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视频聚合APP著作权直接侵权责任问题分析

2017-03-08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北京102200

关键词:提供者深层服务器

武 谦(中国政法大学 中欧法学院,北京 102200)



视频聚合APP著作权直接侵权责任问题分析

武 谦
(中国政法大学 中欧法学院,北京 102200)

视频聚合APP采用深层链接技术,无须经过网页的跳转即可以将分散在各个视频网站上的内容聚合在某个APP之中,用户得以在某款产品中搜索到来自不同视频服务商的资源。但其在赢得市场的同时,因行为的不规范,也造成了各方利益失衡的局面。讨论视频聚合APP采用深层链接技术将链接定向至版权方网站的侵权责任问题,过去“服务器标准”和“用户感知标准”均不足以适应网络环境的巨大变化,应当适用“直接提供权利人作品”的法律标准,将视频聚合APP提供者的行为与传统的网络链接服务提供者相区分,定义为直接侵权行为,适用法律标准亦可缓解利益失衡的局面,促进权利人、链接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

视频聚合APP;深层链接;直接侵权

随着互联网和智能手机的迅速发展和普及,利用手机网络平台观看视频的人数不断增加。传统网页界面不友好、用户体验差,手机APP可以进一步满足用户观感的需求。然而,单一APP获得授权播放的视频数量有限,用户往往需要在多个APP之间来回跳转,才能找到自己想要观看的视频,视频聚合APP即是为了改善这种情况而生。所谓视频聚合,就是通过将各个提供视频的网站内容集中起来,从而用户得以在聚合APP中搜索到想看的由不同网络服务商提供的视频资源,从而便可省去其需要在不同APP中来回寻找视频的麻烦,也无须在电脑和手机端安装数个APP[1]。而这就是得益于深层链接技术的应用。所谓深层链接指的是利用技术手段,绕过被设链网站的主页,直接将用户引至某个分页的链接,用户点击搜索链接后无须进入各个视频网站而可以直接在APP里播放视频内容。

一、视频聚合APP的运行模式

打开一个视频聚合APP,通常可以看到APP的首页设置了索引目录,如“推荐”、“频道”,并在“推荐”的首页上设置“热播”、“同步院线”、“美剧”等子分类便于用户搜索。选择一部影视点入,往往会出现对该剧的介绍,包括该剧的主演、剧情、年代等,并且还会显示该剧的来源如“网络”或“乐视”、“土豆”等,点进去之后,一般不经跳转和显示广告即可以播放该剧内容。这也是视频聚合 APP为适应用户需求所研发出的新型技术,即深层链接技术,与之前传统的“浅层技术”相区别,深层链接技术无须经过网页的跳转,因而更大程度满足了用户观感的需要,但同浅层技术相同的是其本质上也是链接服务的提供者,通过提供一种“渠道”而获取利益。但同真正的内容提供者不同的是,视频聚合APP的提供商借以搜索引擎的身份,无须购买版权,可以直接为用户提供极佳的观感和及其便利的搜索方式,而正是因此,视频聚合APP的身份越来越模糊,其与权利人之间的冲突也愈演愈烈。

视频聚合APP的视频来源通常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来源“网络”的情况,通过利用网盘等存储视频节目进行播放,而无须下载到自己的服务器里面,本文不针对此种情况进行讨论。而来源于版权网站的情况则一般是利用深度链接技术进行视频的播放,包括定向链接到版权网站侵权责任和定向链接到第三方网站下侵权责任。本文仅仅讨论视频聚合APP平台将链接定向到版权方网站时,并主要针对视频聚合APP运营过程中利用深层链接技术定向到版权网站是否构成著作权直接侵权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

尽管无法从法律文件中找到关于著作权“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分类,但是在学理上一直存在关于著作权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的划分。著作权直接侵权指的是在未经过权利人的许可,又缺乏相应法定抗辩事由的情形下,行为人实施了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由此可见,著作权直接侵权和专有权利之间联系十分紧密。使用某种作品,如果陷入了被专有权利控制的范围之中,若无法定的依据,例如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就会构成著作权直接侵权,主观过错不是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而仅仅影响其承担责任的方式。而著作权间接侵权则以直接侵权存在为前提条件,指的是行为人虽然没有实施直接侵犯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但是其行为却同“直接侵权”发生着特定的联系,或者是因公共政策而被法律认定为间接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中区分了提供、教唆和帮助行为,在司法实务中也需要对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行为加以区分[2]。

二、服务器标准和法律标准适用之辩

(一)直接侵权认定标准的变化

《著作权法》第10条第(十二)项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关于如何认定著作权直接侵权行为,即是否构成作品的“提供”行为,学界和实务届仍然无法达成统一的认定标准,用户感知标准、服务器标准、法律标准等标准的取舍引发了巨大的讨论。

服务器标准和用户感知标准的确立最早来源于美国的 Perfect 10 v. Amazon 案,用户感知标准服务器标准是以用户的主观感受来评价是否链接提供者是否提供了作品,只要用户存在主观上 “误以为”自己观看的视频来自某网站就可以认定该行为侵权,用户感知标准因具有较强的主观色彩,用户的感知无法准确地加以衡量,并且实践中取证十分困难而被司法实践所否定。

服务器标准以是否将内容上传到或采用其他方式将作品置于向公众开放的服务器为标准,来判断是否为内容提供行为,从实践中和立法的有关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更加偏向服务器标准,这也与服务器标准实践中操作性较强有关,即只需查看涉案视频是否被存储在服务器中即可。然而,在这一标准下,只有当视频聚合APP服务商将视频存储在自己的服务器上时才构成直接侵权行为,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和进步,是否上传到服务器同是否使公众获得信息和是否上传了信息并不等同,无须存储在服务器中也可以将视频置于网络环境,简单的服务器标准无法适应网络科技的迅猛变化,不利于权利人权利的保护[3]。

也有学者认为,单一地采用任意一种原则都不能很好地适应网络环境地发展,故而应当综合考量,将“用户感知标准”和“服务器标准”相结合[4]。这种做法亦有一定道理,可以试图在司法实践中,以服务器标准为主要考虑因素,在一些特定条件下,要考虑公众是否足以将真正的内容提供者和链接提供者相混淆,如果足以混淆,加以司法实践中确认的其他原则,则应当认定为直接侵权责任。

(二)法律标准下“提供”行为的理解

我国立法者和司法者也意识到现有的原则无法适用网络环境的发展和变化。其实,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将提供行为明确规定为上传至服务器中,对此,可见《关于审理涉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意见中第4条的规定。规定中仅仅采用了“通常”的说法,通常也意味着应有例外。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13年颁布的《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以列举的方式并通过“等”的字眼将提供行为进一步扩大解释,使其不仅仅限于上传于网络服务器的情形,从而为网络技术发展提供了可保护的空间。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说是对法律的预留空间进行的积极回应,也弥补了服务器标准下对提供行为解读的缺陷[5]。

网络环境的巨大改变和科技的创新需要立法的变通和灵活,解读和适用法律标准成为了学者的新转向。那么应该采取何种方式去解读法律标准下的“提供”行为呢?

衡量一种行为是否属于直接侵权,主要应看该行为侵犯的权益是否受到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的保护。考虑著作权法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中均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以公众可以获得(making available)作为界定是否侵权的最后落脚点。我们便可以借助“公众获得”作为理解“提供”行为的一个基点,而此处的“获得”应当理解为公众在此接触作品之后,再无动力去寻找其他网站上的相同作品。

深层链接服务的提供者可以提供极为方便的观影感受,用户在浏览该网站之后再无找寻其他网页的动力,甚至由于没有广告,内容较全,公众更加倾向使用聚合APP浏览视频,在这种情况下,公众已经通过APP的“提供”而 “获得”了作品,深层链接提供者虽然没有将作品上传至服务器,但从效果上来讲,它已然替代性地使公众获得了作品,其角色已然从“链接提供者”变成了“内容提供者”。其定向链接几大视频网站,不获授权,不支付任何费用,已经完全取代了本属于版权方的地位和利益,理应认定为是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而非间接侵权。

三、法律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司法实践中,对于认定深层链接服务提供人是否侵权也逐渐在采取放宽的认定趋势,以下法院的做法为实践中适用以“直接提供权利人作品”的法律标准提供了一些可以借鉴的意义。

(一)逗点影视案

在“逗点影视案”*杭州锋线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西安信利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特殊争夺》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详见(2015)京知行终字第 290 号判决书。二审过程中,上诉人西安信利公司通过对抓包工具、抓包原理及抓包流程演示说明,证明涉案“逗点影视”APP软件是一个手机搜索链接软件。然而法院认为法律规范的是具体的行为。即,即便同样是视频聚合APP,也应因其提供服务的行为不同及所产生的后果而区别对待,而不应一概而论。审理此案的法院进一步指出:即便是如上诉人所述,视频聚合APP中并没有实施直接上传视频资源的行为,但该APP在播放过程中并没有注明视频来源地址,并且对相关信息进行了细密的编排和推荐,公众在此接触作品之后,再无动力去寻找其他网站上的相同作品。

(二)乐视网诉北京风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在“乐视网诉北京风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乐视网诉北京风网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详见 (2013) 朝民初字第6662号。中,尽管被告通过在电脑端进行手机系统的模拟,并解析数据来源信息证明播放内容确实来自版权方网站。但法院在认定中参考了其他的因素,如视频聚合APP搜索范围有限,仅仅限于新浪、土豆、爱奇艺腾讯和优酷;并且在视频播放过程根本无法看到页面跳转或显示网络地址变更等情形。据此,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已经接近了“直接提供权利人的作品”,构成直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上述案例中法官的处理较为妥当。即便被告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其并不上传作品,仅为作品提供链接,法官仍然要综合多种因素考量,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了“提供”作品的行为,例如:是否明确标注信息播放地址;提供链接服务的范围是全网还是部分;是否软件的播放页面中提供涉案电视剧的内容简介、目录索引等修改作品的行为;是否采取了规避服务器技术措施的行为等,正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若干解答意见》第19条规定,随着网络科技的迅猛发展,在具体案件中,仅仅以是否将作品上传至服务器来认定是否构成直接侵权行为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发展,也不应当仅仅地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得身份来判定行为属性,而应以网络服务者所从事的具体行为来认定其是否属于直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印发《关于审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若干解答意见》的通知,http://blog.sina.com.cn/s/blog_6572db1a01013dzl.html,访问于2016年5月10日。。

四、适用法律标准的利益平衡解读

维护著作权人、传播者以及社会大众利益之间的平衡是著作权法制度安排的基本原则[6]。在视频聚合APP侵权适用标准上,用“直接提供权利人作品”的法律标准来取代“服务器标准”,将深层链接行认定为直接侵权行为,可以促进权利人、链接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利益平衡,缓解目前三者出现的利益失衡的局面。

第一,使深层链接提供者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可以实现对权利人的有效保护,是公平原则的要求,有利于促进权利人创作和传播作品。在成本上,被链接网站多为视频资源质高、量多的正版视频网站,购买正版视频资源成本为其经营成本相当重要的组成部分,而视频聚合平台经营者只需付出搭建视频聚合网站或开发此类软件的费用,无须承担购置服务器、租用带宽、购买视频版权等高额成本;在效益上,视频聚合平台未经被链接网站允许实现聚合链接,占用其带宽分流用户,甚至通过屏蔽广告等方式去除利益页面,不仅窃取了被链接网站的正当利益,甚至损害了被链接网站的收益模式。视频聚合平台的低成本、高效益经营模式与网络视频正版化的高代价存在严重的利益失衡。

第二,使深层链接提供者承担直接侵权责任不会对该行业的发展产生重大的阻碍,反而有利于促进行业规范的建立。视频聚合APP深层链接技术的发展无疑为公众提供了一种更优的选择和形态,开拓了全新的市场,应当如何面对这种新生技术变成了眼下的当务之急。如果不对这一新兴行业进行规范,任由其不尊重权利,不标明出处,去除广告,不仅是对权利人利益的侵犯,同时也会给该行业的发展带来无尽的诉讼争端和阻碍,故此举并非是从法律上禁止该行业的发展,反而是促进其在合法框架内对其进行良好的规范,这对于促进该行业良性长远发展也是十分重要的。视频APP的运营商应当逐步建立其尊重著作权、采用法律手段,取得获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要逐步建立广告分成和双方互相合作的经营意识和方式。

并且,判定其直接侵权责任的成立会对该行业的发展并不会产生重大的阻碍。其在向权利人支付费用后足以维系该行业的正常发展和运转。深层链接聚合服务提供者获取了相当大的流量利益,甚至可能会对版权网站造成“实质性替代”,要求其在合理的范围内分享一部分利益给版权网站,且直接侵权常常因自己提供侵权作品而仅仅需要承担一次性的赔偿责任,而间接侵权可以存在盗版多个信息源不得不多次赔偿的情形,因而,判定其直接侵权责任的成立会对该行业的发展并不会产生重大的阻碍。

第三,使深层链接提供者承担直接侵权责任不会对公众的利益产生较大不利。更好地规范深层链接服务提供者,有利于促进该行业地长远、良性发展,对于公众稳定利用该项技术也是有益的,且该项技术也并非是不可替代的,各大版权方网站和更多符合规范的链接服务提供者也可以为用户提供所需求的服务。

五、结语

适用法律标准将视频聚合APP采用深层链接技术定向链接至第三方网站的情况认定为直接侵权的行为是适应网络环境发展的必然之举,体现了制度应对创新的灵活性和变通性,既有利于实现对权利人的有效保护,也有利于将新兴行业位于合适的法律框架中,保证该行业取得更加良性、规范、长远的发展,同时亦可妥善地维护好公众利益。

[1]刘晓庆,万柯.视频聚合平台的版权侵权责任[J].互联网版权深度观察,2014,(4).

[2]冯晓青,费氧.互联网电视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J].知识产权,2016,(2).

[3]陈锦川.著作权审判原理解读与实务指导[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195.

[4]刘慧.视频聚合APP的著作权侵权责任分析[J].电子知识产权,2015,(8).

[5]蔡崇山.视频聚合APP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分析[J].中国版权,2015,(2).

[6]冯晓青.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限制及其利益平衡[J].社会科学,2006,(11).

[责任编辑:刘 庆]

2017-02-20

武谦(1993-),女,河北邢台人,2015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D923.41

A

1008-7966(2017)04-0048-03

猜你喜欢

提供者深层服务器
考虑各向异性渗流的重力坝深层抗滑稳定分析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与民事责任分析
基于隐私度和稳定度的D2D数据共享伙伴选择机制
通信控制服务器(CCS)维护终端的设计与实现
PowerTCP Server Tool
SAM系统对TDCS数据的优化处理与深层应用
网络言论自由的行政法规制研究
得形忘意的服务器标准
计算机网络安全服务器入侵与防御
对“医患失去信任”的深层忧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