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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康德“实践的自由即意志自由”

2017-03-10刘永金

淮南师范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康德意志理性

刘永金

(燕山大学 文法学院,河北 秦皇岛 066004)

试论康德“实践的自由即意志自由”

刘永金

(燕山大学 文法学院,河北 秦皇岛 066004)

康德批判哲学的真正出发点是对自由问题的思考,他在对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的批判过程中所得出的“意志自由”,是他整个自由概念及理论的本质与核心。现从“意志自由只能从实践的根据来证明”以及“自由概念成为实践理性的拱顶石”这两个角度,突出实践同意志自由不可分离、趋于统一的关系,进而论述“实践的自由即意志自由”思想。

康德;实践理性;意志自由

伊曼努尔·康德在德国古典哲学的历史中是一位里程碑式的人物,尤其是关于自由问题的相关探讨,对今后马克思思考自由的思维方式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启示作用。他认为在实践中居于首位的只能是自由,换言之,纯粹实践理性批判是一般实践理性中最纯粹的部分,它仅仅包含道德,所谓道德就是最纯粹不掺杂一丝杂质的实践理性,它的根基就是纯粹的意志自由或自由意志。纯粹形式的意志法则可以通过对实践理性的具体分析得出来,人都有欲望有欲求,这是本能且包含着感性的色彩,在这之中最顶级的便是意志法则,又叫做普遍的道德律。“道德律使人认识到人在实践中事实上是自由的,并反过来确定人的自由是道德律的‘存在理由’,这样一来,自由就由于存在着道德律这一事实而不再仅仅是《纯粹理性批判》中所设想的那种可能的‘先验自由’,而成为了具有客观实在性的‘实践的自由’即‘意志自由’了。”①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2页。

一、意志自由只能从实践的根据来证明②[美]保罗·盖耶尔:《康德》,宫睿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229页。

由于确实没有相关的经验作为依据,故形成了两种互相对立的理论,康德称这种理性的辩证法为“二律背反”。理性的“二律背反”中的第三组至关重要,即“正题:世界上有出自自由的原因;反题:没有自由,一切都是必然的”③张志伟:《西方哲学史》(第2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405页。,因为它关涉一个层次关系,即理论理性同实践理性之间有所区分并提升融合的可能途径。

世界在广延上是无限的与世界在广延上是有限的这种相互矛盾的观点是不能够都为真的观点,因为两者都是针对世界的广延问题所做出的截然相反的观点。与此相反,存在着这样一种因果性,它不是依照自然的法则这一命题和世界上的每件事物的发生都是依照自然法则这一命题都为真,因为后面这个命题是已经呈现出来的事物,也可以叫显象的世界,而前面的那个命题并不需要那么理解,而是可以理解为物自体的世界。先验观念论在显象与物自体之间的区分,使得自由的因果性得以可能。康德认为,我需要能够将一个自由行为看作是它本身不是由时间在先的原因决定的,只是为了“使世界的开端可以理解”,换言之,即是从所有后面的后果都会“作为单纯的自然法则的结果”从中导出的创世的初始行为。④同②,第226页。“我们现在也被允许在世界的进程中间让种种不同的序列在因果性上自行开始,并赋予这些序列的实体以从自由出发行动的能力”。①Paul Guyer and Allen W Wood.Critique of Pure Reason.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p. 448.

先验观念论使意志自由得以成为可能,但并没有说什么使自由成为现实。他坚持认为先验观念论本身并没有使意志自由成为现实的可能性,只是单单论述的是逻辑上的可能性,也即形成一个它的不矛盾的概念的可能性。因为意志自由的存在是不能被经验所证明的,因为经验的本质是决定论的,它不能从理论的概念中得到先天的证明,显然,意志自由的实在性的任何证明必须完全发生在理论的领域之外。这便意味着,意志自由只能从实践的根据来证明。

二、“自由”概念成为实践理性的“拱顶石”②邓晓芒:《康德哲学讲演录》,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75页。

自由问题自始至终都是人们关注的重大问题,无论人们是否承认,它始终在那里,既不能被证实,却又永远无法被推翻。如若我们单纯地思考、认识自由,那么这确实毫无用处。相反,当把它置于实践理性批判之中,便得到意想不到的效果。我们不再是单纯地思考自由,而是用自身的行动或者说是在实践理性的活动中来对它加以证明或证实。自由的实在性就是实践的实在性,当把它放在实践的领域之中时,自由就被完善地表现出来了。

就像康德所说,“自由”概念通过实践理性这样一种解释、一种实在性,就成为了两大批判之间的一个“拱顶石”。“所以道德律仅仅表达了纯粹实践理性的自律,亦即自由的自律,而这种自律本身是一切准则的形式条件,只有在这条件之下一切准则才能与最高的实践法则相一致”。意志自律即是自由或者意志的自由只能作为自律。康德声称道德是无法避免的,人们不能逃避他们应该去做的事情。由此,康德认为道德的本质就是绝对命令。他进行了两个论证:

论证A:前提一,如果我们是拥有自由意识的存在者,那么绝对命令就毫无例外地适用于我们;前提二:我们是拥有自由意志的存在者,由此得出结论,即绝对命令就毫无例外地适用于我们。这无疑是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肯定前件式,由前提所推出的结论具有合理性与可信度。论证B:前提一:如果我们是拥有自由意志的存在者,那么我们就具有实践理性;前提二:如果我们有实践理性,那么我们就是理性存在者;前提三:如果我们是理性存在者,那么绝对命令对于我们来说就是可能的;前提四:如果绝对命令对于我们来说是可能的,那么它就会毫无例外地适用于我们,结论为:如果我们是拥有自由意志的存在者,那么绝对命令就会毫无例外地适用于我们。这是运用连锁三段论的规则所进行的论证,即最后所得到的是最开始的词项和最后一个词项构成的总结论,是一种特殊的复合三段论。同样是德国著名的逻辑学家、哲学家莱布尼茨,在其论证“人类的灵魂是否不生不灭”问题时,就采用的连锁式三段论。

三、客观实在性的“实践的自由”成为“意志自由”

康德始终坚持用道德的标准来检验我们自身的准则。他认为,人们在任何时候都会发现,无论偏好在这中间会说什么,他们的理性却仍然坚定不移地和自我强制地把采取一个行动时意志的准则保持在纯粹意志上,亦即保持在自己身上,因为它把自己看作是先天地实践的。康德的道德哲学以三种方式围绕着自由意志。第一,我们处于无法逃避的道德义务或绝对命令之下,因为这内在于“我们是自由的”之中;第二,道德的本质在于我们的意志活动要遵照道德的要求;第三,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这种要求在于我们尊重个人的自由。换言之,道德适用于我们,是因为我们有意志,道德指引我们的意志去尊重这种意志。这种意志是道德正当的前提、承载者、接受者。它是道德正当性的前提、接受者,就因为它是道德的承载者或主体,这是因为我们想要道德在要求和给予两方面都适用于我们。

实践的法则必定具有普遍必然性,故对一切有理性的存在者产生有效的客观法则。实践的法则无法从经验中得出,因而建立在经验基础之上的实践法则或原则,不过是个人的幸福原则而已,不具有普遍必然性。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必须把他的准则或原则的思想,根据形式而不是根据经验质料去决定其意志的原理。简言之,理性遵循自己为自己确立的法则,以理性自身的纯粹形式作为自己法则的意志,即意志自由或自由意志。在思辨理性领域,意志自由在实践理性中具有积极意义。通过与道德法则相互呼应,便可确定意志自由的客观实在性意义,即意志所具有的独立于自然因果性具有自律性的理性实践能力。由于它的存在,其它的理念,如上帝与灵魂不朽也获得了存在的依据与理由。

纯粹实践理性的意志行为本身就具有一种作用于对象的实在性。我依照已经策划好了的对象的观念来策划我的行为,实践我的行为。这个策划如果是纯粹实践理性的话,那么它是根据意志本身的规律来策划的。我们终将发现,自己本来是有这样一个纯粹实践理性的,这种实践理性的能力不需要批判,不需要考察它何以可能,它直接就在人的心中,这是可以直接确定的。

余论

康德通过对现象和物自体的划分,从而将自由与必然分属了两个不同的领域,从实践理性的角度赋予了自由以积极的意义。康德对自由问题的相关探讨,是解决形而上学的出路所在。但其局限性亦是我们所不能忽视的。虽说自由的凸显得益于现象与物自体的区分,但也在现象与物自体之间画上了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在思辨理性中,自由是先天的自由,它是理性替自己创造出来的一个“自发的理念”。康德触及到了现实中的自由问题,却没有真正解决人的自由问题。尽管他的自由理论存在一定局限性,但对马克思产生了重要的启示作用,即是开启了一条从主体与客体的统一中去思考自由的思维方式。

Kant's"freedom of practice is freedom of will"

LIU Yongjin

The real starting point of Kant's philosophy is the reflection on the problem of freedom,in his criticism of theoretical rationality and practical rationality in the"free will"is the essence and core of his whole theory and the concept of freedom.From"free will only prove"from the practice,according to the concept of freedom has become the keystone of practical reason these two angles,the prominent practice will agree that the relationship cannot be separated,the unity of freedom,and then discusses"freedom of practice is freedom of will".

Kant;practical rationality;freedom of will

B516.31

A

1009-9530(2017)02-0021-03

2017-02-05

刘永金(1991-),男,燕山大学文法学院哲学专业2016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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