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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教育的类型化思维

2017-03-10李学成

关键词:法学院类型化资格考试

陈 慧 李学成

法学本科教育的类型化思维

陈 慧 李学成

法学本科教育类型化思维体现了法学的专业化要求。法学教育可区分为执业型、研究型与综合型三种类型。在类型化思维指导下的三种法学教育,各具特色,但以执业型为主的综合型法学教育符合因材施教和尊重学生理念,应予推广,执业型法学教育次之,研究型法学教育则不应过于提倡。

法学教育;法律科学;类型化思维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大量专业的法学人才,对法学教育模式的整体思考,应当引起法学教育界的高度关注。作为法学教师,笔者在完成教学任务之余,一直在思考本科阶段法学教育整体模式的问题。现就本科阶段法学教育的类型化思维发表看法并希望引起法学教育界的深入反思。

一、法学本科教育类型化思维的基本观点

法学本科教育类型化思维是指针对法学本科这一特定教育阶段,根据社会发展需求、当地实际、院系师资具体情况以及学生意愿,将教学对象根据一定标准划分为不同类型,进而采取相应的培养方案,其目的在于培养专业化法学人才,切实体现法学的专业化要求。

本科阶段是研究法学教育思维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培养方案的特定背景。法学本科阶段有如下三个特点,不容忽视。一是法学本科一年级学生正由高中生转变为法学本科生,心理不成熟,关于人生的定位尚不清晰。高中阶段机械式的学习模式和作息规则,对于进入本科阶段的学生仍具有惯性影响。本科阶段相对宽松的学习时间和对自学精神的强调与推崇,使得大一法学本科生往往无所适从,甚至无法顺利完成角色的转换。二是法学本科生的人生阅历尚浅,制定明确的学习目标与人生规划的条件尚不具备。大一和大二阶段的法学本科生往往遵从所在法学院系的培养方案,全面学习院系所安排的法学课程。大三时逐渐形成自身的学习倾向性,即学习的兴趣点。相对于短短四年的大学时光,大三时才形成学习倾向,明显滞后,前两年的学习经历在毕业生的回忆中多被调侃为“虚度光阴”。三是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对象,大部分将进入法律实践部门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或其他相关行业,只有少部分学生继续深造进行学术研究。法学实践部门或相关行业是法学本科生的主要就业单位,法学本科生的综合素质对于其就业质量以及人生发展,意义重大。

法学专业化是法学本科教育类型化的必然要求。法学是研究法的科学,法学研究的目的在于探索法的规律。法是法学研究的对象,也是研究目的。关于什么是法,历史上各法学学派的观点各异。马克思主义科学自然法观认为,法是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包括社会发展规律)与自然规律所决定的调整社会关系的应有规则。[1]1法不同于法律,历史上统治阶级的法律是该阶级整体利益的反映,法是反映自然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的客观性法规则,凡是违反自然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所谓法律,都是违法的。[2]因此,法学作为一门研究法规律的科学,有其自身的研究对象与研究任务,属于专业化的社会科学,不能将法学与政治学、历史学、伦理学、经济学等相关学科混为一谈,更不能认为法学是包含以上各门学科的综合学科。法学的专业化要求法学院系在规划培养方案时应当深刻理解法学的专业化要求,力求培养出具有专业化法学知识并能够从事专业化法律工作的专业人才。笔者认为,培养所谓掌握相关学科基本知识的法学通才,是对法学专业性的忽视乃至否定。

法学本科教育的类型化,重在对教学对象学习规律的理解与把握。一方面,法学本科生的学习规律是建设法治国家的社会需求的客观反映。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法学专业发展的社会环境与社会需求,应成为法学院系培养法学本科生的宏观指导思想。法学院系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应具备从事法律实务的基本功,并能够胜任法律实务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满足职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法学院系应将培养务实性法律人才作为首要培养目标,培养符合社会需求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学专业人才,为建设法治国家提供智力与人才支持。本科毕业生是否基本具备实务能力,应成为法学院系培养目标是否实现的重要考核指标。另一方面,应充分尊重并整合当地实际、法学院系师资具体情况以及学生意愿等客观因素,形成实事求是的、有针对性的类型化培养方案。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文化与社会发展存在一定差别,法学院系本科生培养在符合建设法治国家的宏观指导思想下,应切合各地实际。除了少数法学院系着眼于国际化人才的培养,大多数法学院系培养法律人才的目的仍在于服务于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因此,不能忽视当地客观实际而过于拔高培养目标,应当考虑本法学院系的师资力量并充分兼顾学生意愿,制定既符合社会大环境需求又能符合当地实际的、顺应法学本科生学习规律的类型化培养方案。

综上,法学本科教育应具有类型化思维,不应不加区分地、笼统地贯彻法学教学方案,应当在建设法治国家的时代背景下,充分尊重法学本科生的学习规律,根据执业需求、研究需求和综合需求的不同倾向,采取类型化的培养方案,将法学本科教育区分为执业型、研究型与综合型,真正做到因材施教、有的放矢,使每一个法学本科生都能在毕业后找到属于自己的人生定位。

二、执业型法学教育

执业型法学教育是指在法学本科教育类型化思维指导下,旨在培养法学本科生从事法律执业能力的法学教育。其主要特色在于:

一是法律执业能力是法学教育的核心目标。我国已经建立了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以及其他法律职业的人员,应当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法律职业共同体应当具有共同的法律信仰、法律素质与法律语言,进入并成为这一法律共同体的成员,应当具备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因此,执业型法学教育应以学生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核心培养目标,将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核内容与考核能力要求作为法学本科生的培养方案的主要制定依据,合理安排法学课程体系,突出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点考核内容与能力要求,通过大学四年的课程体系设计与能力培养,使学生顺利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学生进入法律职业共同体并开启职业发展道路奠定基础。

二是全部教学资源应当服务于学生法律执业能力的培养。法学教师是培养学生法律执业能力的主要智力资源,法学教师的法律执业素养决定着法学本科生执业型法学教育的成败。因此,执业型法学教育背景下,法学教师首先应当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兼职从事法律事务,具有一定年限的法律实务工作经历。法学是实践性科学,只有法学教师具备实践教学能力,将抽象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有机结合,方能培养出具备法律执业能力的学生。执业型法学教育还需要法学院系健全实践教学资源以提升实践教学能力,法学院系应具有模拟法庭、法律咨询等实训场所,课程体系的设计应向实践能力的培养倾斜,使每一位同学都能亲身参与模拟审判,接待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从而培养学生学以致用的精神与能力。另外,法学院系应与实践部门合作建立校外实践实习基地,签署合作培养协议并建立规章制度,使学生大学四年应有充足学时的校外实习机会。

在校内课程教学体系设计上,执业型法学教育应更多体现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与能力培养。首先,对于需要重点考核的民法、刑法、行政法及诉讼法等课程,应设置多学期、多阶段、多方面的课程体系。例如,民法学应开设民法总则、物权法学、债权法学、婚姻家庭继承法学、人格权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等课程,使学生全面理解民法学每部分的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要点。民法学每部分课程结束后,应进行以案例为主的总体考核,要求学生能够从法律关系、民事权利等角度进行评析,以考核学生将所学知识融会贯通的能力。其次,能力考核方案应适应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要求。可以突破常规的学期末闭卷考核模式,增加考核次数与考核方式,采取知识点的随堂考核、周考核与月考核,简化期末综合考核,增加案例分析考核、限时限字数的法学小论文考核,以提升学生参加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应试能力。除此之外,还可采用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核方式,将学过的课程集中在一起,以历年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真题为主进行限时考核,培养学生应对法学考点的跳跃性思维。再次,法学教师应重视考核后的讲解。不仅要分析考题的正确选项,更应举一反三,将相关考点一并反射,分析学生考题做错的原因,力争避免犯同一或类似错误,以达到做一道题相当于做三至五道题的效果。

执业型法学教育旨在培养学生从事法律实务的综合能力,以每一位学生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教学目标,为学生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奠定执业基础。为此,法学院系可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执业型法学教育的开展,例如,可成立律师学院、法律实务学院等。

三、研究型法学教育

研究型法学教育是指在法学本科教育类型化思维指导下,旨在培养学生法学理论研究探索能力的法学教育。其主要特色有:

一是培养学生法学理论研究的探索能力是全部教学的核心任务。研究型法学教育目标在于培养学生的法律理论及研究兴趣,因此除了讲解法学理论通说,还应介绍其他相关学说,使学生多角度、多层次理解法学理论,学会分析和评价各种学说的优劣,形成对法学理论较为合理的全面认识。适当地引入案例有利于增强学生掌握相关法学理论的兴趣与能力,因而研究型法学教育以法学理论的教学为主,但不应忽视重要内容的案例分析,避免纯粹理论化。法学理论探索能力的培养与提升在法学本科阶段主要表现为使学生能够顺利通过相关学校的法学研究生考试并被顺利录取。法学研究生考试的顺利通过,开启了学生进一步对法学理论的探索历程,扩展了学术领域和知识面,有利于提升学术研究的能力和境界。当然,考取法学研究生,也被认为是优质就业。

二是全部教学资源应服务于研究型法学教育的开展。各法学课程的教材应采用国内最权威教材,同时应为学生提供二至三本其他参考教材,使学生有机会了解不同的法学观点。因此,可考虑引入研究型专题参考教材以扩展学生的知识面。为提升学生法学理论学习兴趣和扩展视野,应设置专门的法学期刊阅览室,供学生参阅法学界研究热点和理论新说;法学教师应就自身的研究领域开展相关学术讲座,向学生介绍学术前沿知识;可以邀请学界知名学者举办学术讲座,签约特聘教授定期为学生授课或举办讲座。除此之外,在尊重学生兴趣和意愿的基础上,针对研究生考试专业的倾向性,需要教师积极引导,针对不同法学子专业研究生考试,有针对性地开展教学与辅导。

研究型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应体现法学子学科特色,考核方式力求具有针对性。法学研究生考试专业通常分为宪法行政法专业、民商法专业、刑法专业、经济法专业、诉讼法专业、法史专业、法理学专业、国际法专业等,法学教育课程设置也应与之相适应。每一门课程的教学应在借鉴近年各知名高校法学研究生考试考点与真题的基础上,制定本课程的教学大纲和教学目标。日常教学应在全面掌握法学基本知识的基础上有重点地关注各高校研究生考试的考点及其考核形式,从而使教学直接与研究生考试关联起来。在考核形式上,可以总结各高校法学研究生考试题型,以名词解释、简答、概念比较、论述、案例分析为主要考核形式。除了学期末的考核,还可采取每章、每周或每月的考核方式。

四、综合型法学教育

综合型法学教育是在法学本科教育类型化思维指导下,法学教学采取以某种教育模式为主,其他教育模式为辅的教学培养模式。其主要特色是:

一是综合型法学教育是法学教育类型化思维指导下的一种教育模式,不是大杂烩式的通识教育。不加区分的法学本科通识教育,迟早会退出历史舞台。目前的法学本科教育,由于课程安排过满,学生每天从早到晚全是上课时间,几乎没有时间自学。学生认为所有的法学课程都是重要的且是必须掌握的,对所有开设课程的关注度均相同,因为任何课程的不及格,都将影响奖学金以及评优评先。笔者认为,综合型法学教育应当是有侧重点的法学教育模式,即应以某一种法学教育为主,同时兼顾其他法学教育。但是,不可以企业、公务员就业教育为主。这违背了法学教育的专业性,不应提倡。

二是综合型法学教育符合实事求是、因材施教的教学理念。综合型法学教育是在法学本科教育的类型化思维指导下的教育模式,在建设法治国家的宏大背景下,尊重不同学生的个人意愿、学习兴趣并结合所在法学院系的师资条件,形成的有所区分、有所侧重的教育思维。因材施教的前提是必须尊重学生,尤其是大一法学本科生,对于法学的理解犹如一张白纸,教师的正确引导对于学生学习兴趣的激发、逐渐定型乃至毕业后的人生定位,影响甚巨。如果教师是具有丰富执业经历的兼职律师,在课堂教学中讲授相关案件的办理过程,对学生从事法律实务兴趣的激发作用就十分明显,有可能激励一部分学生明确从事执业律师的学习目标;如果教师是一位法学博士毕业、具有深厚学识的青年才俊,上课中广泛引经据典,介绍百家学说,学生则可能由崇拜、欣赏到立志从事法学研究,从而走上法学研究的道路。因此,尊重学生并合理引导、因材施教,是类型化思维指导下的综合型法学教育理念。

五、建议

上述三种在类型化思维指导下的法学教育,各具特色。执业型法学教育在于培养法学本科生的法律执业能力,为本科生毕业后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开启法律实务执业历程奠定基础。研究型法学教育在于培养学生研究法学理论的能力,为法学本科生顺利通过法学研究生考试并开展进一步理论研究奠定基础。综合型法学教育在尊重学生与教师合理引导的基础上,采取某一种法学教育为主,其他法学教育为辅的教育模式,符合因材施教的教学理念。笔者认为,法学本科教育模式以执业型为主的综合型法学教育为优,以执业型法学教育次之,研究型法学教育不应过于提倡。执业型法学教育顺应了法学教育服务社会实践的客观需求,应当提倡,但单纯的执业型法学教育会阻碍甚至扼杀部分对于学术理论感兴趣的学生的进一步发展,与尊重学生理念有一定差距。以执业型为主的综合型法学教育,既顺应了法学教育满足社会需求的目标,又兼顾学生个性的充分发展,应该成为大多数法学院系首选的教育模式。

[1] 刘士国.科学的自然法观与民法解释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

[2] 李学成.马克思主义自然法观述评:兼论马克思主义自然法观的继承与发展[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4(2):14-20.

1006-2920(2017)05-0055-04

10.13892/j.cnki.cn41-1093/i.2017.05.009

陈慧,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法学院助教(郑州 450046);李学成,法学博士,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法学院讲师(郑州 450046),复旦大学医事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上海 200433)。

2015年河南省软科学重点项目“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法治环境的优化策略与评价机制研究”(152400410178)。

(责任编辑孟俊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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