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基于商业利益的农户民间借贷需求行为分析

2017-03-09杨静

商业经济研究 2017年4期
关键词:商业利益民间借贷

杨静

内容摘要:后危机时代,农户民间借贷需求呈持续膨胀特征,这在降低农户融资制度成本和给农户带来融资便利的同时,也增加农村金融系统风险并危及农村社会稳定。本文阐述农户民间借贷需求行为研究的商业价值;从社会学视角分析农户民间借贷需求行为,进行了基于商业利益的农村金融供给分析,并指出商业利益视角下民间借贷支撑系统的问题;最后给出鼓励正规金融系统发展普惠金融,规范非正规金融和健全支持系统以提升农户民间借贷效能等优化农户民间借贷行为的策略。

关键词:商业利益 农户经济 民间借贷 非正规金融

引言

全球金融危机下我国经济结构性矛盾日益凸显,央行试图采取结构化的金融流动性政策工具来有效引导资金流向包括农村经济在内的流动性紧张的实体经济领域。但是,在既定宏观经济环境和产业政策背景下,资本的逐利本性决定了行业平均利润率水平较低的农业产业难以吸引到商业资本的大规模流入。出于对金融风险管控的考虑,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正规金融机构缺乏与基本无历史信用信息和履约能力较弱的农户直接发生信贷关系的意愿。农村居民在从正规金融渠道融通发展所需资金遭遇阻碍时,寻求非正规金融渠道的资金支持成为自然选择。农户通过非正规金融渠道来满足其借贷需求,这一方式具有借贷数额自由、期限灵活和手续便捷的优势,在一定程度上补充正规金融渠道的缺口;但金融监管机构对非正规金融系统监管力度不足,导致农户民间借贷行为及其衍生风险泛滥,威胁农村金融系统稳定和社会和谐。为此,从农户及借贷方的商业利益来深入考量农户的民间借贷需求满足问题,从制度和实务两方面规范农户民间借贷行为,以促其扬长避短、发挥正能量,辅助正规金融业务化解农村社会资金短缺问题和农户借贷难问题,这是实现规范农村金融市场和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双重目标的有益选择。

农村非正规金融供需分析

(一)农户民间借贷需求行为的社会学分析

民间借贷模式符合农村地区社会人际关系需求。民间借贷活动的行为主体多为农村乡土社会中的亲戚、朋友和乡邻,这种基于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的借贷行为通常并非以金融学意义上的“信用”为基础,而是基于社会学意义上“血缘”和“人脉”资源来实现。农村乡土社会中的人际关系好坏取决于血缘关系的亲疏、邻里关系的远近,而后者又直接影响农户的借贷需求及其行为选择结果。这导致农户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并非简单的经济行为,而是更多地呈现出社会学特征。在乡土社会的农村民心中,借贷关系的确立将会在亲戚间形成“荣辱与共”的联盟关系,向亲戚朋友借出款项是互助性行为,通过建立借贷关系可以加强农户间的关系亲密度;若借款人在随后的生产、生活中遭遇同类的资金紧张难题,则亦可通过该关系网络来化解。

(二)基于商业利益的农村金融供给问题分析

其一,正规金融渠道的融资成本高企催生农户民间借贷行为。近年来,农户借贷需求增加,但在风险控制制度约束下的正规金融机构难以有效满足农户需求,由此产生的农村地区金融供需矛盾严重制约农村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的需求。从金融产品交易成本角度分析,正规金融机构的交易成本高企问题催生非正规金融业务在农村地区的发展。这是由于正规金融机构需要接受各级主管部门的监管,其金融产品成本中须包括金融监管成本。再者,正规金融机构需要针对大中型企业借款特征来制定借贷契约;为防范大中型企业的信贷欺诈行为,正规金融机构需要支付高昂的制度成本来规范其借贷契约内容,并严格其信用审查和授信机制,但这些成本对于农户所需的小额借贷活动而言并不合适。针对农户“贷款难”问题,以民间借贷为代表的非正规金融机构应运而生,有效填补了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市场上的供给不足缺口。

其二,民间借贷双方风险管控力弱增加信用违约风险。民间金融业务借出方的风险管控手段主要是基于血缘关系形成的亲缘约束,这种约束的优势在于借贷双方对对方的经济实力、资金用途有较为精准的把握,而对于资金后续的使用情况缺乏有效的动态跟踪监督能力。当民间借贷的资金借入方用“支付高息”的条件来增强资金供给方的投入欲望,并利用亲朋之间的天然信任感来消除资金供给方的心理防御时,便产生了违约隐患。民间借贷中的借入方用“高息诱惑”可以从亲缘群体中吸收大量闲散资金,从而集聚了大量的信用风险,其本质与“非法集资”并无显著区别,由此引发的金融风险不仅会冲击区域金融稳定,且会造成农村从乡土人情社会的破产。

(三)商业利益视角下民间借贷支撑系统问题

征信系统不兼容主流农户群体增加民间借贷风险。当前我国征信体系建设对象主要为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及城镇中高收入群体,未能对包括多数农户在内的中低收入人群实现征信体系全覆盖。这是因为我国农户兼具农村社会的基本生产单位和基本消费单位属性,其征信需求既区别于面向企业的生产型征信体系,又区别于面向居民的消费型征信体系。这导致既有的征信体系难以有效兼容农村金融市场征信对象。征信系统难以包容主流农户群体的现实窘境导致民间借贷双方不能精准掌握交易对手的历史信用信息,这增加了交易者的违约风险。

基于商业利益的农户民间借贷行为优化策略

(一)鼓励正规金融系统大力发展农村普惠金融

以金融创新来落实农户享有普惠金融的权利。为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和农村金融秩序安定格局,正规金融机构应当大力发展服務基层农户的普惠金融业务,切实将普通农户纳入到现代金融体系中,使得农户平等享有获得金融服务的权利。考虑到农户对现代金融体系认知水平较低的现实障碍,正规金融机构应当变革现有的金融体系,积极推动金融制度创新、金融组织机构创新和金融产品创新,降低金融机构为普通农户提供公允的金融服务的门槛。为此,正规金融机构应当积极推进金融产品创新,针对农户信贷业务风险高企的问题,正规金融机构可以创新面向农户的金融信贷风险转移产品,通过信用担保中介组织、同村农户联保互保机制等形式来实现将农户信贷风险转移到第三方机构的目标。再者,金融机构可以在农村金融市场推进流动性金融创新,通过大幅提升农户持有的金融工具变现能力的方式来增加该项金融资产的流动性,或通过为该项流动资产提供可转换型金融工具的方式来提高其流动性。

(二)规范非正规金融以管控农户民间借贷风险

其一,强化对民间借贷的法律监管措施。民间借贷亦须依法行事并接受相关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制。在监管主体上,民间借贷的监管权归属于央行和银监会;在监管手段上,行政监管机构应当克服既有监管体系仅适用于监管正规金融活动的弊病,积极创新监管手段,设立民间借贷风险评估机构和民间借贷风控机构,引导民间借贷主体配合正规监管主体以克服该行业潜在或已暴露的金融风险。监管机构还应当制定民间借贷机构的行业进入准则和退出规则,完善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强制退出机制,进而推动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内部风险管控能力提升。诱发民间借贷高风险的主要问题在于“高息吸储”及由此引致的“抽资潜逃”,故监管机构应当严格依法限定民间借贷利率水平,对其实施有管控的市场化利率政策,确保民间借贷系统在合理利率水平下有序运行,从商业利益层面遏制民间借贷风险暴露的几率。

其二,规范民间借贷契约管理。对于农户偏好的民间金融借贷行为,金融监管机构应当籍由制度规范的方式来引导非正规金融组织规范其金融业务运营行为,将非正规金融业务运营风险控制在可接受水平,全面保障农村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农村地区民间借贷行为的目标是为部分具有较强经济能力农户提供其发展所需资金,金融监管机构鼓励这种借贷行为的结果必然是增强农村基层经济发展活力,从基础性金融资产层面巩固农村金融系统的安全。针对民间借贷活动主要发生于同乡亲朋邻里之间的特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引导借贷双方采取公证方式来确立借贷行为的合法性。为此,金融监管机构可通过在村社刷墙、手机短信、发放集市传单等形式来向农户宣传依法订立民间借贷契约的意义与方法,以第三方形式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所发生的时间、地点、款项金额、交付方式、借贷契约各方之间的人际关系及其经济状况等信息,以令借贷各方充分认知交易对手的真实信用水平,从强化信息透明性角度来消除民间借贷纠纷隐患。

其三,规范民间借贷双方资质。鉴于民间借贷的首要风险暴是当事人的信用及能力风险,强化对民间借贷的交易各方资质的规范措施可以从根源上防控民间借贷活动风险。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未明确界定民间借贷主体资格及其内涵,但在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中有所提及。最高法《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指出,“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据此可断定,最高法认定的民间借贷行为通常归属于自然人之间或自然人与非金融类法人之间的借贷行为。为此,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分类规范民间借贷双方资质主体。考虑到自然人对民间借贷风险认知及管控能力有限,金融监管机构需为自然人量身定制格式合同,并引导第三方中介机构为包括农户在内的自然人提供风险管控服务。针对涉及非金融类企业法人的民间借贷行为,金融监管机构需实施借贷许可证制度,在对法人资质审核基础上办好借贷许可证后,方可允许其实施面向农户自然人的借贷活动,以此来有效管控农村社会的金融风险。

(三)健全支持系统以提升农户民间借贷的效能

其一,完善第三方农户征信体系建设。针对兼具生产型和消费型征信特征的农户群体,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培育服务农户的、有乡土中国特色的征信体系。乡土中国型征信体系建设可从两方面来实施,对于部分市场征信机制发育较早的农村地区可大力推广以第三方征信中介机构为代表的市场征信模式。地方政府需搭建“三农综合信息服务平台”,随后引导第三方征信机构将其涉农征信信息整合进平台。农村金融同业机构可组建小额信贷协会,由该协会负责收集、整理并分析农户信用信息,向金融机构推介恰当的信贷对象。各方以政府为引导并按市场机制来运作,使得民间借贷双方可低成本获取交易对手信用信息,有效提升涉农征信信息共享水平和利用效率,切实降低民间借贷风险。

其二,建构服务民间借贷的公共征信平台。对缺乏市场征信机制建设基础的农村地区,央行应鼓励农村信用社牵头建设公共征信平台。央行应当统筹指导农信社实施农村公共征信平台建设计划,以“信用乡村、信用农户”活动为抓手来收集信贷农户历史信用数据并整合进信贷查询系统中,建立“农户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向民间借贷双方提供有偿征信信息查询服务。对农户信用评分结果,平台应当公开其信用评价模型体系和信用评分制度,鼓励学界和金融界积极行使监督权,并及时将民间借貸活动中的信用积累信息整合到征信系统中,提升征信系统评分精度。

参考文献:

1.高小,孙长江,王卫波.农村民间借贷纠纷探源——基于农村民间借贷纠纷案由裁判文书的数据分析[J].农业经济,2016(8)

2.宋新乐,魏源.中国农村民间借贷市场融资约束环境下利率定价模型分析——以广东农村实地调查数据为例[J]. 统计与信息论坛,2016,31(4)

3.胡安军.农村民间借贷的博弈分析[J].商业经济研究, 2015(12)

4.周启清.我国县域金融需求主体借贷行为分析[J].商业经济研究, 2014(10)

猜你喜欢

商业利益民间借贷
艺术“疯狂”客戴志康:从个人情怀与商业利益的平衡木上跌落
电子商务大环境下的网络水军解析
从社会经济环境解读英国工业革命发生的动力
左手民间借贷右手不当得利
民间借贷类公证初探
浙江省中小企业民间借贷问题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