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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便利化协定》(TFA)的实施:挑战与对策”海关智库论坛综述

2017-03-08上海海关学院贸易便利化科研创新团队

海关与经贸研究 2017年3期
关键词:通关海关检疫

上海海关学院贸易便利化科研创新团队



“《贸易便利化协定》(TFA)的实施:挑战与对策”海关智库论坛综述

上海海关学院贸易便利化科研创新团队*

2017年4月28日,关院智库论坛“《贸易便利化协定》(TFA)的实施:挑战与对策”研讨会在上海海关学院志远楼举行。来自海关总署国际司、上海检验检疫局自贸办、欣海报关公司、上海社科院应用经济研究所、复旦大学法学院、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同济大学法学院、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政策研究局、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上海大学法学院、温州海关、义乌市政府、义乌海关、《中国海关》编辑部、解放日报《上观新闻》及上海海关学院等二十余家单位的相关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论坛。本次论坛由学校贸易便利化科研创新团队组织策划,与学校科研处、研究所、《海关与经贸研究》编辑部共同主办,本次研讨活动是政商研深入合作的探索。

上海海关学院副校长干春晖教授在开幕式上致辞,干副校长首先代表学校对出席研讨会的领导和专家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并简要介绍了学校“关院智库”建设成果,希望“关院智库”可以为我国海关的未来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对于本次研讨活动的举办,干副校长指出,TFA的生效和实施对中国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希望与会的专家学者能够从不同领域、不同角度发表对TFA协定实施的相关观点,并希望学校今后能够与相关单位开展更多深层次的合作,更好地支持学校今后的发展。

本次研讨会以“《贸易便利化协定》(TFA)的实施:挑战与对策”为主题,具体包括主旨发言及两个阶段交流发言环节。

在主旨发言阶段,海关总署国际司黎明副司长做主题为“深化海关改革、优化监管服务、提高TFA实施水平”的发言,黎明副司长从“新进展、新起点、新展望”这三个角度来谈海关的具体监管工作。

在第一阶段交流发言中,上海海关学院培训部主任、经WCO认证的贸易便利化专家张树杰以“TFA的实施:国际组织和地区海关的关注”为题进行发言,张老师从TFA再认识、国际组织的关注、地区海关的关注、协定的未来、思考与建议五个方面就交流的主题进行探讨与汇报。其中在TFA再认识中,张老师以公共治理改革的视角展开讨论,包括政府、商界与国际组织间的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政府职能改革、跨境活动管理的价值中对于最低程度的监管、透明可预见性协同等方面的追求、国际规则同中国治理改革的协同治理问题。在TFA实质性措施的实施中,引用2016年WCO的统计资料,表明在《贸易便利化协定》40项具体的措施中,有98%的内容和海关有关。世界海关组织对98%做进一步具体的区分,其中30%由海关实施,40%海关是主要的实施机构,而28%是所有的边境机构参与。在地区海关的关注中,张老师提出目前TFA实施遇到的具体障碍和挑战包括各国的政治意愿、实施成本、基础设施、资金来源及利益冲突等。而在具体实施路径方面,包括国家贸易便利化委员会的建立,B类、C类条款的确定与通知、实施行动计划的制定、试点项目启动与实施以及实施评估与改进等途径。在协定的未来方面,张老师指出,在实施路径上,可以通过整合或协调边境管理,其中我国主要则采取协调边境管理的方式,推动TFA的有效实施。与此同时TFA的具体内容同区域贸易协定也起到互补作用。在交流最后张老师在海关能力建设方面以韩国海关发展战略为例,希望我国海关以更开放的心态,在走出去的同时,也要积极吸收国际先进经验,从而推进TFA在我国的高效实施。

上海检验检疫局自贸办杨海军主任以“TFA实施背景下检验检疫工作的新思考”为题进行发言,主要从TFA协定与检验检疫相关的规定和要求、上海自贸试验区内尚未满足TFA协定要求的相关方面、TFA协定中检验检疫的关注点以及检验检疫部门主动作为等方面来谈落实TFA协定要求,推动检验检疫改革的新思考。在TFA协定与检验检疫相关的规定和要求中,杨主任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探讨了TFA协定中对检验检疫的相关规定:第一,推进检验检疫贸易便利化,具体包括优化口岸业务流程、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强化后续稽查和减少货物通行时间等;第二,增加口岸基础信息获取和口岸查验信息的公开性、透明性;第三,简化进出口相关手续,具体包括简化进出口手续和单证、副本的接受和认可、国际标准的使用、单一窗口的建立、其他相关简化措施等;第四,加强信息化建设;第五,加深交流合作。关于上海自贸试验区内尚未满足TFA协定要求的相关方面,杨主任认为主要表现为:第一,货物放行与结关方面,在货物放行时间问题上,近几年海关和检验检疫等部门也一直在上海口岸包括自贸区内探索推进平均放行时间体系化建设工作。但是,当前对于货物的平均放行时间仍没有一个较为规范的测算标准以及透明的公布的机制。第二,信息的公布与可获性方面,在发布语言上,虽然上海国检局门户网站上对一些基础信息提供了英文版的对照,但是对于进口、出口和过境程序的说明、相关法律法规条款以及公开政务信息尚未做到很好的中英文同步发布。第三,评论机会、生效前信息及磋商方面,在出台实施相关法规前还没有让社会公众参与的程序和必要渠道环节,还没有为与之利益相关的群体提供进行评论和意见的阐述机会,例如没有调查问卷、听证会等意见征求机制。第四,在进出口征收或与进出口和处罚相关的规费和费用的纪律方面,当前检验检疫部门对于各类规费和费用征收的原因以及支付标准、支付时间和方式等都有着较为明确的公开说明。但是,对于新增或修订的规费和费用的公示上存在一定差距,对于公布与生效时间间隔上没有明确的规定。第五,在与进口、出口和过境相关的手续方面,当前,各类单证的正本文件是检验检疫工作中的认证的主要版本,对于单证的纸质或电子副本文件的地位还没有得广泛的接受和认可。

另外,杨主任谈到TFA协定中检验检疫两个关注点:第一个就是质量安全是协定的基本原则,一切便利都应该是建立在风险可控基础上的;第二个就是风险管理是重要的平衡砝码,TFA协定中更加强调通过聚焦清关放行环节,围绕透明度、确保公正、确保非歧视、推广通关良好实践等方面对成员国提出一系列要求,在监管和通关环节,则特别强调运用“风险管理”原则平衡成员国的权利和义务,平衡公众“质量安全”的规制需求和贸易主体对高效通关的服务诉求。在检验检疫主动作为方面,杨主任指出,首先要进一步推动风险管理原则在检验检疫各领域的有效运用,具体包括质检部门将风险管理作为一项长效机制固定下来,并着力对风险管理的运用成果进行宣传,让社会各界了解质检科学执法与高效通关的主动作为;其次要以自贸试验区的高姿态高标准实施贸易便利化,要以对标TFA协定作为自贸区口岸的基本要求,并通过加快通关流程环节改造、增强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深化边境机构合作、注重信息技术开发升级等措施,从而站上对标更高水平自贸园区的起跑线。

欣海报关公司副总经理汪敏女士以“报关企业贸易便利化实践”为主题进行发言,从报关市场环境分析、海关国检的贸易便利化措施、报关企业的创新模式实践以及目前报关领域的困惑与建议四部分作为交流发言的内容。在报关市场环境分析中,汪女士指出目前报关行业的政策、市场环境存在行政干预、执法不统一、物流成本居高临下、门槛低专业度不够等问题。而报关行业发展遇到的瓶颈存在利润空间压缩、专业度要求提升、作业模式的改变以及信息化需求提升等问题,对此报关企业在充分利用海关和国检的贸易便利化措施的同时,也要加强自身经营与管理模式的创新。对此,汪女士分享了欣海报关公司的具体创新做法,一是通过网点布局、集中制单和流程整合建立无区域通关模式;二是通过流程再造,建立智能云通关平台;三是建立完善通关大数据,包括归类数据分析、价格数据分析和产地数据分析等;四是加强人才梯队的培养措施,包括预归类团队培养、报关师等级认定等;五是加强跨国的交流实践,公司通过IFCBA与WCA平台,积极与国外企业交流,达成合作,共同推动贸易便利化;积极参与WCO工作小组会议,深刻理解国际贸易规则与海关政策,提高企业的能力建设。目前对于报关领域企业的困惑与建议方面,汪女士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是希望政府部门放开口岸数据接口,相关部门可以设置报关行可以看到自己申报的单证;二是对于报关差错实行阶梯式累计金额或按比例处罚标准;三是加快国检的通关一体化进程,促进贸易便利化;四是口岸部门增加政策宣讲力度,并对试行的企业多一些优惠的措施。最后在AEO便利方面,针对目前企业对AEO便利措施感受不明显的现状,建议海关等口岸部门加大扶持力度,使报关企业也能感受到更多的优惠措施。

上海社科院应用经济研究所李小年研究员担任本阶段交流发言的评议人,李小年研究员认为本阶段三位交流发言人的发言都非常精彩,并指出在贸易便利化这方面,守法、合规依然是最重要的一个底线,无论报关、通关、检验检疫,贸易便利化的前提是风险可控。同时李小年研究员结合自己目前正在开展的“一带一路战略下亚洲邮轮港口合作城市机制研究”课题工作,指出国际航行船舶的物料监管是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

在第二阶段交流发言中,复旦大学法学院何力教授做了题为“国际条约法视角下TFA生效的有关问题”的发言,何教授主要从WTO协定体系下TFA的性质、TFA的生效条款和国际条约法视角下的TFA前景三个方面进行交流。何教授首先理清了多边协定和诸边协定的关系,并指出TFA被列入WTO附件1A货物贸易多边协定,位列《保障措施协定》之后,为附件1A的第14个协定。这是WTO成立后第一个被列入附件1A的协定,从性质看其属于多边协定,因此TFA一旦生效,应该视为所有成员方加入,并且也不可保留。何教授进一步指出,对于已经生效的TFA,中国对40项措施,除4项内容外,其他的36项列入属于A类,即TFA生效后需要立即实施。关于TFA的前景方面,TFA是2013年“巴厘一揽子协定”的成果之一,由于多哈回合谈判持续多年没有结果,只有将各成员分歧较少的TFA先行作为早期收获成果变为现实。对于今后TFA的实施,需要海关、检验检疫等口岸部门切实履行职责,有效履行TFA的相关要求。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王淑敏教授做了题为“中国海关履行TFA预裁定承诺问题研究”的发言,王教授主要从TFA预裁定的性质与意义、TFA预裁定制度设计、预裁定定义和范围之冲突、预裁定救济力不足方式桎梏、修订《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的建议方面进行交流。王教授指出,预裁定作为一种国际贸易惯例其意义在于便利执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贸易活动的可预知性、提高通关速度、降低贸易成本、促进贸易效率、减少贸易争端等等。但是在预裁定定义和范围中,我国目前海关法律体系尚未明确“预裁定”这一概念,而一直使用预归类和行政裁定,其弊端在于企业诉求无法在进口前实现,也缺乏预裁定救济方式,不利于通关效率的加快。预裁定救济力不足主要表现为:一是可复审性,目前我国行政裁定具有海关规章的同等效力,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无法进行复审,而TFA则允许复审,具体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为;二是行政裁定程序复杂,TFA则扩大了裁定事项范围,并单独规制实现要求,因此预裁定可视为切实提高贸易便利化的措施。针对以上问题,对于修订《海关行政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的建议方面,王教授提出,在修改《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时,要把预裁定定义明确下来,同时扩大预裁定的外延,可以把预裁定分成两大类即一类是强制性的、另一类是鼓励类或任意类,并增加其行政复审的可行性。最后单独设置预裁定时限,真正使预裁定制度落到实处。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上海法学会国际法研究会龚柏华会长作为本阶段的评议人,龚教授指出,何力教授从国际条约法来谈TFA生效的问题,主要传递了三个重要的信息,第一就是TFA在WTO协定体系当中的地位,是作为多边协定的一种,但按照目前的现状WTO谈判的模式可能慢慢就趋向于诸边的模式。第二涉及到TFA的生效,虽然目前已经批准的成员方达到规定的数量,但问题是全部政策如何到位,这涉及到A、B、C三类措施分类的问题,因此该协定真正的实施效果等问题,我们还需要进一步研究。第三是TFA的前景,可以考虑通过同WCO的合作等方式推动TFA的实施,另外对于国内的落实问题,这也给我们提出法律问题,这个协定在国内将来是直接适用还是转化适用也值得我们研究。对于预裁定的相关问题,龚教授谈到以下三点:第一对预裁定我们国家承担的义务,这个马上就变成很现实的问题,对于书面通知内容,在信息化时代书面通知是否包括电子形式的内容;第二个问题涉及到预裁定涉及的范围,是否可以结合上海自贸试验区改革方面以最高的要求来进行;第三个问题是争议解决问题,具体争议解决措施如何在国内落实,如涉及到行政复议的具体化问题,都值得我们进行探讨。

在自由研讨阶段,哈尔滨工业大学人文社科与法学院赵瑞宏院长指出,TFA的本意就是4个字“快、准、公、安”即通关速度快、准确、公平、安全,根据以往经验,海关处在TFA研究最前沿,同时也是最具有实务的机构。另外,从一般企业的角度来讲,企业如何利用TFA以及海关制度为全球化保驾护航,这对企业提出了一下要求:第一,要入围,包括我们的企业,要积极加入相关国际组织等,相关认证要入围,争取话语权;第二,要用好相关的磋商机制,及时反映中国外贸企业的诉求,不合规之处,迅速磋商,敢于上诉,敢打官司,我们要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希望我国能够在WTO体系规则中,为TFA的实施保驾护航,实现全球公平、全球秩序、全球合规。

同济大学法学院师华教授和上海检验检疫局自贸办杨海军主任就我国“一带一路”建设中检验检疫制度关于TFA协定的适用方面进行探讨与交流。杨主任认为,“一带一路”沿线多为不发达国家,因此相关的标准体系都比较低,我们应该在研究了解这些沿线国家市场准入标准后,再有针对性的去适用相关规则。

北京睿库贸易安全及便利化研究中心江小平主任也为本次研讨会提供了书面材料,江主任认为《贸易便利化协定》生效,对我国来说,具有两方面的积极意义和作用。一方面,作为全球贸易大国,中国的贸易便利化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相当差距,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中央政府近几年推出简政放权、转变职能、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等措施,两者的总体目标高度吻合。另一方面,我国正在积极推进“一带一路”倡议实施,需要在大力改善沿线国家货物流通的硬环境,主要是道路、港口、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同时要着力改善沿线国家跨境物流通关软环境。《贸易便利化协定》正好可以为我所用,可以充分利用协定所具有的普遍约束力的特性和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政策审议功能,协助沿线成员国一道改进。

(责任编辑 郑超引)

* 该综述文字材料由上海海关学院2016级税务硕士研究生、贸易便利化科研创新团队助研刘金鹏根据发言人会议记录整理,赵世璐、张树杰负责审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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