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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与罗尔斯国际正义观论证法的异同

2017-03-09刘钰婧

邯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7年2期
关键词:哈氏哈贝马斯罗尔斯

赵 爽 刘钰婧

(河北工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 300401)

哈贝马斯与罗尔斯国际正义观论证法的异同

赵 爽 刘钰婧

(河北工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 300401)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际政治哲学思想的研究如日中天,哈贝马斯与罗尔斯,作为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理论研究的 者,俱提出自己的国际正义观点,在论证方法上哈氏提出了商谈话语权,罗尔斯则运用了社会契约论。而要厘清其理论和现实之间的联系,则需理解二者论证法的具体内容,并通过分析二者的异同和存在的优缺点,来完善我国的国际关系理论。

哈贝马斯;罗尔斯;论证法

哈贝马斯与罗尔斯都是西方政治哲学理论的杰出代表,在当代复杂多变的世界环境中产生出独具特色的国际正义理论。如今,为了使我国更好的适应时代背景和国际关系,研究二位思想巨搫的国际正义观是势在必行的。然而,要想更好的理解其理论内涵,定要先熟知他们理论的论证方式,本文接下来是对哈贝马斯商谈话语和罗尔斯社会契约论的探析和比较。

一、哈贝马斯国际正义观论证法探析

哈贝马斯国际正义观的理论基础是交往行为理论,交往行为是以符号为媒介相互作用的,具有互主体性、程序性和语言性三个特征。哈氏将人的行为范畴分为“规范性行为”、“目的性行为”、“交往行为”和“戏剧行为”这四种,其中只有交往行为可以实现全面客观的连接主客观社会和生活社会。值得注意的是,哈氏并没有把交往行为理论看做一个孤立的个体,而是立足于主体间性(即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哈贝马斯在交往行为理论中提出了“生活世界”这一重要概念,也就是说在考虑到国际规则的制定时,要取得国家之间的相互理解,最终达成共识,“生活世界”更多的表达一个理解过程的适当环境。在社会实践中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是无可替代的有机组成,哈氏将它扩展到国际正义原则的执行中,能够更好的构建被大多数人所接收的价值系统和国际规范。

哈贝马斯的国际正义观论证方法是通过合法性商谈来实现的,哈氏主张正义原则不是通过道德推理出来的,而是所有相关者在参与的过程中通过交流对话、协商谈判从而达成的共识。哈氏认为道德对话需要公平的对话程序和商谈环境,这种公平的对话程序是由“对话规则”构成的,所以,哈贝马斯寄予希望的程序正义是建立在“社会交往理论”之上的经过商谈的正义。合法性商谈的基本原则是普遍性和商谈伦理原则,在这两个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可以看出参与的民族国家或者共同体,在行动规范上具有相同的可接受度和判断标准。合法性是政治权威和政治信任的基础,政治活动和政治行为实质上是主体间的商谈过程。国际正义本身就涉及到权威,并建立起参与者与权威之间的信任关系,包括自我意愿的真正服从。

与商谈伦理紧密相连的是哈贝马斯的话语政治,与前文提到的“生活世界”同属于一个语言层次,都在交往行为理论中处于原始的地位。因此,使得国际正义确保实行最重要的途径是在充分论证基础上建立一个共同价值规范的平等对话。这种平等对话关系其所有潜在参与者均有同等权利作出主张、解释、论证和建议,并对话语的有效性规范提出疑问和反对。话语活动的参与者要获得同样的权利来表达他们的偏好、感情和希冀,每一个话语参与者的行为人角色都是在平等权利的基础上实行的一种调节性的话语商谈,包括容纳和拒绝命令,承诺或者撕毁约定,禁止或者允许某种行为公之于众等等,只有这样才能为平等的话语权利和这种权利的实际使用提供保证,解除现实条件的强制,过渡到一个独立于经验和行动的话语交往领域。

二、罗尔斯国际正义观论证法探析

罗尔斯的国际正义观是在原初状态这个大理论背景下,通过对无知之幕的二次运用来论证的。原初状态是罗尔斯国际正义观的逻辑起点,他认为这种状态下各方成为了道德人的化身,他们均匀地分布在公平的社会背景下,从一些传统的历史美德中遴选出最合适的理念当做正义的诠释,而这样的挑选过程确保达成的契约是公平合理的。原初状态首次被提及是在自由民主的国家内部,它不超过一个民族国家的概念;随之,第二次运用则是在同样的实现民主自由的诸多人民之间,也就是说打破了国家界限向国际靠拢,《万民法》的出现,从另一种意义上来说是对自由主义的推广。罗尔斯认为原初状态是国际正义的初始条件,假定为了确保公平性,各方派出的代表是自由平等的在同样的无知状态下来进行谈判,也就是说参与者并不知道彼此的经济状况、价值准则和社会地位。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与社会契约论有着息息相关的联系,国际社会正义的观念、原则及其依赖的路径与契约论中的征得同意前的自然状态极其相似。罗尔斯不同于古典的契约论的是,他更加关注社会结构的改善和社会制度的执行,并且把原初状态附加了很多条件限制,只有通过各个代表的严谨论证,并证明是具有价值准则的环境,才能称为原初状态。这种契约化的原初状态设置为人们的正义理念筑成和对比创造了论证方法,人们试图在契约环境中提出不同前提,在那一氛围下,他们将选择适合他们自身的原则。

罗尔斯按照人权的标准,将国家划分为五种类型并归为两类,一类是良序人民社会(合宜人民、自由人民);另一类则不是良序人民社会(负担不利条件的社会、法外国家、专制主义社会)。罗尔斯设想了无知之幕这样一个理想的国际关系观念架构,使得自己的国际正义思想直接跳过了如何达到这一统一标准的途径,在理想的乌托邦中来构思国际正义理论。实际上,实现这一论证条件的障碍很多,诸如良序人民社会对不是良序人民社会的包容性,非自由社会是否接受和执行国际正义的那些原则。如果这些障碍在哲学上能够解决,那就为国际正义标准的概括化提供了重要途径。

三、哈贝马斯与罗尔斯论证法的异同

首先,我们来论述哈贝马斯与罗尔斯论证方法中的相同点。

哈贝马斯与罗尔斯论证法产生的背景相同,都是在国际关系复杂、国家之间贫富差距严重、非正义战争横生、恐怖主义盛行的环境中产生的。并且,随着文化的冲击和融合,全球化不断的深入,宗教极端主义开始泛滥。也正因为如此,笔者才会选取这两个西方哲学家做比较。

之二,二者的论证都有一定的缺点。罗尔斯在论证国际正义的实现条件时,并没有考虑到全球经济不平等这一现象,因而对有差别的民族国家存在的经济差距没有重视。并且罗尔斯得到的国际正义结果已经远远背离了他在国内正义论中的观点,对个体权益的关注视野狭窄。哈贝马斯试图在国际关系中贯彻商谈话语理论,寄希望于此来调和不同文化价值观和政治话语间的矛盾,一劳永逸地消弭对抗及冲突,不得不说,哈氏的设想太过于理想化,在目前是不可能彻底实现的。

其次,我们来论述哈贝马斯与罗尔斯论证方法中的不同点。

哈贝马斯的论证法理论基础是交往行为,罗尔斯的论证法理论基础是社会契约论。哈氏强调共建一个自由平等的交互环境,他认为正义是程序的结果,即“什么是正义的”不是先定的,而是通过公民之间的对话共识决定的,也就是“多数决定”的民主原则。而罗尔斯却把正义的结果放在无知之幕下论证,扼杀了国际参与者的质疑权,而这种契约合理与否并不是罗尔斯所考虑的,他仅仅是假设这种契约被国际参与者认同,这样一来,参加社会契约制定的各方不再是基于理性的个体,而是由人民推选出来的代表,只有组织良好的社会才能在原初状态下讨论国际正义的原则。

哈贝马斯认为权利和正义是不同观点相互对话,法律是他们对话的结果,因此他更倾向于通过合法律性达到合法化,这点在他的国际人权观构建上体现的淋漓尽致。对于罗尔斯,他更多考虑的是对道德的构建,参与者们的视角是“道德的视角”,参与过程则必须是民主的,罗尔斯相比哈氏,更相信道德这一软约束力的力量远远超出冰冷无情的法律律条。

四、结论

由此,哈贝马斯与罗尔斯的国际正义观论证法都是在全球化的世界背景中形成,草荧有耀终非火,荷露虽团岂是珠,罗尔斯的社会契约论强调公德的约束性,哈贝马斯商谈话语着眼于对话的普遍性。这是二者之间产生分歧的根源。虽然二者的论证法不尽相同,也都带有一定的空想主义理想化色彩。但是,其关于法律的重视和重建,关于道德的再塑都与如今的国际政治关系不谋而合。

[1][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包容他者[M].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2][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后民族结构[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3][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

[4][美]约翰·罗尔斯.万民法·公共理性观念新论[M].张晓辉等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

[5]冯颜利,张朋光.哈贝马斯的正义观与当代价值——兼论哈贝马斯与罗尔斯正义观的主要异同[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6)

[6]孙咏.试述罗尔斯、哈贝马斯和马克思的正义观——探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价值的核心机制[J].哲学研究,2007,(10)

[责任编校:孙爱民]

B516.59

A

1009-5462(2017)02-0015-03

2017-05-28

赵爽,女,河北邢台人,河北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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