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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海洋渔业安全风险防控的对策研究

2017-03-07李帅郭庆祝

环渤海经济瞭望 2017年2期
关键词:海洋渔业渔船渔业

■李帅 郭庆祝

加强海洋渔业安全风险防控的对策研究

■李帅 郭庆祝

海洋渔业安全现状

海洋渔业是公认的高风险行业。渔船海上生产点多、面广、线长,受海洋灾害性天气影响较大、不确定隐患较多、安全可控性较弱。据统计,2015年,我国全年共发生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208起,死亡(失踪)154人。尽管同比减少43起、29人,实现水上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失踪)人数“双下降”。但是,与渔业安全发展的实际需求相比,渔业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渔民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上交通事故多发等一些影响和制约渔业安全生产的问题仍十分突出,渔业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解决渔船海上生产的安全问题格外困难,任重而道远。

总体思想及目标

(一)总体思想

全面实施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不断认识和把握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和事故发生规律,坚持源头治理,减少重大风险点,降低区域性、系统性安全风险。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超前辨识、预判安全风险,减少各类事故发生。坚持过程管控,细化治理,深化隐患排查整治,防患于未然,推进海洋渔业逐步实现“本质安全”和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建设。

(二)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源头治理、风险管控、隐患整治、社会共治、智慧监管、科学应急”系统性、整体性的安全生产防控体系。突出落实属地主管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建设,形成比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规制度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准入制度进一步完善,源头治理能力全面加强,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明显提升,初步构建形成点、线、面有机结合的渔船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体系,实现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全社会共治、共防、共控。

对策与思路

(一)构建风险分级分类管控工作机制

1.开展安全管理调查研究。从海上生产从业人员、从业工具、管理要素、自然风险等方面,调研分析海洋渔业安全事故特别是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点、趋势和规律,开展安全调查研究,为有针对性的开展风险防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奠定理论基础。

2.强化风险分级分类管控。实施海洋渔业季度安全例会及生产风险预警,完善与气象、边防、海事、救助等多部门联动协商机制,及时发现新的风险源,掌握不同地区、不同作业类型船只的风险情况,实现分级分类管控。

3.落实风险管控主体责任。按照安全管理属地化的原则,落实安全风险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管责任。督促船舶所有人全面排查、预判事故风险点。对渔船作业工具、设备设施、操作环境和人员素质等安全风险进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辨识、排查,落实风险管控措施。

(二)强化安全生产自主保障能力建设

1.大力推广渔船信息化技术装备。强化渔港远程监控,重点渔港全部配备远程监控信息系统,网络互联互通,数据信息远程共享。加快信息化、智能化终端设备在渔船航行和作业过程及应急处置中的决策信息辅助作用,实现“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降低人为因素带来的事故风险。

2.积极开展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安全生产、教育先行。开展事故案例警示宣传教育活动。及时通报事故,举一反三,排查同类事故隐患,落实好安全生产防控措施。定期组织召开事故风险专家分析研讨会,推动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3.继续加强执法装备现代化建设。针对渔船跨海域、跨海区生产、作业分散的动态生产特点,加强海上执法船、艇和港口站执法装备建设,实现空中、海面、港口立体化执法管控机制。建立与渔港、渔船规模和数量协调同步的执法队伍建设与装备配备机制,适应产业结构调整和供给侧改革,保障渔业海上生产安全。

(三)强化安全执法检查和隐患治理

1.切实提高安全监管规制水平。搞好渔船安全现状评价工作,实施生产作业安全准入制度。完善渔船、船用产品、信息终端设备的管理制度及办法,推行渔船安全管理“黑名单”制度。落实渔船编队联组生产、救助信息终端使用及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大风预警召回、包保责任到船及违规渔船定期公示等管理制度。

2.深化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严格按照隐患排查整治“四个清单”和闭环治理要求,对各类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尺度不松、力度不减。凡发现违规、违章、违法生产行为的,严格予以行政处罚。特别是无证驾驶的、造成3人以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一律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3.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强化和落实船舶所有人隐患自查、自改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渔业安全员基层、基础作用,对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标准,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对于不能马上整改的,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控措施,对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立即停航,直至整改完毕。

(四)加大违规渔船查处和事故责任追究

1.严厉打击渔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渔船超载、违章搭客以及超风级、超航区航行作业等违规行为和未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讯、导航等安全设备的,依据有关管理规定实施处罚。对无证驾驶船舶的,或未随船携带出海证件的,除给予相关的行政处罚外,要移交公安边防部门予以严厉打击。

2.严格查处渔船安全事故主体责任。对较大社会影响的海上渔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要严厉查处、追究事故主体责任。对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造成1人以上死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除给予相关行政处罚外,要移交公安部门立案追诉,进一步追究责任。

3.严肃追究渔船安全事故管理责任。对安全生产工作未落实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责任,对事故防范有失职和渎职行为致使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地区及部门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相关人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安全风险重点防控工程建设

(一)渔船安全更新改造建设工程

严格渔船安全生产准入制度,淘汰一批安全适航性较差、节能环保性不高、资源破坏性严重的老、破、旧及木质渔船,更新改造材质优良、节能环保、安全系数较高的先进船型,加快渔船更新改造工作力度,全面加强安全风险源头治理能力。

(二)渔船信息监控系统建设工程

引进现代信息通讯技术,建设船位监控系统平台,搭建通讯网络基站,畅通救助信息网络。强化AIS、GPS和北斗安全救助信息化终端设备配备,扩大救助信息终端设备配备范围。建设渔船及船员身份识别终端,全面增强渔业安全管理信息化水平。

(三)渔民安全生产素质提升工程

与海事、救助、飞行大队、边防、海警等多部门强化安全教育联席培训机制,开展安全警示教育活动,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船员自救互救能力和防灾避险水平。推进船员考试中心建设,全面实施渔船员适任资格计算机考试。

(四)渔民安全生产社会保障工程

充分发挥互助保险对渔业生产“稳定器”和“减震器”的突出作用,为从业人员海上生产人身意外伤害补贴政策性资金,增强社会保障能力,促进灾后渔民快速恢复生产,稳定渔民生产、生活。加大配备渔民海上保暖救生衣等救生设施设备,增强安全避险能力。

(五)渔业联动执法隐患整治工程

坚持海陆并进、齐抓共管、联动执法,陆地严查、港口严检、海上严防,坚决制止渔船超风级、超航区、超定员、超载荷等违规生产行为。严厉打击非法从事涉渔生产的“三无”船舶,维护海上生产秩序,管控安全事故风险。

(六)渔业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程

推进“渔船合作社”社会化管理组织建设,督促基层渔业乡镇(街道)、村委(社区)落实安全生产属地责任,做好目标考核。加强基层渔业安全员队伍建设,保障队伍、经费、编制和业务培训。严格推行编队联组生产、大风预警召回及渔船“黑名单”制度,做好渔船基础管理。

(七)渔业海上应急救援保障工程

深化多部门海上搜救联动机制,建立渔业海上安全救助会商制度。加强险情处置快速联动机制,完善海上险情信息情况通报和处置通报机制,有效组织协调救助。视情组织抢险救助演练,提升渔业海上辅助救援能力。加大渔业生产损失救助资金补助力度,鼓励抢险救助行为。

责任编辑:孙铁铭

李帅,现工作于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教育中心,工程师,农业推广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渔业政策法规及渔业安全管理等;郭庆祝,安全管理高级工程师。中国海商法协会理事,大连海洋大学客座教授、工程硕士校外实践导师,中国科学管理研究院特聘研究员。现就职于大连渔港监督局综合办主任,研究方向为渔业政策法规及渔业安全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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