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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连刑法与生活的扛鼎力作——评马荣春教授的《刑法公众认同研究》

2017-03-08梅传强

海峡法学 2017年4期
关键词:刑法话语司法

梅传强



勾连刑法与生活的扛鼎力作——评马荣春教授的《刑法公众认同研究》

梅传强

在社会转型纵深发展的历史时期,刑法公众认同承载着刑事法治模式由“政法法治”向“公信法治”的转型和刑事话语模式由“精英话语”向“公众话语”的转型。刑法公众认同的倡导在催生实践刑法观和理性交往刑法观之后所迈向的是“民本刑法观”,而“民本刑法观”可通过人民的刑法获得感予以深化。进一步地,刑法公众认同的倡导在呼唤刑法学理论的“融合范式”之中给出了 “整体刑法学”的路径预示。刑事法治模式和刑事话语模式的转型承载、“民本刑法观”的思维导向与“整体刑法学”的路径预示,又反过来共同提升了刑法公众认同的问题意义和《刑法公众认同研究》一书的出版意义。

刑法公众认同;社会回应性;民本刑法观;获得感;整体刑法学

一、刑法公众认同承载着刑事法治与刑事话语模式的转型

从来没有人否认法律来源于生活,因为作为自生秩序的人类社会自有一套行动法则。因此,我们可以充分理解“法律是长出来的”真谛。关涉普通公民重大福祉的刑法更应如此,而刑法理论也一直在努力映衬着刑法与生活之间的对应。诸如国民预测可能性、期待可能性、刑法解释的文义射程等,无不是力求避免作为国家制定法的刑法“叛变”为普通公民生活的逆反性规范。然而,社会分工又在急剧地促使知识的分类,从而学科壁垒在日益发达的现代科学下彰显得淋漓尽致。进一步地,有关刑法的制度性建构以及话语体系正在形成分化。尤其是在“欧风美雨”的浸染下,刑法学越发玄虚,甚至有些深不可测。于是,专家知识系统与普通公众认知之间的冲突,从未像今天如此紧张。

细数近年来的“刘涌案”、“许霆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等诸多轰动性案件,无不在表达着精英群体与普通民众之间的话语分野乃至激烈碰撞。面对无法逃避的话语冲突,我们不仅要质疑制度、话语与生活实践之间到底应呈现出怎样的关联?倘若以精英意识为标准来指责国民的法治智识未开,或者法治启蒙“路漫漫兮其修远”,则难免有些过于矫情,甚至陷入“社会达尔文主义”式的单线思维或先验论的陷阱。制度也好,理论也罢,无外乎是社会生活在知识上的表达或建构而已。但制度的丛林、理论的缜密,不是为了强行改变社会生活,而恰恰是为了回应生活,即应具有“社会回应性”。于是,刑法学的宗旨也不在于形成“压制性”的制度体系,而是建构刑法与公众的“回应”机制,从而促成刑法及其制度实践的“社会回应性”。易言之,体系的建构尽管重要,但却不可能为了外在的美丽而建构。对于普罗大众而言,真正关切的是——也更是实用主义的是——制度究竟能够为他们带来多大的福祉。当刑法制度并没有增进人们的福祉,人们从制度中并没有感受到“制度红利”,而是一头雾水的茫然,这种制度的合理性与妥当性终究要让人们心生质疑。必须承认的是,刑法制定者及其适用者的智慧也未必天然地优于按照生活常识并秉承朴素正义观念的普通民众,尽管这种判断有点刻薄,但确实是“话糙理不糙”的一种表达。只要想一想埃里克森的“无需法律的秩序”,我们就能明白:法律并非产生秩序,秩序运行的良善与否,也并不与规范的多寡有着任何数量上的比例关系。不错,以宏大叙事的社会转型为论证依据,姑且可以作为制度建构者的合理性主张,但警惕“规则越来越多,秩序可能越来越少”却是对当下频繁变动甚至“立法活跃”的善意——也是不可或缺的——及时提醒。

正是在刑法公信力的实践困乏和“中国刑法学应向何处去”的理论迷思之际,马荣春教授的力作——《刑法公众认同研究》一书予以出版。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但囿于社会资源分配、办案技术能力等主客观因素,我国当前仍未能从源头上避免冤假错案,而刑法公信力不高一直为公众所诟病。如何建构系统、科学、完备的刑法公众认同体系,提振刑法公信力,克减冤假错案,实现法治为民的根本目标,是当前属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法治现代化所面临的重要难题之一。对此,学界已开展相关研究。总体而言,刑法理论的现有成果绝大多数从刑法教义学、刑法哲学等层面展开,主要讨论刑法公众认同的定义、概念、价值与路径等问题,这些研究对我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发挥着重要指导功能,但整体上仍显得比较零散、薄弱,即尚未形成系统完善的理论体系,加之部分研究的视角过于狭窄,导致理论深度不够,实践价值不高。马荣春教授的《刑法公众认同研究》一书以“常识、常理、常情”为视角深入、细致、系统、全面研究了刑法公众认同问题,既弥补了学界对刑法公众认同问题研究的不足,进而为建构刑法公众认同的理论体系做出了积极的学术贡献,更拓展了我国刑法公众认同研究的学术空间,进而为提升刑法司法公信力提供了重要的学理支撑和实践方案。

正如我们所知,社会转型的纵深发展时期正是价值多元化和冲突化加剧的时期。而正是在这一时期,我国的刑事法治模式亟待由以往的“政法法治”转型为“公信法治”,而刑事话语模式亟待由以往的“精英话语”转型为“公众话语”。于是,刑法公众认同的倡导恰逢刑事法治与刑事话语模式应需转型之时。易言之,《刑法公众认同研究》一书将刑事法治与刑事话语模式的应需转型,作为一种学术谋求。

二、刑法公众认同的倡导洋溢着“民本情怀”

《刑法公众认同研究》按照“刑法公众认同是什么” “刑法公众认同为什么” “公众认同刑法什么” “刑法如何赢得公众认同”这样的逻辑进路展开论述。全书分为七章内容。其中,第一章分析刑法公众认同的定义与意义,旨在解决刑法公众认同是什么和刑法公众认同价值问题,为后续研究提供必要的铺垫。作者认为刑法公众认同是指一国刑法时空效力所及范围内的大多数人对刑法规范及其实践运行的正当性和效力性等的认可与赞同。作者别出心裁,从两个独特视角给出刑法公众认同的定义:一方面从关系论的视角,强调刑法公众认同是主体对客体的态度;另一方面从动态论的视角,伸张刑法公众认同必须体现刑法所对应事项的动态性或过程性。

缘何需要提倡刑法公众认同?作者从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二重视角予以剖析。其中,理论意义又分为方法论与本体论两个层面:在方法论层面,“立于认同是一种心理认知活动,则刑法公众认同将把心理学方法切实地带到刑法学中来……立于认同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寻获情感与价值归属的活动,故刑法公众认同又将社会学方法切实地带到刑法学中来”。毋庸置疑,刑法公众认同研究给当前刑法学研究方法论注入一股鲜活力量;在本体论层面,刑法公众认同能够弥合刑法学中形式与实质的对立、规范与事实的断裂以及法理与情理的背离。对于实践价值,作者认为刑法公众认同能够型构对话型刑事话语系统、响应共治型社会治理模式、升华刑法信仰,且前述三项实践价值有着逻辑关联的先后顺序,即没有“对话型刑事话语系统”,则“共治型社会管理模式”便无法在刑事领域得到响应;而没有“对话型刑事话语系统”及“共治型社会管理模式”的刑事领域响应,则刑法信仰便难以获得自身的形成契机和形成平台。而在“对话型刑事话语系统”、“共治型社会管理模式”和刑法信仰的相辅相成或相互渗透之中,刑法公众认同则于其间起着纽带连结的作用。

承接“刑法公众认同是什么”与“刑法公众认同为什么”,作者用了三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的篇幅回答了“公众认同刑法什么”。作者采用层层推进、逐步深入的写作手法,主张刑法价值的公众认同、刑法基本原则的公众认同和刑法精神的公众认同。首先,在哲学上,价值是指事物满足人们需要的属性。事物的价值问题便当然蕴含着公众认同问题,刑法价值的公众认同体现为刑法价值内容的公众认同与刑法价值结构的公众认同;其次,刑法价值的客观载体是刑法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条、第4条和第5条明确规定了三大刑法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罪刑均衡原则。刑法基本原则对整部刑法条文具有统领性、指导性的重要地位,故刑法公众认同的现实要求是刑法基本原则的公众认同。作者采用交叉学科研究法从心理学与社会学等多学科视角深入浅出分析刑法基本原则公众认同的内在理路;最后,作者认为刑法精神是刑法基本原则的深化与升华,故刑法精神的公众认同是刑法基本原则的公众认同的深化与升华,且在某种意义上可将之视为刑法公众认同的最高体现。这部分内容从三个层面、六个要点依次分析刑法独立性与权威性的公众认同、刑法自足性与宽容性的公众认同、刑法情感性与诚信性的公众认同。通过对刑法价值、刑法基本原则、刑法精神的公众认同内容的论述,作者建构了刑法公众认同的理论体系,这对于深化刑法公众认同的理论研究具有重要学理意义。

刑法公众认同最终要靠刑法实践予以承载和兑现,作者采用三章篇幅(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深入而细致回答了“刑法何以赢得公众认同”,亦即刑法公众认同的实践路径。作者以契合刑法实践开展的视角依次构建了刑法立法的公众认同、刑法司法的公众和刑罚执行的公众认同:首先,就刑法立法的公众认同而言,作者从刑法立法根基的公众认同、刑法立法模式的公众认同、刑法立法形式的公众认同和罪状明确性的公众认同等四大要点提出如何实现刑法立法的公众认同;其次,就刑法司法的公众认同建构而言,作者从实体与程序两个维度,依次论述良心刑法司法的公众认同、刑法司法恢复性与能动性的公众认同、刑法司法定罪的公众认同、刑法司法量刑的公众认同以及刑法司法剧场化的公众认同;最后,刑罚执行即行刑是刑法实践活动的最后一个阶段,故刑罚执行的公众认同有着更为特别的意义与价值。作者从刑罚执行原则的公众认同、刑罚执行服刑人权利化的公众认同以及刑罚执行行刑规律的公众认同这三个层面论述了刑罚执行公众认同。通过对刑法立法公众认同、刑法司法公众认同与刑罚执行公众认同的三维建构,作者圆满地构筑了刑法公众认同的实践机制,这对于司法实践具有相当重要的指导意义。

但是,《刑法公众认同》的学术指向和学术品味仅仅是停留在“刑法公众认同”吗?在倡导刑法学知识转型的当下,“面向司法的刑法学”日益受到学界的重视。然而,刑法实践究竟应当立于何种立场,达到哪些效果及实现何种目标,却仍然是一个未决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这一系列的问题可归结为“实践刑法观”问题。正如我们所知,国内有关实践法律观的研究,最早见于邓正来先生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①,其通过对当时主导法学研究的若干学术流派的批判,指出中国的法学研究必须立足于当下中国的实际并须有中国的主体性思考。此后,针对转型期中国法律运行与社会生活现实的诸多脱节,郑永流、姚建宗等学者先后出版和发表《转型中国的法律实践观》②、《法律实践观要义——以转型中的中国为出发点》③、《法学研究及其思维方式的思想变革》④、《中国语境中的法律实践概念》⑤,对实践法律观的概念、要义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对长期制约我国法学发展的规范法律观和应用法律观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和检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时代号角的当下,实践法律观的提出无疑有着极其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因而构成法理学研究的新的学术增长点。作为“后盾之法”与“保障之法”的刑法同样面临着实践法律观的抉择问题。特别是在社会转型的当下,刑法的规范形式严重脱离社会现实、司法效果远离公众期待、理论研究难以满足实践需求的情况显得尤为突出。因此,有必要立于实践法律观来重新审视和检讨当下的刑法生成与运行问题。但遗憾的是,我国刑法学界对此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近年来,刘远、于志刚等学者先后发表《面向司法者的刑法学》⑥、《刑法学的司法面向与司法逻辑》⑦、《面向司法的刑法学建构探析》⑧,指出在“后立法中心主义时代”,刑法学研究必须面向司法者。至此,作为刑法学对实践法律观之回应的实践刑法观开始初露端倪。然而,实践刑法观究竟应当采取何种立场,研究哪些内容,回应哪些需求及实现何种目标等,仍然有待进一步廓清。在国外,基于对法条主义的批判,实践法律观早已成为法理学界关注的重要话题,且以实用主义法学和法社会学流派的研究最为瞩目,代表性的如本杰明·N·卡多佐的《论司法过程的性质》⑨。

国内刑法学虽然尚未对实践刑法观形成学术自觉和理论目标,但某些研究却隐约可见实践刑法观的理论胚芽。首先是刑法的常识化与情理化问题和刑法公众认同问题。随着情理化观念由法理学向部门法学的渗透,国内刑法学越来越关注刑法的常识化与情理化问题,并形成了相关著述,如周光权教授的《论常识主义刑法观》等。几乎与此同时,德国刑法学家雅科布斯通过《规范·人格体·社会》一书对刑法积极预防的倡导,使得刑法公众认同问题也日益受到国内学者的关注,如周光权教授的《论刑法的公众认同》、梁根林教授的《公众认同、政治抉择与死刑控制》等。然而,上述研究未能形成对实践刑法观的学术自觉和理论目标,而仅仅停留于价值论和方法论的个人见地,或拘泥于具体的刑法问题。再就是刑事法治公信问题。国外对法治公信的研究主要见之于波斯纳的《法理学问题》等法理学或司法制度的著述之中。在法律的社会效果语境下,国内法学领域从2005年便掀起并持续着司法公信问题的研究热潮,如关玫的《司法公信力研究》⑩。受法理学界司法公信研究的影响,刑事司法公信问题也受到了国内刑法学界的关注,如张璐的《我国刑事司法公信力问题实证研究》11、齐文远教授的《提升刑事司法公信力的路径思考》12。前述著述基本上停留在从“概念”到“现状”和“原因”再到“对策”的“套路式讨论”之中,其中包括着眼于司法体制和政治环境来考证问题。由于局限在“套路”之中,故前述著述也未能形成对实践刑法观的学术自觉和理论目标。

中国问题决定中国理论,中国社会转型决定中国刑法观的转型,即由注重外在形式的“规范应用型”转向契合实践需要的“社会回应型”。刑法公众认同所直接秉持的是方法论与价值论双重转型的“实践刑法观”和“理性交往刑法观”,而此两种刑法观最终就是“民本刑法观”。刑法公众认同所秉持的“民本刑法观”可联系“人民的获得感”这一话语予以深化和升华。2015年2月27日,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了一个有着深深人情味的用语——人民的“获得感”。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议上强调,要“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2016年12月5日,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多推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的改革”。13人民的获得感,已成为我国的治国理政目标,并构成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执政理念的伟大升华。人民的获得感具有强烈的政治韵味,同时也有浓厚的大众生活气息。当然,人民获得感不是仅仅停留在政治生活领域,法治领域包括刑事法治领域同样要让人民有获得感,即让人民对公平、正义有获得感。于是,我们可形成“人民的刑法获得感”这一概念:人民的刑法获得感,是指在刑法立法、刑法司法和刑罚执行等刑事实践过程中,人民对刑法及其制度实践的有效性和正义性的期待满足。可以肯定的是,人民没有获得感的刑法,肯定不是“人民”的刑法,也很难称之为“良法”,而“恶法”断难产生“善治。”

由此,刑法公众认同的倡导洋溢着“民本情怀”,且将其在社会发展转型期对刑事法治和刑事话语模式的转型承载,作为“民本情怀”的生动注脚。

三、刑法公众认同的倡导预示着“整体刑法学”路径

在深厚的刑法理论功底上,《刑法公众认同研究》娴熟运用文献分析法、比较研究法、逻辑思辨法、个案分析法等多种研究方法,系统、全面、具体、深刻地解答了“刑法公众认同是什么”、“刑法公众认同为什么”、“公众认同刑法什么”、“刑法何以赢得公众认同”四大难题。作者建构了科学、有效的刑法公众认同的理论体系,形塑了切实、可行的刑法公众认同实践机制,提高了刑法立法的科学性、增强了刑法司法的认同性、提振了刑罚执行的有效性,为刑事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提供了重要的学理参考和行动方案。为达到前述目标,本书在研究内容上所呈现的特色是:将常识、常理、常情化思维充分糅合到法规范的预测可能性原理和心理学的各种理论中去,以使得从刑法价值到刑法原则再到刑法精神的刑法抽象问题讨论和从刑法立法到刑法司法再到刑罚执行的刑法具体问题讨论,致力于谋求刑法的实践理性和交往理性,从而使得刑法公众认同理论可感可亲和可信可受,以最终使得刑法学理论和刑法实践“生机可待”;而在研究视角上,其亮点在于采用了刑法教义学、刑法哲学、刑法社会学等多元视角对刑法公众认同问题予以深入浅出、别出心裁的论述,故其所提出的实践策略系统完备、切实可行。

于是,刑法公众认同的倡导便显示出相当的法治意义。具言之,刑法文本越来越专业却越来越难懂,刑法司法越来越精致却越来越难赢得公众认同,从而越来越丧失公信。这一事实在某种意义上加剧了“转型社会”与“风险社会”的“危机”。因此,刑法公众认同的研究价值在于:通过刑法实践的共识化和公信化来践行一种“社会回应型的刑法立法模式”与“合作对话型的刑法司法模式”,以助益于保障人权与保护社会的两项刑法价值能够在符合当下社会和谐与可持续发展诉求之中得以充分实现,从而在刑事领域实现对“人民认同”和“法治公信”的具体担当。进而,刑法公众认同通过“理性交往法治”即“实践理性法治”、“可持续法治”与“民本法治”,使得法律信仰在刑事领域有了实际可能。

但是,《刑法公众认同研究》一书不仅通过“实践刑法观”与“理性交往刑法观”形塑“民本刑法观”,而且预示了中国刑法学的一种发展走势即“整体刑法学”。初识书名,《刑法公众认同研究》颇有一番新气象。当下学林中讨论刑法具体制度的书籍琳琅满目,良莠难分。在崇尚“小题大做”的学术气候下,作者总是力求避免“大而不当”的学术歧途。“小题大做”自然有利于学术研究的“深挖洞、广积粮”,以促成学术体系的精密化和刑法知识的精细化。尤其是在德语世界的刑法涌入以来,“刑法是最精确的法律、刑法学是最精确的学科”甚至成为刑法学人文化自觉中的一种“信仰”。不否认上述的学术努力,也不否认德语世界的作者对刑法以及刑法学的精准定位,但是作为价值判断的学科——刑法学,从来都是思想研究与制度研究并重的学科。尤其对于中华传统的法律文化及其价值观念而言,人们或许若干年后并不会清晰地记得盗窃罪到底经历了怎样的修改,以及财产犯罪中占有的认定法则。但是,无论时代怎样流转,韶华易逝,“整体刑法学”、“刑事一体化”的思想和理念都将永远辐射每一代的刑法学人。因此,笔者更倾向于将《刑法公众认同研究》界定为思想性的作品——尽管其中不乏对具体制度的翔实分析与展开。通读全书,可以发现作者敏锐的学术洞察力。开篇就首倡“文本中的刑法”和“行动中的刑法”之界分与融合。作者主张刑法面向公众,挖掘社会共识,从而实现刑法公众认同的“同质性赋予”,进而谋求回应话语型刑事话语系统、共治型社会治理模式、营造刑法信仰。著作立意颇为高远,书中强烈表达了勾连刑法与生活的学术努力。而在前述学术努力中,不仅“文本中的刑法”和“行动中的刑法”得到融合,而且刑法学的教义学思维与社科学思维即教义刑法学和社科刑法学也得到了融合,亦即刑法公众认同的思考和探索将促成一种新的刑法学理论范式即“融合范式”。而在“融合范式”之中,“整体刑法学”便有了可能。

当下,教义法学与社科法学已然形成竞争性的学术话语,但二者并非泾渭分明,因为从社会科学来看,没有哪一个学科有所谓独特的方法论,都是相通的。14此如学者指出,在现代社会,当事人的质疑或智识足以挑战法官,这就要求法官给出更充分的理由,而这种理由往往是因果关系意义上的。这就迫使法律人在处理案件时必须同时运用逻辑推理和社会科学的解释,故法律和社会科学合作有助于增强裁判的说服力。15“并非泾渭分明”意味着什么?在《刑法公众认同研究》一书中,作者的论证极力体现或渗透“融合意识”。在刑法公众认同的法哲学建构中,随处可见作者对诸如《论法的精神》等鸿篇巨制的旁证博引,学科辐射范围广泛,大有“海纳百川”之学术气象,令读者在阅读过程中体验着思维的跳跃与精魄。然而,据此却不能认为作者的论述是社会学等边缘学科的宏大叙事或漫无边际,因为不同学科之间知识的碰撞与跨越始终受到“公众认同”的牵引,即翔实的资料运用始终有一条“红线”贯穿始终,亦即问题的中心意识在行文中始终没有被作者忘却。在刑法公众认同的具体实践中,作者又适时地运用教义学方法,如对于社会危害性标准的界定和“介入被害人行为”的因果关系判断,都极具技术性和诠释性。这种论证思维和方法,值得刑法学林进一步思考和探索。法治国家中的刑法不是庙堂之高的驭民术,而是面向普通人的公众产品。于是,在学术传承中体验刑法与生活之间的和谐之道,对于读者而言,则是深刻洞悉刑法的一扇敞亮之门、人文之门、理性之门。而此深刻洞悉只能进行和完成在基于“融合范式”的“整体刑法学”之中。可以肯定的是,刑法公众认同能够在拒绝理性的二元分立,反对形式主义的封闭与狭隘,批判实质主义的肆意与扩张之中,为理性审视乃至平抑国内刑法观的“分庭抗礼”亮明一种新的立场,从而使得中国刑法学在弥合形式与实质的对立、规范与事实的断裂以及法理与情理的背离之中,高度关切刑法规范的普遍可接受性与生活有效性,以追求公众的主体性价值。进一步地,刑法公众认同能够通过实践刑法观和理性交往刑法观来弥合刑法形式理性与刑法实质理性、教义刑法学与社科刑法学的学术对立,谋求刑法学理论实现从“国家与社会”到“制度与生活”的方法论与价值论的双重转换,以最终推动中国刑法学研究范式由“经验型”向“经验与规范综合型”即“融合范式”的转型。而“经验与规范综合性”即“融合性”正是“整体刑法学”的学术品性。

刑法公众认同对刑事法治与刑事话语模式转型的承载,与刑法公众认同倡导的“民本情怀”及其“整体刑法学”的路径预示,是《刑法公众认同研究》一书对刑法公众认同问题的“一脉相承”。而正是在此“一脉相承”之中,《刑法公众认同研究》的研究价值得以提升。而在某种意义上,《刑法公众认同研究》为中国大陆刑法学开辟了一条“新路径”,或为其打开了一扇“新视窗”,从而将其带进了一种“新境域”,并最终为其注入了一些“新理念”。

笔者将对本书的另一强烈感受作为本文的结语:本书通篇都充满着作者温情脉脉的人文关怀和对于学术师承的敬畏,而书中诸多论述都是在践行陈忠林教授的“常识、常理、常情”的法治实践观与法学教育观。由此说开去,之所以西方刑法学中的学派之争能够形成气象并影响近代刑法的基本框架和结构,且助推现代刑法学的发展,其中有一个非常重要——但却不被中国刑法学界关注的原因——学术师承从未隔断,而无论旧派还是新派,都在始终延续这一师承传统。“学术师承”不仅使得刑法学的发展轨迹得以清晰,或许同时也是西方刑法学繁荣的奥秘所在。

(责任编辑:苏 婷)

D914

A

1674-8557(2017)04-0114-07

2017-08-31

梅传强(1965-),男,四川邻水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①邓正来著:《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282页。

②郑永流著:《转型中国的实践法律观——法社会学论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305页。

③郑永流:《实践法律观要义——以转型中的中国为出发点》,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3期,第52~65页。

④姚建宗:《法学研究及其思维方式的思想变革》,载《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1期,第119~139页。

⑤姚建宗:《中国语境中的法律实践概念》,载《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6期,第141~162页。

⑥于志刚:《面向司法者的刑法学》,载《法制日报》2011年11月17日,第011版。

⑦刘远:《刑法学的司法面向与司法逻辑》,载《法学论坛》2013年第5期,第83~91页。

⑧刘远:《面向司法的刑法学建构探析》,载《法学》2014年第10期,第22~30页。

⑨[美]本杰明·卡多佐著:《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18页。

⑩关玫著:《司法公信力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198页。

11张璐:《我国刑事司法公信力问题实证研究》,华中师范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第51页。

12齐文远:《提升刑事司法公信力的路径思考》,载《现代法学》2014年第2期,第20~29页。

13郁建兴:《让人民群众有更多改革获得感》,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7-05/14/c_1120968881.htm,下载日期:2017年5月14日。

14孙少石:《知识生产的另一种可能——对社科法学的述评》,载《交大法学》2016年第1期,第43页。

15侯猛:《司法中的社会科学判断》,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6期,第57~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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