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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药配方颗粒存在的质量问题及其监管体系探究

2017-03-09昆,金

卫生软科学 2017年9期
关键词:质量标准配方颗粒

潘 昆,金 浪

(福建中医药大学,福建 福州 350122)

我国中药配方颗粒存在的质量问题及其监管体系探究

潘 昆,金 浪

(福建中医药大学,福建 福州 350122)

回顾了我国中药配方颗粒的发展现状,介绍了日、韩等国家及台湾地区的颗粒配方监管情况,对我国中药配方颗粒质量监管提出建议。

中药配方颗粒;质量;监管体系

中药配方颗粒是在中医基础理论的指导下,应用现代化的制药技术,把从中药饮片中提取的物质同一定的辅料进行调配,形成颗粒状或粉末状的药品。中药配方颗粒又称为免煎中药、免煎饮片、中药新型颗粒饮片、新饮片、精制饮片等,在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也被称为浓缩中药或者科学中药[1]。中药配方颗粒与传统饮片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共性,但中药配方颗粒还有其特殊性[2]。我国目前关于中药配方颗粒的法律法规除了《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外,尚无其它立法保障,因此,中药配方颗粒的质量监管方面也有一定不足。笔者回顾了我国中药配方颗粒的发展现状,介绍了日、韩等国家及台湾地区的颗粒配方监管情况,对我国中药配方颗粒质量监管提出建议。

1 我国中药配方颗粒的发展现状

我国中药配方颗粒的研究和生产起步比较晚,但是发展很迅速,制备工艺和药品质量都有很大的进展,在临床上应用广泛。根据三九集团的调研数据可知[3],中药配方颗粒已经进入了我国将近800家医疗机构,有些企业的中药配方颗粒在国外也有销售市场。我国中药配方颗粒历经30多年的发展,目前可供临床上使用的品种已经接近700种。

自从中药配方颗粒产生以来,虽然在临床应用和经济利益上取得了很大突破,但对其质疑声从未停止过。由于现代药理缺乏关于饮片与中药配方颗粒等效性的研究资料,围绕中药配方颗粒的混合溶液与传统煎煮方法的汤剂是否等效的问题,临床医生普遍存疑[4]。有关调查显示,我国有59.7%的医生对中药配方颗粒的疗效及安全性持怀疑态度[5]。

雷孝义等人[6]对四川新绿色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和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质量检验报告分析研究表明:这两家企业所提供的质检报告中,没有一家企业对含量进行检验,也无关于坤盐、重金属的检验报告,薄层色谱也并非每一个种类都进行。从两家企业的报告结果可以得出:中药配方颗粒的质量标准明显比中药材的质量标准要低很多。而且用于制备中药配方颗粒的原料药的来源、炮制、所用辅料的种类、规格、用量也不尽相同,就导致生产出来的配方颗粒质量参差不齐,使临床应用受到限制,给临床应用带来不便[7]。

目前,我国中药配方颗粒尚且处于试点阶段,没有国家层面的质量标准出台,不同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厂家都按照自己公司的各项标准来制备配方颗粒,导致不同厂家生产的同品种的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存在差异、制备工艺各不相同,导致临床上使用中药配方颗粒的疗效得不到保障[8]。我国中药协会中药饮片专业委员会副理事长周嘉琳表示[9],目前我国中药配方颗粒已经有了很好的发展趋势,但是,6个生产厂厂家质检没有一致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从而严重阻碍中药配方颗粒的发展和临床大规模推广。

2 我国台湾地区及国外中药配方颗粒发展现状

2.1 日本

中药配方颗粒在日本叫做为“汉方药”,日本的汉方药起步比较早,发展也很快,目前日本有40多家汉方制药厂。日本的配方颗粒主要是经典的方剂,单味药的配方颗粒只起到辅助性的作用,日本现在可生产的经典方剂有210种,单味药配方颗粒约有200种。日本很早就有关于汉方药的立法,1976年出台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1989年又出台了《汉方药GMP》,对汉方药的管理已经具备很完善的法律体系[10]。

另外,日本有专门用于管理汉方药制剂注册的法律法规,把汉方制剂的注册单独管理,在《关于医药品批准申请时应该注意的事项》的基础上,新增加《关于医疗用汉方制剂的处理》的规定,用于指导汉方制剂的注册,同时,申请时要提交“和标准汤剂的比较试验资料”。如果作为新医疗配合剂,还必须提交显示配合该有效成分资料来源。日本对药品注册的严格要求以及药品审评制度的透明和沟通制度的健全,十分方便申请人正确全面解读评审提出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11]。

2.2 韩国

韩国的中药配方颗粒发展相当迅速。在上世纪90年代初,韩国制备的用于临床上的配方颗粒大概有68种,1996年可以用于临床上的配方颗粒就达到了300多个品种[3],主要使用单位中药颗粒。为鼓励配方颗粒的发展,韩国把配方颗粒纳入国民健康保险用药范畴[13]。

在韩国,新产品通常以东方医药古代文献所记载的处方基础。然而,在审批过程中,相关法规规定新产品即使在组成或用量上有微小改变也视为新药。法规同时规定,必须呈交8份相关材料以证实新药的安全性和疗效[14]。

2.3 我国台湾地区

台湾地区对中药配方颗粒的质量及临床应用设立了专门的机构和立法来保障,目前有《药物制造工厂设厂标准》、《中药浓缩制剂制订指标成分定量法及规格注意事项》、《药品查验登记审查准则》、《中药浓缩制剂含异常物质之限量》、《药物药商管理法》等法规,对台湾中药浓缩制剂品质进行管制。现阶段,台湾中药浓缩制剂生产除执行GMP管制外,将有计划地把微生物管制列为重要内容,开展中药浓缩制剂品管研究,建立高门槛的质量标准,保证药品生产的统一水准;同时建立适合用于中药制剂品管与例行检验的简便方法和中药临床试验方法,方便对疗效进行评估[15]。

3 我国中药配方颗粒存在的质量问题

3.1 各个生产企业的生产质量标准和生产工艺不统一

根据我国药品监督管理局2001年出台的《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应该涵盖以下内容:药品名称、来源、炮制、制法、性状、鉴别、检查、浸出物、含量测定、功能与主治、用法、用量、注意事项、规格、贮藏方法等内容。我国先后有6家生产中药配方颗粒的厂家根据该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制定了各自企业的质量标准。由于缺乏国家层面质量标准的约束,不同的厂家都根据各自企业的质量标准来生产中药配方颗粒。也就是说,目前我国临床使用的同一种中药配方颗粒有不同的质量标准[16]。由于质量标准的不统一,不同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具有不同生产设备和工艺参数,在充分考虑成品产率和质量的前提下,企业必须确定适合生产实际情况的最佳工艺参数和工艺路线,以期实现综合使用价值最大化。所以很难去辨别哪一个企业生产的配方颗粒质量和临床疗效更好。

3.2 用于生产中药配方颗粒的原生药材质量无法保证

用于制备中药配方颗粒的原料药材的真假优劣决定了其对应的中药配方颗粒质量的好坏。我国对中药材实行GAP管理,虽然我国一度引导配方颗粒生产厂家要建立自己的中药材种植基地,并对所种植的药材进行GAP认证,但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一定要进行GAP认证。药品种植需要大量的资金和人力投资,同时还要有适合药材生长的地理环境,也就是地道药材。中药材种类繁多,分布区域广泛,有的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虽然具有一定规模的中药材种植基地,但由于大规模生产需要大量中药材原料,自己企业的种植基地的药材产量和种类可能无法满足制备需求,仍需要从中药材市场上购进药材或者中药饮片。由于市面上流通的中药材无法溯源,中药饮片的炮制和产地无从得知,质量更是无法保证。有的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把从市场上购买的中药材或者中药饮片改换标签后变成自己企业种植的药材或者加工的饮片。从而导致中药配方颗粒的质量在源头上就无法得到保障。

3.3 中药配方颗粒的药品种类划分不明确

目前,我国中药配方颗粒尚且处于试生产的阶段,还没有国家层面的标准出台,这就导致中药配方颗粒的身份划分不明确。《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指出,中药配方颗粒目前尚不属于国家层面认可的“中药饮片”,也就是说,目前在临床上未经备案而大规模使用的中药配方颗粒完全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17]。

中药配方颗粒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药品,从《药品管理法》的视角来看,中药配方颗粒究竟属于饮片还是属于制剂存在一定的争议。虽然《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把中药配方颗粒的管理归到饮片范畴,但根据目前相关法律来看,中药配方颗粒和饮片存在很大的差别。就生产技术来说,生产中药配方颗粒的技术远远超过饮片,根据《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研究的技术要求》对中药配方颗粒的检查是:按照《中国药典》中颗粒剂通则规定的检查项目进行检查。根据这个规定,中药配方颗粒很显然倾向于中药颗粒剂,而相关规定却又把中药配方颗粒纳入中药饮片的管理范畴,因此,中药配方颗粒的属性就更难以确定[19]。

3.4 中药配方颗粒品种不全

由于制备技术和有些药品特殊性质的限制,目前尚不能把所有的中药饮片加工成中药配方颗粒。有学者对某医院中药配方颗粒剂的品种研究表明[19],该医院中药饮片品种为438 种,中药配方颗粒为326种,占比仅74.4%。

有一些具有挥发性或者珍贵的药材,现有的生产工艺还无法生产出配方颗粒,一方面是由于很难提取出有效成分;另一方面是因为制备这些配方颗粒要消耗很多原生药材,使生产成本大幅升高。所以,临床上医生在开中药配方颗粒处方时,经常会出现一些常用的中药无对应中药配方颗粒,只能选用功效相似的药配方颗粒,导致临床疗效大打折扣。

4 完善中药配方颗粒质量监管体系的建议

4.1 统一质量标准和生产工艺

国家药典委员会尽快制定出统一的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和生产工艺,从事各个中药配方颗粒研究和生产的组织企业应主动积极地向国家药典委员会提供中药配方颗粒的研究数据和药品标准,对于6个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品种配方颗粒的标准,要设定科学合理的统一规范,确立能够与世界各国相互接轨的各项标准准则;要对中药材的炮制规格、重金属含量、农药残留量设立统一的质量标准;要统一在中药配方颗粒生产过程中的一系列中药工艺参数,比如提取的过程中加水量、提取的次数、每次提取的时间、提取温度及压力、辅料种类和用量及每一种中药配方颗粒的最小包装剂量等做出统一规定,以便于医疗机构在使用不同企业生产的中药配方颗粒时调剂方便。

此外,统一不同厂家生产的同一种中药配方颗粒的鉴定标准,建议对每个单味中药饮片和其配方颗粒进行多成分甚至全成分指纹图谱分析,建立行业统一标准。

4.2 对中药配方颗粒使用的原料药实行GAP管理

建议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强制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厂家对生产中药配方颗粒使用的原生药材采取严格的GAP管理。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厂家所用的原料药并非均来自于本企业的种植基地,有很多药材需要在市场上购买,由于制备中药配方颗粒的原料药来源广泛,这就造成用于制备中药配方颗粒的原料药质量参差不齐。因此,对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厂家的种植基地、中药材的传统种植基地、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厂家从市面上采购药材来源的种植基地严格执行GAP 标准,保障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使用的原料药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范的标准。

因此,各个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厂家应该在有关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中药配方颗粒综合管理体系,对于一些本基地不能提供、需要从市场上购买的药材一定要符合 GAP 标准,实现中药配方颗粒制备过程的全程可溯源,确保原料药和中药配方颗粒的质量。

4.3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我国国家药品相关监管部门应积极借鉴其他国家中药配方颗粒监管的先进经验和相关立法体制,同时充分调研国内外的中药配方颗粒行业现状,结合我国在监管中药配方颗粒上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的漏洞,制定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监督管理体系。同时,国家应从法律层面上对中药配方颗粒从生产、销售、临床应用等方面做出规范,使各层面的监管部门各司其职,明确责任划分,为全面监督管理中药配方颗粒提供法律依据。

4.4 扩大中药配方颗粒的品种

由于一些药材的特殊性和企业现有生产工艺的限制,一些常用的中药没有对应的中药配方颗粒,导致临床疗效不佳。各个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厂家应该积极改进生产工艺,学习国外先进的制药工艺,提高制备技术。国家也应该加大对该项的资金和人力投入,在鼓励生产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及设备的同时,重视人才的培养,培养专业人才专攻新品种中药配方颗粒的研制生产,在提取、浓缩、干燥、成型的整个过程中,建立起科学可行的新品种药配方颗粒生产工艺标准和质量鉴定标准。

此外,对于一些需要研粉口服的中药,要尽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确定粉末或颗粒的目数、最小包装剂量等质量标准,保证中药配方颗粒的品种,确保医生能够按需调配处方的需求。

5 小结

中药配方颗粒是顺应时代发展的产物,能够很好地顺应现代化生活的需求,但中药配方颗粒质量上存在一定问题,加之监管不到位,法律体系也不是很完善,应当尽快完善监管体系,出台国家层面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加大科研投入,扩大中药配方颗粒的种类,保证中药配方颗粒的质量和临床疗效,促进中药配方颗粒健康稳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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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邹 钰)

Study on the quality problems and supervision system of Chinese medicinal granule

PAN Kun,JIN Lang

(Fujian University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Fuzhou Fujian 350122,China)

It reviews the development situation of Chinese medicinal granule,and introduces supervision situation of medicinal granule in Japan,Korea and Chines Taiwan,It puts forward quality supervision of Chinese medicinal granule.

Chinese medicinal granule,quality,supervision system

2017- 06- 02

10.3969/j.issn.1003-2800.2017.09.011

潘 昆(1988-),女,河南郑州人,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卫生政策与立法方面的研究。

金 浪(1969-),男,福建南平人,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卫生政策与立法方面的研究。

R954

A

1003-2800(2017)09-004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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