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公共领域的秩序建构
2017-03-08李传军
李 传 军
(中国人民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北京 100872)
网络公共领域的秩序建构
李 传 军
(中国人民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北京 100872)
当下网络公共领域呈现“主体独立性”消解、“交往理性”缺失和“公共性”异化的状态,因此,建构网络公共领域的基本秩序已经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建构网络公共领域的基本秩序应从以下方面着手:完善互联网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实现政府业务流程再造,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增强政府驾驭新媒体的能力,构建政府与民众沟通的新平台;充分发挥传统媒体的正面引导作用;培养网民的公民意识和公民素质。就网络公共领域的治理而言,合作治理是一种必然选择。
网络秩序; 公共领域; 合作治理;交往理性;网络空间治理;秩序建构
一、 网络公共领域秩序建构的迫切需要
公共领域是国家与社会相分离的产物,是独立于政治权力、商业力量之外的公共空间。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首先可以理解为一个由私人集合而成的公共领域,但私人随即就要求这一受上层控制的公共领域反对公共权力机关自身,以便就基本已经属于私人,但仍然具有公共性质的商品交换和社会劳动领域中的一般交换规则等问题同公共权力机关展开讨论”[1]。基于此,网络媒体发展所衍生的网络空间很自然地被人们打上了公共领域的标签。
从公共领域的本质属性来看,“主体独立性”“交往理性”“公共性”等是其理论核心。反观网络媒体实践,揭开其平等、开放和公开的表象,能否保障网络参与者的“主体独立性”,能否保障每一参与者的“交往理性”,能否对“公共性”议题展开讨论生成公共舆论并影响公共决策呢?考虑当下的网络公共领域,其并非是一个健康的形态,具体呈现为“主体独立性”消解、“交往理性”缺失和“公共性”异化的状态[2]。
(一)“主体独立性”消解
参与主体的独立性是公共领域得以建立的前提。公共领域是独立于国家权力和商业利益的中间地带,市民社会是公共领域形成的社会基础,市民自由、公开地辩论公共事务,从而形成公共舆论,进而对政府决策产生影响,以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在此过程中,作为参与主体的“私人”一旦受相关利益的干扰而失去独立性,成为某一利益的代言人,公共领域便失去了其存在的理论前提。网络技术的发展为公共领域的拓展提供了技术可能,当前人们对网络普及所产生的信息交流的公开、平等和自由而欢欣鼓舞,甚至认为网络民主时代已经来临,其情景与几百年前报纸产生时人们的表现极为相似,但是,网络媒体只是媒体发展的一个新阶段,它同样无法摆脱媒体发展的“魔咒”——即媒体被利益俘获,无法真正实现其独立性。
市场规则和商业利益的渗透对媒体的独立性产生了极大的侵蚀,其结果是极大地挤占了公共空间,影响公众对社会现象的认识和判断。媒体可以告诉受众事实真相,但是仅限于它想让受众知道的事实真相。互联网时代,新兴媒体虽然在技术上不同于传统媒体,但是媒体运作的内在机制仍是相似的。目前,微博已经成为重要的商业广告平台,即便是以私人性质定位的微信朋友圈,也经常有“怪怪的”东西进来,网络运营商在未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强行植入商业广告。用户在享用网络盛宴“大快朵颐”时,以为品尝的是免费“午餐”,孰不知已跌入商家的“陷阱”,其在社交媒体的原创或转发行为实则在为网络运营商免费打工。至于具有商业背景的“网络推手”“网络水军”在议程设置方面拥有一般网民所不具备的强势地位,他们会左右公共议题的内容和方向,甚至对公共政策施加影响。一些网络调查往往以点击量、粉丝数、转发数和点赞数等为标准,看似非常科学、非常民主,但是在商业利益的操纵下真实性难以保证,时而曝出花钱购买点赞的丑闻就足以说明这一切。商业利益侵蚀所带来的网络媒体乱象依靠网络自治是难以解决的,因此,我国政府先后出台了多项管理措施,以规范网络舆论,但也有人担忧此举可能会影响网络公共领域的独立性。
(二)“交往理性”缺失
交往理性是公共领域得以存在并健康运行的基础和保障。哈贝马斯认为主体之间的理性交互行为是达成共识的前提。网络的开放性为不同主体之间的交往行为提供了可能,人人得以在网络上畅所欲言,但缺乏理性的交往则与闹市喧嚣无异,严重背离了公共领域的初衷。
网络媒体传播的特征是交往理性缺失的主要原因。在阅读印刷媒体时,阅读主体是主动的,内容选择、阅读进度等完全由阅读主体来把握,在阅读过程中的分析、推理和判断能力得以形成。广播、电视以及网络媒体则是以推送方式呈现的,媒体受众完全是被动地接受信息的“狂轰乱炸”,网络信息的碎片化、感性化使得交往主体无法深入、理性和慎重地思考,完全被信息牵着鼻子走。网络的分群化使网络社交媒体中的人同时在几个不同的交往群中切换,思维甚至陷入混乱之中,经常有本应发往此群的信息错发至彼群的现象发生,这与现实生活中的交往完全不同。在信息爆炸的情况下,注意力成为稀缺的资源,于是,网上激愤的表达更易引起人们的关注,“标题党”“语不惊人死不休”成为吸引眼球的法宝,在此情况下,理性的声音就被淹没了。
在后现代主义思潮的推动下,“反智主义”成为时尚,这也是交往理性匮乏的主要诱因之一。按照哈贝马斯的观点,公共领域中公共讨论的主体是受过良好教育的知识分子和中产阶级,其教育、经济背景使理性讨论成为可能。
网络上较有理性的声音被舆论压制,对政府行为的支持和爱国情怀的表达有时被“拍砖”,网络正能量成为“稀缺资源”,网络“戾气”成为“家常便饭”,于是,具有理性的知识分子只好退出网络空间,博客、微博不再更新,甚至微信朋友圈也不再光顾,在微信中要么成为“潜水者”、要么把微信当作短信用。理性交往的退出,非理性表达取得了“胜利”,网络空间理性缺失的状况更为严重,“反智”的结果便是网络媒介的娱乐化甚至是恶俗化。娱乐节目充斥网络,大众通过网络娱乐麻醉了心灵、发泄了情绪,明星的隐私通过网络肆意传播,在满足公众窥探私欲的同时挤占了公共空间,作为公共物品的网络日益私人化,网络在娱乐文化中迷失了方向,理性批判精神逐渐消失。
(三)“公共性”异化
公共领域之所以被称为“公共”是因其具有公共性,这种公共性体现在公共领域所关注的议题必须是公共利益,而非私人利益。网络的平等参与、自由沟通特征为公共领域的公共性提供了技术可能,但是,随着社交媒体的发展,网络媒体越来越呈现个性化、私人化和圈子化的特点,现实社会中的等级层次和各种利益冲突都在网络空间得以反映。“物以类聚,人以群分”,在各种社交媒体中,人们基于不同的利益、关系、兴趣和爱好等结成不同的圈子,比如,微信通过群来组合不同的圈子,圈子中人群的同质化产生了带有本圈子特色的价值观和关注话题,这种圈子一旦形成,即带有一定的排外性,圈外人很难进入。圈子内的同质化导致每一圈子内部沟通顺畅,但与外部沟通则存在较大障碍,从而很难对公共议题进行理性的探讨,同时,由于不同圈子关注的议题不尽相同,要达成公共利益的共识是极为困难的。
对于社会热点问题,能够产生较大影响的是拥有众多粉丝的“大V”,如果这些“大V”缺乏对公共利益的关切,则网络公共领域的公共性难以保障,另外,由于经济、技术等因素所产生的数字鸿沟也会造成网络媒体的参与性不足,公共利益很难被列入重要议题。
二、 网络公共领域秩序建构的理论基础
社会的秩序供给是通过控制来实现的。传统社会的秩序主要是通过权力控制,现代社会的控制方式除了权力控制之外,更多是通过法律控制来实现。控制的对象不仅包括大自然,更主要的是经济、社会乃至人类本身。按照社会契约论的观点,是人们所让渡的权利塑造了国家,但是,当国家生成后,它就变成了社会的主人,掌握了控制社会和支配社会的权力,成为社会管理的主体,取得了相对于社会的中心地位,而社会则沦为边缘[3]。
人类社会迄今为止已经经历了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两个形态,正在生成中的是后工业社会(或称信息社会)。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下,有与之相对应的社会治理模式:对应于农业社会的是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以权治为其治理方式;对应于工业社会的是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以法治为其治理方式,但不管是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还是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都是控制导向的,都是建立在“中心-边缘”的社会结构框架基础之上的。在整个社会治理体系中,国家和政府处于中心位置。要实现有效的治理,上述两种社会治理模式均有赖于协作,区别是农业社会的协作是基于熟人社会的互助关系,工业社会的协作是建立在精密的社会分工基础之上的。
伴随着全球化、后工业化的进程,信息社会即将到来,这是人类社会正在发生的一场根本性的变革[4]。与信息社会相适应的社会治理模式是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在这种社会治理模式中德治将作为其治理方式,合作也将取代协作成为社会治理的内在机制。信息技术所营造的网络空间是一种典型的去中心化场域,与之相伴随的是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加之我们面临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环境,传统的治理方式已捉襟见肘。服务型社会治理通过合作共治来应对复杂环境的挑战,互联网的信息传播模式天然地适应了合作共治的要求。在互联网上,网民不再是被动地接受信息,他们成为信息的主动发布者和社会公共事务的主动参与者。依靠政府来进行信息垄断和控制的传统模式,即“中心-边缘”式信息传播模式走上了终结的道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普罗大众的文化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在不断提升,同时他们也有了足够的时间参与社会公共事务,这样一来,由精英垄断社会公共事务的格局势必被打破,另外,社会利益的多元化也使得各种利益矛盾更加复杂,单一中心的政府治理模式面临着沉重的压力,就网络公共领域的治理而言,合作治理是一种必然选择。
在传统的“中心-边缘”社会结构中,政府位于控制的中心位置,权力运作的路径是从金字塔顶端到底端的线性模式,而在网络空间中,“去中心化”使得“中心-边缘”结构解体,网络结构取代了线性结构。网络空间的治理要简单移植行政控制和法律控制模式,很难实现有效治理,必须寻求一种全新的思路,即运用合作治理模式。
合作治理强调通过协商,基于信任来达成共识。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的化解必须通过协商,运用强势压服,虽然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达到一时的稳定,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有通过协商,社会利益主体在理性沟通的基础上互有让步,所达成的解决方案才是较为稳定的,也能够得到各方的最终履行。合作治理是建立在合作各方高度信任基础之上的,如果各方心存芥蒂、互相设防,甚至以邻为壑,则难以实现有效合作。合作治理的理念强调不同的利益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在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时要寻求共识,即社会利益的最大公约数不能用某一强势集团的利益来代表公共利益。
网络空间治理对象本质上是人,因而需要考虑由人所构成的社会的基本特征。农业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在这种类型的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类似于费孝通所描述的差序格局。人类活动的绝大部分是与熟人打交道,因而主要依靠道德来约束人的行为,而在工业社会,由于人类活动范围扩大,人际交往的对象主要是陌生人,这种关系主要依靠契约来维持。现在我们正在步入的后工业社会,则是一个匿名人对陌生人的替代过程[5]。这样一来,网络行为主体成为匿名人,我们很难用熟人社会的道德来约束他(她),法律意义上的契约对网络行为主体也很难发挥作用,对此,只能引入合作关系。也许某一网络行为主体的首次行为是不道德的,我们很难对他(她)制裁,但是我们可以不与其合作,使其孤立,这使我们想起儿时的游戏:只要某个孩子耍赖,小伙伴们对他(她)最大的惩罚就是“不带他(她)玩”,由此,他(她)只能自觉成为一个积极的合作行动者。
网络公共领域的合作治理要求从公共利益出发,然而,“合作治理是与治理者的自主性联系在一起的,或者说,合作治理需要得到治理者的自主性支持。没有治理者的行为自主性,合作治理就会成为一种关于社会治理的空想”[6]。从治理主体的层面来看,网络公共领域强调的合作治理主体不仅是公共管理者,也包括网民,这样一来,网络公共领域治理主体的自主性问题自然包括公共管理者的自主性和网民的自主性。就公共管理者而言,他要准确地履行岗位职责,在工作中独立思考,基于公共利益和本职工作理性分析和判断,作出适当的选择。网民的自主性来源于公共精神,网民在网络公共领域的行为不是一种纯个人化的言语表达,而是以具有公共精神的公民面貌出现的。网民要以合作的心态尊重公共权威、关心社会公共事务、维护公共利益、尊重他人、理性沟通以及平等相处。
信任是合作的基础。在网络公共领域中,构建政府与公民的信任关系是网络空间和谐发展的必要前提。政府应当摒弃传统官僚制中的控制思维,将自己定位于与公民平等的地位。在网络空间,政府与公众信任关系的构建是极为重要的。首先,政府要有公信力,要言而有信、行而必果,公众在政府多次放出“探测气球”后会对政府产生信任危机;其次,政府与公众的信任关系还包含政府对公众的信任,如果政府总是对公众不信任,而采取防范的做法,是防不胜防的。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如果这些矛盾没有很好地解决,将直接影响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在网络空间,有关政府和公务人员的各种负面信息极易借助网络迅速传播,因此,只有建立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任关系,才能根除谣言生存的土壤。公务人员只有严格依法办事、遵守社会公德,才能取得公众的信任,从而为社会起到模范带头作用[7]。
三、 网络公共领域秩序建构的对策建议
网络公共领域秩序的建构与网络空间治理的大背景是相契合的,甚至可以说,网络空间的治理过程即网络公共领域秩序建构的过程。网络空间治理过程同样需要运用现代化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即要求网络治理者坚持制度、法治理念,同时更需要引入合作治理理念,倡导多元主体的参与。网络空间合作治理的主体除了政府外,还有网络运营商和公民(包括公民自治组织和个人)。
在网络空间中,网络的“去中心化”使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中心-边缘”结构被打破了,这就要求我们积极构建网络空间的合作治理体系。在网络空间发展中,政府一直是主导性力量,特别是面对复杂的国内国际局势,网络本身的跨国界特征更应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如果不发挥网络治理中政府的主导作用,就是把网络主导权交给国外反华势力,当然政府主导并非意味着采取简单的管、卡、压措施,而是要运用法律来依法约束。
公共领域健全与否的一个重要判定标准,即是否形成影响公共权力运行和推动民主政治发展的公共舆论。就网络政治而言,如何将网络整合入政治过程并成为政治系统中的“输入”角色,这是一个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思考的问题。如何将分散的表达整合为“公共意见”并被纳入政策议程,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主流媒体的议程设置受到网络舆论的影响,某个社会问题在网络空间受到广泛关注,从而引起主流媒体的重视,主流媒体的跟进造成更大的社会影响,进而成为公共部门的政策议题;二是网民直接与政府对话,比如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的互动功能以及地方政府网站论坛都提供了政府与公民互动的平台,政府及时回应公民的诉求。具体而言,建构网络公共领域的基本秩序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第一,完善互联网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由于互联网发展甚为迅猛,而且网民数量呈井喷式增长态势,许多新问题凸显出来,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互联网领域监管的有关法律、法规,但法律、法规没有及时跟进,这就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对网络公共领域的问题深入剖析,针对互联网的特性,修订和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网络舆论平台进行监管,强化网络运营商的主体责任,对于破坏网络公共领域秩序、侵犯他人权益的组织和个人依法严惩,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以网络运营商为依托、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网络舆论预警、控制和防范体系,同时加强教育,引导公众理性、合法地表达诉求。网络公共领域健康发展离不开制度的规范,公民网络参与要获得平等参与权,自由、理性地表达利益诉求和顺畅沟通是网络公共领域健康的标志。2000年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从法律层面规范了网络参与者的行为。除了强制性的制度规范,网络社会媒体也发布了带有引导性的网络行为规范,如人民网强国论坛的《强国社区管理条例》、凯迪社区的《凯迪网络BBS互动区用户注册及管理条例》等。网络社会亟需行为规则,规则意识缺失是当前网络领域乱象的根源,整顿网络秩序要从建立网络行为规则入手,另外,还要建立、健全网络监督机制,防止有些单位和个人以网络监管为借口压制民意、打击报复,最主要的是要畅通官方的网络舆论渠道、完善官方网络举报平台,这样,网络舆论就有了理性、有序表达的途径和空间,公众的言论自由权利也才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在互联网上,每个人既是监督者也是被监督者,只有形成政府、运营商和网民三方联合监督的机制,互联网才能真正成为公民理性讨论的公共领域。
第二,实现政府业务流程再造,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当前我们面临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的环境,传统官僚制的信息流程已经远远不能适应这一环境。网络空间信息以发散式传播,而政府内部的信息逐级报送制度效率是极其低下的,比如,在涉及公共卫生事件时出现的信息瞒报以及应对迟缓现象足以说明再造政府业务流程的必要性。合作的前提是信息的对称,公众如果对政府信息不了解、不知情,则无法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并且无法行使监督权。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这是公民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的法律保障。2013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对各级政府及时回应公众、正确引导舆论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只有不断提高政府透明度才能赢得公众的信任、才能从根本上提升政府的公信力,从而为合作共治奠定基础。
第三,增强政府驾驭新媒体的能力,构建政府与民众沟通的新平台。在信息社会,微博和微信等新媒体在受众数量、传播速度和传播内容的丰富性等方面都获得了远超传统媒体的优势,政府必须转变传统思维,运用新媒体与公众互动交流。要尊重媒体传播的规律,因势利导,在广泛吸纳民意的基础上整合信息资源,为合作共治提供技术平台。在大数据时代,网络舆论无论在内容、数量和表现形式等方面均呈现庞杂的特点,仅靠传统的信息处理方式已经难以有效把握。近几年,“网络舆情分析师”作为一个新兴的职业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这一职业主要负责监测网络信息、分析舆情动态,为政府决策部门提供参考[8]。
第四,充分发挥传统媒体的正面引导作用。传统媒体的规范化程度要远高于互联网媒体,对于互联网领域中谣言泛滥的情况,传统媒体要利用其较高的公信力对公共舆论加以引导。传统媒体要加强信息来源筛查,力求做到客观、理性和真实,不能直接把网络媒体的信息简单照搬到传统媒体中。对于现实社会和网络媒体中的一些谣言,传统媒体要利用自身公信力较强的特点,在充分调查取得确凿证据材料后及时把真实情况告知公众,特别是涉及一些敏感信息或者非一般常识问题,传统媒体要邀请专家、权威作出详细的解释,引导公众消除恐慌并且防止谣言的进一步扩大。传统媒体要和新兴网络媒体相结合,开设自己的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和开发移动客户端等,借助网络传播的优势及时推送权威信息,特别是对突发事件要保持敏锐嗅觉,确保信息准确、及时地传播,另外,传统媒体不能盲目跟风,要秉持公共精神和社会良知,对于一些关乎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穷追不舍、持续关注,以使问题得到最终解决。传统媒体要发挥舆论的正面引导作用,使网络舆论朝着理性、有序的方向发展。
第五,培养网民的公民意识和公民素质。公民意识是公民个人对于自身在国家、社会中地位的自我觉识,主要体现为公民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等。公民意识强调个人的积极参与以带来社会的良性改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众的公民意识不断增强,特别是互联网的出现,为民众参与公共议题的讨论、参与政治和社会公共事务提供了平台,但是,也有一些人尚不具备基本的公民意识,现实社会和互联网领域中的大量失范现象即为明证,因此,继续培养网民的公民意识对于网络公共领域的良性发展至关重要,当然,提升网民的公民意识并非一日之功,需要我们持久、稳步地培养和教育。政府一方面要鼓励基层民主建设和社区自治,引导公民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另一方面,也要加大对非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开展普法教育,促使民众依法、有序地表达诉求[9]。近年来,网络公共领域的失范现象与民众的网络媒体素养较低也有一定的关系,因此,开展和加强民众的网络媒体素养教育、提高民众的网络获取和甄别信息能力以及增强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对于提高公民素质、规范网络传播行为、净化网络空间并且建构网络公共领域的基本秩序意义重大。
[1] 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曹卫东,王晓珏,刘北城,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1.
[2] 万新娜.网络媒体语境下公共领域之幻象——公共领域媒体实践的批判[J].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15(9):59-61.
[3] 张康之,向玉琼.从领域分离到领域融合:政策问题建构权的变化[J].东南学术,2016(4):67-78.
[4] 张康之.为了人的共生共在[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41.
[5] 张康之.对合作行动出发点的逻辑梳理[J].学海,2016(1):5-15.
[6] 张康之.行政伦理的观念与视野[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369.
[7] 张峰.网络公共领域的政府治理模式创新——从协作向合作的嬗变[J].理论与改革,2014(2):121-124.
[8] 张亮,邹旭怡.当下中国的网络公共领域:形态、成因与秩序建构[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1000-1005.
[9] 董广安,刘思扬.“双微”环境下移动网络公共领域的失范与对策[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4):173-176.
[责任编辑 周 莉]
2017-01-31
国家“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中国人民大学“统筹支持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项目.
李传军,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电子政务、公共组织和行政伦理研究.
D669
A
10.3969/j.issn.1009-3699.2017.03.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