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礼法对当代社会的影响
2017-03-10
一、中国古代的礼与法
“礼”是指社会人生各方面的典章制度和行为规范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在儒家思想体系中,另一个经常与“礼”相提并论的范畴则是“乐”,形成“礼乐文化”。儒家所倡导的“礼乐文化”既是一种社会政治理想,也是一项伦理道德原则与规范。礼乐文化的特征就是用礼乐展现和处理人际关系,进行社会调节和管理.其终极目标就是为了通过引导社会各个阶层按照“礼乐”的规范和原则来处理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从而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形成一种良好的稳定的社会秩序,达到建立和谐融洽的社会人际关系的目的。
法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出现的,为统治阶级服务而管理国家和社会,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强制规范。法的时代基本特点是“法盛礼衰”,以礼崩乐坏和法的兴起为表征。时间跨度上从奴隶制的瓦解到秦朝的灭亡。此时期最明显的特征是成文法的颁布。战国时期,各新兴地主阶级政权纷纷变法图强,建立了封建的政治体制和法治秩序。最为典型的是,秦通过变法强大起来,统一了六国。但秦任法而治,过于严苛的法律与刑罚也使曾经的强秦最终走上了覆亡之路。
二、中国古代礼法趋向融合
自管仲学派形成起,礼法间的调和之戏就开始上演。及至荀子提出“隆礼重法”“引法入礼”的思想,使礼法之争得以呈融合之势,其将“礼法合一”的观念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汉武帝时,由董仲舒改造,运用儒家学说结合其他思想,使礼法政策得以实施。汉代“《春秋》决狱”的盛行,将儒家经义不断应用于法律实践,奠定了礼法融合的基础。此后引礼入律、以经注律的趋势继续发展,儒家礼断渗透到法律中来。到唐代,统治者将德礼和刑罚相结合,形成了系统而完整的德主刑辅、礼法相融的思想体系。纵观中国古代历史,总体上看礼与法相融的时期居多,而礼法融合的较好的朝代往往也统治时间较长。这充分说明礼与法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缺一不可。
礼法结合是礼崩乐坏之后,战国时期百家争鸣和先秦政治法律思想发展的产物。法家的法治过于激进,不符合当时人们的普遍社会心理。法家倡导的社会变革虽有政权的支持,但多遭社会各阶层的抵制。儒家在礼崩乐坏之后,提倡用体现传统道德伦理观念的礼来维护社会稳定。儒法两家的思想最后趋向融合,促成了礼法结合社会控制模式的形成,一直发展延续下来。
三、礼法合一对当今的影响
(一)古代礼法观对新时代中国和谐社会建设有促进作用
古代礼法观中的伦理道德,是社会政治、经济以及人们日常生活和人际交往的指南。其中能指导人们正确行为的一些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我们将其继承和发展,就能使得人民的素质和修养得到大幅提升。当代中国要充分重视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设,充分借鉴古代礼法观中的优良做法,将美好的德行以及良好的法令加以传扬和施行,使得人们之间伦理秩序得以较好维持。在现代法治社会,可以在法的内容制定上吸收传统礼法中符合仁的精神的要素,在法的实施执行中加入更多顺乎人性的做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调节社会矛盾,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古代礼法观对新时代中国法治的发展有推进作用
当下中国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必须寻找和创造法治实现的有效举措。故而法治的实现不能抛弃古代礼法观中所包含的优秀法律文化。
德主刑辅是我国古代基本的治国方略。儒家治国理政思想既强调“以德治国”,又不排斥“法治”,主张“礼法合治”“德主刑辅”。孔子说过,“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他认为,法律和刑罚并不能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秩序,人们的道德面貌在维护社会秩序中有着更根本的作用。如果不重视道德教化,一味依靠刑罚等强制手段制服违反法律的人,人们就不会认为违反法律是可耻的,就不可能在内心形成一道防御犯罪的堤防,而只是力求逃避法律的惩罚,想方设法钻法律的空子,甚至陷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人类的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就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中国古代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思想为我们今天采用德法并治之治国模式提供了一种可行性的历史考证。
(三)古代礼法观启发我们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执政基本方式落实好,把法治中国建设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是要准确把握法治与德治的辩证关系。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撑,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治和德治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任何法律都有一定的道德属性。社会主义法治要成为良法善治,自然也要具有道德属性。道德为法治创造良好人文环境。法律和道德可以相互转化。一些道德规范“流动”到法律规范之中,这是道德转化为法律;一些法律规范“流动”到道德规范之中,这是法律转化为道德。这说明法律和道德之间没有一成不变的分界线,其双向“流动”的目的是为了与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
二是要坚持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这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治国理政规律的深刻把握。法治与德治就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不可偏废,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需要法治和德治两手抓。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是对古今中外治国经验的深刻总结。我国既有久远的法制传统,又有厚重的道德传承。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觉悟,用道德的引导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和调节社会关系。
我们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发挥好法律的规范作用,必须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要注意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使法律法规更多体现道德理念和人文关怀,使道德有可靠的制度支撑和刚性约束,更好地用法律的权威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以法律的强制力来强化道德作用,以法治的力量推动全社会道德素质提升。
我们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发挥好道德的教化作用,必须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再多再好的法律,必须转化为人们内心自觉才能真正为人们所遵行。没有道德滋养,法治文化就缺乏源头活水,法律实施就缺乏坚实的社会基础。只有坚持以道德为滋养,法治才有坚实的社会基础和广阔的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