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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的道德制度安排

2017-03-08

关键词:分配制度资源配置诚信

冯 永 刚

(山东师范大学 教育学部,山东 济南 250014)

构建和谐社会的道德制度安排

冯 永 刚

(山东师范大学 教育学部,山东 济南 250014)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培育、弘扬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大课题,是团结、感召和凝聚全国各族人民的不竭动力,是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关键环节,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性步骤。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道德制度建设更是义不容辞。由于社会分配不公、资源配置失衡和诚信缺失等问题是滋生社会不和谐音符的矛盾与症结所在,因此,通过道德制度安排推进和谐社会的建构,应完善公平与公正的社会分配制度,精准把握构建和谐社会的着力点;优化资源配置制度安排,筑牢和谐社会的道德基石;加强诚信制度安排,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大的精神支柱。

和谐社会构建;道德制度;分配制度;资源配置;诚信制度;制度安排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国家的长治久安离不开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缺失和谐,整个国家便丧失了战斗力、凝聚力和向心力,建设富强、民主和文明的现代化社会势必落空。纵览古今中外历史,崇尚、追寻和憧憬社会的和谐历来是人类的道德理想和永恒旋律。作为一个重要的道德哲学范畴,“和谐”向来是古今中外道德哲学家、思想家和教育家热切关注的问题之一。在西方文明发展史中,毕达哥拉斯在阐释其哲学主张时最早提出了和谐的观念,他认为,整个自然界是被数学的和谐法则所控制的,并将和谐视作最美;亚里士多德将和谐运用到教育领域,提出了体、德、智、美和谐发展的教育主张,此后,英国哲学家洛克、法国启蒙学者卢梭、瑞士教育家裴斯泰洛齐、德国教育家福禄培尔与第斯多惠、前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均从不同的立场和角度论述了和谐、和谐教育的思想,等等。在我国的历史发展长河中,和谐思想可追溯到先秦时期,《周易》中的“保合太和,乃利贞”、孔子的“和为贵”、墨子的“兼相爱”、王守仁的“和合论”、蔡元培的“五育并举”、陶行知的“手脑并用”等思想和主张,都蕴含着丰富的和谐思想。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阶段,尤其是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共产党对此进行了拓展与深化,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对此进行了精辟的论述,提出了深刻独到的见解,高瞻远瞩地提出了建设和谐社会的远大战略目标。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提出了“社会更加和谐”这个科学命题。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1],明确到2020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对未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全面安排和系统部署,指明了今后的努力方向和奋斗指南。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重申并反复强调,只有建设和谐社会,才能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人民福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增强国家综合国力并且开创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新局面。为了扎实推进和谐社会的建构,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旗帜鲜明地将“和谐”视作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追求,作为高度凝练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机组成,将“和谐”贯彻落实到国家治理、政府治理与社会治理之中。“要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融入制度建设和治理工作中,形成科学有效的诉求表达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最大限度增进社会和谐”[2]。然而,在当前社会转型、经济体制转轨的进程中,利益纠纷和摩擦凸显,公德失范现象的出现、社会非道德化行为的增多阻抑了和谐社会建设的纵深挺进。在考究其因时,理论界认为除忽视精神文明建设外,市场机制不完善、相关制度不健全是主要原因。“导致社会不和谐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社会制度的不完善和伦理道德的缺失。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完善社会各个领域的制度规范,提高社会主体的道德水平”[3]。在大变革大发展的社会潮流中,与突飞猛进的社会经济变革相比,相关制度建设尚不能完全与之相匹配。“我国社会在转型的旋律中的确存在着许多不和谐的杂音,但社会的和谐正是在逐步消除各种不和谐因素的过程中达到的。没有不和谐,还要我们研究和谐社会、建设和谐社会干什么?一切有所作为的人,都应当抓住建构和谐社会的契机,针对社会转型期制度不完善的一面,为制度创新作出贡献”[4]。质言之,“真正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还是要靠制度”[5],尤其是通过道德的制度建设推进和谐社会的稳步前行则显得尤为必要而迫切。

一、 完善公平与公正的社会分配制度,精准把握构建和谐社会的着力点

和谐社会的切入点在于公平与公正,公平与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理念与价值诉求。分配制度不公是道德失序的前奏,是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缘由之一,“没有公平公正的思想观念和追求,就不可能制定出公平公正的制度体制”[6]。社会的混乱与失衡往往同不合理的分配制度难以割舍,因此,在和谐社会建构的过程中,建立公平与公正的分配制度就被提上日程。众所周知,一个社会采取何种分配方式是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相适应的,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我国实行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种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对德国工人党纲领的几点意见》中,马克思提出了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的分配制度——按劳分配,他认为共产主义社会“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所以,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他所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7]。我国处于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该说,这种分配制度符合国情,体现了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是分配领域的一种有效制度安排,但是,在建构和谐社会的进程中,由于劳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个体的劳动贡献和劳动量难以精确计量,所以,在贯彻这一分配制度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公平和不公正等问题。按照唐代兴的观点,分配制度体现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国家对社会财富的要求,二是组织对社会财富的要求,三是劳动者个体对社会财富的要求。这三种要求汇合形成为社会性与个人性之间的冲突,这一冲突的本质规定是利群与利己的冲突、劳动行为与非劳动行为之间的冲突以及道德应得与非法牟取之间的冲突。”[8]对这些问题的不当处理无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和完善,也无助于道德现代化的深入推进,因此,需建立合理的、道德的分配制度,以形成缓减和协调这种冲突的理性布局。分配制度包含收入的初次分配制度和收入的再次分配制度,所以,对于和谐社会中国民收入的分配制度安排也要从这两个方面作出规划和部署。

(一)深化初次分配制度安排

初次分配是一种市场型分配机制,主要以劳动者提供的数量和质量为分配依据,个人所得与自己对企业或组织提供的劳动贡献挂钩。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构成初次分配的主要内容,在初次分配的范围上,要改变传统观念中仅仅是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者才能参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陈旧意识,把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者也纳入到初次分配的范畴中来。在现代社会中,物质生产部门和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者都创造了大量的财富和价值,或物质的、或精神的,因而,初次分配的参与者不仅包括体力劳动者,也要包括脑力劳动者,只不过是他们参与分配的方式不同而已。初次分配要体现效率、兼顾公平,有条件的区域或单位可实行“效率与公平并重”的分配政策。要坚决反对平均分配和等级分配的分配制度,平均分配是一种吃“大锅饭”的分配机制,是高度计划经济的产物,违背了按劳分配的制度安排,在分配中无法体现人的劳动量的大小和贡献率的高低,“干好干坏一个样”,无法调动人们生产的积极性,既违背了效率的原则,也无法体现人在产品生产和获取的向善倾向。“如果社会政策的目的对于每一个人从一出生就给他全部安全,保护他绝对不冒任何风险,那就不可能希望他的才能、智力、企业雄心以及其他人类品德得到充分发展”[9],这意味着,财富的平均分配是以效率和道德为代价的[10]。要正确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要反对特权分配制度与等级分配制度。特权致富和等级致富从根本上僭越了公平的原则,是增大贫富差距、导致社会不和谐的重要因素,是一种巨大的社会危险,然而在实际中,由于诸种原因,在某些地区和行业,此种方式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因此,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依然有待继续努力。实际上,关注了分配中的公平,事实上也体现了兼顾效率的原则,“社会越是公平,每个人的贡献与所得便越一致,每个人的劳动积极性(即为社会和他人做贡献的努力)便越高,从而效率也就越高;社会越不公平,每个人的贡献与所得便越背离,每个人的劳动积极性便越低,从而效率也就越低”[11]。

(二)改善再次分配制度安排

再次分配制度是一种非市场型分配机制,用以调节经济关系和收入分配关系,以满足社会公共部门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带有行政性配给的性质。邓小平“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提出,明确了各经济主体的利益边界,形成了社会利益主体多元化的格局,原来“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利益大锅饭”被彻底打破,居民收入的差距明显扩大。如果再次分配不公,那么会出现严重的贫富两极分化现象,加剧社会的矛盾和冲突。富者想愈富和贫者想翻身的愿望,很难排除富者和贫者实际占有自己劳动成果外不垂涎和谋取他人劳动成果的动机和行为,也无法保证他们在分配中的择善弃恶行为,因此,再次分配不仅是物质领域的分配,还体现在精神领域的分享。精神上的分配,可以使人恪守道德规则或行为规范[12],通过合理的手段获得利益,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在对社会产品再次分配的实现形式上,国家的调节和规范作用必不可少。由于公平与公正是人类社会的永恒追求,因此,应按照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完善国家对再次分配的宏观调控,通过政府的行政法规、分配调节机制,建立税收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再次分配制度,建立起真正能够反映“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整顿不合理的收入、调节过高收入、保障过低的收入者”的配套分配制度,平衡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以协调利益冲突,实现公平的分配,维护社会公正。罗尔斯在论述制度正义时也谈到了这个问题,按照他的解释,实现正义有两个原则:一是平等自由的原则,二是差别原则,这两个原则是按照先后顺序排序的,平等自由的原则优于差别原则。尽管罗尔斯认为第一个原则为优先,但他也认为在分配正义问题上还需考虑第二个原则,并作了进一步的解释,“这一次序意味着:对第一个原则所要求的平等自由制度的违反不可能因较大的社会经济利益而得到辩护或补偿。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及权力的等级制,必须同时符合平等公民的自由和机会的自由”[13]。

二、 优化资源配置制度安排,筑牢和谐社会的道德基石

利益失衡是引发社会不和谐的关键因素,马克思指出:“正确理解的个人利益,是全部道德的基础。”[14]333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的过程中,道德与利益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在常态下,人们获得利益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是生产性努力,另一种是分配性努力。前者表现为个体通过创造社会财富而获得利益的努力,而后者则是个体将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转化为自己利益的努力,同样是获得利益的努力,但二者却体现出不同的道德指向。按照盛洪的解释:“生产性努力和分配性努力在道德上是不同等的,前者是通过创造新的财富获得收入,因而是道德的;后者表现为攫取别人的财富,因而是不道德的。”[15]尽管我们不排除分配性努力的积极因素,但一个社会若想促进经济发展、增加财富,在制度上必须作出适当抑制分配性努力、积极鼓励生产性努力的安排。按照常理分析,资源的丰富性和适切性程度决定着生产性努力的整体效能,但在市场竞争中,由于资源的相对不足,加之“僧多粥少”,仅凭个人的生产性努力和热情,未必都能获利,所以,采用适当的制度安排对相对稀缺的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就显得尤为重要,有了制度才能使土地、劳动、技术和资本等各种生产要素得以有效组织并发挥其最大功用。通过制度安排将人力、财力和物力等资源和要素按一定的比例组合起来,运用到最重要和最需要的地方,最终使资源得到科学合理的高效配置,从而使人们的生产性努力和对利益的追求更合乎道德标准,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扎实推进。关于资源配置制度安排,我们按照资源配置是集中的还是分散的依据,把经济划分为完全分散的模式、完全集中的模式和中间模式的观点,进而把资源配置制度安排分为市场型、计划型和中间型三种。

(一)加快市场型资源配置制度改革

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应以市场为主导机制,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深化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认识,从制度上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16]市场作为“看不见的手”,能够根据市场供需变化的情况,灵活地调节资源配置,把资源配置到知识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地区,使劳动者获取更多的利益,是调动人们劳动积极性、主动性并且刺激经济增长的内在驱力。《史记》有言,“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人们参与市场交易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逐利,这无悖于道德。马克思也告诫我们:“‘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14]286因而,任何社会都无法避免人们在经济活动中追逐利益,重要的是要健全与市场资源配置相关的各项制度,把追逐利益的行为引导到道德的轨道上来。其一,要由进入市场的参与者来制定和实施市场规则。唯有如此,才能使市场的参与者根据市场的供需变化灵敏地调整生产规模和结构,使资源的配置更具有弹性。其二,要健全公平竞争机制。要杜绝少数人操纵市场的不公平交易行为,保证所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都能以平等的地位进入市场,参与公平竞争。在公平有效的竞争机制下,才能避免资源浪费和损人利己现象的滋生和泛滥,协调人们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使所有经济活动的参与者都能遵守市场的道德规范进行交易,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其三,要健全优胜劣汰的机制。优胜劣汰是竞争与协作的基本法则。实行淘汰机制,才能使资源流向效益较好的环节,从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但市场配置以自发调节为特征,资源的流动和组合以市场需求的波动信号为晴雨表,倘若完全以此作为导向安排生产,经济主体过分的生产性努力和逐利行为难免造成再生产资源的过度开发和利用、生存环境的污染和破坏,道德秩序陷于紊乱的社会僵局也就难以避免,必将阻碍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稳步推进计划型资源配置制度安排

由于市场配置资源有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的一面,因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不是万能的,计划型资源配置制度由此而生。计划型资源配置主要是一种宏观性调控,其制度安排的主体是政府,是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运用经济的、法律的甚至是必要的行政手段配置资源的一种制度安排,要做好宏观调控的资源配置制度安排,形成和谐的资源配置关系。其一,要建立适当的补偿机制。我国是一个资源大国,从绝对数量上看,资源丰富;从人均占有量看,则显得相对不足;从地区分布看,显示出不平衡的发展状态。资源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的发达城市和地区,内地则较少,尤其是西部或西北地区则更加短缺,所以,必须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建立适当的利益补偿机制,平衡资源分布和分配上的地区差距,优化资源配置结构,保证资源配置的合理化。其二,要构建有利于产权保护的制度体系,特别是在法律中要对产权作出明确界定。产权是“财产权利”一词的缩写,简单地讲,产权即财产的所有权,是人们对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支配的权利,因此也可认为,资源配置就是产权配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所有者之所以参加生产和经营活动,其目的都是为了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必然带有排他性,然而,由于人们从他人那里获得利益比守住自己的财产要花费更多的资本,所以保护产权就成为计划型资源配置制度安排的一项重要内容。如果没有明确的产权界定,在各种利益的冲突下必然导致道德的无序与行为的失范[17],个人的财产则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要使人在经济活动中表现出道德行为是困难的。产权纠纷会导致人们在利益上的竞争而相互倾轧,影响市场和道德的健康运作和发展,这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孟子“有恒产者有恒心”以及孟德斯鸠“所有权是道德神”的印证。其三,要建立宏观的信息反馈机制。要根据来自经济活动中的信息反馈,完善资源使用的规划体系,合理规划、整体布局,制定引导竞争和解决冲突的完备规则,将长期规划、中期规划和短期规划结合起来,使生产资源得以优化配置和有效使用。此外,由于计划型的资源配置是一种理性的安排,人为的主观色彩浓重,因此,在计划型资源配置中,政府应力戒为了立政绩、树形象而热衷搞急功近利的短期经济行为乃至假公济私等败德行为,否则将严重危及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三)协调中间型资源配置制度安排

中间型资源配置制度安排,是基于市场型和计划型之间的一种协议型的资源配置制度安排,它是在批判地吸收了市场型和计划型资源配置制度具体做法基础上提出的一种兼顾各方利益关系的折衷模式。按照中间型资源配置制度安排的理论,一个社会要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从长远的发展看,仅靠市场型和计划型的资源配置方式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协调资源配置的过程,也是解决市场型资源配置和计划型资源配置的矛盾,使二者达成一致,形成协调有序的发展状态。中间型的制度安排既保持和增加了市场型资源配置和计划型资源配置的优势,又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两种资源配置的缺点,把原则性和灵活性统整起来,切实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普遍得到更多的实惠,因而是一种较为理想的资源配置制度安排。其一,建立健全信息咨询制度。在中间型资源配置中,资源的配置既不是完全靠市场的价格机制和经济杠杆调节,也不完全靠政府的宏观式调控和分权式管理,而是由二者达成一种“契约”。建立一种通过“看不见的手”——市场调节和“看得见的手”——政府的宏观调控相结合的配置机制,这离不开来自市场和政府的有效信息。尤其是在政府和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倘若收集的信息失真、片面,就难以保证资源的有效使用和配置,势必割裂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的关系,因此,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成为资源有效配置的前提条件。其二,建立健全决策制度。要建立由专家和学者组成的决策阶层,依据收集的信息,完善论证和决策机制,合理调节市场型配置和计划型配置的比重,打破行业垄断和地方政府保护主义等非道德因素造成资源配置上的条块分割,防止在资源配置上的缺位、错位和越位的现象。根据实际的需要,资源配置可向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节一方倾斜,避免不顾地区差异和经济发展条件的不同而作出刻板、划一的制度安排,以防因利益纠纷而使经济增长陷入停滞,进而影响社会和谐运转。尽管中间型资源配置存在着决策层意见不统一、推诿扯皮等弊病,但能克服市场和政府失灵,充分发挥市场和政府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有利于提高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预防、缓解和消除不和谐、非道德的基因,代表了资源配置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因而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受到了人们的普遍欢迎。

三、 加强诚信制度安排,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大的精神支柱

诚信属于道德范畴。何谓诚信?简而言之,“诚”就是真实无欺,“信”就是讲守信誉,诚信是指诚实守信。于人于国,诚信都不可或缺,人无信不立,诚信是做人的重要思想品质。从中国传统伦理来看,只有内诚于心,方能外信于人,诚信是个人安身立命的根本。孔子曾言:“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国无信不宁,诚信是定国安邦的道德诉求。倘若政府欺骗愚弄人民,人民就对政府不信任,进而起来反抗,甚或颠覆政府,构成对政府现实或潜在的威胁。《礼记·大学》把“诚”作为修身的条件,提出“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的主张,将修身与治国联系起来。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诚信建设备受瞩目,诚信是和谐社会的道德基础,和谐社会的建构离不开诚信道德和诚信制度的支撑和规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也强化了“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主张,大力推进诚信文化建设的制度化。诚信制度是保障各项社会活动顺利开展的一整套行为规范的规章制度及其运作机制。诚信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氛围和诚信环境,有助于建立正常的社会竞争秩序,既是商业获得成功的可靠保证,也是推动生产发展的必要条件。没有诚信,就没有人与人的和谐发展。2014年国务院公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指出,目前我国“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尚未形成,社会成员信用记录严重缺失,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尚不健全,守信激励不足,失信成本偏低”[18],人与人之间的信任缺乏、弄虚作假和投机取巧等诚信问题仍然未绝,恶性竞争、信用恶化、合同欺诈和毁约违约等失信行为日益突出,由此带来各种社会矛盾,归根结底,诚信缺失主要是制度缺失。和谐社会呼唤诚信制度的建立,这是因为,人是社会环境的产物,人的理性有限性决定了完全依靠个体的道德自主不可能解决诚信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需从制度层面找寻原因、堵住漏洞和寻求突破。

(一)健全诚信文化制度安排

和谐社会需要诚信文化。作为一种无形资产,诚信文化是维系社会秩序的伦理纽带。没有诚信文化,就没有社会秩序,和谐社会就不可能健康发展。要加强诚信文化制度建设,首先,要加强诚信文化教育,营造诚信的文化环境。要在全社会进行诚信教育、加强诚信宣传并且普及诚信文化知识,使人们正确认识利益和诚信的关系、树立诚信价值观以及培养诚信美德。要“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将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18]。要让人们明晓诚信和利益是相互依存的,“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靠坑蒙拐骗的人是无法在社会中立足的。只有懂得尊重他人及其利益的人才能获得他人的尊重,方可维护自己的利益甚至获得更大更多的利益。在经济活动中,诚信既是利益的选择,也是道德的选择。用虚假的、欺骗的手段非法获利,违背了基本的道德原则、恶化了人际关系并且破坏了社会的和谐,是一种短期的行为,难逃“鸡飞蛋打”的结局。弗里德里希·包尔生认为,诚信是人获得利益而又不失德性的一条常规:“诚实的劳动比起诈骗和不诚实来说是达到经济利益的较为可靠的途径,真诚和坦率带来信任,而谎言和欺骗却是觅友的糟糕手段。”[19]要通过诚信文化教育,营造一种抵制欺诈、制假、贩假和售假等不诚信行为的社会文化氛围,培养人们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其次,要建立与诚信文化相关的法律制度。将诚信文化建设纳入法律程序,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哪些行为不属于诚信行为以及失信后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加大对背信弃义者的惩戒力度,为诚信文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证。倘若没有严明的法律制裁措施,受骗者不甘心被骗和失败,要对骗子进行报复,就会置诚信和规则于不顾,如此恶性循环,假冒伪劣产品必将充斥市场,正常的市场秩序必将被扰乱,精神文明建设的进程也被中断,人们不可能安心从事生产,因而也就失去了获利的可能性。最后,要健全诚信文化制度的外部保障体系。诚信文化制度安排不是孤立的结构体系,必须与特定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结合起来,才能发挥应有之效,因此,诚信文化制度的安排应尽量避免与经济、政治和文化等领域中的制度和规则相左,以防影响整个诚信体系建设的进程。

(二)强化行业监管制度安排

和谐社会讲竞争、求效率、抓质量,鼓励人们开拓创新,既要诚实交易、分工协作,又要遵守规则、服从管理。我国每年因逃废债务造成的直接损失约1800亿元,由于合同欺诈造成的直接损失约55亿元,由于产品质量低劣和制假售假造成的各种损失2000亿元,由于“三角债”和现款交易增加的财务费用约有2000亿元[20],诚信缺失造成的损失约5855亿元,这充分暴露了监管制度的缺陷,因此,必须加强监督的力度,“完善信用服务市场监管体制”[18]。一方面,工商管理部门要根据各企事业单位的特点,制定科学、严格的检查和管理制度。要设立信用评级机构,建立诚信档案,制订检查和评判标准,完善惩处和公开批评制度,加大对各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的监督和管理力度,尤其是要根据实际反馈的信息,规范市场游戏规则和交易规则,以保证市场机制有效运行。另一方面,要加强工商监管队伍建设,进一步优化监管队伍年龄结构和素质结构,培养他们“爱岗敬业”的职业操守,切实履行监管职能,不断提高工商管理队伍的素质。在监管过程中,要体现检查和评估的客观性、公正性,避免人为因素或操作不当带来的干扰,增加社会的公信度。只有制度严明、执行有力,方能整顿和规范社会秩序,“实现道德与制度的良性互动,不断升华社会的整体道德水平和精神风貌”[21],更加有效地推动和谐社会的协调发展。

(三)完善社会信用制度安排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社会秩序的治本之策。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要把诚实守信作为基本行为准则。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服务的方向,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首先,要建立诚信的政府。诚信是立国之本,只有政府对民众作出诚信的表率,才能增加民众对政府的诚信。一个不守信用的政府是无权指责和干涉民众的失信行为的,因此,政府要牢固树立“诚信服务、执政为民”的意识,信守承诺、履行诺言,将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落到实处,用诚信来治理国家。其次,要建立企业的信用服务体系。除了政府要建立诚信监督体系外,要“成立全国性信用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18]。商人要自觉组织起来,形成商会,排斥骗子,严厉打击偷税漏税、坑蒙拐骗、商业欺骗、特权垄断和商业贿赂等行为,对违信者要严惩不贷,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罚款和记过处分等,在必要时还要“曝光”,使背信弃义者付出高昂的代价,杜绝失信获利的可能性,使集体惩罚成为可能,从而使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更为规范。最后,要建立个人诚信服务体系,对守信者予以表彰或奖励,记录在案,提高诚信单位的知名度。只有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讲信誉,诚实守信行为得到社会的认可和尊重,使诚实守信的美德渗透到和谐社会的各个环节,才能健全社会信用制度体系,从而“增加社会公共生活的透明度和良序发展,减少社会生活中的矛盾、摩擦和冲突,从而减低社会生活的风险和代价。高度的人际信任和社会信用是一种社会价值和伦理资本,有助于增加社会共同体的价值认同感和凝聚力”[22]。如此,才有望优质高效地推进诚信制度体系建设,不断开创和谐社会的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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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周 莉]

2017-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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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永刚,山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副部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道德教育哲学、教育基本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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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3699.2017.0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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