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衡管理视角下对我国征收托宾税的探讨
2017-03-09贺志强
贺志强
【摘要】托宾税作为跨境资本调节的经济手段,日益受到管理当局的重视,本文从托宾税的国际实践入手,分析托宾税在调节跨境资本流动方面的经验和启示,并结合我国的宏观形势和金融改革,以均衡管理的思路,提出托宾税在我国征收可行性及方案。最后,结合宏观审慎的理念,提出政策建议。
【关键词】跨境资本 均衡 托宾税
当前,跨境资本双向流动规模与风险不断加大,托宾税作为调节跨境资本调节的经济手段,日益受到管理部门重视。本文结合托宾税的国际经验和我国的外汇管理实际,提出我国征收托宾税的可行性方案和政策建议。
一、托宾税的含义、征税目的及形式
托宾税是指对现货外汇交易课征全球统一的交易税。由美国经济学家托宾首次提出,主要是为了缓解国际资本流动尤其是短期投机性资本流动规模急剧膨胀造成的汇率不稳定。主要形式有:无息准备金、对跨境资本征税(交易费)、短期资本流动限制、对跨境资本的收益征税。
二、托宾税的国际实践
(一)巴西的托宾税
1993年,因面临本币升值和资本流入的双重压力,巴西对外资外债项下外汇流入资本征收托宾税(IOF税),作为控制跨境资本流动的主要手段,取得了积极成效。一是使跨境资本发生逆转。上调IOF税率当月非外国直接投资流入下降45.9%,次月下降24.5%;之后下调IOF税率,相关项目净流入快速增长。二是遏制了本币兑美元的升值幅度。巴西雷亚尔兑美元2009年升值24.1%,上调IOF税率后4个月内本币汇率平稳,之后连续两次调高IOF课税率使本币兑美元贬值1.7%。三是有效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利率政策的独立。巴西央行一段时间内将一年期利率控制在10%左右,并通过IOF税降低了进入巴西境内的投机资本的收益率,对金融市场稳定起到了保障作用。
(二)智利的托宾税
90年代初,智利通过逐步放松对资本外流的控制,对特定短期资本流入征收无偿准备金要求,对居民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股票设立最低评级和期限要求,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配合,取得了一定效果。一是资本外流逐渐增加。对外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占GDP的比例由90年代初的4.5%左右上升至90年代中期的12.5%左右,1998年仍保持在10%以上。二是资本流入得到有效控制。其国内外利差长期保持在10%到20%之间,资本并未大规模涌入。三是私人资本净流入先降后升。实施托宾税后,其私人资本流入从1990年的20.98亿美元下降到1991年的14.71亿美元,1997年后再达96.37亿美元,呈短期降长期增的态势。
(三)欧盟的托宾税
2014年德国、法国等欧盟11国对所有金融工具买卖征托宾税,对衍生品征0.01%,对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货币市场工具、回购协议以及证券借贷交易征收0.1%的税率,参与的国家可自行调高,交易双方中有一方设在11国内就必须交税。且有关金融产品在这11个国家中的任何一个发行,之后在世界各地自由交易,也要交税,预期每年能够为欧盟增加近500亿欧元(710亿美元)的预算收入,但遭到英国的反对。
(四)经验与启示
通过巴西、智利、欧盟征收托宾税的实践,可以看出,通过托宾税可以有效调节短期资本流动,稳定本国(区域)货币汇率,为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创造良好条件,并能够增加预算收入。但同时托宾税也有其不可忽视的先决条件和缺陷:一是托宾税需要资本项目的可兑换。二是托宾税短期效果明显,但长期效果不明显。三是托宾税需要与国内其他宏观经济调节政策相互配合。四是托宾税是对跨国资本征税,需要国际间协调。五是他国的托宾税主要针对流入,防范资本流出的托宾税需要我国自行设计。
三、均衡视角下的征收托宾税的可行性及方案设计
(一)征收托宾税符合宏观形势和经济金融改革的方向
一是我国经济总体稳定,人民币加入SDR,跨境资本双向流动的不断转换的概率增加,根据宏观形势征收托宾税并灵活调整税率,有利于实现跨境资本的均衡管理。二是符合我国的市场化改革方向。托宾税从成本角度对跨境资本流动进行调节,税率一般很低,主要与资本流动频次相关。因此,主要对短期资本流动更加有效。从类型上看属于经济调节手段,虽然有一定的负面作用,但其在透明性、灵活性方面优于行政手段,符合我国的市场化改革方向。三是我国的外汇管理改革正在步入深水区,人民币已经加入SDR,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加快,开征托宾税的宏观条件逐步具备。四是其他国家征收托宾税的方案有许多可借鉴方面,也有利于增加我国的预算收入。
(二)托宾税的设计形式可以相对多样
在形式的选择上并非全部以税收的形式体现,可以是无息存款准备金、跨境资本交易费用、资本收益所得税等形式。在我国由于托宾税主要针对短期跨境资本,需要频繁调整以应对复杂的国际形势,应以费、金等为主要形式,税收为补充。一是无息存款准备金。可以要求跨境资本开设账户,按一定比例缴纳无息存款准备金,根据宏观金融形势,设定存款期限、存款利率,以提高调节工具的针对性。二是跨境资本交易费用。目前我国经常项目已实现可兑换,资本项目尚属于部分可兑换,如果区分交易项目进行征收控制性较差。可考虑以国际收支申报数据为基础,征收跨境资本交易费用,抑制短期投机资本。三是资本收益所得税可以对流出的资本进行征收,具体征收方法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的形式以累进的方法征收,以减少短期投机资本频繁流出入的冲动。
(三)托宾税可以按照按形式分环节征收
由于托宾税形式多样,固定的征收环节可能增加征收成本,可以按照形式在不同的环节予以征收。一是无息存款准备金。建议在跨境资本流入环节进行征收,费率在初设阶段可以为零,赋予管理机关灵活调整的权限,提高对资本流入控制的针对性。二是对跨境交易费用建议在流出流入的申报环节进行双向征收,由于目前我国国际收支间接申报体系已经比较完善,依托国际收支申报体系的征收既可以扩大托宾税的税基,又可以准确掌握资金性质和资金流向,便于对跨境资本进行管理。三是对资本收益建议在取得环节进行征收。如资本项目可兑换后,对进入证券市场的资本由交易所或证券登记机构代为征收。其他形式的收益所得稅可以根据外国资本的利润汇出情况,在资本流出环节进行征收,并由银行代扣。四是对撤资资本进行征收。根据资本在境内的停留期限,按照短期资本高税率、短期资本低税率的原则,根据资本在境内的停留期限设计不同的税率,对资本流出进行的调节。
(四)托宾税调整部门应是中央银行
人民银行负责金融稳定、汇率、利率政策制定。而托宾税的实施主要目的是通过经济手段调节短期跨国流动资本。由人民银行负责托宾税的调整符合我国的国情。一是人民银行拥有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权限,属于宏观调控的部门之一,便于宏观调控政策、货币政策和托宾税配合使用,发挥调控工具的最大效果,操作环节可授权外汇局负责。二是银行在国际资本流动中具有重要的通道作用,通过银行对跨境交易费用直接扣除具有节省成本的作用,人民银行及外汇局对银行具有监督检查权,由人民银行作为托宾税的调整机关具有天然优势。三是托宾税需要国际间相互配合,人民银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的职责以法律的形式得到确立,由人民银行作为托宾税的主管机关便于国际间协调。四是由于人民银行具有经理国库的职能,涉及财政税务机关的税收,可建立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由有权机关授权人民银行调整的权限。
(五)托宾税的征收应兼顾管理成本和资本效率
征收托宾税覆盖的基础交易越广泛,对跨境资本的管理将越有效,但征收成本也越高,甚至可能影响到跨境资本的正常流动,降低资本的效率。不但会影响到本国市场主体利用国内、国际两种资源,而且会人为割裂内部、外部市场的联系,造成金融资源价格扭曲。我国可立足现有的外汇管理框架,通过银行、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等进行托宾税的代扣,通过中央银行征收跨境资本准备金,做到成本和效率并重。
四、政策建议
(一)深化经济金融改革是前提
托宾税的征收本质上是一种经济手段,主要利用资本的逐利性通过成本对资本流动进行控制。其需要资本对收益敏感,并且国内经济形势相对稳定,否则征收托宾税后可能造成跨境资本流动规模大幅下降,对金融资源稀缺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可能造成金融抑制。从现阶段来讲:一是应该通过改革,逐步实现利率市场化、不断推进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建设成熟的金融市场环境。二是在外汇管理改革简政放权的同时,做好托宾税的政策储备,作为调节跨境资本流动的应急手段。三是在施行的初期,可暂定为零税率,并根据跨境资本流动流动状况进行必要的微调。
(二)以宏观审慎的思路和均衡管理的思路推出托宾税
一是根据宏观审慎的思路推进相关改革。托宾税针对的是短期跨国资本的冲击,而人民币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可兑换,行政管理仍是重要手段,应在人民币作为SDR货币运行一段后,根据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推出托宾税方案,并在试行之前给市场留足适应期。二是应以均衡管理的思路实施托宾税。托宾税实施的目的是调节跨境资本流动,其他国家和组织的实践侧重于流入控制和增加税收,根据我国的具体实际,托宾税需兼顾跨境资本流动双向的调节功能,实施的过程中可以根据宏观形势有所侧重。三是保留必要的应急保障条款。由于我国的金融市场体系尚不完善,资本项目可兑换初期金融市场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有必要保留一定的应急保障条款,保证利用托宾税调节短期跨境资本流动的实施初期,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三)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密切配合
托宾税作为单一的对跨境资本进行调节的手段,很难单独发挥作用。需要在国际、国内宏观经济条件允许的背景下,与国内其他宏观调控手段相互配合,才能发挥最大作用。一是应建立与其他宏观调控政策的协调配合机制,如与国内产业政策配合,引导跨境资本的投资领域;与国内财税政策配合,对限制流入的领域适当增加跨境资本的税负。二是加大国际合作。通过与主要发达经济体进行合作,发挥托宾税的正面效应,尽可能的降低其负面效应。
参考文献
[1]邢毓静.实施托宾税的国际经验及启示[J].中国金融,2010(4).
[2]王玉,陈柳钦.托宾税的国际实践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学习与实践,2011(6).
[3]张路通,屈晓娟.托宾税效应及其对我国管制国际游资的启示[J].湖南商学院学报,2008(4).
[4]黄昊,王春红.实施托賓税遏制短期资本流动可行性评估[J].国际贸易,2001(5).
[5]钟伟.论托宾税和国际资本流动[J].国际金融研究,2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