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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监督体系研究

2017-03-09陈祁

时代金融 2017年3期
关键词:国有资本监督体系政策建议

【摘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监督主要是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筹集、管理和分配过程的监督。监督有助于管理沿着预算的方向实施,惩戒徇私舞弊,规范管理者行为;还能优化资金投入方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止国有资本流失,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

【关键词】国有资本 监督体系 政策建议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作为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由一个复杂而庞大的体系构成,包括预算的组织、编制、执行、监督等多个环节。预算监督作为其中的重要环节,相关部门有必要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审批等过程进行监督。由于我国的监督体系还尚不健全,因此完善的监督机制对促进我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从内外两部分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监督体系进行探讨,同时对完善预算监督体系提出一些建议。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监管现状

(一)忽视人大的监督审查效力

我国现行《预算法》和《国有资产法》虽然已明确规定人大拥有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监督检查的权利,但其实并未充分有效落实。同时《预算法》第76条规定,国务院主要负责制定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换言之,人大无权审查监督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情况,即人大及其常委会无法实施财政收支状况的全面监督检查。究其原委,预算并非完全透明,预算报告比较简单,审查期限短,人大代表对具体业务的详细支出情况并不熟悉。可见,人大对政府预算审查监督没有起到较强的约束力,尤其是违法违规责任难以落实,没有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

(二)缺乏严格的预算编制审查力度

科学合理的编制预算关乎到企业的长久发展。但目前我国企业仍认识不到预算的重要性,再加上缺乏审查监管等原因,导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缺乏完整性、准确性,没有全面反映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使用及分配情况。如:我国国有企业税后利润归企业所有,导致应上缴财政的国有资本收益没有上缴,造成社会保障资金短缺及公共资金的不足,无法起到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作用。

(三)缺乏完善的预算监督法制体系

财政法律法规是预算监督实施依据,但从目前情况看,我国财政管理和预算监督的法制体系还不完善。首先,我国没有健全的预算监督法律法规,使监管没有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其次,法制建设落后于改革实践,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跟不上实践需要。最后,审计机关监督权归属等问题仍存在争议,影响其对预算执行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监督体系构建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内部的监督

国有资本管理体系内部的监督,包括国资委对国有资本运营机构以及国有资本运营机构对国有企业在预算管理方面的监督。有效的内部监督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的良好运转至关重要。一方面,内部监督可以很好地弥补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影响,督促各部门合理执行预算;另一方面,内部监督能够进行直接与及时的监督和反馈,有效规避外部监督无法涉及或及时检查相关领域的风险。另外,为了配合国资委和下属国有企业更好地对内部管理进行监督,各单位应单独建立自己的内部审计部门,专门负责审计内部有关事宜。内部审计部门的适时监督可以合理保证预算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财务进行审查,同时应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调查一些突发事件,确保企业为制定预算而依据的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外部的监督

首先,人大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是非常必要的。人大作为我国最高的权利机关,有责任监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保障全体人民利益。为了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预算单位的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专门监督检查, 协调人大监督之外各监督主体的监督检查,可以专门设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监督评价”专门小组。该监督小组负责审议上报给人大的预算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再由人大进行审议,通过后下达国资委以及国有企业执行。而且对后续执行和最终的决算,该专门小组也要进行严格审议和批准,发现问题及时向人大预算工作委员会报告。

其次,财政部门在参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时,应依法行使自身的监督职权,确保预算在各部门中合理分配,权责相符。财政部门要确保将国有资本收益全额缴库,严厉打击以权谋私、违法乱纪行为;监督国有产权转让是否沿着预算设立的目标实现了收益;监督投资的发放和使用情况,确保资金准确及时到位。针对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应进行及时予以纠正。

最后,外部审计部门也能有效地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监督。外审部门对预算执行及决算进行审计,将审计报告提交人大与政府部门,同时反映审计结果,以此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管理过程进行监督。对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除上述内部与外部监督的措施外,还应该重视社会公众、社会组织、市场的监督作用,进一步完善我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监督体系。

三、完善我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监督体系的建议

(一)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法律机制

建立完善的预算监督机制需要依靠强有力的法律作为支撑。《国有资产法》没有明确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等相关主体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监督的具体措施,忽视了人大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作用。另外,现行《预算法》中有关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条例已无法满足当前需要,也不能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监督效力。因此有关部门应加快推进相关法律的制定进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管理体制。

(二)加强内部监督作用

國有资本经营预算流程是由众多企业和部门组成的庞大且复杂的体系,因此需要从预算主体内部和外部着手构建监督体系。但是从我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监督的理论与实践来看,外部监督主体诸如人大、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等受到了一定的重视,而内部监督主体的作用却常常被忽略。内部体系中各部门往往更了解预算的编制及执行情况,遇到问题时能够及时准确地实施监督控制,同时将问题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与人员。因此,各单位应该重视内部监督的管理作用,保持内部监督主体的独立性,有效发挥内部监督作用。

(三)充分发挥预算考核评价体系作用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考核评价体系主要包括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经营绩效这两方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主要考察该年度内国有资本实际收入与支出的完成情况,与预算进行比较,进而既了解该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又能为下年度制定更精确的预算提供依据。国有资本经营绩效的考核评价可以从企业偿债能力,现金流量,盈利能力以及可持续发展等方面进行,通过分析考核结果来判断国有资本使用效率。

参考文献

[1]李晓丹.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2]邵宁.国有企业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J].中国发展观察,2010,(01).

作者简介:陈祁(1992-),男,山西吕梁人,硕士研究生在读,北京工商大学商学院,财务管理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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