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地球工程的伦理原则探析
2017-03-09史军蔡辉
史 军 蔡 辉
气候地球工程的伦理原则探析
史 军 蔡 辉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气候变化与公共政策研究院,江苏 南京210044)
作为应对气候变化而大规模干预地球自然系统的一种干预行为,气候地球工程必须在一定的伦理原则指导下进行。目前,与气候地球工程相关的原则主要是“牛津原则”,其内容包括公益、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独立评估和治理优先。但该原则偏重治理而不是伦理,伦理原则是优先于治理原则的,因为治理原则是工具指向的,而伦理原则是目的指向的。在伦理上,气候地球工程应当遵循减排优先原则、谨慎应用原则和风险预防原则。
气候变化;地球工程;牛津原则;减排优先;谨慎应用;风险预防;伦理原则
近年来,在气候变化的相关政策讨论中,气候地球工程引起了国际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气候地球工程”(climate geo-engineering)又被称为“气候工程”(climate engineering)或“地球工程”(geo-engineering),是为了应对气候变化而人为地大规模干预地球自然系统的行动或行为。从广义上看,气候地球工程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太阳辐射管理,即通过工程技术手段减少到达地球表面的太阳光。太阳辐射管理的主要方法包括放置太空“反射板”(如在太空距地球2000公里处放置25万平方公里的“太阳伞”,可以减少太阳辐射1%~2%)、平流层注入气溶胶(如在平流层中喷射气溶胶,增加大气的反射率)、云层反射(如在海洋覆盖白色泡沫,在海洋上空注入海盐气溶胶)、改变地表反照率、使卷云变薄,等等。第二种是二氧化碳移除,即通过大规模的技术或者工程手段减少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二氧化碳移除主要是指碳捕获与封闭、改变土地利用(如通过增加森林覆盖率以吸收更多的二氧化碳等)和海洋施肥等。
任何会产生巨大影响的科学技术的研发与应用都必须在一定的伦理原则的指导下进行,气候地球工程也不例外。除了最有影响的公益原则、公众参与原则、信息公开原则、独立评估原则和治理优先这五条“牛津原则”之外,气候地球工程还必须遵循减排优先原则、谨慎应用原则和风险预防原则等伦理原则。
一、牛津原则
在目前情况下,由于气候地球工程及其研究的初始性和未来技术进展的不确定性,对气候地球工程的研究进行总体性的全面规划似乎还不可能,但对气候地球工程研究确立一些基本的规范和原则却是有益的。由于气候地球工程的研究目前还处于初始阶段,不能确保将来的成功,因此需要制定一系列的规则来对气候地球工程的研究以及未来可能的部署进行指导和规范[1]。
英国皇家学会在2009年的报告中提出,要为气候地球工程的研究、发展和未来的可能应用制订一个治理框架[2]。英国下议院科学与技术特别委员会按照皇家学会报告的要求,发起了一项关于应当如何治理气候地球工程的调查,一个包含两名皇家学会成员的牛津大学地球工程项目组提出了五条指导气候地球工程技术研究、发展与最终运用的治理原则,这五条原则就是著名的“牛津原则(Oxford Principles)”[3]。科学与技术特别委员会的报告指出,虽然这五条原则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但却可以作为提出其他原则的基础,英国政府随后签署了一份包含“牛津原则”的特别委员会报告[4]。2010年在艾西洛玛国际气候干预技术大会上,“牛津原则”被提交给科学共同体,并获得一致通过。
原则一: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公益原则)①括号中为笔者精炼出的原则,下文同。
虽然不应禁止私营企业参与气候地球工程项目,并且还应鼓励私营企业的参与以促进技术进步,但是,这些技术的实施必须受到国家与国际层面的恰当主体的监管,以促进公共利益为目的。该原则表明,气候变化是一种所有人的共同关切,稳定的气候是一种对所有人都有利的公共善,但是气候变化却损害了这种公共善,因此,如果气候地球工程要获得认可,就必须能促进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原则二:公众要参与气候地球工程决策(公众参与原则)
气候地球工程的研究与实施要尽可能地告知公众,向公众进行咨询,从事地球工程研究的人员应当在决策过程中获得可能受到该种地球工程技术影响的公众的认可,公众的范围依据不同地球工程技术的影响范围而有所变化。例如,如果只是在一个国家内捕获和封存二氧化碳,就只需要获得国家或地区层面的知情同意;如果是在平流层喷洒气溶胶或在太空放置反射镜,就需要获得全球层面的知情同意。这一原则要求公众尤其是受到气候地球工程影响的人要在气候地球工程决策中具有发言权,但是这一原则存在两个难点。难点之一在于如何界定气候地球工程的影响:仅仅是对经济与健康的影响,还是包括对生态、文化与道德信念的影响?难点之二在于如何确保有意义的全球参与,是否任何一个群体都有否决研究的权利。由于政治与法律文化的差异,不同国家与群体对民主以及个人与社会关系的不同理解也会产生对“同意”的不同理解,任何国家的独自行动都可能影响整个世界的气候。
原则三:促进气候地球工程研究的信息披露和成果的公开出版(信息公开原则)
信息公开是为了保证公众参与,应当向公众完全披露有关气候地球工程的研究计划、公开出版研究成果(包括负面成果及信息的披露),从而促进公众及时了解有关气候地球工程研究的进展及风险。所有类型的研究结果都应当公开,包括电脑模拟和模式研究,以及在实验室和野外进行的试验。原则三与原则一的要求也是一致的:仅就研究而言,由于气候地球工程能够增加人类的知识总量,因而也是一种公共善。但问题在于,如果关于气候地球工程的知识仅仅掌握在私营企业或个人手中,就不成为一种公共善。信息公开透明是赢得公众信任的关键,在隐瞒信息的情况下擅自实施某项气候地球工程项目,一旦项目失败,就很难重获公众的信任。全世界科学家应联合起来,共同说明气候地球工程计划可能带来的危险,以及在确实需要采用的情况下如何去使用它,通过公开的国际研究,促进有效规范的出台。
在气候地球工程研究的信息公开上,不应当有“国家安全”的例外,气候地球工程的研究成果要无保留地对公众开放,这也潜在地拒绝了专利权——与人类基因工程研究有相似之处。但是,研究成果的公开也存在风险:邪恶分子可能会为了不可告人的目的利用这些信息发展相关技术。《科学》与《自然》杂志上曾发表了两篇描述H5N1禽流感病毒的论文,美国国家生物安全科学顾问委员会最初建议删除论文有关研究方法与结果的关键信息,因为担心所研究的病毒被恐怖分子利用或被意外释放[5]。但是,面对争议,美国国家生物安全科学顾问委员会最终决定出版包含全部方法与结果的修改版本,因为这更有利于公共利益。
原则四:对影响进行独立评估(独立评估原则)
应当由独立的机构对气候地球工程研究的影响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可以是研究机构、投资者、地区政府或国家政府以及国际机构。如果气候地球工程技术可能产生跨国界的影响,就应当由恰当的区域性或国际性机构来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应当包括气候地球工程研究对环境与社会经济的影响,之所以要求独立性,是为了确保评估的公正性和无偏见性。但也存在这样三个难点:(1)评估机构如何构成才能保证评估的独立性,要求科学成员申明其利益关系是否足以保证评估的独立性,是否需要加入一些外行人士;(2)在进行评估之前,要确定需要评估的是哪些类型的影响,是否要对其在政治、经济与文化等方面的影响都进行评估;(3)何时才能履行严格评估的义务,在研究进行之前要投入多少精力来评估其影响,如果在研究之前就进行评估,那么大多数结论所强调的只是可能出现的问题,而不是必然会出现的问题。气候学家大卫·凯斯(David Keith)等人提出了“蓝队”与“红队”评估模式:一组研究者努力研发技术,而另一组研究者努力寻找技术的缺陷[6],这种模式也是建设安全的电脑系统、军队、机场和一些政府组织的常用策略。
原则五:治理先于运用(治理优先原则)
该原则所关注的是气候地球工程从研究到运用的过渡过程。只有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时,才可以实施气候地球工程。“治理先于运用”并不意味着“牛津原则”支持最终的运用,只表示所有的研究和运用必须受到健全治理结构的监管。实际上,研究与运用的边界十分模糊:要检验一些技术的有效性就需要进行一定规模与时间跨度的实验,而这就意味着实际运用。在实际运用中一些大规模的实验可能就会引发异常的极端天气事件,例如可能会引发区域性的洪水。因此,在实际运用之前必须要有健全的治理结构,以保证运用符合合理的规则与程序。要尽可能地使用现有的规则、法律制度与机构来管理气候地球工程的科学研究,但一些会产生跨国界影响的气候地球工程技术就可能需要新的明确的国际协议,或需要改革现有的全球治理机构。
史蒂夫·雷纳(Sieve Rayner)等指出,这五条原则同等重要,没有优先性[3]。不过,这五条原则在时间上是存在先后顺序的,原则一针对的是研究与运用前的动机,原则二与原则三针对的是研究与运用的过程,原则四和原则五针对的是研究与运用的结果。这些原则为气候地球工程的研究与运用提供了一般性的指导。
“牛津原则”既是伦理原则,又是治理原则,且侧重点在于治理。该原则缺乏伦理分析和伦理意蕴,因此,不能替代伦理原则。伦理原则是优先于治理原则的,因为治理原则是工具指向的,而伦理原则是目的指向的。在治理气候问题前,我们至少可以问这样一个伦理问题:用何种伦理价值来指导治理?
二、减排优先原则
自由主义的一条根本性原则是“不伤害原则”。这条原则是由自由主义奠基人之一的约翰·密尔在《论自由》中提出的:“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各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这就是说,对于文明群体中的任一成员,所以能够施用一种权力以反其意志而不失为正当,唯一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对他人的危害。……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在仅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则是绝对的。”[7]
但在实际操作层面,要想做到完全“不伤害”是不可能的,因为任何行为都可能对他人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虽然伤害经常无法避免,但是伤害是有程度区别的,我们可以选择伤害相对“较小”或“最小”的选项。“非伤害原则”的诉求就是尽量避免伤害或使伤害最小化。非伤害原则也是“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衡取其轻”的成本收益计算,以及暂时找不到道德上更好的替代行动的权宜之计。非伤害原则要求寻找道德负担较小的替代性政策和措施。
由于气候变化会造成伤害,如果不能成功地控制气候变化,就会使人的生命、自由与安全权利造成损失,生物多样性也会受到伤害,因此非伤害原则要求我们采取措施减少气候变化的伤害。非伤害原则也是一种审慎性原则,它要求我们在应对气候变化时遵循苏格拉底的教导——“未经审慎的人生不值得过”,从人类自身的贪婪欲望与消费行为反思气候变化的根源,并寻找“良药”。在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选择上,由于“A计划”的减缓与适应措施(减少浪费型的温室气体排放)所造成的伤害远远小于“B计划”的气候地球工程,这种减缓与适应措施既是对人类自身行为的反思与校正,也更加符合道德的要求,因此,“非伤害原则”必然要求“减排优先”,只有当减缓和适应措施无效时,才能考虑伤害较大的气候地球工程。
作为一种预防性措施,应当支持气候地球工程的研发。如果气候变化加速了灾难风险的上升,那么气候地球工程可能是快速解决问题的唯一可行途径。由于还没有让人完全放心的气候地球工程方案,因此,气候地球工程项目只能作为最后的底牌,在迫不得已时用于阻止预料之外的严重气候变化,因为它们的规模之大意味着一旦出错就将招致比它们试图防止的灾难更大的灾难。
气候地球工程的最大潜在价值在于,相比使用减排方法治理气候变化,使用一些气候地球工程方法的见效速度更快。即使是最极端的减排计划,也将需要数十年的时间,才能开始减缓气候变化,但一些气候地球工程则能立刻抵消过多二氧化碳造成的影响。例如,把悬浮颗粒喷洒在平流层,很快就会见效。因此,如果我们没能有效限制气候变化,或气候变化速度太快,影响太严重,气候地球工程就可以保护我们免受最坏情况的伤害。一个或多个经济实力雄厚、技术先进的国家,有可能达到气候地球工程要求的努力水准[8]。
气候地球工程值得尝试,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气候变化问题。无论如何都没有理由认为我们可以推迟减缓与适应行动,并寄希望于气候地球工程终将拯救我们。
首先,在行星层面如此积极地操纵地球,存在很大的风险。何时启用气候地球工程也是一个问题:潜在的气候地球工程措施可以在危险的气候变化变得“紧迫”时使用,但在气温变化超过生态可以承受的上限时使用这一方法是否能阻止生态灾难仍未得到证明。目前已经确定一些潜在的环境破坏风险,比如,悬浮微粒射入平流层会破坏臭氧层,也有可能存在其他未预料到的环境风险。气候地球工程不一定能抵消温室气体造成的所有环境损害,例如,借助平流层悬浮微粒射入,抵消了温室气体的辐射作用,但增大了大气二氧化碳的直接作用,还有生态系统的变化和大洋酸化,等等。即使气候地球工程既快速又廉价,但也不是阻止气候变化的关键。在平流层喷洒硫酸盐气溶胶以降低地球气温的成本每年可能不到100亿美元,但却会使未来世代陷入双重灾难。综上所述,既然存在不确定性和风险,我们就应当展开研究以确定所提出的气候地球工程技术是否可以实施,而不产生抵消性负面效应,因此,依靠气候地球工程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良策”是极不明智的。利用气候地球工程控制地球的气候,并不是人类可以采取的最明智的措施,因为涉及到巨大的尺度,所以未来的气候地球工程可能会变成我们人类曾经做过的最愚蠢的事情。另外,对气候地球工程的重视,也可能导致人们忽视发展低碳技术,从而错失人类发展的良机。
其次,不进行积极减排行动而完全依赖气候地球工程来解决全球变暖最终将被证明是无效的。虽然气候地球工程释放出了更多的排放空间,可以让人们继续当前的高排放生产与生活方式,但由于人们消费欲望的膨胀是无限的,因而对排放空间的需求也是无限的。气候地球工程只是增加了或扩展了温室气体排放空间,而不可能使排放空间变得无限大。无限的排放需求迟早会突破有限的排放空间限制,气候危机最终还是会到来。如果我们不改变排放现状,全人类面临的毁灭性风险将会极大地增加[9]。
最后,我们还有足够的时间减排。气候变化及其影响涉及较长的时间周期:从二氧化碳浓度增加到气温上升可能需要几十年时间;而气温上升所造成的影响,如海平面上升,可能要上百年才能显现出来。这种较长的时间间隔使得政策难以形成,因为人们很难对如此长期的目标形成排放控制的一致意见,这不像环境污染那样可以较为直接地注意到负面影响。当然,较长的时间间隔也给了我们调整与应对的充足时间,我们还有足够的时间减排与转型(经济、社会与观念转型)。
不管气候地球工程计划最终是否能够实施,对气候地球工程计划支持和反对的人已经达成了共识。这两个阵营都认为,要想解决气候变暖问题,最好的方案也是最简单的:首当其冲的是要减少燃烧化石燃料,从而减少进入大气中的碳。“求人不如求己”,与其寄希望于气候地球工程来拯救我们,还不如现在开始改变我们的生活与生产方式。在气候地球工程变得诱人而难以抗拒之前,还是让我们先减排吧。通过采取积极措施,迅速减少碳排放,从技术层面和实践层面看,将气温上升幅度控制在2℃之内的目标依然有希望,从而避免最恶劣的气候变化影响和后果[10]。我们不应完全寄希望于能够满足人类不断扩张的能源需求的气候地球工程技术,而应限制我们的欲望,并找到需要更少能源的生活与生产方式。对于气候地球工程的前景我们尚不明确,但是明确的是我们不能再像以前那样生活。
气候地球工程可以作为减缓与适应措施的补充,但不能替代减缓与适应措施。应对气候变化的核心是必须实行减排。任何不能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方案都是治标不治本的,并不能从实际上解决问题。
三、谨慎应用原则
科学研究无禁区,我们鼓励气候地球工程科学的探索,然而一旦气候地球工程科学转入应用,进入技术或工程阶段,就需要提前进行伦理论证,并设置禁区,因为技术是一把双刃剑。但是,这个禁区如何设置,根据什么标准设置,则是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
在气候地球工程的研究上,应将科技研究与实际应用区分开来。一方面,允许研究和同行出版审查,因为这有助于消除坏的提议并鼓励好的提议,并且知识本身就是有价值的,应当支持科学的自由探索;另一方面,在实际应用时应当特别谨慎。
斯蒂芬·加德纳(Stephen Gardiner)[11]对这一原则提出了反驳,他的理由主要是:
第一,在现实世界中,由于研究资源有限,研究项目之间会在经费和人员上产生竞争。因此,气候地球工程能增进科学知识不足以证明它值得我们追求。如果我们给予气候地球工程以优先性,那么其他提升科学知识的项目就需要放弃。
第二,一些科学知识的增进微不足道。例如,有人提议一个项目,计算每个人后院的草叶数量。我们是否有理由支持这项研究?大概不会。气候地球工程最终也可能被证明对解决气候危机的贡献微乎其微,因而,该类科学知识或许也不值得去探索和研究。
第三,还存在道德上“恶”的项目。例如旨在找到以最痛苦的方式杀人,或以最廉价的方式对某个少数群体进行种族屠杀的研究。如果这类项目成功了,它们增加了我们的知识,但这并不足以成为我们支持它们的理由。为什么要鼓励以“好的”方式去作恶?同理,气候地球工程也可能是某类恶,因为它也可能会产生许多伤害。我们为什么不鼓励一些在道德上更“善”的研究?例如绿色技术。
另一种反对气候地球工程科学研究的观点认为,科学研究与技术应用无法截然分开,研究一旦开始,就只能继续下去,并且走向技术应用。科研资助往往一旦开始,就无法停止。其原因在于:一方面,人们希望证明他们已支付的成本是合理的,从而希望项目研究继续下去;另一方面,在进行科学研究时,通常会创建一些科研机构,由于这些机构的任务就是推动这些项目,因而这些机构会极力争取来自政府或其他方面的研究资助。因此,阻止一个项目的最佳时机往往是在成本投入和机构创建之前。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一旦对气候地球工程的研究成果发表在主流期刊上,那么全世界的科研人员就都可以通过网络或图书馆自由获取这些研究成果,到那时,可能已经没有办法阻止科学家、工程师或政府使用那些研究成果。
这些对气候地球工程科学研究的担忧不无道理,但技术是一把双刃剑,技术不会自行生效,其应用完全取决于使用技术的人。人类可以利用技术作恶,也可以让技术更好地为人类服务。技术起到了连接自然和人类的桥梁作用,没有一个很好的自然观和人文观,技术就会扭曲。如果认为环境问题和气候危机仅仅是由于技术进步造成的,就是推卸了人类自身的道德责任。因此,对于气候地球工程的研究无需担心,但在应用时需要格外谨慎——不仅要在技术上做好准备,还要在道德上做好准备。
四、风险预防原则
对于气候危机的不确定性,应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而不是保持盲目的技术乐观主义。“先预防、后治理”是环境风险治理的一个基本原则,有预见的政府要做的主要事情之一就是要使用少量的钱预防,而不是花大量的钱治疗[12]。
2010年10月在日本名古屋召开的第10届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通过了涵盖气候地球工程的决议。决议认为:“在气候地球工程活动还没有科学依据的、全球性的、透明和有效管制和监管机制的情况下,依照预先防范原则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4条的规定,在获得足够支持这种活动的充分科学依据和适当地考虑到对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以及相关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影响之前,不得从事影响到生物多样性与气候的地球工程活动。”这一规定在风险预防原则的指导下,为更审慎地进行气候地球工程研究及部署进行了规范和指导——但仅仅局限于对气候地球工程与生物多样性相关联的影响方面而不是对气候地球工程进行总体规范。
虽然在风险问题上没有免费的午餐,但实际上,使用减排而非气候地球工程应对气候变化的成本和带来的新风险并不高,而带来的机遇与收益却可能很大。无论气候是否在变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压力必然会迫使我们的技术升级、能源转型以及道德反省,从而使经济、社会与人的发展走上更和谐的道路。
五、结语
对于气候地球工程,我们有四种可能的选择:第一,简单禁止。由于气候地球工程具有巨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因此,我们不应当试图控制气候,应当完全禁止其研究或应用。但是,如果气候变暖所带来的风险远远大于气候地球工程的潜在风险呢?“与其坐而待亡,孰若起而拯之”,“死马且当活马医”。如果气候变暖将使人类陷于毁灭的绝境,而且气候地球工程是唯一的可能选项,那么,气候地球工程就是患上绝症的人类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无论其风险多大,都不妨一试。即使气候地球工程的结果也是毁灭人类,那么人类也可以接受这一结果。因为,人类已别无选择。第二,积极支持。将气候地球工程作为一种有效的气候政策加以广泛实施。既然我们无法通过减排应对气候变化,那么,为什么不尝试气候地球工程呢?但问题在于:如果气候地球工程的效果与预期或气候模式结果不一致呢?气候变暖果真会毁灭人类吗?气候地球工程果真是人类的最后选项吗?就目前来看,气候变暖即使会毁灭人类,也至少是100年后的事情,人类还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准备。人类完全有可能找到更好的应对办法。其实,应对气候变化的最佳途径就掌握在我们每个人手中——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只是我们还不愿意放弃高排放所带给我们的不可持续的“享受”。第三,选择在近期优先应用气候地球工程以防止气温上升的风险,同时大力减排,减低成本,而未来停止使用气候地球工程。这一选择的问题在于:在多大规模上应用?应用多长时间?如何与温室气体减排进行衔接?如果应用造成了不可逆的负面影响,是否还来得及校正?第四,仅仅将气候地球工程作为一种备选方案,不到万不得已不启用这一方案。如果按照“谨慎应用”的原则,第4条无疑是当前最明智的选项。
对中国而言,我们应当关注气候地球工程所产生的技术机遇。中国作为一个新兴经济体以及世界第一大CO2排放国,温室气体减排压力非常大,而气候地球工程可能为中国的技术领先创造契机并形成新的竞争优势。但是,在研究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对于这种风险很大的前沿技术还不适宜进行大规模投资,因为开发包括气候地球工程在内的任何新能力都需要资源,这可能会导致资源的分流,影响一些更具成效的资源利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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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彭国庆]
B82-58
A
10.3969/j.issn.1009-3699.2017.05.014
2017-07-07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编号:13CZX079);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编号:2017ZDIXM120);江苏省高校“青蓝工程”资助项目.
史军,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气候变化与公共政策研究院教授,哲学博士,主要从事气候政策与伦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