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作组织亟待完善贸易投资便利化机制
2017-03-07齐海山
齐海山
【摘要】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之间频繁的贸易合作活动,一方面推动了贸易投资便利化的进程,另一方面也对贸易投资便利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形势下,要想进一步深化成员国之间的贸易联系,加强贸易纽带,需要及时有效地构建贸易投资便利化机制,从而在高效激活区域经济活力的基础上,真正实现上海合作组织各成员国在区域内的共同发展。
【关键词】上海合作组织 贸易投资便利化 机制构建 【中图分类号】F7 【文献标识码】A
上海合作组织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可行性
上海合作组织贸易投资便利化的法律基础。上海合作组织历来强调自身的法治化建设进程,尤其在贸易投资便利化这一问题上,只有基于一定的法律基础,才能使得各实际情况不同的国家与地区能够共同面对贸易障碍,并及时消除贸易壁垒,从而实现共同发展。为此,上海合作组织在完善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道路上做了以下法律工作:
一是签署推动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宪法性法律文件。上海合作组织于2001年签署了《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宣言》,随后在2002年签署了《上海合作组织宪章》,《宣言》和《宪章》从整体上对上海合作组织的相关问题提出了纲领性的规范和要求。在上述文件中,针对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问题,均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文件和条约。
二是加快贸易投资便利化的法治进程。上海合作组织始终在不断加快贸易投资便利化进程。从初期(2001-2004)相关文件的签署明确推动贸易投资便利化,到完善时期(2005-2010)对贸易投资便利化问题予以细化规定,再到近期(2011-目前)要求进一步拓宽法律基础,可以明显看到,关于贸易投资便利化问题,上海合作组织一直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不断探索。
上海合作组织贸易投资便利化的机制化建设进程。上海合作组织在贸易投资便利化的机制构建上,主要做了以下探索:
一是,上海合作组织积极构建机制化组织架构。早在《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宣言》中,对于机制化建设这一问题,已经明确了元首会议与总理会议这两大机制之间的联系与区别。随着上海合作组织在机制上的完善成熟,目前已经明确了协调员会议机制是其日常协调和管理模式。
二是,上海合作组织一直通过多种方式推动官方性机制化建设进程,不断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发展进程。上海合作组织成立以来,相继构建了包括总理会晤机制、经贸部长会议机制等在内的多种官方性机制。这些官方性机制化建设,为贸易投资便利化相关标准的制定提供了重要基础。
上海合作组织贸易投资便利化的现状
上海合作组织贸易投资便利化的探索成效。上海合作组织自成立以来,致力于区域间经济交流与贸易合作。目前在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发展进程上取得了一系列成就,具体有:首先,成员国货物贸易规模不断扩大,贸易投资便利化程度不断加强。2008年金融危机之前,上海合作组织各成员国贸易规模不断扩大。国际金融危机之后,虽然世界经济遭受到重创,但近年来各国基本恢复到危机前水平,尤其是上海合作组织各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交流更为密切,互补性日益加强。其次,各成员国在多领域的合作日益密切,成效显著。各成员国不断加强彼此间在海关、质检、电子商务、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等多领域的贸易合作,贸易投资便利化程度加深。
同时,上海合作组织贸易投资便利化存在一系列的阻碍因素。一是上海合作组织各成员国发展差异问题。由于各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经济竞争力不同。因此,实际上各成员国在开展经济交流和贸易合作活动时,会出现经济目标、贸易要求上的差异,从而对贸易投资便利化進程产生一定消极影响。而在能源上存在竞争关系的成员国之间,由于贸易竞争的问题,很容易造成区域内的经济结构差异性,从而影响深层合作的进一步开展。
二是上海合作组织各成员国经济利益影响贸易投资便利化进程。由于各成员国在经济利益上具有不均衡性,因此,在上海合作组织的发展过程中,常常出现由于各国主张差异不同所造成的对合作组织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反向拉动问题。这提示我们,如何继续弘扬和发展“上海精神”,继续推动贸易投资便利化发展进程,是当前急需解决的主要问题。
三是上海合作组织各成员国在贸易投资上的力度还有待强化。一般来说,经济较为发达的成员国在贸易投资上的力度较大,其中以中国、俄罗斯为代表。因此,在某种程度上,中俄在贸易投资上的力度决定了上海合作组织贸易投资便利化的程度,然而当前中俄间的贸易合作依然处于初始起步阶段,还需要继续开展进一步的合作,这就从总体上限制了上海合作组织各成员国之间的贸易投资规模,对区域经济合作发展造成阻碍。
上海合作组织贸易投资便利化机制的构建
积极构建并完善贸易投资便利化法律法规。首先,要不断完善贸易投资便利化宪法性文件。《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宣言》与《上海合作组织宪章》作为宪法性法律文件,虽然对上合组织予以了整体指导,然而对于目前贸易投资便利化的诸多细化要求、相关规则依然有无法触及的部分。针对这一情况,只有积极制定贸易投资便利化法律文件,才能真正实现各成员国之间的多元化合作与发展。上述两部宪法性文件应当依据当前贸易投资的具体发展情况,针对具体问题制定出相应的规范与标准,实施共同发展的计划方案,从而不断扩大经济合作领域。
其次,要不断加快贸易投资便利化的相关法律建设进程。近年来,上海合作组织为推动贸易投资便利化,通过多种途径和会议,签署了关于强化贸易投资便利化的法律文件,包括《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关于开展区域经济合作的基本目标和方向及启动贸易和投资便利化进程的备忘录》《关于技术性启动上海合作组织常设机构的备忘录》等。这些法律文件为贸易投资便利化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2010年上海合作组织批准了《上海合作组织程序规则》,主要针对上海合作组织的工作程序进行了细化规定。《规则》的出台,一方面有效地保障和提高了组织的工作效率,另一方面,也为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发展提供了指导方向。
有效实现机制化建设的组织架构。早在《上海合作组织成立宣言》中,对于不同的组织框架机构已经予以明确。《宣言》不仅对各组织机构的具体职能予以了明确,还确立了元首会议和总理会议这两大会议的地位和作用。这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上海合作组织早期的机制化建设组织架构。随着上海合作组织近年来的发展,机制化建设进程不断加快,上海合作组织相继成立了一系列的部长级会议机制,确立了协调员会议机制。这显示出上海合作组织在机制化架构的探索过程中不断彰显出多元化、全面化、深入性的发展趋势,对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具有深远影响。
各成员国继续强化海关现代化建设,深入交流合作。上海合作组织各成员国在海关领域的经济交流与贸易合作较为频繁,海关合作内容广泛。因此,如何进一步强化海关现代化建设,是加速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重要举措。这提示我们,各成员国在积极开展双边、多边合作关系时,还应当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在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上。只有不断简化贸易手续、提高贸易效率,积极签订双边海关协定,高效推动海关合作事务,才能真正加强彼此之间的信任与合作,才能真正对海关违法行为予以有效查处、控制。当前,我国的进出关境管理水平和通关效率非常高,这实际上与我国交通及通信基础设施的发展完善密不可分。其他成员国可借鉴中国的发展经验,通过强化自身的硬件建设,进一步完善自身贸易政策措施,从而为积极参与成员国间贸易活动打下坚实的基础。
(作者为内蒙古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
【注: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一带一路战略下民族地区开发开放实验区建设对策研究”(项目编号:15XMZ081)阶段性成果】
责编/王坤娜 美编/杨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