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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学科视角下雾霾治理生态补偿机制理论依据探析

2017-03-10杜纯布

关键词:外部性界定产权

杜纯布

多学科视角下雾霾治理生态补偿机制理论依据探析

杜纯布

十八大以来,雾霾治理生态补偿机制研究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研究的热点问题。“公共物品理论”“外部性理论”“产权理论”“生态价值论”“生态资本理论”“权利与义务公平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构成了雾霾治理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理论来源和依据。从经济学、法学和生态学的视角科学地揭示和认识其内在逻辑关系及功能作用,对系统研究和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所面临的问题,明确生态资源的产权,估算区域生态资本价值,公平确定补偿主、客体的利益关系,科学界定补偿范围、标准和方式,保障生态环境资源的永续利用等,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指导价值。

雾霾治理;生态补偿机制;多学科视角

一、引论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问题,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习近平总书记在《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形成并积极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形成并积极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见2016年7月2日《人民日报》第002版。总体布局,发表过许多重要论述。例如:“我们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1]230“要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同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更加自觉地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决不以牺牲环境、浪费资源为代价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1]232“集中力量优先解决好细颗粒物(PM2.5)、饮用水、土壤、重金属、化学品等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问题,切实改善环境质量。”[1]236这些重要论述,指导着雾霾治理和美丽中国建设工作。当下,全社会都已认识到: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同时,要更加重视保护现存资源环境、有序恢复环境资源、有效治理大气污染。由此,建立以治理雾霾为切入点的雾霾治理生态补偿机制,成为该领域理论研究与实践研究的热点问题。

在学术研究领域,不同学科学者从不同角度对雾霾治理生态补偿机制进行了研究,但是对其进行综合研究的尚不多。系统研究如何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解决区域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资源环境的制约问题,恢复和增加生态资本存量,正确确定补偿主、客体利益关系,科学界定补偿的范围与标准,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因此,本文从多学科的视角探讨雾霾治理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的理论来源和依据,以及基本理论范畴体系,科学界定雾霾治理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的应有理论框架,以期裨益于雾霾治理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

二、雾霾治理生态补偿机制的经济学视角分析

(一)公共物品理论

经济学上,一般把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征的物品称为公共物品。非竞争性,是指某人对某物品的消费不会减少或干扰他人对同一物品的消费。非排他性,是指不能阻止任何人对某物品享有的免费消费的权利。从成本的角度来看,非排他性主要表现为经济成本、技术成本和制度成本的不可排他性。区域内的清洁空气资源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属于公共物品的范畴。这种资源在无制度约束的情况下,消费者不愿意也不能够通过支付一定费用的方式使得清洁空气资源做到有成本的排他,这就导致长期以来政府、企业和全社会成员往往忽略成本,肆意排放各种大气污染源。当污染达到生态系统阈值,大气的自净能力不足以抵消污染的时候,雾霾就会发生,导致区域生态环境恶化,阻碍经济社会发展。这时,公共物品(清洁的空气)开始具备稀缺属性,其公共性也相应发生改变。也就是说,其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属性开始向具有非竞争性但有排他性,或者具有非排他性但有竞争性的方向改变。建立雾霾治理生态补偿机制的目的在于:既阻止对区域内大气环境的过度耗用和污染,又正面激励政府、企业和全社会成员治理大气污染的积极性;将原有“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扩展为大气环境治理成本分摊原则,建立清洁空气公共物品政府供给、联合供给、私人供给和自愿供给的多种供给途径,实现对清洁空气这种生态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通过生态补偿这种制度安排使区域清洁空气消费者支付相应的费用,分担供给成本,使生态保护和投资者获得合理回报,杜绝“搭便车”现象,防止出现“公共地悲剧”*“公共地悲剧”最早出现在英国的威廉·佛司特·洛伊在1833年讨论人口的著作中所使用的比喻中,加勒特·哈丁1968年将这一概念加以延伸。“公共地悲剧”阐释了由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在资源分配上的冲突而形成的一种社会陷阱。这种陷阱证明,如果一种资源没有排他性的所有权,就会导致对这种资源的过度使用,并将资源耗损的代价转嫁给所有使用资源的个体。。

因此,建立雾霾治理的生态补偿机制,必须高度重视清洁空气的公共物品价值属性,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环境资源公共物品因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性,容易导致人们对生态资源的过度使用、污染和破坏,说到底还是对公共物品的应有价值重视不够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正视公共物品价值理论,能够有效遏制人们使用生态系统服务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实现对生态资源环境的合理配置和有序利用,从而推进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公共物品价值理论既可以阐释生态系统服务的社会公共属性,又可以揭示生态系统服务的社会价值属性,为生态补偿机制中明确生态系统服务相应事项的成本和收益,以及确立相应产权等提供必要的理论依据。

(二)外部性理论

外部性理论是马歇尔和庇古在20世纪初提出的,但对于外部性概念至今仍没有形成统一的准确定义。一般来说,外部性又称为溢出效应、外部效应或外部成本,指的是一个经济实体的行为对其他实体的收益产生非市场化的受损或受益的影响,但行为主体却不承受这种影响产生的成本和结果。简言之,这种由单个经济实体的行为产生的外部成本,即外部性。

新古典经济学派认为,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当社会边际成本和社会边际收益与私人边际成本和私人边际收益相等时,可以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20世纪初,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在其著作《政治经济学讲义》和《政治经济学教程》中提出了如下定义:对于某种经济的资源配置,如果不存在其他生产上可行的配置,使得该经济中的所有个人至少和他们在初始时情况一样良好,而且至少有一个人的情况比初始时更好,那么这个资源就是最优的。尽管帕累托确实使用了“最优”这个词,但它实际上表示的是一个效率的定义。。由此观之,环境资源外部性的存在,是一种游离于市场机制之外的低效资源配置状态,它意味着资源配置无法达到“帕累托最优”。目前解决环境资源外部性的基本思路就是让外部性内部化,即运用政府干预和产权安排,将由单个经济实体的行为所产生的社会收益或社会成本,转变为私人收益或私人成本,通过制度安排强制实现货币转让,将技术外部性转为资金外部性,进而实现外部性内部化。

英国经济学家庇古将“外部性”区分为“外部经济”和“外部不经济”,即“正外部性”与“负外部性”。庇古认为:外部性产生的原因在于市场失灵,必须通过政府干预的手段来解决;对于正的外部影响政府应给予补贴;对于负的外部影响政府应处以罚款和征税。在环境污染问题上,“负外部性”正是环境污染问题产生的主要症结,各种环境污染就是典型的负外部性行为。人类所从事的经济活动对环境造成影响,由此而形成的环境成本长期以来并不计入产品和交易的成本之中。近年来,大气污染、雾霾频发的经济学根源就在于此。我们通过各种政策、措施进行生态环境的修复和重建,运用各种管制、限制措施防止生态环境进一步破坏,是一种正外部性的体现。目前,征税、罚款手段用得多一些,补贴手段用得少一些。短期来看,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主要手段是征税和补贴,以及各类污染排放许可和污染物排放价格的市场化运作;但长远来看,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在该机制的框架内发挥市场和政府的合力作用,能够平衡区域内各实体之间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的分配关系,激励区域内各经济实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生态环境保护,调动起全社会成员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主观能动性,从而实现区域生态和谐和协同发展。

外部性理论从经济学的角度阐释了破坏环境和不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因,揭示了诸如私人成本和私人收益、社会成本和社会收益不对等性的内在因由,成为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的理论渊源之一。区分正、负外部性,有助于确定生态补偿机制中相关利益对象,为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提供可操作的途径,外部性的内部化从生态补偿的角度为治理环境污染问题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和方法。

(三)产权理论

产权理论可将环境污染与资源配置内在地联系起来。生态资源环境的产权界定,其实质是界定适当的生态资源环境的使用权利和交易规则,将收益权和控制权有机结合,明确人们在生态资源环境产权交易中如何受益、如何受损以及受益方和受损方之间如何补偿的相关规则。产权理论是由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的代表人物、英国经济学家罗纳德·哈里·科斯创立的。科斯提出的科斯定理,确立和界定了产权制度关系,并对资源配置的效率问题做出了全面的阐释。科斯认为:如果交易成本为零的话,无论初始权利如何界定,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来实现资源最优化的配置,此即“科斯第一定理”。在存在交易成本即交易成本为正的情况下,不同的产权界定将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此即“科斯第二定理”。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情况下,产权的清晰界定将有助于降低人们在交易过程中的成本,提高经济效率,此即“科斯第三定理”。[2]

科斯第一定理主要强调的是产权关系的明晰性,如果假定忽略市场交易成本,产权的界定又是明确的,那么,无论产权归属于交易的哪一方,将都能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而形成“帕累托最优”的效率。科斯第二定理将“外部不经济性”与产权界定联系起来,使产权的界定能给社会大众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并激励人们为追求产权所带来的利益而积极努力。笔者认为,科斯第一定理、第二定理的分析是基于假设产权初始界定已清晰的基础上形成的。然而产权初始界定并非总是完全清晰的,科斯在第三定理中放宽了这一假设,进一步理清产权界定的清晰程度与经济效率之间的内在关系,指出在交易费用为正的市场机制下,不同的产权界定将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总之,科斯第一定理、第二定理、第三定理的提出,对产权安排和产权制度的确立做出了较为系统、辩证的探析和诠释,具有一定的科学性。

科斯定理的科学性,主要体现在对产权的明晰界定上。科斯定理在生态补偿机制中的应用价值在于:生态补偿的首要问题是厘清和明确谁补偿谁的问题。这需要有明晰的产权界定,若产权界定不明确,则补偿的对象无法确定,生态补偿的内容和机制的建立更从谈起。科斯定理对产权做出的明晰界定,成为产权交易行为有序进行的前提,成为产权安排通过产权交易不断改进的基础,同时保证原有产权收益和产权调整所产生的产权收益,自然成为产权界定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四)生态价值论

生态价值论认为,生态环境资源作为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能满足人类的各种需要,理应具有价值属性。同时,为了提升环境质量,使生态环境资源能够永续利用,当今的生态环境资源中已经凝结了大量为处理人类生产生活排放的废弃物和保护、修复环境容量而必须投入的劳动,这些劳动成了社会生产中的必要劳动。通过对生态环境资源价值的计量,将生态环境资源无偿使用转变为有偿使用,使生态环境效用以经济数量的形式纳入国民经济计划和核算体系之中,简言之,就是运用劳动价值论和效用价值论的理论研究和实证方法来具体阐释生态环境资源的价值,该研究即为“生态价值论”。生态价值论研究的意义在于:一是为环境资源的有偿使用提供理论依据;二是为合理制定环境资源价格和健全环境资源市场奠定基础;三是有利于充分运用经济手段管理环境资源和实行环境保护,保证经济决策在制定的过程中既实现近期目标又兼顾长远效果,既保障局部利益又保障社会整体利益。

生态环境资源的价值构成,目前存在两种分类方式。一是将生态环境价值分为商品价值和服务价值。商品价值指的是生态环境资源有形的经济价值,具体表现形式是可作为商品在市场上进行交换的环境资源产品;服务价值指的是无形的生态价值和社会价值,具体表现形式是为社会成员提供生存性和舒适性的服务。值得注意的是,生态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生态价值和社会价值是统一不可分割的,消费其任何一种价值势必会造成其他价值的流失和毁灭。二是通过对效用价值论的考量,将环境总价值分为使用价值和非使用价值。使用价值又分为直接使用价值和间接使用价值;非使用价值又分为存在价值和遗产价值。此外,还有一种选择价值,一部分归于使用价值,一部分归于非使用价值。这种分类方式常用于对生态环境资源的整体价值体系的计量。

生态价值论为计量生态环境资源的价值提供了多种实证方法,例如,用于计量生态环境资源补偿增值的补偿价值法,用于计量生态环境资源整体价值的总经济价值法,用于计量生态环境资源在预期内按社会贴现率折现后的租金和收益现值的租金和预期收益资本化法,用于计量生产性生态环境资源产品价格的边际机会成本法等。总之,生态价值论构成了生态补偿机制中生态环境资源价值和价格决定的理论基础,为确立生态补偿的类型、补偿强度和补偿标准等提供了实证研究的有效途径。

(五)生态资本理论

所谓生态资本,即生态的资本化,也即将生态系统服务看作一种资源,或一种生产要素,一种能够运营的具体资本。为此,生态资本可看作在有效管理状态下可运营的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作为资本,它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效用论”的角度看,生态环境对于人类社会来说是有用的且不可或缺的;二是从“财富论”的角度看,生态环境又是人类社会创造财富的要素之一。在整个生态系统中,人类社会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利用和改造程度不断深化,自然生态环境已逐步资本化,其经济价值主要通过级差地租或者“影子价格”来反映。生态系统的功能和服务主要通过以生态环境质量和自然资源存量为载体的形式表现出来,生态资本就是将生态环境质量和自然资源存量作为一种资本来对待,凸显其功能和价值性,这符合资本要求升值的本性,同时也契合了客观存在的生态规律。

一般来说,生态资本主要由四个方面构成:一是自然资源总量,即能直接进入当前社会生产与再生产过程的自然资源,一般包括可更新的自然资源和不可更新的自然资源;二是生态环境的自我净化能力,即环境消耗并转化废物的能力;三是生态潜力,即自然资源以及环境的质量变化和再生量变化;四是生态环境质量,一般主要指生态系统中的水环境质量、大气环境质量,以及为人类生命和社会生产消费所必需的各种生态因子的环境质量等。[3]由上述各种环境要素对人类社会生存及发展共同产生出来的效用总和整体价值,构成了生态资本的本质内涵。随着生态资本稀缺性矛盾的日益尖锐化,生态资本的存量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人们已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面对生态资本日益缺失的现实,不能一味地对其进行索取,而应不断增加对生态资本的投资。

由此可见,在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中,重视对生态资本的考量,能够确定生态系统的价值性,为生态补偿提供生态资源的管理模式,实现对生态资源的有效管理,并为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提供直接的理论与实践依据,这正是生态资本理论所要解决的实质问题。

三、雾霾治理生态补偿机制的法学视角分析

经济学界从经济学视角对雾霾治理生态补偿机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但具体到法律层面,权利与义务公平理论是从法学视角审视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理论来源。国家对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制问题,成为社会公平公正的根本性问题。马克思把“法”定义为:“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和维护特定的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而形成的法律规范体系。”[4]32就生态环境而言,钱水苗教授认为,在环境资源的利用、保护以及治理和承担环境破坏性后果方面,所有主体都应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有同等的义务,体现环境公平。除有法定和约定的情形之外, 环境费用和环境负担不能强加给任何主体;任何主体的环境权利都应得到可靠保障,当环境权利受到侵害时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和救济。[5]这也是雾霾治理的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的法理基础,通过法治使不同利益群体的社会主体更好地平衡和分配其权利与义务,每一个人都能在公平的基础上平等地享有环境资源和生存空间。

因此,从法治的视角,我们还必须从权利与义务公平理论寻找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的依据。其目的在于:一是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补偿人为造成的生态损害、确保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二是在人与人之间确保环境公平,解决环境区域内各生活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保障不同利益群体享有应有的权利和履行应尽的义务,满足不同利益群体对环境质量的合理诉求,实现区域内大气污染治理的公平决策、资源投入公平分配、公众公平参与等,最终达到公平、公正解决区域之间的利益补偿问题的目的。

四、雾霾治理生态补偿机制的生态学视角分析

从生态学的视角看,可持续发展理论成为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的重要理论依据。可持续发展是源于环境保护的考察,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建立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环境资源保护提供了一种崭新的发展模式,而这种可持续发展模式的形成原本就与资源环境有着密切联系。要实现可持续发展,从保护生态资源的角度来考量,必须做到环境保护的压力与经济增长的动力这两种力量的辩证统一,其总体要求是既不能为了环境保护而制约经济发展,又不能为了经济发展而破坏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

可持续发展理论在生态补偿领域的运用,目的在于从本质上消除生态环境破坏向后代的延伸性。也就是说,考量生态成本的计算不仅用于代内,而且要拓展到代际,必须将那些可能对子孙后代的生存和发展所造成的损失一并纳入生态成本的计算之中。因此,今天全社会更应该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保护好现有的生态环境资源,不能把更为严重的后果留给我们的后代。从这种意义上说,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正是可持续发展理论的社会实践应用。

五、结语

综上所述,雾霾治理生态补偿机制是基于经济学视角下的公共物品理论、外部性理论、产权理论、生态价值论、生态资本理论,法学视角下的权利与义务公平理论,生态学视角下的可持续发展理论等重要理论来源的基础上而建立的。公共物品理论成为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客观依据;外部性理论为生态补偿机制中相关补偿对象的界定以及政府角色和职能的定位提供了设计思路;产权理论厘清和明确了产权的界定问题,是产权交易行为有序进行的前提,成为产权分配和改变的重要依据;生态价值理论为生态补偿机制中生态环境资源价值和价格决定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实证研究方法;生态资本理论为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提供直接的理论与实践依据;权利与义务公平理论旨在公平、公正地解决区域之间的利益补偿问题;可持续发展理论为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奠定了重要理论基础,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环境资源保护提供了一种崭新的发展模式。

[1] 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M].北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6.

[2] 袁庆明,熊衍飞.科斯三定理的新表述与新证明[J].当代经济,2010(7):11-18.

[3] 杨从明.浅论生态补偿制度建立及原理[J].林业与社会,2005(1):7-12.

[4] 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5] 钱水苗.环境公平应成为农村环境保护法的基本理念[J].当代法学,2009(1):77-80.

OntheTheoreticalBasisoftheEstablishmentofEcologicalCompensationMechanismforHazeManagementfromMultidisciplinaryPerspective

DU Chunbu

(InstituteofFinanceandEconomics,CentralUniversityofFinanceandEconomics,Beijing100081,China)

The research on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mechanism for haze management has become one of the hot issues in the research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since the 18th Congress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The theoretical basis to establish the mechanism includes “Theory of Public Goods”, “Externality Theory”, “Property Right Theory”, “Ecological Value Theory”, “Ecological Capital Theory”, “The Theory of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Theor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conomics, law and ecology, this paper aims to scientifically reveal the logic and function of the elements involved in the mechanism, and solve the problem as how to correctly handle the balance between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t will be of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value to define the ownership of ecological resources, to estimate the value of regional ecological capital, to provide an option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right subject and object of the compensation and the scope, standards and ways of compensation, and to ensure the sustainable use of environmental resources.

haze management;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mechanism; multidisciplinary perspective

1006-2920(2017)05-0078-06

10.13892/j.cnki.cn41-1093/i.2017.05.014

杜纯布,经济学博士,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助理研究员(北京 100081)。

2015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京津冀雾霾治理的生态补偿机制研究”(15YJCZH035)。

(责任编辑孟俊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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