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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在自然可持续发展中的机遇与挑战

2017-03-07刘树桥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宪法物种法治

刘树桥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广东 广州 510520)

中国法治在自然可持续发展中的机遇与挑战

刘树桥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广东 广州 510520)

中国法治在“三重转变”、人治与法治、传统与现代的复杂关系中,自然容易形成未来发展趋势的规划,但也面临着破旧立新的复杂性。世界性的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变革运动,恰恰为中国的政治、经济改革指明了方向,也为中国法治建设拨开了迷雾。从宏观到微观,中国在自然可持续发展过程中进行了法治变革,但同时,中国法治在自然可持续发展过程中面临着如何抵制、转变单纯强调经济增长的观念以及如何对待其他生命种群的挑战。基于人的全面发展的考虑,中国法治在自然可持续发展过程中需要完成生态化法律体系的建构,体现一种保证自然可持续发展的立法倾向。

法治;自然可持续发展;人的全面发展;生态化法律体系

有学者曾指出:“世纪之交人类面临着‘三重转变’,即人类文明形式由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的转变,世界经济形态由资源经济(或物质经济)向知识经济(或循环经济)的转变,社会发展道路由非持续发展向可持续发展的转变。”[1]但就中国的现状而言,则比这“三重转变”更为复杂。中国不但处在“三重转变”过程之中,更处在人治与法治、传统与现代的解构与重构之中。中国面临着如何理顺“三重转变”、人治与法治、传统与现代的复杂关系,最终为中国的未来选择一条正确的道路。这样一种复杂的局面,在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变革大趋势下,自然容易形成未来发展趋势的规划,也面临着破旧立新的复杂性。因而,中国法治在自然可持续发展过程中,既有机遇,也有挑战。

一、中国法治在自然可持续发展过程中的机遇

中国正处在政治、经济改革的关键时期,如何解决好政治、经济改革中遇到的复杂问题,关系到中国是否能够稳定的发展。这需要有一个方向的指引。而世界性的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变革运动,恰恰为中国的政治、经济改革指明了方向,也为中国法治建设拨开了迷雾。中国如果能抓住这次机遇,进行以可持续发展为中心的法治变革,那么,中国的法治建设必然能引领中国实现全面发展。为此,中国也做出了相关的努力。

从宏观层面,适应《21世纪议程》的要求,我国率先在1994年制定了《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明确了中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指出“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是中国在未来和下一世纪发展的自身需要和必然选择”。以此为标志,可持续发展在我国不断获得肯定、发展和落实,而对其的认识也不断深化:1996年3月,中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报告》,提出“要加快科技进步,优先发展教育,控制人口增长,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相互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并把实现可持续发展确定为我国的重大发展战略。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指出在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2000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指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是关系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长远大计。”2002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把“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2003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坚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推进各项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基本形成了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整体构想。2004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则正式提出了构建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内容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使可持续发展的内涵更加具体、丰富。

从微观层面,我国依据可持续发展的观念进行了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的变迁和创新及可持续发展的实践。在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的变迁和创新方面,一是中国的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取得了突出的成就。中国进行了可持续发展的立法创新,使与自然资源有关的法律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如中国的《可再生能源法》《畜牧业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等。二是在可持续发展的实践方面,中国不但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相关理念,如2002年的新型工业化道路、2003年的科学发展观、2004年的循环经济、2006年的节能减排和创新型国家、2007年的生态文明、2009年的绿色经济和低碳经济、2010年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2011年的绿色低碳发展,而且开展大规模的生态保护工程、节能环保工程。如“退耕还林”工程等。[2]

二、中国法治在自然可持续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挑战

中国法治在考虑如何抓住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挑战,从而形成中国可持续发展法治建设的阻滞。有些学者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提出,可持续发展法律体系的建立,还必须考虑到不同的国情。中国作为较晚步入现代化进程的发展中国家,一方面,已无发达国家工业化过程中所拥有的资源优势、环境容量等初始条件;另一方面,还面临着人口众多、人均资源匮乏、生态环境恶化、经济基础薄弱等问题。因此,选择有别于西方发达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模式,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是中国的必然选择。当前,从粗放型、外延式经营向集约经营的转变,以及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给中国可持续发展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既带来了机遇,又带来了挑战。[3]

总体而言,中国促进社会进步的改革所带来的社会转型,与其他国家一样,伴生着环境污染、资源短缺、经济不稳定、社会矛盾凸显、群体性事件突出、人口老龄化问题逐渐严重等方面的自然和社会问题。这同时也是中国现行的法治需要省思的问题。这些问题实质上是中国如何对待发展过程中的自然问题及如何破除传统的人治观念的影响、如何跳出西方法治浪漫主义的窠臼等社会发展问题,使中国的法治理性地顺应可持续发展的大趋势而得以健康发展。

中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因此,可持续发展的重心必然是发展,特别是经济的发展。强调发展,就面临着中国法治如何处理可持续性问题。由于发展需要对自然资源进行开采和利用,也难免在工业化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等问题,而可持续发展就是基于对自然的过度掠夺、环境污染严重提出来的,强调可持续发展就是强调避免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和利用、避免环境污染。而避免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和利用、避免环境污染又会抑制发展的速度。因此,中国法治对自然可持续发展的确认就面临着如何既要保持发展的一定速度、又要避免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和利用、避免环境污染。特别是当西方国家历经几百年、在以对自然的过度掠夺为基础和以环境污染为代价实现了工业化后,中国在国际上是否应和西方发达国家尽同等的保护环境的义务。

问题在于,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形成了经济挂帅的观念,并以经济的增长作为主要追求。例如,就政府而言,为了获得政绩在招商引资方面采取了宽松的态度、在土地问题上采取了利己的策略;就企业而言,为了获取利润降低了社会责任。以上行为必然会导致对自然的破坏、对环境的污染。基于此,中国法治在自然可持续发展过程中的挑战是如何抵制、转变单纯强调经济增长的观念,最根本的就是如何改变片面追求政绩和利润的做法。只有实现上述改变,才能实现既保持发展、又保证可持续性的法治化。

另外,我国法治在自然可持续发展过程中的挑战还在于如何对待其他生命种群。自然的可持续发展在于需要存在于自然界中的各要素处于和谐状态,在人际同构的环境中同生共荣。这就需要人类应保障其他生命种群存续的权利。美国生态学家奥尔多·列奥鲍德(Aldo Leopold)曾精辟地指出:人类应当尊重他的生命同伴,而且也以同样的态度尊重其他社会。如果仅以单一的经济利益为目标,任意毁掉那些没有商业价值的物种和生物群落,那就恰恰毁掉了生态系统的完整性,毁掉了它维持生命的完善功能。[4]289因此,当中国人还没有完全改善自身的生活状态时,却又要求关注其他生命种群,就必然带有复杂性。

三、中国法治对自然可持续发展挑战的回应:生态化法律体系的建构

面对中国法治在自然可持续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挑战,必须作出回应。而中国法治对自然可持续发展的回应,必须从人的全面发展的角度考虑。对此,《我们共同的未来》已指出,从广义来说,可持续发展战略旨在促进人类之间以及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在发展与环境危机的具体条件下,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是:保证公民有效地参与决策的政治体系;在自力更生和持久的基础上能够产生剩余物资和技术知识的经济体系;为不和谐发展的紧张局面提供解决方法的社会体系;尊重保护发展的生态基础的生产体系;不断寻求新的解决方法的技术体系;促进可持续性方式的贸易和金融的国际体系;具有自身调整能力的灵活的管理体系。[5]其实,法学家孟德斯鸠那段至理名言早已作了阐述:“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癖性、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建立法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有关系。应该从所有这些观点去考察法律”。[6]

中国法治对自然可持续发展挑战的回应,在于消解中国自然可持续发展法治变革过程中的阻滞因素,适应中国国情,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可持续发展法治之路,在中国环境生态化的法治建设中,既要考虑当代人的利益,又要考虑后代人的利益。正如拉兹洛在《决定命运的选择》一书中指出的那样:“在整个社会,尤其在工业化国家,现在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在重新思考诸如将一个人和另一个人联系起来的关系,以及将人类与自然界联系起来的关系等问题。”[7]这样,中国的可持续发展的法治化路径就是一个强调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核心的系统的法治变革。

(一)中国自然可持续发展的宪法确认

法治实践的基本要求在于宪法之治,因此,中国自然可持续发展法治变革的基本保障就在于在宪法层面上确认自然可持续发展。进一步说,就是通过宪法规定自然可持续发展,使自然可持续发展成为一项宪法原则,同时宪法要进行以可持续发展为中心的重新设计,形成贯彻自然可持续发展的宪法内容。

就目前而言,中国宪法并没有突出体现自然可持续发展的法治思想,更不用说直接确认自然可持续发展的宪法原则。因此,中国宪法在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设计上,就缺乏协调性,并导致中国宪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自然领域则表现为对自然保护的无力。尽管我国宪法规定了对自然的保护,但并不是站在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而是基于现实的环境保护的需要。因此,中国宪法总体上仍是强调社会意义上的公、私权划分,而对自然可持续发展所要求的人与自然的和谐缺乏系统的规划。这就导致宪法对自然的保护缺乏一定的高度和力度,这也造成了对自然保护不力的现实。

当强调自然可持续发展的法治变革时,宪法必须通过自然可持续发展的宪法确认,完成生态主义的宪法价值观的树立,并进行以自然可持续发展为中心的系统的宪法设计,扩大法律调整的范围,实现人际同构、代际共荣。这意味着自然可持续发展的法治变革首先是一场转变传统理念的宪法革命。通过对绝对人类利益至上的传统宪法思想的袪魅,恢复人类中心主义的理性,形成当代人、社会、自然协调发展的宪法价值取向,构建自然可持续发展的宪法体系。

(二)中国法治对自然可持续发展的回应:生态化法律体系的建构

自然可持续发展要求在处理经济发展与自然的关系时,必须保证生态系统和生物圈维持正常的功能,而不能只强调满足人的物欲的经济发展。因此自然可持续发展的法治变革必须建立在生态主义的价值取向上,在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基础上建构反映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的法律体系。

1.自然可持续发展过程中生态主义法价值观念的确立

生态主义是人类站在关注人类生存的环境的高度所提出的一种理念,是反思人类中心主义的结果。按照这种理念,在强调人的全面发展的同时,不能以对生态的破坏为前提,这两者是辩证的存在的。这样人不再只是单纯的社会人,而是把人放在了更广阔的空间,要从整个生态系统来看待人。此时,人不再是绝对的主体,不能再强调人的绝对的个性张扬,而是要与其他生物群体确立一种新型的关系。如果人类在社会中处于中心地位的话,那么在生态系统中人类只能与其他物种处于平等的地位,至少人类不应再处于绝对的地位。

自然可持续发展法治变革必然确立生态主义的法价值观念,否则,中国自然可持续发展法治变革难以有所创新。确立生态主义的法价值观念,意味着必须确认法律主体的环境权,只有这样,法治变革才能走向一个更高的高度,才能突破原有法治的局限,从而走出社会,走向生态。也意味着法治不只是人的法治,而是生态系统的法治。这就自然消解了人类中心主义的困境,意味着不但要考虑人的利益,也要考虑其他物种的利益。法所指向的平等、安全、秩序不但针对人,也要针对其他物种。

这就需要进行法律的革命,颠覆传统的法律制度设计,把法律关注的人的关系扩展到人、动物和其他物种的关系,不但人拥有权利,动物、其他物种也应当有不受侵害的权利,不但人是法律的主体,动物、其他物种也应当是一定意义上的法律的主体。人与动物、其他物种应处在同等的地位。“人类应当尊重他的生命同伴,而且也以同样的态度尊重其他社会”[4]289从而,法律关系不再以人为主体,而是以物种为主体。人有法律人格,相对应的其他物种就有“法律物格”。人也不再是社会人,而是生态人。人应秉持生命中心主义处理好与其他生物的关系。这样,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中,就要进一步处理好人的全面发展与其他生物的保障问题,解决好人和其他物种的价值冲突问题,以及其他生物的非正常损害的人类责任问题、其他生物的权利救济问题。①我国学者已对生态法律制度进行了基本的设计。如在生态社会,人作为生态人,要以“生态安全”“种际平等”“代际平等”“后代人的积极自由”“物种生存和繁衍的自由”为价值取向,以利益衡量原则作为人际冲突的解决标准。如果人类侵犯了其他物种的利益,则通过代理人制度寻求救济等等。(参见陈泉生等著:《科学发展观与法律发展:法学方法论的生态化》,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34-419页。)这样,在生态主义的法价值观念下,就为中国自然可持续发展的法治变革提供了框架。

2.自然可持续发展法律体系的重构

生态主义法价值观念的确立,由于是对传统工业文明下的人类中心主义法治反思的结果,指向的是矫正人类利益至上的立法倾向,体现的是保证自然可持续发展的立法倾向,因此,自然可持续发展的法治变革首先需要重构中国自然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体系。以环境保护为例,首先,确立自然可持续发展的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立法原则。这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原则。中国自然可持续发展首先是防止环境污染,为良好的生存环境提供法律依据。基于传统的先污染、后治理的不可取性,环境保护必须确立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同时,引起环境问题的并不是某一孤立的要素,而是多要素相互联系的一个整体,因此,要通过综合治理来避免环境的污染。从环境保护的角度而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也就成为中国自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的立法原则。其次,调整符合中国自然可持续发展要求的法律内容。在生态主义的法价值观念下,原有的人类中心主义的法律内容需要作出调整。通过调整使法律内容符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立法原则。对此,其他国家的一些做法可以借鉴:采取源头控制的环境保护战略,以体现预防优先的精神。同时推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使用对环境可能产生严重污染的化学品“黑名单”制度、新的环境税费制度等。当然,作为符合中国自然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而需要调整的法律内容,涉及面广,比如说:制定环境标准、实施环境行政指导、推行环境实施许可等。[8]第三,对违背自然可持续发展的行为进行规制。如前所述,中国的环境问题,主要是由企业的经济行为和政府的不作为造成的。最根本的原因则在于对违背中国自然可持续发展的行为的责任规制力度不够,使收益成本高于破坏环境的成本。因此,要通过完善严格的从民事、行政到刑事的责任追究机制,实现环境保护效果的最大化。最后,确立生态补偿机制。[9]自然可持续发展意味着人类不仅仅是对自然的索取,也必须给予生态系统补偿,如中国实施的退耕还林制度。通过补偿使生态系统恢复或尽量恢复到原有的平衡状态。这不但可以抑制环境冲突和其他冲突,也更可能实现自然资源的可持续性。

此外,中国自然可持续发展法律体系的重构还包括对其他生物物种的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可持续性利用等问题。就其他生物物种的保护而言,就涉及到怎样通过法律的设计使其他生物物种享有生存和存续的权利,以及当这些生物物种受到人类侵害时如何获得救济的制度。就自然资源的可持续性利用而言,就涉及到如何区分可再生性资源和不可再生性资源,使后代人同样享有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

[1]刘思华.加强可持续发展经济研究,促进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J].新疆农垦经济,1999(5):32.

[2]中国科学院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组.2012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全球视野下的中国可持续发展[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2:20.

[3]王曦,柯坚.跨世纪的法学视野:中国与澳大利亚可持续发展法研讨会述评[J].法学评论,1998(4):125.

[4] 陈泉生,等.可续发展观与法律发展:法学方法论的生态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5]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M].王之佳,柯金良,等,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80.

[6][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7.

[7]拉兹洛.决定命运的选择[M].李吟波,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7:76-77.

[8]陈泉生.论可持续发展立法倾向[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4):4-5.

[9]王清军,蔡守秋.生态补偿机制的法律研究[J].南京社会科学,2006(7):73-80.

责任编辑:杨 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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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3605(2017)04-0091-05

2017-04-20

刘树桥,男,河北河间人,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法学理论、人民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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