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监控技术研究体系的现存问题及对策建议
——通过“挪威警察大学关于视频监控方案评估”的启示
2017-03-08王晨
王 晨
(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兰州 730046)
视频监控技术研究体系的现存问题及对策建议
——通过“挪威警察大学关于视频监控方案评估”的启示
王 晨
(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兰州 730046)
视频监控技术当前已应用于多个领域,对打击犯罪、实现犯罪防控具有重要的作用。挪威警察大学通过制定评估计划,联合当地警方在奥斯陆中心车站安装CCTV监控视频网,根据科学评价指标,总结运用视频战法在打击、防控犯罪中的作用,取得了明显的研究成效。该项实验对研究我国视频监控技术在犯罪防控中的应用与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然而,视频监控研究的理论方法与实践应用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有待改善。
视频监控技术;犯罪防控研究;奥斯陆中心车站;CCTV计划评估
CCTV(Closed-circuit Television Monitoring System)即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是一种先进的、防范能力极强的综合系统,它可以通过遥控摄像机及其辅助设备(镜头、云台等)直接观看被监视场所的一切情况,对被监视场所的情况一目了然,且能提供录像供事后查询和分析,它是安全技术防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视频监控已广泛应用于侦查破案、交通管理、警卫工作、群众服务等领域,成为打击防控犯罪的新手段。我国自上世纪以来不断探索视频监控技术在公共安全领域的应用,如浙江绍兴“2013-4-14”持枪抢劫系列案、福建黄岩“2007-2-4”特大纵火案、哈尔滨“2007-4-9”特大投毒案、厦门“2013-6-7”放火案等,都是视频监控技术在侦查应用中的具体体现。然而,随着视频监控技术的广泛应用,关于视频监控技术的理论研究也在不断深入和细化。视频监控技术对预防和减少犯罪的效能大小,对不同犯罪类型的遏制趋势,对群众安全感变化的影响等问题,都应进行科学、合理、有效的评估。本文将结合挪威警察大学约翰尼斯·内特松教授在奥斯陆中心车站布控的监控探头、研究概况和研究结论,对利用监控视频打防犯罪的理论研究价值、做法、存在的不足及提升打防的有效性等问题进行讨论,以利于完善监控视频打防犯罪研究理论体系的完整性、科学性、严谨性。
一、CCTV实验评估报告概述
在挪威首都奥斯陆中心车站进行的监控视频实验[1],是由挪威警察大学约翰尼斯·内特松教授负责牵头,在挪威警察局的指示和配合下共同实施,考虑到此项计划可能对公众诚信体系建设造成一定风险,该计划起初遭到了部分政客的反对,但最终鉴于警方愿望和对犯罪影响的探究,计划得以顺利实施。该计划主要通过对CCTV监控覆盖区(实验区)的商店店员的采访、警方介入案件的时间序列和公众报案的时间序列三项指标进行评估。在经过5年的观察研究后,约翰尼斯·内特松教授发现了以下实验结果:在实验监控区有更多的案件得以发现,个人扒窃和自行车盗窃案件迹象有所减少,商店店员对犯罪行为的感知并未改变,公众对秩序的良好感觉有所提升,部分公众对CCTV监控效能仍持乐观态度,但比例有所下降,关于“视频监控会对犯罪和公众安全感造成重大影响”的实验预期结果并未被证实。实验结果引起警方哗然,奥斯陆警察局并不接受此项实验结果,并在未通知挪威警察大学的前提下计划重新进行评估,而挪威其他城市安装视频监控的热情也逐步消退,CCTV实验评估计划目前已经停止。
二、通过EMMIE理论对实验进行系统回顾
EMMIE理论,即通过影响、原理、催化、执行和效益五方面内容对实验过程和结果进行系统回顾,以期对该项实验做出科学、系统、完整的评价。
1.E——Effects found,判断方案评估的影响力。该项实验采用在奥斯陆中心火车站划定实验区,布控6个监控探头,观察5年的方法来确定监控视频对犯罪的具体影响,包括犯罪类型、犯罪方式、作案区域等变化。从实验结果来看,总体上说,有证据表明视频监控(CCTV)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犯罪,特别是在自行车盗窃和个人扒窃案件中较为显著,而在暴力型犯罪中,此迹象则不甚明显,更无证据表明侵财型犯罪类型的转移和下降。
2.M——Mechanism,反思方案评估的科学性。通过回顾该项实验是怎样进行的基础上,反思实验存在的漏洞和不足,有针对性对实验结果提出补充建议,是实验原理环节着重解决的问题。在此项实验中,实验人员主要通过增加作案人员对被捕风险的感知力和提升实际被捕的风险进行。然而,这些潜在的、感性化的实验原理并没有参考类似实验的经验教训和人类本能的情绪感知体验,因此可能会对实验结果数据造成一定影响,并且,实验人员事后经反思发现,在实验前应当对两类经验进行考虑。
3.M——Moderators,确定方案评估的主导人。在一项实验中,实验初应当制定完整的实验计划和报告,特别在实践性较强的警务理论研究中,需科学处理好学术界和实务界的“作用与反作用”、“需求与被需求”关系。该项实验经商议最终确定由学术界的约翰尼斯·内特松教授主持进行,约翰尼斯·内特松教授认为不同环境、地点对视频监控影响有所不同,并致力研究什么环境对视频监控影响最大。最终证据表明,在城镇中心、小旅馆、公共交通设施等地域,视频监控作用并不显著,而在停车场设置的视频监控则最有效。
4.I——Implementation,加强方案评估的规范性。实施这项首创性的实验能说明什么,是贯彻执行阶段重点关注的问题。该项实验的实验主体即监控探头的型号、清晰度和信号源等方面都不尽相同,在实验结束后,实验人员考虑应将探头的技术规范和安装位置考虑在内,并且总结大多数应用成功的视频监控系统都包括探头的有效监视,特别是治安保卫人员的积极观察,在监控探头布置上,应大量使用标清探头,在直行路段设置一个枪机管,十字路口处安装一根视频管,设3个枪机控制方向,实现布局的无缝对接,确保监控无死角。
5.E——Economy,测算方案评估的经济效益。投入与产出,是进行方案评估必须测算的经济因素,然而,在该视频监控方案中,并没有对该视频方案的投入进行测算。据估计,在英国过去的十年间(1992—2002年),大约有超过500亿美元的公共资金被用于视频监控的安装与应用上,可见不少国家对视频监控极大的应用价值空间持有乐观态度,发源于美国、加拿大等西方发达国家,发展于中国、印度等人口较多、社会治安状况较复杂的中东国家,重视监控视频在打防犯罪、反恐处突等实战中的作用,已成为全球化的趋势。
三、视频监控在犯罪防控研究中易忽略的问题
有关统计显示,在有视频监控的犯罪案件中,全国的破案率还不到30%。这就说明视频监控的理论研究与警务实践存在模糊,在理论研究还不够清晰完善的基础上,盲目的应用于警务实践活动,势必导致视频监控在打击犯罪效能、有效震慑犯罪、重建案发现场等方面的作用无法达到预期效果。在研究视频监控在犯罪防控中的应用与完善时,容易忽略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研究范围界定不清晰,研究过程易忽略视频监控与公民隐私权间的矛盾关系。视频监控覆盖面的日益扩大逐步引发了诸多新生课题,如公共视频监控与公民隐私权的关系、电子证据的司法审查与取证原则、视频监控与犯罪类型的具体作用关系、视频监控系统的反网络入侵性等,都是视频监控技术所衍生的“附属物”,也是完善视频监控技术的应用不可避免的课题。但在当前的研究中,却出现了研究范围界定不清晰,研究过程不够科学严谨等问题。在挪威警察大学关于视频监控方案的评估实验中,起初有部分政客考虑到了公众对于公共视频监控的接受态度,但最终在警察局的指令下进行了实验,因此不得不反思“公众对安全感无较大变化”的实验结论是否受到视频监控侵犯隐私的认同与否的影响。监控视频与公民隐私权的关系研究不同于其他的理论研究,它较多依赖于公众对视频监控的态度和接受程度,且常常伴随于整个研究之中,而公共视频监控侵害公民隐私权的案件也时有发生,给当事人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影响,如2016年9月,河北省馆陶县一女子因其他人“车震”的视频被上传至互联网,到该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内服下农药自杀。其实,对于视频监控与公民隐私权关系的研究范围界定,有学者提出设置“隐私侵权”、“治安防范”和“公民接受度”三个对象,但对于公民的隐私权,国内外没有统一的定义,鉴于其定义的不统一与内容的学术化,研究过程中难以理解和把握,因此不宜将“隐私侵权”作为实证研究对象;而视频监控设置过程中的“治安防范”,是指国家、社会为消除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切原因的条件,这一研究对象所涵盖范围过于宽泛,也不宜作为研究对象。因此,可考虑将“公众接受度”作为研究视频监控与公民隐私权矛盾的对象,将其限定在公众对所在生活区及附近的公共视频监控系统的了解状况,公民对视频监控设置作用的认知状况,以及公民对公共视频监控设置所持的态度三方面。鉴于感性的影响因素易对研究结果形成潜移默化的影响,理应引起视频监控研究学者的注意。
2.研究方法过于单一,缺乏对有效数据的提取和定性定量分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不仅可以使实验过程完整、严谨,还可使实验数据趋于准确。在奥斯陆中心火车站的视频监控实验中,约翰尼斯·内特松教授综合运用了实验法、观察法、定量分析、谈话等多种科学方式,首先,在综合运用实验法和观察法方面,约翰尼斯·内特松教授选择在人流量较大、治安状况较复杂的奥斯陆中心火车站附近划定实验区和控制区,并在不同方位安置监控探头,由奥斯陆警察局选派治安保卫人员持续进行5年不间断观察;其次,通过与车站周边商铺店主交谈获取研究结论和数据,且总体上获取的结论较为客观公正。但鉴于某些原因,该实验并未采集统计准确的研究数据,如某种犯罪类型的下降百分比,公众安全感的对比变化情况等。在科学研究中,通过定量的分析可以使人们对研究数据进一步精确化,便于更加科学的揭示规律,把握本质,理清关系,预测事物的发展趋势,而定性的分析则注重运用归纳和演绎、分析与综合以及抽象与概括等方法,对获得的各种材料进行思维加工,从而能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达到认识事物本质、揭示内在规律的目的,定性的分析侧重于对研究对象进行“质”方面的分析,受客观因素的影响,在视频监控研究领域这往往较难直接获取准确研究数据,因此可考虑通过比较安装前后某种犯罪类型变化率的关系来间接推断视频监控的影响,或者可通过设计调查问卷的形式,选取一定样本运用信度分析、方差方程Levene检验等数学方法对收集数据进行定量分析,一方面,运用科学的计算方法可使研究结论更具准确性,更有说服力,另一方面,有效的研究结果对于当前的社会治安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如在视频监控与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研究实验中,如果有相当比例公众对视频监控的作用认识比较清晰准确,对视频监控对公共秩序的维护及犯罪预防的作用予以肯定,那作为共视频监控的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排除更为广泛的将这一技术用于社会治安实践,为公众提供更多公共安全产品;如果有部分比例公众认为视频监控对公民个人隐私权构成一定程度侵犯(这一侵犯让位于追求良好社会治安秩序的公益),公安机关应建立和完善严密的公共视频监控监管体系,明确安装主体与监管主体及建立健全监控资料的管理制度保证监控资料服务于公益,将公共视频监控对公民个人隐私的影响降到最低。
3.在效能评估上,视频监控系统效能评估缺乏共同认可的评价体系。对视频监控的具体应用效能,在学术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难辨之争。部分学者和警务工作者认为视频监控功能强大、作用明显、成效较好,能在案发后帮助警方迅速锁定嫌疑人,协助警方破案,预防违法犯罪;也有部分学者认为视频监控属事后成效,“平安”保障能力低,投入与产出不均衡,存在“全”覆盖却防“看”不到等问题,其实争议的本质都是对视频监控效能的评价,主要原因在于各方存在不同的评价标准和片面的评判,科学性欠缺,说服力不强,有差距存在质疑,有成绩给予肯定,双方缺乏共同认可的评价体系,而共同认可评价体系的关键点就在于评价的科学性。虽然奥斯陆中心火车站的视频监控实验取得了一些较为可靠的实验结论,但总体而言缺乏科学的效能评估,在研究之初未能准确界定共同认可的合理目标,如视频监控与盗窃案的发案变化关系,与公众安全感的变化关系等,在未达成相同审视视角的前提下,视频监控的综合效能评估结论缺乏有效的问卷、数据、图表支持,致使该实验的实验结论引起挪威警察局的争议,间接挫伤了其他地区安装视频监控的积极性。值得注意的是,“效能”是一个相对的、定量的值,它取决于特定的目标任务,相关于特定的使用环境,效能评估构建的一般抽象模型如下图:
由上图可知,效能评价的结果取决于实际成效与预期目标评估的比值,在实际成效一定的情况下,与预期目标评估成反比,因此实验前科学的设立好评价目标是至关重要的;而在预期目标评估一定的情况下,它与实验的实际成效成反比,设计合理的实验方案和掌握规范的实验流程,有助于效能评价结果的准确客观性。效能评估的基本步骤一般如下:
由上图可知,科学的评价基于科学的目标设定,预期目标的设定合理与否,决定着评估的科学性,左右着评价的客观公正性。通常来讲,视频监控评估默认的目标是安全,这种“安全”是指不受威胁,没有危险、危害、损失的安全状态,具有相对性、动态性,是一种绝对安全,而评价某一地区安全与否,关键是能否掌握安全状态、控制处置安全危险。视频监控自身能力作用成效可称之为自身效能,视频监控功能应用作用成效可称之为使用效能,当前对视频监控的评估是其综合效能(即自身效能和使用效能的综合)。构建评估模型,有助于形成客观公正评价的准则和视角,以“可控安全”为共同认可的合理目标,以“安全状态掌握”为相同的审视视角,以“自身效能+使用效能”为综合效能评估,有助于形成视频监控公正、客观、信服、共同认可的评价。
四、“视频监控方案评估”结果对视频监控技术研究与应用的启示
在英国利用视频监控系统成功破获发生在2005年“7·7”伦敦地铁爆炸案和“7·21”公共汽车爆炸案之后,我国实施了“金盾计划”,掀起了一场波及全国的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的浪潮,使得视频监控摄像头的发展达到了空前的规模。总结中国的视频监控系统近几年的建设发展状况,人们普遍认为视频监控系统在犯罪预防和犯罪侦查中价值凸显,集中体现在创新变革了侦查模式,实现动态犯罪条件的串并案侦查,增强了动态条件下直接发现缉获犯罪嫌疑人的能力,弥补了侦查思维的逆向性①视频侦查,是指依托视频、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依法获取视频图像,综合其他侦查其他侦查手段,通过关联、分析和比对,从中获取侦查线索和宿舍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实现预防、控制、揭露、证实犯罪为目的的一种新的侦查手段。带来的主观随意性。在挪威“视频监控方案”评估结果公布后,我国应结合当前视频监控存在的缺乏统一规划、平台功能不全、专业人才缺乏、利用效率不高等问题,对中国近几年来的监控安装情况进行反思和再研究,以便我国的视频监控技术能在技术侦查研究与应用中取得更大突破。
1.将理论研究应用于实践,加大视频侦查智能技术研发力度。从理论研究得出的结论出发,有针对性的统筹智能平台等科学实战型的公共安全视频监控体系,真正打造符合实战需求的智能视频监控系统,是视频监控技术的出发点和归宿。如建设多算法融合人脸识别比对系统,在车站、重要人行道、重点部位等安装布建人脸识别卡口,建设抓拍人脸轨迹库,全面开展人脸动态追踪布控,强化视频中嫌疑人高清照片直接比对、嫌疑人身份比对、逃犯比对、轨迹搜索、频率查询等系统的综合应用,可弥补视频监控准确率不足的漏洞。因此,在视频侦查智能技术研发力度上,可开展海量视频准确解析、特征检索、自动标注、自动跟踪、大数据分析等智能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建设视频实战应用平台的视频智能检索分析模块,拓展基于视频和物联网技术的人、物多维信息智能感知在实战中的应用,将民警从烦琐枯燥的“盯屏幕”任务中解脱出来,实现“机器换人”的研发目标,提高警务工作效率。
2.化解“学术界与实践界”的矛盾,解决“聋子间对话”难题。当前的警务学术界和实践界出现了互不认账的矛盾,约翰尼斯·内特松教授将其形象称之为“聋子间的对话”。其实,学术界和实践界产生矛盾的根源在于实践界对学术界研究成果的科学性和应用实践性产生质疑,从而拒绝将学术界研究成果运用于实践中。这就要求实践界警务研究应注重以政局或情报为先导,以问题为导向,避免在研究方法上过于僵化,相关学术人员应尊重对方文化,而警方也应尝试与学者进行互动,相信对方研究成果,及时将应用情况反馈于学术研究者,两者在研究基础上学会有效沟通与交谈,才能将视频监控技术的效能发挥最大。
3.建立涉案视频信息数据库,将研究样本纳入其中,完善视频侦查证据链体系。2007年2月4日,浙江省黄岩市发生特大纵火案,烧死17人,烧伤6人,在该案定性、侦查、取证等环节中,视频技术起到了决定性作用。案后,浙江省组织全省专家对视频应用进行了专题研究,创新总结出《视频侦查十大战法》,首次提出了“视频侦查①”概念,公安部自2008年以来开始在全国刑侦部门大力推广视频侦查应用,并在2009年—2013年连续举办视频侦查技术培训班,视频侦查在全国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然而随着视频侦查的广泛应用,各地公安机关逐渐发现视频监控在各地应用发展不平衡,特别是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视频线索应用较单一,案件视频在文件夹里,视频信息在多个系统上,视频证据分散多人手中,这就易导致全国涉案视频不能共享,破案线索未能整合,数据系统未能集成,破案证据容易丢失等问题,因此,应当建设统一的涉案视频信息数据库,将研究视频样本纳入其中,对刑事案件实行视频必查必采制度,对涉案视频进行全面、及时采集,规范录入、存储,进一步提高涉案视频信息的挖掘与大数据分析、共享与应用能力,为视频综合应用、跨区域应用和规模应用奠定基础。
4.建立视频监控应用标准体系,规范视频研究样本的提取与使用。视频监控作为案件侦查的重要线索和证据材料,应严格规定其工作流程、管理使用、采集规范等环节。一要建立健全视频侦查工作流程机制[2],确保视频侦查程序的合法化。二要建立健全视频资料包括视频研究样本的管理使用机制。对采集人、保管人、分析人、分析方式、提取时间、位置、覆盖范围等要素都要在视频图像处理文书上详细记录,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三要建立健全视频资料采集规范,在采集主体上,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手续,严禁违反工作纪律。
5.构建“候鸟式”技术人才引进机制,设置专兼职研究人员。信息化技术人才留不住,是公安机关普遍面临的困惑,但并非无法解决。在培养专门公安信息化专业研究人员的基础上,可与社会、市场合作,通过直接式服务等形式,构建“候鸟式”坐班、咨询式服务和项目化引进等机制,与全球高精尖信息化人才签订协议确定服务期限,将“为我独用”的人才观念转变为“为我所用”,强化视频研究专业力量。
五、结语
正如浙江省长兴县沈秋伟局长所言,“智慧警务兴起与发展是基于智能技术运用的警务革命,智慧警务的开发与运用推动了智能技术的发展”[3]。因此,在奥斯陆中心火车站研究评估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视频监控建设情况,将理论研究应用于实践,充分化解“学术界与实践界”的矛盾,加大视频侦查智能技术研发力度,建立涉案视频信息数据库,完善机制、规范,建立视频监控应用标准体系,构建“候鸟式”技术人才引进机制,是完善视频监控技术研究,将视频监控数据融入公安“大数据”战略,推动我国智慧警务发展的关键。
[1]Johannes Knutsoon.Evaluation of CCTV-schemes-Lessons for Academics and Practitions[C].Zhe Jiang:Zhejiang Police College.2016:25-30.
[2]李双其,肖宏斌.利用监控视频打防犯罪问题讨论——以福建省莆田市为例[J].净月学刊,2015,(5).
[3]沈秋伟,叶静,余明方.县域智慧警务建设的智能技术应用[C].浙江:浙江警察学院出版社,2016:46-52.
[责任编辑:曲占峰]
2016-10-12
2016年度甘肃警察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2015GTYXM04)
王晨(1989-),女,山东滨州人,治安系助教,公安学硕士。
D918.2
A
1008-7966(2017)01-013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