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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院校课程考核改革研究

2017-03-08冯茂春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7年1期
关键词:公安院校考核课程

冯茂春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91)

公安院校课程考核改革研究

冯茂春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91)

课程考核作为教学工作的 “指挥棒”,直接影响着教师的教学动力和学员的学习兴趣,也是评判教学质量的关键环节。公安院校的课程考核工作应该客观反映学员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为将来学员从事公安执法办案工作打下坚实基础,同时,也要反映教师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而目前公安院校的课程考核状况不容乐观,或多或少地存在着课程考核导向与培养目标背离、课程考核手段与课程考核目的脱节、课程考核方法与教学环节剥离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安院校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本文以公安院校课程考核现状为研究对象,对当前公安院校课程考核现状进行深入研究分析,重在提出改革的具体措施,力图为公安院校课程考核改革尽一份力。

公安院校 考核现状 考核改革

公安院校的课程考核制度对公安教育教学过程的方向有着导向和指挥棒的作用,是公安院校教学及其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直接影响着公安教育人才培养的质量。科学有效的课程考核有利于教师判断学员是否掌握了所学知识、教学方法是否合理,还有哪些教学环节还有待改进。同时有利于对学员的学习进行科学的导向、评价和激励,从而能把公安教育真正引向以公安实践为导向的职业教育轨道。

一、公安院校课程考核现状

目前,多数公安院校课程考核新旧制度并存。从考试模式看,传统的闭卷考核加平时成绩模式仍占据主导地位,这种模式基本还是限于简单的测试功能,测试学员应急反应、实际操作和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考核目的仍为过关考核。从考核方法和内容来看,目前公安院校课程考核除了警体课程主要采用实践加实战的考核方法外,其他课程考核依然采用理论课程考核为主,实践考核为辅的方法,方法过于单一。考核仍然是知识点多,能力点少,反映的是学员死记硬背的效果,而不是准确反映能力水平。从考核理念来看,课程考核主要目的仅仅限于测试学生,往往忽视对教师日常教学内容、方法等教学工作存在问题的了解把握,导致不能准确全面改进教学工作。针对上述现状,一些教学专家和教学管理部门虽然努力尝试改革,但依然只是在局部做一些调整,总体上理论课程考核仍然占据考核体系的主体地位。

二、公安院校课程考核存在问题

(一)课程考核导向与培养目标背离

公安院校对学员的培养目标主要是以培养过硬的警务素质为出发点,提升学员的执法办案能力为目的。然而当前以理论考核为主的课程考核方法,并不能有效体现学员执法办案能力。在一些学校,从学员方面说,课程考核等同于过关,考高了没有什么太大用处,只要不挂科就行;对于教师来说,课程考核方法越简单越好,课程考核结束就等于完成了教学任务;对于教务管理部门来说,阅卷评分结束、学员考卷入库就等于完成了期末一项重要工作。这样扭曲的课程考核理念,逐渐把课程考核这项教学质量评估工作变成了教学管理部门、教师、学员等群体的应付环节,使整个课程考核的导向与学校的培养目标背道而驰。

(二)课程考核模式和课程考核目的脱节

课程考核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反映学员掌握公安业务知识情况和执法办案能力,传统的课程考核模式,使考卷成为了唯一判定准则。虽然,一些学校把最终成绩按照平时成绩和期末课程考核成绩综合相加的方式来计算,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从实际执行来看,平时成绩大部分是由老师按照学员的出勤率和完成作业情况来进行判定,只要在一个学期内能够按时上下课,基本完成作业,即使课堂学习效率低下、作业质量不高,大部分老师仍然会给出比较高的平时成绩。而对于理论课程考核,课程考核模式过于单一,题库、试卷库内可供使用的试题有限,试题难易度把握不准,重复度过高;任课教师既是出题人、又是阅卷人,造成成绩评定的随意性;加之个别任课教师考前暗示复习重点,许多学员平时不注意听讲,或听讲不记笔记,课程考核来临,仅靠临阵磨枪,死记硬背,也能蒙混过关。这样,就导致了课程考核模式与课程考核目的的脱节,无法客观评判出学员的真实能力和水平。

(三)课程考核方法与教学环节剥离

课程考核作为教学的后期环节,它的设定应该在人才培养方案中予以固定,很多学校是在每个学期由教师自行拟定考核计划,经教研室批准后实行。而提交考核计划的时间一般是在临近课程考核时,这样,就造成很多教师根据自己本学期授课情况随意进行设定,以保证学员能够取得较好成绩。而从高等教育规律来看,教学考核方式方法应该在教学实施之前就做好计划,由学校统一限定,这样就能督促教师在教学时严格按照教学计划来进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教学质量,同时,也能降低教师在最终考核上的主观影响。

综上所述,当前公安院校课程考核体系最突出的问题就是课程考核理念严重滞后带来的课程考核功能与目的的严重异化。

三、公安院校课程考核改革措施

根据公安院校当前课程考核实际,结合高等教育课程考核改革的情况,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角度来进行改革。

(一)树立正确的课程考核理念

课程考核是评价教学质量的关键环节。一些教师认为它反映的学生学习情况,这是比较片面的,课程考核也能够反映出教学各环节的情况,并且对其他环节有重要的影响。比如,教师可以通过课程考核的实施来衡量自己的教学方法是否科学,考核方式是否合理,考核内容是否全面。通过对学生考核结果的深入细致分析,可以判断自己在教学过程中,对课程各部分的教学效果如何。因此,它可以帮助教师改进教学手段、合理分配教学课时、完善教学方法,进而帮助教师提高教学质量,提升学校整体人才培养质量。从这个角度讲,课程考核在教学中的作用至关重要。而有些教师单纯追求高成绩,一味地让学员背诵题库,这种重理论、轻能力、“填鸭”式的教学方法,只会培养出的更多的 “书呆子”,而不是具有改革精神、创新能力的新时代民警。教学应该更加注重教会学生自主学习,提高学生自学能力,培养学生主动学习、解决问题的实战能力。所以,教师必须树立正确的课程考核理念,纠正对课程考核的片面认识,全面、客观地看待课程考核,并充分发挥课程考核的反馈作用,及时改正各种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才能达到公安民警招录培养制度改革对公安院校提出的新要求。

(二)实现课程考核目的与培养目标相一致

课程考核的出发点主要有 2个,即评价学员对课程知识或实战技能的掌握情况和测试学员具备的知识、能力是否达到某种资格的标准,也即效果课程考核和资格课程考核。公安院校学员的校内课程考核主要是效果课程考核,无论从主考者的角度看,还是从学习者的角度看,效果课程考核注重的是评价学员的学习情况,为调整学习策略提供依据。典型的效果课程考核有课堂课程考核、期中课程考核、期末课程考核。公安培训工作带有资质培训性质,同时,现行的公安民警执法资格考试是明确的资格课程考核,这类考核能够给予被考核者公平的机会。随着公安民警招录培养制度的深入推进和基层实战对公安民警素质的更高要求, “一警多能”已经成为必然趋势。因此,课程考核的功能也会理所当然地扩大。这时,课程考核就不能再仅作为评价学员学习效果的手段,而应该作为教育教学的关键环节。使课程考核变为学员学习和掌握知识技能的手段,真正使课程考核目的与培养目标一致起来。

(三)达到课程考核形式与实战需求、课程特点相融合

根据一线公安工作的特点,不难发现,实战部门对公安院校毕业学员的实战能力要求较高。这与近年来公安部致力推行的 “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相一致。这种教学模式的突出特点是强调教学最终为 “战”,学员在学完课程以后,是否能战善战,也就成为课程考核改革的重点。如何通过课程考核来体现学员的战斗力水平。鉴于此,相当部分公安专业课程就需要大力改革课程考核方法。将课程的能力点进行清单化,考核标准透明化,列出明细,让学员清楚需要掌握哪些技能,掌握到什么程度。既提高教师教学的针对性,也提升学员学习的针对性。在课程考核中不及格的学员,可以重新进行学习训练,直至技能达标。让课程考核直接指向实战,让课程考核来促进学员学习,充分发挥其导向作用。

课程考核的形式要根据课程特点来进行选择,不同课程或者同一课程的不同部分对考核形式的要求也不一样。如果课程考核形式不恰当,将无法实现客观评价的目的,妨碍课程考核功能的发挥。比如痕迹检验需要用实际操作来进行检验,警械武器使用需要实际演示考核等。按照贴近实战原则,实务操作考核命题要求在模拟真实情境条件下,制定需要完成的工作任务或具体操作环节等对学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应涵盖知识、技能、态度三个方面;每门课程考核,应编制多个考核项目,供学员随机抽取进行考核;编制科学、量化的评分标准。所以,课程考核形式不能单一化,必须要根据课程内容的特点多样化,对课程每一部分都使用适当的考核方式,才能准确反映教与学存在的问题。

(四)保证课程考核内容与教学实际衔接

公安院校的课程既有基本理论讲授,也包括实战技能教学,那么与此对应,考核内容就应该分为理论课程考核和技能课程考核。理论考核当前国内外比较统一的认识是实行题库化,可以由网络平台来具体实施。目前国内很多高校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可以直接借鉴参考。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理论课程的自身特点,既要在题库建设上做到结构层次合理、知识点全面,也要在课程考核组题时做到这一点,防止出现偏颇。而实战技能的考核则要设置专门机构,由专兼结合的考核团队,编制考核内容,制定考核标准,由“模拟实战考核平台”来进行。

(五)建立综合立体考核模式

按照更加符合职业教育规律,更加贴近实战的教学理念,将课程考核分阶段进行,评价活动贯穿学员整个学习过程。因此,对学员采取 “4+ 2”并行互补的综合立体考核模式。 “4”是4考,即随堂考、随机考、阶段考和综合考; “2”是指综合演练考核和顶岗实习考核。

1.随堂考

以 “随教、随训、随考”的方式,采取当堂考核,着重检测随堂所学的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

2.随机考

由学校根据教学需要,不定课程、不定方式、不定教师、不定时间,随机抽查部分学员进行考核,了解学员对知识和技能掌握的程度,了解教师的教学效果。

3.阶段考

根据教学进度,在特定阶段进行考核,检测各教学阶段课程的教学质量与学习效果。

4.综合考

为学员期末考核,采取必备知识全面考核与综合技能模拟仿真考核的形式,全面考量学员的综合素质与实战能力。

5.综合演练考核

为学员实习前进行的综合能力考核。在组织学员完成工作任务或模拟工作任务的过程中随行指导并考评给分,促进学员对所学岗位知识、技能、态度的融会贯通和综合运用能力,为顶岗实习做好知识和技能储备。

6.顶岗实习考核

学员在顶岗实习期间,在指导民警的指导下,熟悉岗位工作流程,熟练运用公安业务知识和技能,履行岗位工作职责,指导民警根据实习学员在实战中对业务知识和技能掌握运用的熟练程度,给出顶岗实习成绩。同时,学员要撰写实习报告,由实习指导民警和专业教师共同评定成绩。

(六)真正做到教考分离

课程考核虽然是教学的一个关键环节,但既然是客观评价,那么课程考核就必须与教学分离。这里的分离是指要避免任课教师等个人因素对考核产生不良影响。比如,有的教师考前划重点,致使很多学员平时不学习,考前大突击。教考分离也有助于避免 “人情分”等不良现象。要真正做到教考分离,就必须成立专门考核机构,独立负责考核的各个环节,形成独立的考核系统,防止其他因素的影响。比如模拟实战的考核,要提前制定好考核标准,明确评分细则,在课程考核时可由任课教师、实战部门民警组建专兼结合的考核团队,当然,考核团队还应该包括教学监督人员。在评分中,要适当降低任课教师的比重。有人提出,教考分离就不能让任课教师参与考核。这种观点存在一定的瑕疵,我们的考核不是为了淘汰学员,而是通过考核来测试学员学习掌握情况。对于考核不达标的学员,任课教师的参与,更加有利于后期的辅导和纠正,对学员的再次学习大有帮助。对于理论课程考核,要彻底摒弃根据教师教学情况进行课程考核的做法,应该严格按照提前建设的题库进行考核,并尽量使用自动阅卷评分,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

[编辑:李永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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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6405(2017)01-0070-03

冯茂春(1967-),男,河北冀州人,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教务处副处长,副教授。

2017-01-08

2015年度河北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课题编号:2015GJJG421)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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