早期基督教和希腊思想遗产中的自然法有关。经过漫长的中世纪黑暗年代以后,文艺复兴运动开始了再次对自然法的强调。在长期的历史演变中,人权观念开始扎根于西方社会,成为西方政治文化中占统治地位的个人主义的思想基础。这一人权观念强调个人安全权利和个人政治自由,包括思想、宗教、言论、出版和参政自由。自然权利是指每个人作为个体与社会成员之间,享有生而平等、生而自由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上天赋予的权利,不可剥夺也不可转让,是理论上存在的权利。自然权利要走进现实人权经过法律调整,让这些理论上的权利成为人人得以尊重、人人得以实现的法律上的权利,一般称之为公民权利或公民的基本权利。当代各国法治都以保障人权作为根本目的。
在我国,通过法治保障人权也在不断进步,除了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外,还制定了《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参加了20余项国际人权公约;1990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人权问题的白皮书;从2009年开始,国务院制定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三个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将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我国人权发展的首位,同时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人权事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是保障人权的基本手段
习近平同志指出:“纵观人类政治文明史,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10]同时指出:“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铁律。”[11]正是基于对权力属性及其运行规律的科学认识,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必须让权力在法律和制度的范围内正确行使。保障人权作为现代法治的基本价值追求,就必须有效地控制公共权力。权利与权力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着永恒的博弈,这就要求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和监督权力。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实现三个“强化”:强化制约、强化监督和强化公开。与此同时,必须实现以制度反腐败,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人民群众最痛恨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最痛恨各种特权现象,这些现象对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最具杀伤力”,[12]只有有效地遏制腐败,才能真正保障人权。
(四)人权司法保障是公民法律权利最终实现的关键
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我们不仅要在立法上保障人权,同时也要在司法上保障人权,只有这样人权才能真正实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不仅提出了“完善人权司法保障”的要求,同时对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作出了全面部署,涉及人权保障的突出方面:一是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强化公民涉案财产的司法保护;二是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强化公民人身权利的司法保护;三是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强化公民生命权的司法保护;四是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强化公民人身权利正当法律程序保护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我国司法人权保障又取得了新进展:一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健全人权司法保障机制。二是进一步改革诉讼制度,完善人权司法保障程序。三是强化对监管活动和刑罚执行的监督,切实保障被羁押人合法权利等。
综上所述,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从国家层面看,为国家富强绘制了蓝图;从社会层面看,为社会公正定立了框架;从个人层面看,为人权保障奠定基础。总之,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了有力保障,中国梦包含了法治梦,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唤起我们法治梦想,点燃我们的法治激情,只要我们认真学习和贯彻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我们就能共圆中国梦、法治梦!
[1]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5-02-03.
[2]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N].人民日报,2014-10-29.
[3]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2-11-19.
[4]习近平.2014年新年贺词[N].人民日报.2014-01-01.
[5]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上讲话[N].人民日报,2013-02-25.
[6]习近平.带领十八大新一届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中外记者见面时讲话[N].中国青年报,2012-11-16.
[7]习近平.在第十二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闭幕式上讲话[N].人民日报,2013-03-18.
[8]习近平.在2015年9月致北京人权论坛的贺信[N].人民日报,2015-09-17.
[9]习近平.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2-12-05.
[10]习近平.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2-12-05.
[11]习近平.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3-06-30.
[12]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3-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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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3605(2017)06-0025-05
2017-09-20
杨启敬,男,湖南长沙人,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法理学、行政法学。
杨 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