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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养老可持续发展的多重困境及其突破

2017-03-10张世青王文娟

理论界 2017年10期
关键词:老龄化养老老年人

张世青 王文娟

互助养老可持续发展的多重困境及其突破

张世青 王文娟

互助养老作为一种新型的养老形态,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一定范围内解决陷入养老困境的老年人的养老问题。但是互助养老能否实现可持续性的发展,既受到老年人自身的健康状况的制约,还面临着中国社会是低信任度的社会、中国人疏于关心他者的惯习以及老年人社会参与程度较低等困境的影响。为解决互助养老所遭遇的“瓶颈”问题,可从以下方面加以突破:首先,从政府层面,要积极培养老年人的公共精神,使其具有介入互助养老的能动意识;其次,从社会层面,以重建老年人的社会关系网络为基础,积极培育和发展互助养老组织;再次,从个人层面,老年人自身应树立积极参与老龄化社会建设的责任意识并付诸实践。

互助养老;信任;互惠;社会资本

一、问题的提出

自1999年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以来,老年人的养老问题遂成为国家、社会、家庭及老年个人持续关注一个焦点话题。关于养老方式的选择问题,学界提出可以借鉴和推广传统社会中的互助养老这一模式,目的是依靠老年人的自身力量促进养老问题的自我解决。事实表明,当前有些地方也在积极号召或实施互助养老,而且有些独居或空巢的老年人自发成立互助养老协会,协会会员之间开展互助养老。互助养老一般是指:“生发于民间,是老年人们自主选择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产物,是老年人基于友爱互助、相互信任的基本原则,在基层社区实现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1〕互助养老的内容主要包括:人力、钱财领域的支持;精神情感、心理慰藉方面的支持;门路、信息等社会关系网络方面的支持。〔2〕关于互助养老的意义,有学者提出互助养老将弥补养老资源的不足,〔3〕有助于全面促进养老问题的解决,并且支撑与补充了农村制度化的养老保障体系,也能够提升农村老年人的福利水平。〔4〕应当承认,学界意识到了互助养老的优势所在,如互助养老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一定范围内解决陷入养老困境的老年人的养老问题,但既有研究忽略了当下我国互助养老面临的若干挑战,抑或忽视了发展互助养老所需要的支撑条件。笔者认为,如果不能有效地化解互助养老所面临的挑战,那么互助养老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将难以为继,互助养老的积极价值也只能成为理论上的可能性,而不能真正地转化为切实的社会效益。基于此,本文一方面将从中国社会文化的惯习入手,分析互助养老所面临的若干困境,另一方面将阐述互助养老可持续发展所需要的基础性条件。

二、互助养老面临的多重困境

毫无疑问,互助养老对解决养老问题能够提供外部支持,尤其能够缓解空巢老年人、留守老年人、失独老年人等处于养老弱势地位的老年人的养老压力。但是不可否认,互助养老能否真正发生,也面临着一些挑战。显而易见,那些因自身原因如身体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老年人以及家务事繁多的老年人,难以向其他老年人提供助老行为。更重要的是,中国的文化传统及现阶段的社会发展事实也型塑着老年人疏于关注他者的心理。

首先,互助养老面临着中国人疏于关心他者的惯习困境。孟子曾提出中国人是以血缘关系为根基而形成“差等之爱”,即与自己血缘关系或拟血缘关系越近者,对其的情感、金钱、物质等付出就愈多;反之,付出就愈少,甚至没有任何付出。有学者把这种根据血缘关系远近来确定人际关系的社会称为伦理社会。实言之,伦理社会中的“伦”是以亲人、熟人为原点,强调关系和人情的重要性。此正如梁漱溟先生所言:“伦者,伦偶,正指人们彼此之相与。相与之间,关系遂生。家人父子,是其天然基本关系,故伦理首重家庭。父母总是最先有的,再则有兄弟姊妹。既长,则有夫妇,有子女,而宗族戚党即由此而生。”〔5〕同时,梁漱溟又把师徒关系、商业伙伴关系、乡邻朋友关系等皆定性为伦理关系。在这张以伦理关系为纽带编织的网络中,每一个体对于其周围的个体或组织,均负有相应的义务;同理,周围与其有伦理关系之人,也对其担负相应的责任。这种互相规训的伦理责任就驱使每个个体参与解决与他有伦常关系之人的日常生活之需。同时,对那些与己没有伦常关系者,则是社会中的“他者”。对“他者”,则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冷漠或无视态度。

当下,虽然农村社会还存在着以血缘、地缘为基础建立的社会关系网络,但是随着农村人口的外流,熟人关系网络的规模也在缩小,并且随着效率至上、金钱至上的价值观对农村的冲击以及功利主义理念大行其道,经济理性的算计以及他人是否对己有无利用价值遂成为人们考量是否帮助他人的重要出发点。这就预示着,如果没有外力的推动和人们互助理念的养成,那么互助养老在农村的发展就将举步维艰。不单单农村难以推行互助养老,城市面临的互助养老压力更为明显、严重。一如所知,城市主要是由陌生人组成,陌生人之间本身就缺乏血缘伦常关系,助他行为的产生受到自身的经济能力状况、利他主义的有无或强弱等因素的制约,而很难靠伦理责任约束人与人之间产生互助行为。此外,随着单位制度的逐渐解体,人们由计划时期的单位人转为了市场经济时期的社区人、社会人。这一变化体现在居住空间方面乃是:人们从计划时期的共住同一单位大院转向了由不同职业、行业、地域等所组成的陌生人的社区。事实表明,由同一单位人所形成的邻里关系有着较多的社会互动,互助行为也时常发生。然而,在目前大多数社区之中,虽然在地域上共同居住一个小区,但邻里之间的交往行为并不内嵌着伦理情怀,有的社区居民甚至根本没有社会互动,除非他们面临着共同的公共问题时,才有可能为了实现群体利益的最大化而积极介入公共事务,否则,就难以有群体性的公共行为。这种不关心社区事务以及他者的处事态度显然制约着互助养老行为的发生。

其次,互助养老面临着中国社会是低信任度社会的困境。事实表明,自古至今,中国的互助养老行为基本上大都发生在熟人之间。此处的熟人网络主要包括在家族成员、同事、邻里、同一村庄或社区等小共同体范围之内。如传统社会中的义庄,主要解决的是族内鳏、寡、孤、贫、残等弱势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当前老年人的抱团养老也主要发生在同事之间、同乡之间。家族成员内部或同事等熟人之间之所以能够发生互助养老,除了双方都有对养老的共同需求外,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彼此间有着较高程度的信任。显而易见,只有老年人之间互相信任对方,他们才能进行交流与合作,他们才能把自己的日常生活需要、精神慰藉等需要寄托予对方;反之,当双方不存在基本的信任时,根本不会发生互助养老。试想一下,假如一个老年人对另一个老年人不信任或存在较低信任时,他能在关键时候寻求他的帮助吗?他能把他家的房门钥匙交给他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此,互助养老发生的一个重要前提和基础是老人之间存在着较高的信任。

遗憾的是,中国人之间的信任度并不高,或者说中国社会是一个信任度较低的社会。退一步讲,如果说中国有较高的信任的话,也主要出现在由血缘关系、姻缘关系所组成的家庭当中。此正如福山所论:“华人社会一切以家庭为大,对于家庭以外的任何组织认同感都很低;由于各个家庭间的竞争性很强,因此,整个社会内部反映出来的是缺乏一般的信任,而家族或血亲关系之外的群体活动,也绝少见到合作无间的情况。”〔6〕不可忽略的是,在经济理性对人际关系、家庭关系的严重侵袭下,熟人间的关系也不再如往昔般“含情脉脉”,比如传销等非法行为以及商业保险、保健品等昂贵商品大都是先从与自己具有亲密关系的人当中推销,这种带有“杀熟”性质的经济利益行为破坏或侵蚀着已不牢固的私人关系。毫不客气地说,当下中国人对陌生人的信任度非常之低,甚至基本没有任何信任可言。因而“防人之心不可无”更成为当下人们处理与陌生人之间的关系时所信奉的箴言。显然,这种较低的社会信任度无疑制约着互助养老行为的生产与再生产。

再次,互助养老面临着老年人社会参与程度较低的困境。通常认为,“社会参与是指参与者在社会互动过程中,通过对各种角色的扮演和介入,在社会层面上实现资源共享,满足自身需要并因应社会期待”。〔7〕强调老年人的社会参与,意在重视和发挥老年人在家庭、社会、国家中的价值,而不是把老年人视为家庭或社会的负担。从这个角度讲,谋求老年人的社会参与契合了积极老龄化的理念。积极老龄化理念倡导老年人要“不断参与社会、经济、文化和公民事务,不仅仅指身体的活动能力或参加体力劳动的能力。从工作岗位上退休的老年人和那些患病或残疾老人仍能对其家庭、地位相同的人、社区和国家作出积极的贡献”。〔8〕研究表明,老年人的社会参与能够合理利用老年人的人力资源优势,一方面有助于实现老年人的自身价值,另一方面又可缓解社会中的人才资源结构不完善的问题;〔9〕同时,老年人的社会参与也有助于老年人减少孤独感和实现精神寄托,从而促进身心健康。〔10〕

然而,实证调查表明,中国老年人的社会参与程度并不高。如李宗华、高功敬对济南市2999名老年人的调查显示:没有参加过社区活动的老年人有1632人,占样本总数的54.4%;从对社区公共事务的关注与参与状况看,持“从没留意,与我无关”者有1401人;“听说过,但没参与”者有847人;“经常留意,参与较少”者有490人;而“非常关注并积极参与”者仅261人。〔11〕再如杜鹏等人利用2014年中国老年社会追踪调查数据研究发现,在受调查的11511名60岁及其以上的老年人当中,有20.33%的老年人在过去三个月内参加过公益活动,5.83%的老年人曾经参加过但现在退出了,高达73.84%的老年人从未参加过。〔12〕造成老年人社会参与程度较低的原因与其自身的健康状况、家庭事务的繁多、社会参与意识的淡薄以及社会参与的机会与条件等诸因素直接相关。一如所知,老有所养目标的实现,不单单是老年人及其家庭的问题,而是全社会共同面临的一大公共问题。因而这就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各种资源予以应对。显然,较低的老年人社会参与度势必影响老年人所拥有资源的发挥和利用,并且对互助养老的长远发展极为不利,因为互助养老要求的是老年人要运用自身的身体健康优势、资源优势等服务于其他老年人。

实言之,互助养老的可持续发展不仅面临着上述困境,而且在互助养老中,假如老年照顾者或照顾对象出现疾病发作、跌倒扭伤等一些意外事件时,双方是否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显然,对于这样问题的责任承担若无明确划定,也势必影响互助养老的长远发展。

三、互助养老可持续发展的路径选择

据上所述,如果政府或社会要积极推进互助养老这一模式,必须克服其面临的上述困境,解决之道可尝试从政府、社会及老年人等三方面着手。

一是从政府层面,要积极培养老年人的公共精神,使其具有介入互助养老的能动意识。实践证明,互助养老行为的产生,需要参与者具有奉献精神和利他主义精神做支撑。而这正是公共精神的本质体现。从社会意义上而言,公共精神既包括公民个体在公共领域不对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进行侵犯和干预,还包括“公民在特定情境中的互助责任”,因为“没有这些责任,社会就会陷入以邻为壑的冷漠和人人自危的脆弱当中”。〔13〕由此可见,公共精神更多地意味着人与人之间的一种责任,当然这种责任并非法律契约责任,而是一种靠自觉、自发或需要而生成的社会责任。遗憾的是,长期以来,中国人的公共精神一直处于较低程度的发展状态。梁启超先生曾对中国人的“公德”状况做过如下概说:“我国民所最缺者,公德其一端也。……吾中国道德之发达,不可谓不早,虽然,偏于私德,而公德殆阙如。”〔14〕林语堂先生在其《吾国与吾民》一书中也认为:“‘公共精神’为一新名词,‘公共意识’一词亦然,‘社会服务’一词亦然,中国原来没有这种东西。”〔15〕当下,随着国人公民意识的觉醒,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关注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教育、养老等社会问题。互助养老就是一部分老年人关注自我养老问题的产物。但是鉴于中国仍未跳出差序格局式的社会结构,血缘、地缘等关系仍在强有力地影响着人与人之间的情感远近和信任程度。这就导致互助养老主要发生在那些拥有血缘、亲缘、地缘、业缘等强关系的老年人之间,即互助养老仍然呈现着较强的封闭性和排他性。

故而为扩大互助养老的覆盖范围和确保互助养老的可持续发展,互助养老的价值支撑基础须以公共精神作为依托,为此才有可能确保互助养老由熟人群体向陌生人群体扩展。换言之,互助养老的可持续发展,既需要老年人树立利他、助他的价值理念,也需要政府采取相应的手段培育老年人的公共精神。简言之,政府可采取如下方面的具体发展策略:首先,在街道居委会、社区层面积极宣传老年人的价值,使老年人认识到自己仍然具有帮助他人的能力,这是激励老年人社会参与的第一步;其次,在街道或社区开辟老年活动场所,使老年人在迈出家门后,有一个娱乐活动场所;再次,培育和发展不同类型的老年人团体组织或帮扶小组,并动员有志愿精神的尤其是中低龄的老年人的加入;此外,协助老年人结成帮扶、照料对子,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有养老需求者提供上门服务。

二是从社会层面,以重建老年人的社会关系网络为基础,积极培育和发展互助养老组织。老年人在退休之后就由先前的“单位人”转变成了社区人或社会人,他们先前的业缘关系网络就趋于中断或松弛。这一变化将导致老年人的社会关系网络发生萎缩,进而影响到老年人的交往范围。这就意味着,当老年人遭遇生活困难、家庭变故等不利事件时,他们的求助对象将由原先的工作单位转向其户籍所在的街道和社区。因而为防止老年人社会关系网络的中断,老年人除了要与曾经的单位同事保持互动外,还需要与其所居住的社区的其他老年人建立相应的关系网络。因为只有老年人之间形成了强关系网络,彼此间才能产生足够的信任,互助养老才有发生的可能。

显然,我们不能仅仅满足一次性的互助养老,而应当追求可持续性的互助养老。这一目标的实现,离不开互助养老组织的建立与壮大。事实表明,散兵游勇式的养老方式不具有可持续性,只能起到应急式、突发式的养老救济作用,而只有建立了互助养老组织,才能更好地发挥每位老年人的独特优势,才能进行规范化、系统化的互助养老,才能动员更多的老年人加入互助养老组织。养老互助组织作为一种志愿性的民间组织,既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在政策方面予以保障,也需要老年人及其家人给予理解和支持。如中国香港地区为解决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成立了安老事务委员会,并把老年人分为高龄、中龄和低龄三组,同时鼓励中低龄老年人加入社区义工组织,他们会定期探访、关心独居的高龄老年人,有的义工还带上家人前去老年人家中做精神慰藉、家务等服务。互助养老组织欲发展壮大,就需要在社区和整个社会层面积极培育社会资本。布尔迪尔认为,社会资本是“实际的或潜在的资源的集合体,那些资源是同对某种持久的网络的占有密不可分的。这一网络是大家共同熟悉的,得到公认的,而且是一种体制化的关系网络,换句话说,这一网络是同某团体的会员制相联系的,它从集体性拥有资本的角度为每个会员提供支持,提供为他们赢得声望的‘凭证’”。〔16〕普特南也认为,社会资本包含的最主要的内容就是社会信任、互惠规范以及公民参与网络,它们可以通过促进合作行动而提高社会效率。〔17〕社区作为地域共同体,具有凝聚社区居民向心力的天然优势。因而政府可通过社区文化建设以及在全社会弘扬诚信、利他、互助、互惠等精神,从而提升社会资本。

三是从个人层面,老年人自身应树立积极参与老龄化社会建设的责任意识和自主意识,同时并付诸实践。为应对人口快速老龄化带来的养老压力,国家一方面通过提高养老金水平的方式,以提升老年人自我养老的经济能力,同时提出要依靠社区、养老机构、家庭等主体实现老有所养的目标。诚然,通过多管齐下的方式能够整合多方的养老资源,但此举忽略了老年人也应当承担起一定的建设老龄化社会的责任。汉斯·兰克认为:“责任是按照对一种行为或其结果的预期而追溯原因的关系系统。”〔18〕汉斯·兰克并将责任区分了四个维度:对行为及其后果的责任、任务与角色赋予的责任、普遍的道义责任、法律责任。具体到老年人参与老龄化社会建设方面的责任,更多地体现在任务与角色赋予的责任及普遍的道义责任方面。因为即便老年人退出劳动力市场后,其与生俱来的“社会人”角色并没有变化,他们仍然以不同的方式参与着社会建设。

老年人所担负的老龄化社会建设责任若实现“生根发芽”,可从如下方面进行努力:首先,老年人需要摒弃“我是老年人,我是养老服务的接受者而非养老服务的供给者”的角色认知,而应认识到自己只是从年龄上进入了老年阶段,但自身的技能特长、人生阅历、资源优势等仍大有用武之地。其次,老年人需要树立共生、发展的命运共同体理念。即在应对养老问题时,每一位老年人都要意识到自己与其他老年人同样具有要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的晚年生活目标。再次,更重要的是,老年人应积极践行积极老龄化所倡导的积极参与社会建设的“行动者”理念。为实现老有所养的目标及确保老年人能有较高的生活质量,传统的养老理念是把老年人视作养老服务的被动接受者,即老年人主要作为受助的一方接纳来自政府及社会所提供的养老服务;而积极老龄化提倡的是老年人要有积极、主动参与建设老龄化社会的意愿和行为,以期实现“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互惠式养老目标。积极老龄化提出“为了提高其(老年人)生活质量,使健康、参与和保障的机会尽可能获得最佳机会的过程。……它让人们认识到自己在一生中体力、社会以及精神方面的潜能,并按照自己的需求、愿望和能力参与社会,而且当他们需要帮助时能获得充分的保护、保障和照料”。〔19〕可见,积极老龄化是把老年人视为社会的宝贵财富,亦能对他人和社会作出贡献,而不是家庭、社会的发展累赘。基于此,老年人就不应自我否定,而应积极投入家庭发展、社会建设之中,参与互助养老即为一重要方式。

应当指出的是,培育老年人的公共精神、重建老年人的社会关系网络以及提高老年人的社会参与程度均非一朝一夕之力就能完成的。这就昭示着互助养老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并不顺畅。尽管如此,政府、社会、老年人还应努力创造各种便利条件,以促进互助养老这一养老方式能够获得最大程度的发展。当然,互助养老不是代替家庭养老、社会养老和政府养老。显而意见,养老问题的有效解决,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尤其需要政府承担“社会契约型的养老责任”。〔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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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严 瑾

Multiple Dilemmas and Breakthroughs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of MutualAid forthe Aged

Zhang Shiqing,Wang Wenjuan

As a new form of providing for the aged, mutual aid for the aged can solve the plight of the elderly within a certain range of pension problems to a certain extent.However,whether the mutual aid for the aged can b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is constrained by the elderly’s health status.At the same time,Chinese society is society with a low trust,Chinese has a habit of not taking care of the strangers and the degree of social participation of the elderly is low.The three factors all affect the development of mutual aid for the aged.In order to solve the “bottleneck” problems of mutual aid for the aged,we can take steps as followings:Firstly,the government should actively cultivate the public spirit of the elderly,so that they have the initiative consciousness of intervening in mutual aid for the aged.Secondly, based on the reconstruction of the social network of the elderly,the mutual aid organizations for the aged should be actively cultivated and developed.Thirdly, the elderly should actively participate in the construction of an aging society and set up the sense of responsibility.

mutualaid for the aged,trust,reciprocity,social capital

C91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547(2017) 10-0027-06

本文系山东省社科规划项目“农村贫困老年人养老社会支持机制研究”(编号:17CSHJ06)的阶段性成果、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人文社会科学项目“城市贫困家庭社会救助服务供给研究”(16-ZZ-GL-18)的阶段性成果

张世青,济南大学政法学院讲师,博士;王文娟,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博士研究生,山东凯文科技职业学院思政教研室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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