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融资租赁制度的域外借鉴
2017-03-08王慕蕴
王慕蕴
(1.澳门科技大学,澳门 999078;2.周口师范学院,河南 周口 466000)
小微企业融资租赁制度的域外借鉴
王慕蕴1,2
(1.澳门科技大学,澳门 999078;2.周口师范学院,河南 周口 466000)
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力量的小微企业一直存在融资难的现实问题,在西方发达国家,灵活的融资租赁是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重要手段,虽然近些年来我国在融资租赁方面有较快发展,但整体上来讲还较为滞后,譬如说现有的融资租赁法律体系不完整、融资租赁主体范围较窄、监管机制未完善、征信制度不健全、没有相关配套政策等问题,与西方发达国家差距很大。本文即通过对国内外小微企业融资租赁现状的分析和比较,以期借鉴发达国家好的制度和模式,为进一步完善我国融资租赁发展提供建设性意见。
小微企业;融资租赁;监管机制;征信制度
据统计,目前我国企业中小微企业已经超过5000万家。[1]在这个数量众多、规模庞大的小微企业群体中,融资难是企业面临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共性问题。从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来看,融资租赁对于破解小微企业融资困难具有积极作用,特别是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融资租赁占企业融资的比重越来越大,在“十三五”的计划中,融资租赁将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2]然而,与融资租赁高速增长相不协调的是融资租赁制度却相对滞后。
一、我国小微企业融资租赁制度现状
(一)融资租赁法律体系缺乏整体性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草案经过几次征求意见,但是至今仍然没有通过,因此我国在融资租赁方面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单行法和规定中有一些融资租赁的相关内容,但是并没有形成融资租赁领域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在融资租赁纠纷中往往还是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有些问题的解决只能够从这些法律中找依据,很难保证当事人的利益。比如说,融资租赁看似属于合同法需要解决的问题,但是融资租赁中的法律关系并不是简单的一个合同关系,合同法解决的是融资租赁在初期所遇到的一些合同法律关系,对于后期所遇到的复杂法律关系并未涉及。另外,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已经在 1988年通过,中国参与了该公约,并签了字。该国际公约与我国融资租赁的法律内容进行对比之后发现,我国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存在问题。比如说,合同的瑕疵担保问题,涉及侵权的问题,再比如说索赔权转移已经是目前困扰我们融资租赁业发展的一个内在顽疾,虽然我国法律在这方面也有所规定,大致和国际公约相同,但是在对例外情况限制的方面还不尽合理。此外,我国现行法律在融资租赁合同方面的规定还不尽完善,生效时间上与国际公约有所不同,已经不能满足目前融资租赁业发展阶段的需要。我国税法以及会计准则中对于融资租赁的政策不统一,这也是有待完善的。
(二)小微企业融资租赁主体范围较窄
由于融资租赁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合同关系,一直以来我们国家融资租赁法对融资租赁参与主体给予了一定的限制,不论是融资租赁的出租人与承租人的主体资格都就行了限制,符合规定的融资租赁主体较少,这与国际融资租赁业发达的国家做法是不同的。我国现在对于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限制较为严格,限制出租人是有融资租赁经营资格的法人,不能是自然人,如果是没有资格的法人所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这种限制直接影响了融资租赁参与主体的数量,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比如外资进入融资租赁行业只需商务部批准就可以了,对小微企业融资租赁业产生极大影响,这种不公平的制度赋予了外国投资人特殊的法律地位,使他们在我国融资租赁领域拥有比较大的特权,这是极其不公平的。因此,我国对融资租赁主体范围过于严格,限制了小微企业融资租赁的发展,不利于融资租赁市场的繁荣发展。
(三)小微企业融资租赁监管混乱
目前,国内融资租赁监管方面的规定有《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这两个规定只是对租赁公司的设立、机构设置、变更和中止、业务范围等做了相应的规定,这些都是一些业务方面的基本规定,而具体的监管主体,如何监管都没有要求。我国在监管上较为混乱,到底是政府监管还是行业监管,监管主体是谁都不清楚,在具体监管上,我国的监管状况是由多部门各个地区多头监管,而不是由一个机构实行层层监管,缺少统一监管机制。这种多头管理的局面难免不给该行业的发展带来了重重困难。
(四)小微企业征信制度有名无实
虽然说我国的征信机构已经不少,有政府设立的,有社会机构,还有评级机构,无论是政府背景的还是社会化机构,业务还不够细致,服务内容较为单一。小微企业的征信制度虽然在国内已经有了,依然存在着难题,小微企业征信制度现在还在建设和完善的阶段,很多小微企业的信息很难采集,目前征信制度中还没有小微企业的信息,银行信贷信息记录中也没有小微企业的信息,公共部门比如说工商、税务等信息公开力度还不够,行业信用信息还未能共享。我国小微企业的征信制度的完善还需要经历长时间的过程,并且要结合我国国情,找出符合我国小微企业的征信制度。
(五)我国缺少融资租赁配套政策
我国在融资租赁方面还缺少配套的税收、保险、信贷和外汇政策。首先是税收政策,没有专门针对融资租赁的税法在前面已经说过了,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而现在关于融资租赁的一些税收政策散见于一些暂行规定中,其中所做的规定不尽合理。其次是保险政策,我国关于融资租赁的保险已有,还未制定专门的融资租赁保险制度,在没有融资租赁保险制度的情况下,我国融资租赁行业便会滞后,在运行中存在风险。再次是信贷政策,我国没有一项信贷政策可以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没有好的信贷政策,那些融资租赁公司自然资金短缺、资金链断裂,这样当然会影响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
二、域外小微企业融资租赁制度
(一)域外融资租赁立法模式
谈到国外有关小微企业融资租赁的立法,当然要说到立法模式,分为三种立法模式,第一类是立专法,采用该立法模式的国家有韩国、法国、巴西、新加坡等,这种立法模式设有专门的融资租赁法,其中规定了融资租赁法的调整范围、权利义务关系、融资租赁的主体资格等一些具体的内容。第二类是特别立法,采用该立法模式的国家有美国、英国、德国、日本,这种立法模式没有专门的融资租赁法,而是将有关融资租赁的规定分别规定在商业法、税法和金融监管法中,比如说日本,依靠《日本民法典》、《商法典》等一般法律来进行调整。第三类是既没有专门的法律和法规,也没有其他相关的法律制度,以判例的方式来补充国内金融租赁行业的规范和建立新规则。《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已予 1988通过,该公约规定了许多融资租赁的具体内容。对于我国应当适用哪种立法模式要根据我国的国情来决定。
(二)域外融资租赁主体
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往往排除消费者作为融资租赁主体。在一些制度成熟的国家,把消费金融租赁和融资租赁区分开来。对于承租人而言,相关法律规章则没有对其资质作出限定,因此,不管是个人或者是法人公司都可以成为融资租赁的主体。比如说美国对于进入融资租赁市场的主体没有过多的限制,大的金融企业可以,一些银行也可以,小型的制造商也可以。
(三)域外融资租赁监管模式及监管机制
融资租赁起源于欧美发达国家,在建立融资租赁模式的同时也建立了完善的监管机制,对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监管模式分为几种,第一种为美国的模式,美国对于企业进入融资租赁市场没有什么限制,对其融资租赁业务资格的审批非常容易拿到;第二种是德国模式,德国模式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有所变化,金融危机之后德国监管比以前严格,对经营融资租赁的企业进行资质核准,审批严格,并且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第三种则是西班牙模式,该种模式较为严格,想要从事融资租赁业务,需要经过银行、财政部审批。在监管机制较为发达的日本和美国,采取的是法律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相结合方式,除了对小微企业设立明确的监管机构外,还对监管机构间的权责进行了明确的划分。日本和美国都针对小微企业设立了专门的监管机构。[3]
(四)域外小微企业征信制度
为什么要借鉴域外的征信制度,是因为域外发达国家的征信制度已经经历了较长时间的社会经济发展过程的考验。目前国际上相对成熟的征信模式有以下三种:第一种是市场主导型,在市场竞争的体制下,征信机构的竞争力得到充分调动,并且会不断创新,小微企业征信服务的多样化、定制化、综合化特征体现的非常明显,比如说英国和美国。第二种和第三种是政府主导型和行业协会主导型。还有一些国家对并没有单独采取这三种模式,而是使用混合型的征信模式。
(五)域外融资租赁配套制度
域外融资租赁配套制度有以下四个方面,首先,国外对于融资租赁的税收有很多优惠政策,比如说美国有投资减税,是对于出租人可以减少设备购置成本的税收优惠,既然出租人有了税收优惠,那么承租人在租赁时也能得到一定的好处,再比如说日本也有特殊的税收减免政策;其次,融资租赁在发展的初期会面临较大的风险,国外对于融资租赁的风险建立了完善的保险制度,比如说美国的风险控制制度,除了国内的保险控制,海域国际组织进行协调,还控制跨国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再比如说日本签订信用保险,保证融资租赁公司的信用风险,以防融资租赁公司的信用降低;再次,国外有相应的信贷政策,日本政府有针对融资租赁业的特殊的信贷政策,就是租赁公司可以向银行进行低息贷款,再比如说韩国,租赁公司可以发行债券。
三、我国小微企业融资租赁制度的完善
(一)建立融资租赁专法,完善已有法律法规
对于我国来说,相对于国外发达国家,不管是融资租赁市场还是融资租赁法律制度都呈现出不成熟的状态。所以对于我国关于融资租赁的立法模式应当选择第一种较好,进行专门性的融资租赁立法。首先,国际上有《融资租赁法公约》,我国已经参与了《融资租赁法公约》,制定融资租赁专法是顺应国际趋势;其次,从我国的整个法律体系而言不适合判例型的立法,并且制定专法也是我国十三五规划的需要,专门性立法可以从整体上有一个导向,避免法律之间的冲突,我国融资租赁管理混乱,制定专法有利于快速的解决现在的乱状;再次,制定专法是我国立法的惯例,提高立法效率;最后,除了制定专法以外,还需要完善单行法中的相关规定,形成一个整体的融资租赁法律体系。第一,统一融资租赁中的法律术语及其概念特征;第二,完善合同法相关内容,毕竟合同法颁布至今已有十几年,我国的经济在这十几年中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当然合同法中融资租赁的内容也应当与时俱进。既然国际上已有《融资租赁法公约》,我国融资租赁的相关法律内容应当与《融资租赁法公约》的规定一致,更好地与世界融资租赁接轨;[4]第三,融资租赁法的完善必然少不了金融、会计、税收、保险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完善。
(二)扩大融资租赁主体
笔者认为国家应该实行宽松的行政许可,无需经过国家批准其融资租赁的资格,只要是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即可,尽可能地放宽对融资租赁参与主体的限制,让更多的小微企业参与进来,不仅对我国融资租赁市场的成熟有极大帮助,对整个市场经济也都将会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三)完善小微企业融资租赁监管机制
国外的融资租赁监管借鉴时要结合我国的国情,而且每个国家的监管制度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社会、经济等的发展来进行改变,现在我国的融资租赁市场是需要监管的,对于监管模式的选择是选择放任模式还是严格模式,笔者认为依据我国国情应当选择折中的模式即德国模式,如果选择放任的模式,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可能会导致市场失控,如果采取严格模式,会给于进入融资租赁市场的主体一定的打击,降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积极性。我国在采取监管机制时,采取的是政府和社会双重监管机制。采取该种监管机制是本着从我国国情以及安全的角度出发,对小微企业融资租赁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只有建立政府与社会双面监管机制,才能更有利的防范非法金融行为。首先要逐步建立完善行业监管机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到应当完善行业监管机制,进一步落实省级人民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逐步建立政府监管和行业协会监管并存的双重监管体系,不断规范和引导小微企业融资租赁工作,逐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境。其次,要明确我国小微企业融资租赁的监管主体。目前,我国小微企业融资租赁的监管主体不明晰,大部分民间融资在政府监管之外,在社会上产生了消极影响。银监会是我国金融业的主要监管机构,银监会在监管金融业时有较多的经验,管理机制相对成熟,在监管时独立性强,不易受约束,对于我国小微企业融资租赁的监管上由银监会来监管是较为合适的。
(四)完善小微企业征信制度
域外的征信制度也不是一时就建立起来的,我国建立完善的小微企业征信制度可能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并且根据域外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我国的征信模式应当采取政府主导与市场结合的模式。完善小微企业征信制度首先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已有的征信平台基础上,进一步整合各个部门掌握的小微非信贷信用信息,形成一个新的统一平台。其次在这个平台上建立小微企业征信管理系统,对于小微企业的资产、经营风险、技术、财务、债务等方面的信息进行披露。再次对于小微企业的信用进行评价,要明确哪些机构有资质可以作为评价机构,评级机构应当具有较强的采集数据的能力、公平公正评价小微企业信用的能力、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等。对于需要采纳哪些数据和评级的标准应该有统一的规定,评级机构没有权利随意更改。当然,为了对评级行为起到监督作用,评级机构需要有监管部门来进行监管,在对中小企业信用评级行为的救济应建立复核程序,对违规操作的评级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追责。
(五)完善融资租赁配套政策
国外关于融资租赁都有相关的促进政策,并为融资租赁行业提供保障,结合我国国情,完善我国融资租赁的相关配套措施。首先是税收政策,我国应当借鉴美国和日本的税收政策,建立融资租赁的税收减免政策;其次是信贷政策,应当由政府出面,制定促进融资租赁业务的信贷政策,提供低息贷款;再次是保险政策,确定融资租赁保险制度,不仅保证国内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还要与国际组织协调,控制国际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
[1]百度百科小微企业[OL].http://baike.baidu.com/view/6645588.htm.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OL].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6lh/2016-03/17/c_111836 6322.htm.
[3]任雯丽.小微企业民间融资法律问题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5.
[4]李海生.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究[D].新疆大学,2013.
河南省政府招标课题“小微企业融资的法律问题研究”(2016B147)。
王慕蕴(1987-),女,河南周口人,周口师范学院讲师,澳门科技大学在读博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