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自组织反社会行为研究
2017-03-08高晓巍
高晓巍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网络自组织反社会行为研究
高晓巍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网络自组织是以网络为平台而形成的一种非政府组织的最新形式,由于其具有不同于以往其它社会组织的匿名性、虚拟性特点,可以直接动员,快速组织,集体行动,不拘泥于地域和人群,在信息传递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是,其反社会行为的负面影响也逐渐显露,网络自组织的出现使网络不良行为更加系统化、组织化,对社会治安的影响越来越深刻。应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信息共享,形成合力,全面实行网络实名制,采取有效的监管方法,遏制网络自组织的反社会行为。
网络自组织;反社会行为;社会治安;管控
一、网络自组织反社会行为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由网络自组织发起的社会运动甚至骚乱事件不断增多,伦敦骚乱、华尔街革命,都可见一些网络自组织参与其中,对网络自组织的管理控制已成为各国治安管理的重要阵地,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我国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微博、微信等新兴自媒体的产生使网民能够第一时间表达关于社会热点事件的观点,网络自组织是互联网和计算机综合运用的产物,是非正式社会组织的新形态,网民通过自组织方便快捷地发表意见,抒发感情,这些舆情信息聚合成为了社会舆论的放大器,对社会治安的影响非常突出,其中包括一些不良的反社会行为,如网络犯罪、网络谣言、虚拟暴力等。网络自组织的出现使网络不良行为系统化、组织化更为突出,且一般适用传统社会组织的法律法规亦不能适应网络自组织虚拟性、匿名性的特点。网络自组织蕴含风险,但一直以来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应及时对网络自组织反社会行为采取干预措施,保证社会治安平稳有序。
二、网络自组织的相关理论基础
“自组织”作为一个哲学上的概念,最早由德国哲学家康德提出。自组织理论是系统科学在20世纪取得的重要理论成果,从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涌现出一批试图揭示自组织一般规律的科学学派,代表人物为普利高津、哈肯、托姆、艾根、巴克等,他们分别提出了耗散结构论、协同学、突变论、超循环论、自组织临界态理论。随着这些理论的不断丰富和发展,逐步构建了描述和分析自组织现象的理论框架,并不仅仅拘泥于最初的系统科学专业范畴,已被广泛应用在各种自然和社会现象的研究中。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社会信息化加快,公民在自治领域的自由空间越来越大,以互联网为平台发展出的一种民间非正式组织的新形态即 “网络自组织”。它以互联网为沟通和联系的基本载体,由组织成员自发成立、自主发展、自行运作并进行自我治理,是具有一定规模、拥有一定组织规则和结构框架的非政府组织,包括微信、微博、QQ群、博客等新型载体。
网络自组织的兴起和发展有其必然性。它较传统的自组织方式更为方便快捷,收费更为低廉,在扩大规模上具有有利条件,容易聚集舆论、导向民意而产生巨大的影响力。频繁上演的诸如“表哥雷政富”等人肉搜索事件,无不显示了网络自组织的强大影响力,这些事件的扩散和传播并非有人有意为之,而完全是通过网民的自发跟帖、评论、转载而完成的。这让我们看到网络自组织在表达民意、舆论监督、发布信息和声讨维权方面的亲社会作用。相反,网络自组织所具有的侵犯隐私、曲解事实、道德绑架和网络恐怖主义等反社会行为更让我们触目惊心。因此,网民基于网络平台自发形成的这类非正式组织需要公安机关的更多关注和管理,要合理引导,发挥其正面力量。
三、网络自组织的特点
(一)虚拟性
网络自组织的虚拟性源于网络的虚拟性。在网络自组织中,成员不必扮演现实生活中的社会角色,可以虚拟身份、年龄、职业等,无所不可虚拟。网络在自组织中发挥着信息交流和信息发布两个方面的重要作用,其开放自由的特性,使其已经成为自组织的主要存在方式。在网络自组织中,一方面,成员隐匿身份,自主参与,不用扮演现实社会的身份,在平等自由的交流环境中,增加了参与者的安全感;另一方面,使得网络自组织的活动一般难以预料和控制,一些自组织成员由于摆脱掉了现实社会中规制自己已久的法律、道德等规范,又受到其他组织成员的影响,可能会在网络上做出违反自己道德标准、价值评判、在真实社会生活中绝难做出的事。从社会管理的视角来看,这表现了自组织行为的显著特征——不可控性。由于管理手段匮乏,管理缺位,其结果就是网络自组织成为一个意见集散地,多元化的声音相互碰撞,相互影响,能量叠加,最终可能照进现实生活,制造巨大影响。
(二)自发性和自治性
网络自组织的组建和撤销完全是网民自治行为,是没有经过正式注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民间组织。它以一定的宗旨自发成立、自主发展、自我运作。
成员在参与网络自组织行为的过程中,体现了自我选择,完全自愿的的特点。成员一旦发现对某个自组织感兴趣,便可主动申请加入,亦可随时退出,不具有强制性,有充分的自主选择权,使自组织成员更具有安全感。大部分网络自组织有一套基本运作管理制度,为组织成员所接受认可,指导着组织运行和成员行为。成员既是组织者,又是参与者,充分体现了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 “自治”特征。正是由于网络自组织具有这样的自发性和自治性,其行为往往不受约束,全凭核心人物或者自组织成员共同意志指导行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行为结果的不可预期性,给管理带来了相当的难度。
(三)开放性和交互性
网络自组织直接动员,快速互动,其形成不拘泥于地域、人群,参与者的广泛性自然不言而喻,可以包容一切基于共同意愿的的个体,使其紧密联系在一起。网络自组织对申请加入的成员没有严格的审查要求,组织较为松散,成员只要熟练使用相应的硬件、软件并可以接入网络,无需硬性条件,都可以申请加入。网络自组织的交流传播内容也具有开放性,一般来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符合社会公认的道德和习俗,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亲社会的主流内容,为网络自组织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是诸如谣言传播、网络欺凌等反社会的内容,虽然其内容明显的不正当不合理,但在自组织的作用之下,也得到了迅速的传播,制造了相当的负面影响,这从另一个侧面体现了网络自组织的传播内容的开放性。
另外,网络自组织设了方便快捷且无门槛导致其数量快速增长,网络自组织典型的“物以类聚”的存在特征越来越明显。网络自组织已经十分接近真实生活中的交际圈,成员可以直接搜索找到志同道合的人,而且极大地降低了人际交流的成本,效率得到极大改善,范围得到了极大的拓展。并且随着参与网络自组织的行为和同类型的网络自组织之间的互相影响,这种交互性会越来越强。
(四)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性
网络自组织成员的权利和行为自主性是十分突出的,相比之下,其作为义务和责任主体的地位却是缺失的,这就导致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网络自组织在强调广泛的言论自由权的同时,却忽略了成员应当尽到的基本的社会责任和义务。既然享受了个人自由的权利,就不可逃避地背负着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这是公民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责任和义务的合理延伸。
四、网络自组织影响社会治安的外化表现
现实生活中,一些重点、热点事件往往第一时间通过网络自组织传播、发酵、扩大。一方面,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问题矛盾被上传到网络发酵后又照进现实,线上线下多种因素相互交织,不可避免对社会治安和国家安全造成影响。另一方面,我国对网络自组织的管控未有成形制度,立法上亦尚不完善,存在诸多漏洞,网络自组织反社会行为的突发性、不定性不断加深,新型网络犯罪日益猖獗,形式不断翻新,与传统犯罪相互交织,社会治安形势不容乐观。
(一)网络犯罪
网络自组织在拓展交际范围、提高认知水平、大大延伸个人能力的同时,也带来了棘手的犯罪问题。一方面,有的网络自组织设立之初就以犯罪为目的,由于成立极为简便,且不设门槛,这就导致网络自组织非常受某些不法组织和犯罪团体的青睐,例如有的QQ群以宣扬暴力、传播色情为主题;有的利用网络自组织散布和贩卖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有的甚至是犯罪团伙的联系通风群,通过网络黑市从事贩卖枪支、人口等违法犯罪行为,通过网络自组织如QQ群、微信群进行联系组织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便于成员交流沟通,很难被发现。另一方面,有的网络自组织虽然设立初衷是正当的,但由于在发展和运行的过程中,法律和道德约束缺位,缺乏组织规范和自我管理,做出反社会的违法行为,游走到犯罪的边缘。
(二)网络谣言
网络自组织极大地拓展了人们言论自由空间,成员能够更便利地表达自己的看法和观点,对许多热点事件的传播发酵起了推动作用,但同时也泥沙俱下,导致伦理边界失守,谣言滋生泛滥的难题。由于网络自组织的虚拟性,使其在消除各种阻隔的同时,成员本身现实社会的身份意识被淡化。由于社会化身份的隐匿,参与者可以不受来自现实社会的道德、法律、文化等因素的束缚,享有充分的自由言论权而不承担任何后果,而每个成员的价值观念和参与目的有所不同,谣言的产生就不可避免。
例如一些恶意编造的谣言, “7·23”动车事故发生后,臭名昭著的网络推手秦火火就散布谣言称中国政府向意大利籍乘客天价赔偿3000万欧元,和对国内遇难乘客的赔偿相去甚远。该微博在2小时内被转发1.2万余次,引起了民众的强烈不满和抵触,使政府的善后工作陷入被动,这是一个典型的网络自组织,其反社会行为严重影响了事故处置和社会治安状况。
(三)虚拟暴力
虚拟暴力是指网民运用文字、语音、图片、视频等媒介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的行为。常见的形式包括在贴吧、论坛的回帖行为和在网络游戏中语音、角色扮演等活动。这种暴力有两个明显的特征:一是双方不了解对方的真实身份;二是暴力一般以线上语言、文本、图片、视频或者游戏内特定活动(如恶意PK)的方式表现出来,一般具有尖酸刻薄、残忍凶暴的基本特点,对当事人进行恶意诋毁,甚至将这种伤害行为从虚拟世界转移到现实之中,进行 “人肉搜索”,将其真实身份、生活细节等个人隐私公之于众,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影响和困扰。
一方面,网络行为的最显著特征是个性化。这种个性化具体表现为:网民的整个行为过程富有强烈的个人色彩,网民既是自己行为的执行者,更是调控者,监督者,网民往往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决定采取什么样的行为。往往事件一发布,他们就急不可待地通过网络表达自己的看法,大多带着愤怒与不满的负面情绪,由于观点一致而形成一个自组织,然后以群体的身份,以 “正义”的名义,对当事人进行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的 “口诛笔伐”,忽略了自己给当事人带来的巨大伤害;其次,网络行为往往缺少正规社会评价,自组织成员不能对自己的行为做出正确评判,极易受到自组织内部其他成员的影响和干扰。再次,古斯塔夫·勒庞认为个体的意识个性常被淹没在群体心理之中,群众心理诱发出情绪,意识形态通过情绪感染得到传播,渗透到个体的心理层次中去,使个体丧失批判能力,从而影响他们的行为。在网络平台上,当个体自我认同被网络自组织的行动与目标认同所取代,个体的自我评价意识将淡化,责任感和对社会评价的关注将降低,于是自控力减弱,犯罪与反社会行为就可能出现。
另一方面,匿名性和虚拟性是网络世界最为显著的特征之一,成员一般无法确定交流对象的现实社会身份,因此成员实施虚拟暴力之后不会担心受到报复或惩罚,对于这部分人来说,网络不仅是能够畅快表达自己观点的方便之门,更是可以无所顾忌、为所欲为的放纵之地。按照弗洛伊德的人格结构理论,人格是由本我、自我和超我三个部分组成的。本我是指与生俱来的潜意识的结构部分,其中蕴含着人性中最为原始的一些本能性的冲动,是被社会道德规范压制下隐蔽的层面;超我是人格中最道德的部分,代表良心,处于人格的最高层,它按照至善原则行事。在网络平台上,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特征,自组织成员可以将本我完全展现出来。当个体进入自组织后便获得一种安全感,在法律约束和主流价值观的缺失的情况下,他们倾向于放纵自己的行为,而且具有逃避惩罚的侥幸心理。因此,自组织成员个性化的行为特征和放纵式的心理特征是虚拟暴力猖獗的主要原因。
(四)维权活动
一些网络自组织出于维护自身正当权益而组建,但在发展运作的过程中可能因为缺乏约束、管理松散等原因而采取某些过激的行为,不能达到依法维权的目的,也给公共安全带来了隐患。
2005年9月15日,重庆在校女大学生陈易在某知名论坛发布一条 “卖身救母”的帖子,她的遭遇很快得到了网友的同情和理解,收到了来自全国各地网友超过十万元的捐款。但一封 “揭发真相”的帖子很快引起轩然大波,一时抨击谩骂声不绝于耳,甚至网友以 “侦探”身份前往重庆调查事件真相。然而在事情尘埃落定之前,陈易之母病逝,社会评论遂将事情归结为 “网友集体杀人”。
网络自组织之所以频频发生这种集体行为,一般情况下是出于对所谓 “正义”的义愤和维护。但由于网络自组织的匿名性,缺乏基本的制度和道德约束,公民的言论自由不受限制,加之社会不公、法治和精神文明建设落后的原因,很容易使这种行为发展为 “网络暴力”,使成员发展为“网络暴民”。
网络自组织往往对某种不符合社会价值观的行为,采取 “人肉搜索”等手段,公布个人隐私,从网上追到网下,口诛笔伐,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进而在现实中强迫、限制当事人的意思决定和行为。但是用道德去审判一个人是不合理的,网友想当然的认为自己是正义的一方,却没能查清事实,分辨清楚,不知不觉充当起了刽子手的角色,对当事人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五、网络自组织反社会行为的规制
(一)全面推行网络实名制
从世界范围来看,网络匿名权已经成为大多数民主法治国家的共识,网络行为如果实行实名制显然是对民主的践踏。但如果不实行实名制,网络自组织成员对自己所发布的观点和信息的真实性不作任何审查、过滤,不承担任何责任后果而肆意妄为,这显然也是与民主法治建设的初衷相违背的。
越是民主自由的社会,对民众的控制越是严密。在国内实行网络实名制的根本目的是督促网络自组织成员更加具有社会责任感,而并不是对言论自由的压榨,因此国内实行网络实名制是有必要的。实名制提供了一个网络与现实社会的连接点。国外一些知名的社区网站已经开始倡导网络实名,以净化网络,增强网友的社会责任感。国家对境内IP地址、互联网域名等基础资源的管理,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等,从广义上讲也属于实行网络实名制的一个组成部分,为对网络自组织实行有效管理提供了一定的技术基础与支持。
(二)加强立法建设,严格法律实施
法制是现代化社会的基本遵循,治理网络自组织的反社会行为首先也应以法律为抓手。网络自组织中成员的平等地位,是实行网络自组织法制化管理的有利条件,在网络上形成的虚拟社会并不是与现实社会全然割裂的,是现实社会的延伸,其本质是人们社会生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接受法律的规范。
相对于政府组织和其它正式组织,网络自组织还是一个新的领域,其本身就为法制建设提出了现实需要,为制度建设提供了空间。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都针对网络反社会行为出台了一系列法律规范:美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家先后出台了多项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如美《爱国法》、《国土安全法》, 澳《互联网内容法规》、《广播服务法》等,都对互联网监控得相当严密。相比之下,我国社团管理尚缺乏对网络自组织的规定,需要借鉴《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设立法律,使互联网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网络自组织的行动和内容往往涉及公民宪法权利、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这些领域往往是我国立法的弱项。自组织在自由表达的过程中难免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民个人利益发生冲突,现实要求我们有针对性地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和完善,淘汰一批不能适应时代要求的老法、废法,必要时出台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才能有效遏制网络自组织的反社会行为,保障网络空间的纯净。
(三)明确主体责任
要通过制度设计,明确政府、网络平台和公安机关在网络自组织活动中的权责,构建政府主导、网商负责、公安监督的三重责任体系。
政府应当对网络自组织的声音做出及时回应和疏导,必要时还要利用自组织征询意见,充分民主,将网络素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之中;要对网络自组织对事物的看法和所发表的观点进行合理引导,培育他们对信息进行甄别、抵制网络谣言的能力。
网络自组织是一种松散的社会组织,以网络平台为沟通的载体和联系的纽带。网络平台是其赖以维继的基础,也是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有效管理的重要抓手。国外对这类网络平台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首先,网络平台运营商要对自己所发布的内容承担全部责任,制定相对完善的规章制度来制裁网络不当行为,要严格审查、提高入会门槛。其次要对自组织成员所发布、评论和转发的内容进行严格的筛选和过滤,如果明知其行动或内容违反法律,可能严重危害秩序而不采取行动,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 2012年3月20日,微博中传出所谓 “军车进京、 北京员的本质是社会人,享有个人自由权利的同时,理应自觉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网民在参与自组织的过程中要充分理性,具有明辨是非的能力和判断力,不随波逐流,要培育自身的媒介素质,达到每个人既享受充分的言论自由又自觉承担公共责任的理想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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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永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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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672-6405(2017)01-0012-04
高晓巍(1992-),男,内蒙古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院2015级治安方向硕士研究生。
2017-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