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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认识教育惩罚及其实践

2017-03-10

关键词:体罚惩罚教育

唐 虹

重新认识教育惩罚及其实践

唐 虹

在新课程改革的背景下,以赏识性为主的教育理念日益凸显,以批评、警告等否定性评价为特征的教育惩罚日益遭到质疑与反对。赏识教育在激励学生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使得人们重提教育惩罚,力求通过科学界定教育惩罚的本真内涵,使教育惩罚发挥应有的作用。教育惩罚辅助个体良好特质形成、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等积极作用既体现了其合理性,也为我们结合相关规定和道德教育要求探讨教育惩罚的可行性奠定了基础。基于教育惩罚的合理性与可行性,教师在教育实践中应转变观念,形成正确心理预期,针对学生错误行为实施适度惩罚,通过共同协商规则等深化教育惩罚的教育性。

教育惩罚;合理性;可行性;实践

当今对赏识教育的大力推崇与倡导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激励学生积极进取,但在实践中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学生不能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自我认识形成误区、抗挫折能力减弱、教师的主导作用不能很好发挥,等等。鉴于教育实践现状,越来越多的人重提教育惩罚,希望发挥其作用。现实生活中,教师对此陷入两难:实施教育惩罚可能会招致舆论谴责、承担法律责任等严重后果,放弃教育惩罚则达不到教育学生的目的。究竟应该如何理解教育惩罚?教育惩罚有无合理性与可行性?如何通过这一教育手段确保教育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鉴于此,本文拟对教育惩罚进行探讨,以期为教育惩罚实践提供借鉴,使教育惩罚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正确认识教育惩罚

(一)对教育惩罚的认识误区

1.赏识教育背景下不需要教育惩罚

“人性中最深切的本质是被人赏识的渴望。”[1]61赏识教育满足了学生的渴望,契合以人为本的理念,在教育实践中成效显著,被大家普遍接受。

在普遍倡导和推行赏识教育的背景下,一部分人认为教育惩罚与赏识教育相悖,应放弃教育惩罚。他们认为,以否定性为特征的教育惩罚一定程度上会挫伤学生的积极性,使其产生负面情绪;教育惩罚会消解赏识教育的积极影响,因此,推行赏识教育就意味着否定教育惩罚。

2.教育惩罚是为了让学生遵守纪律

顾明远在其主编的《教育大辞典》中将教育惩罚界定为:“对个体或集体的不良行为给予否定或批评处分, 旨在制止某种行为的发生, 与奖励相对, 为学校德育采取的一种教育方法, 有利于学生分辨是非善恶、削弱受罚行为动机、达到改正的目的, 也有利于维护校规校纪。”[2]176在教育实践过程中,部分教师断章取义,认为实施教育惩罚就是为了制止某种行为的发生,让学生遵守纪律。他们把教育惩罚仅当作规约学生行为的手段,只要学生的行为符合校规校纪,教育惩罚的目的就达到了,至于学生在这一过程中的心理变化则不需要关注。

3.教育惩罚就是体罚

目前,一些人对教育惩罚目的存在片面认识,将其目的等同于体罚的目的,将教育惩罚等同于体罚。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罚,必然会采用一定的方式,这些方式会引起学生痛苦的情绪体验,而教育惩罚的直接结果就是制止并改正学生的错误行为。基于这些特点,有些人认为教育惩罚就是体罚,而忽略了实施教育惩罚的限度,把教育惩罚伴随的痛苦情绪体验等同于伤害学生的身心健康,忽略教育惩罚的教育目的。

(二)教育惩罚的本真内涵

1.教育惩罚是一种特殊的惩罚

根据不同的实施条件和实施对象,惩罚具有不同的形式,具有广泛的内容和适用范围,如有社会惩罚、体罚、心理惩罚和教育惩罚等。教育惩罚是一种特殊的惩罚,因此理解惩罚的含义是把握教育惩罚本真内涵的基础。

在《辞海》中,“惩”有三个方面的意义:第一,“戒也,止也,言有所戒而止也。”第二,“创艾,言责罚之使知所惊惧也。”第三,“腾也。”这样,“惩”的基本意思为“戒止”“责罚”。“罚”则可理解为“处分犯罪或犯规的人”。惩罚则是惩戒、责罚之意,即“惩治过错,警戒将来”[3]3653。结合顾明远在《教育大辞典》中对教育惩罚的定义,我们可以发现教育惩罚的目的与惩罚的目的具有方向的一致性,只不过教育惩罚诉诸教育的特定环境,更加具体。教育惩罚不仅是“惩”与“罚”,更是二者的综合体,重在实现正面的教育效果,是一种特殊意义的惩罚。

2.教育惩罚承载道德教育的要求

教育惩罚采取否定性的方式,会引起学生痛苦的情感体验,但我们不能仅因学生痛苦的情感体验就否定教育惩罚。惩罚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旨在通过制止不良行为促成学生行为转化,提高其道德认识,最终达到改过迁善的目的。这是教育惩罚所承载的道德教育要求。

正确理解教育惩罚,还必须对学界所提出的广义的教育惩罚和狭义的教育惩罚、正当的教育惩罚与不正当的教育惩罚加以辨析。有学者基于顾明远对教育惩罚的定义,将教育惩罚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教育惩罚是指在学校中,针对个人或集体的不良行为给予否定或批评处分(不包括体罚),以制止某种行为的发生……这种包括体罚(含变相体罚)在内的惩罚就是我们所指的广义的教育惩罚。”[4]这一划分将体罚、变相体罚纳入教育惩罚范围,但从教育惩罚所承载的道德教育的要求来看,教育惩罚与体罚、变相体罚的目的不同,在方式的选择、实施程度及结果等方面也都不同。教育惩罚不同于体罚、变相体罚,它们都是惩罚的下位概念,在内涵上有重合的部分,但不是互相包含的关系。有学者提出:“教育惩罚是对受教育者的不良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采取一定措施使之改正且内化为受教育者自觉约束力的教育方法,其可分为正当惩罚和不当惩罚两种。”[5]笔者认为正当惩罚和不当惩罚涉及的是教师实施教育惩罚是否合理的问题,教育实践所产生的不同结果不能纳入教育惩罚定义本身,因此不能将教育惩罚分为正当和不当。本真意义上的教育惩罚追求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和道德水平的提升,应体现道德教育的要求。

3教育惩罚是教育的辅助手段

现实生活中,人们常常将教育惩罚与奖励相联系,而奖励、鼓励等方式是赏识教育提倡的内容。在赏识教育取得显著成效的背景下,人们更加重视民主化的教育方式,加上体罚、变相体罚学生事件的曝光,越来越多的人质疑甚至否定教育惩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主人翁意识不断增强,新课程改革更是大力肯定和提倡学生的主体地位。教师不能再将教育惩罚作为主要的教育手段,而应明确认识其作为辅助手段的地位,慎重选择,合理实施教育惩罚。

《中国大百科全书·教育卷》明确提出:“奖励是对学生或学生集体优良的思想品行给予肯定和表扬;惩罚是对犯有错误的学生给予适当的处分。奖励和惩罚都是思想品德教育的手段,有助于激发学生的荣誉感和羞耻心,有助于他们分清是非,明确努力方向,发扬优点,改正错误,也有助于维护学校的纪律和规章制度。”[6]143可见,奖励和惩罚都是德育方法,都有其存在价值,关键是教育实践过程中教师的选择与运用。在现代教育中,教育惩罚更多的是作为辅助手段,但是不能因此否定其存在价值。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教育惩罚是教育者在法律规定的权力范围内选择合理的惩罚方式,对受教育者的不良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以纠正其行为,最终达到改过迁善目的的辅助教育手段。正确理解教育惩罚,不仅要看到其作为惩罚的一般属性,更要注意教育惩罚的特殊性。

二、教育惩罚的合理性分析

“凡是存在的都是合理的,凡是合理的都是现实的。”[7]215现实存在的事物具有相对合理性,合理性体现了该事物成为现实的趋势和基础。对教育惩罚进行合理性分析,既可以解释赏识教育背景下教师仍旧自觉或不自觉选择教育惩罚的原因,又可以为其实现的可行性分析奠定基础。

(一)本真意义上的教育惩罚立足于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

学生自我意识发展从不成熟到成熟、控制情绪和支配行为能力逐渐增强、进行恰当的自我分析与自我评价的过程需要教育惩罚发挥规约作用。

从心理发展的特点看,处在低龄阶段的受教育者自律能力较弱,自我意识发展不成熟,他们无法理解教师的说理,这时教师实施教育惩罚能改进其行为选择。随着年龄的增长,学生会产生叛逆心理,问题行为随之增多,说理、沟通等方式不能取得预期成效,此时有必要对学生的问题行为实施教育惩罚,以强制性的方式做出正确的引导。经历青春期后,学生的自我意识有了一定的发展,对自己有了新的规划,积极谋求自我实现,但情绪控制和行为支配能力仍旧不强。另外,学生在追求自我实现的过程中一旦遭遇挫折,就会认为自尊心遭到践踏,消极颓废。在此阶段对学生进行教育惩罚符合学生心理发展规律,可以以反面激励的方式让学生面对挫折时学会有效控制情绪。

教育家玛卡连柯说过:“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也是必要的,它有助于形成学生坚强的性格,能培养学生的责任感,能锻炼学生的意志和人格。”[8]135教育惩罚依据个体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遵循教育规律,可以为学生进行恰当的自我分析与自我评价、形成正确的自我意识打下基础。

(二)本真意义上的教育惩罚有利于学生个体良好人格特质的形成

一切教育的最终目的是学生良好人格特质的培养。个体良好人格特质的形成始于良好行为习惯,将知识内化于心、外显于行,同时追求自我控制、自我调节能力的提高。在这一过程中,教育惩罚能让学生感受生活的真实状态,在困难与挫折中得到锻炼,身心健康发展,形成良好的人格特质。

教育学理论认为,人格特质受遗传的影响,但更多的是后天环境和教育的结果。习惯是人格特质的重要体现,良好习惯的形成有赖于后天教育。教师通过教育惩罚规范学生行为,帮助学生形成稳定、正确的行为取向,为良好人格特质的形成打下基础。教师通过教育惩罚向学生传递社会规范,让学生了解社会规范的内容与意义,为学生日后自觉遵守社会规范奠定基础。这个过程是教育惩罚深层次作用实现的过程,学生逐渐由他律向自律发展,使外在的行为规范内化为自己行为的标准。教育惩罚能够培养学生的自控能力,使其面对不良诱惑时忌于受惩罚而做出正确的选择;能提高学生的受挫能力,在生活中遇到挫折与困难时不消沉懈怠,而是积极自我调节,健康向上。

(三)本真意义上的教育惩罚有利于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学校制定的规范以预设的、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为前提,对学生的行为进行制约,这种反向的限制指向正向的倡导,目的是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缺乏相关的规范与纪律,学校就会陷入混乱状态,会导致校园暴力、学生厌学、课堂教学无法进行等一系列“教育病理”现象。教育惩罚在实践中实现了规范的对学生行为的制约作用,可以有效减少 “教育病理”现象。

一方面,学校是学生学习与成长的场所,致力于将学生培养成符合社会需要的人才。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由于天性或者外部的引诱会做出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如果对这样的行为置之不理,依靠学生自身的道德认识水平很难发现自己的错误,也很难改正错误同时会对其他同学产生不好的行为导向,影响学校正常秩序。这些规范与纪律借助教育惩罚的强制性作用,不断给学生固定的信息刺激,最终会使学生养成按学校规范行事的行为习惯。另一方面,教育在惩罚违规学生行为的同时暗含激励的功能。学校制定的规范与纪律列出了学生需要遵守的准则,同时也向学生传递着积极行为的信号:不违反校规校纪,就不会受到惩罚。没受过惩罚的学生或者受到过惩罚的学生都会主动规范自己的行为,尽量避免教育惩罚,原来的强制性的规定也就逐渐演变成学生自觉遵守的习惯,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就由被动形成到主动生成。

从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特点、个体良好人格特质的形成、学校正常校园秩序的维护三个方面,我们不难发现教育惩罚有其合理性,但合理性不等于必要性,教师应根据具体情况对教育惩罚进行选择,是否使用、何时使用、怎样使用等问题,都没有标准答案。

三、教育惩罚的可行性分析

(一)教育惩罚与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作为硬性规定,为我们的行为选择提供标准。由于教育惩罚的特殊性,相关法律并未对其做出明确规定,明确区分教育惩罚与体罚也很困难。但我们仍旧可以借鉴与教育惩罚相关的法律规定,合理定位教育惩罚,避免实践误区。

1.合理定位教育惩罚

《义务教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教育惩罚作为教育教学工作的一部分,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应该遵循该规定,遵循教育规律,关注学生的身心状况,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这些规定虽未明文禁止教育惩罚,但也没有默许教育惩罚。从这些规定看,只有严格区分于体罚、变相体罚,教育惩罚才不会违法。

2.教育惩罚是教师的一种管理方式

《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教师法》第九条规定:“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基于管理学生的目的,教师可以对学生实施包括教育惩罚在内的积极措施。教师在教育过程中可以利用教育惩罚这一教育手段行使教育权利、履行教育义务,从而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当然,在缺乏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教师要注意学习与教育惩罚实施相关的法律规定,避免教育惩罚演变为侵权行为。

3.教育惩罚可以有多样的实践形式

《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该法律条文说明教育惩罚可以采用多样实践形式:“制止”“批评”“抵制”。对于学生的不良行为,教师有利用这些方式管教学生的权利。教师通过不同方式实施教育惩罚是学校教育的内容之一。

(二)教育惩罚符合道德教育要求

1.与道德教育价值目标相统一

在大力提倡赏识教育的背景下,教育惩罚作为辅助手段在学校教育中仍然占有一席之地,在于其追求的价值目标:让学生主动承担责任、改过迁善。力求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使自己的行为符合社会道德规范,这也是道德教育的目标追求。教育惩罚最终谋求学生在道德认知、道德情感、道德意志和道德行为方面的发展与进步,其价值目标是道德教育价值目标的具体体现。

道德教育不仅提倡个人德行的培养,还包括合理的教育方式、和谐的人际关系的建立等方面。讽刺、挖苦、歧视等不尊重学生的惩罚方式与道德教育价值目标不一致,并不是教育惩罚。学生的不良行为不仅会影响自身,还会影响到身边的人,教育惩罚在矫正学生行为的基础上让学生学会顾及他人,无形中可以促使和谐关系的形成,这是道德教育更深层次的价值目标。

2.与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相一致

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要求教师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作为教育惩罚的实施者,本真意义上的教育惩罚符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首先,本真意义上的教育惩罚要求教师本着热爱学生的职业素养要求实施教育惩罚。其次,教育惩罚的方式的选择、力度的限定都要遵循职业道德规范规定,根据惩罚对象的具体情况而定。教育惩罚的出发点和对其实施过程的理论分析都暗含着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要体现对学生的人文关怀。惩罚对象的差异使得教育惩罚方式多样、力度不定,教师只有切实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才能发挥教育惩罚的效用,最终实现道德教育的目标。

教育惩罚不是必然要实施的教育手段,而是教育过程中重要的辅助手段,其目标的设定、方式的选择应符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其弹性变动的特点体现道德教育的特质。道德教育是教育惩罚实施的深层次要求,也是其可行性的基础之一。

四、教育惩罚的实践回归理路

(一)转变观念,正确认识教育惩罚

目的贯穿人类活动整个过程,是人的实践活动的依据。教育惩罚的直接目的是规范学生的行为,最终目的是让学生主动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改过迁善。

部分教师仅关注学生行为得到改正这一结果,而忽视其思想观念转变的过程。学生碍于教师的权威,表面上会接受惩罚,但是内心是不服气的,这样学生就意识不到自己的错误,对教师产生抵制与不满的情绪,不仅破坏师生关系,而且达不到预期的教育效果。犯错误是生活的必然,而主动承担责任却能够赢得人们的尊重,成为教师表扬的对象,在这一点上教育惩罚与赏识教育理念不谋而合。受教育者如果能够主动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说明他真正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就会有改正错误的行为内驱力,从而促进理性自觉的自我管理模式的形成。

教育实践中,赏识教育会产生负面影响,人们却选择性忽视,盲目倡导实施赏识教育。教育惩罚有其积极作用,其负面影响却在社会舆论的影响下被过分夸大。面对这一现状,人们不是思考如何做出调整,而是直接否定这一教育手段。我们应该用辩证的眼光,客观公正地看待赏识教育、教育惩罚以及其他教育手段,在肯定教育惩罚地位的同时也要承认其实施结果不可预知成分的存在。教育惩罚的实施与其预设的结果不可能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其功能和其他教育方式一样具有双面性和有限性。教育惩罚目的的实现也是可能性事件,教育者在实践过程中要有心理预期,力求将教育惩罚的消极影响降到最低,发挥教育惩罚应有的积极作用。

(二)合理运用,发挥教育惩罚应有作用

首先,教师在实施教育惩罚前要从实际出发,针对学生的错误行为而不是学生个人实施教育惩罚。教育惩罚是一种严厉的爱,在调查实情的基础上以爱为出发点,保持爱心与责任心,对学生提出有理有据的批评,让学生认识到受罚的原因,减轻抵触心理,主动接受惩罚并改正错误。

其次,教师要把握好教育惩罚的“度”。如果惩罚过重,超出学生的接受范围,一方面会对学生的身心造成伤害,使学生产生胆怯心理,做事缩手缩脚;另一方面容易走向体罚、变相体罚等极端,触碰法律底线。如果惩罚过轻,学生对自己的错误不以为然,没有改正错误的想法,教育惩罚也就失去了意义,还会削弱学生对教育惩罚的畏惧心理,违背教育惩罚的初衷。所以,教师要深入了解学生的心理状况、心理承受能力,然后以时间、地点、对象为转移,在不同的情况下实施不同的教育惩罚。

再次,教师要做好罚后疏导。教育惩罚会使学生体验到痛苦,学生一旦对教师实施的惩罚没有正确的认识,就会产生逆反心理,出现事与愿违的结果。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发生,教师在惩罚学生后要关注学生的情绪,选取恰当的时机与学生交流,对其进行疏导,让学生明白惩罚他的原因,明白教师的良苦用心,消除情感上的隔阂。但是,这不是说教师在惩罚学生后一味迎合学生,否定先前的教育惩罚,而是有原则的解释,既要坚持教育惩罚又要化解误会。

教师在惩罚前做好调查,可以使惩罚有理有据;惩罚过程中注意力度,可以使惩罚有效进行;惩罚后及时疏导,可以使教育惩罚目标得以实现。

(三)师生共长,深化教育惩罚的教育性

教育惩罚要想取得应有的成效,教师应该把与学生的“我与他”的关系转变为“我与你”的关系,在平等的氛围中与学生对话,通过协商的方式使师生对教育惩罚达成共识。针对过错行为的教育惩罚规定可以由师生共同协商完成,教师应听取学生的意见,关注学生的态度,然后制定合理的规定。共同制定规则的过程能增强学生对教育惩罚的认同感,从而在违反规定时心甘情愿接受教育惩罚。

教育惩罚不是单向惩罚学生,而是师生共长的过程。实践中的新问题对理论提出了新的需要,相关规定会逐渐明确教育惩罚的含义、使用目的与方式、法律限度等问题。教师要深入了解、学习这些法律规定,积极提高自身的依法治教水平。任何一种教育方法都不可能一劳永逸解决教育中的所有问题,教师对教育惩罚的作用应该要有正确的认识,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与其他教育方式相结合,形成教育合力,有效实现教育目标。

教育惩罚对受罚学生之外的学生有警示作用。未受罚的学生为了避免受到类似的惩罚就会主动抑制自我,避免违规行为,这就是班杜拉提出的观察学习。这种经验的间接传递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每个人都去体验受罚的痛苦,在师生共长影响下形成生生共长的局面,扩大了教育惩罚的积极影响。

在教育历史上,教育惩罚虽然经历浮沉,但从未消失,其可行性与合理性在教育实践中不断得到验证。“那些不应用哲学去思考问题的教育工作者必然是肤浅的。”[8]135教育工作者应以哲学的眼光去看待教育惩罚,坚持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方法,不断总结经验,使教育惩罚发挥应有的作用。

[1] 全国十二所重点师范大学联合编写.心理学基础 [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

[2] 顾明远.教育大辞典:上[M].上海: 上海教育出版社, 1997.

[3] 辞海[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

[4] 何齐宗,肖庆华.对教育惩罚的理性思考[J].中国教育学刊,2004(9):21-24.

[5] 赖雪芬.论教育惩罚手段的合理运用[J].教育评论,2006(3):56-58.

[6] 中国大百科全书[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5.

[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8] 陈有松.当代西方教育哲学[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82.

1006-2920(2017)05-0064-06

10.13892/j.cnki.cn41-1093/i.2017.05.011

唐虹,上海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马克思主义理论硕士研究生(上海 200240)。

(责任编辑孟俊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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