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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治本安全思维修正现代监狱行刑方略
——以城市监狱社会功能为视角分析长刑犯行刑策略

2017-03-07陶新胜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7年4期
关键词:行刑规训罪犯

陶新胜

(江苏省无锡监狱,江苏无锡214000)

从治本安全思维修正现代监狱行刑方略
——以城市监狱社会功能为视角分析长刑犯行刑策略

陶新胜

(江苏省无锡监狱,江苏无锡214000)

安全始终是监狱发展的根本性问题。治本安全观的提出结束了监狱安全理念及其作用与保障的纷争,安全回归监狱的本质范畴,安全保障的方式回归科学的理性和监狱发展的规律。现代监狱行刑正在从传统刑罚秩序规训教化向现代教育矫正的社会化复归转向。现代监狱创制实践清晰地表明,安全的保障在于对罪犯的科学认知与合理矫正。城市长刑犯监狱更加需要强化对现代城市监狱的社会公共角色功能、罪犯人性及其需求的认知,围绕现代监狱任务,着力建设社会化现代监狱,促进罪犯社会复归,切实提高监狱行刑效能。

治本安全观;长刑犯;行刑策略

一、安全是监狱存在的基础,现代监狱行刑从传统刑罚秩序规训教化向现代教育矫正的社会化复归转向,安全的保障更加需要强化对罪犯的科学认知与合理矫正

人的本性连接着甚至主导着罪犯的犯罪心理和行为,环境刺激因素增加,使得犯因性问题与社会性问题勾连在一起,难以区分。相对于短刑犯,长刑犯的犯因性问题往往更加复杂;同时,城市监狱所处的区域位置增加了行刑与教育改造的难度,需要更加注重对罪犯的科学认知和合理矫正,以实现城市监狱的特殊社会职能。

(一)理性认知罪犯本我善恶的两面性

人性有善与恶的两面性,罪犯的人性善恶是监狱行刑与矫正的出发点。律法的意愿是改变罪犯实施犯罪行为时的“恶”性,并增强其“善”的成分。律法的惩罚在于促使罪犯自觉,而教育矫正则在抑制“恶”的诱惑而增强“善”的能量中起到关键作用。这就要求监狱警察时时审视自身对罪犯本我属性的认知,时刻保持辨识制度律法在不同时段下法意的警觉性,善于解放自己的矫正思维,变革矫正方式,增强矫正效果。

(二)科学修正矫正的程序和内容

对罪犯的矫正过程不能一成不变地传输既成的社会伦理和制度律法规范,需要站在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的角度观察和厘清罪犯作为社会人的主观犯因,找准介入重构罪犯社会公民意识和社会家庭责任感的介质和渠道,将传统的强行伦理灌输转化成为培养罪犯个体的良性社会人格和社会秩序公允的道德认知,促进罪犯养成自尊自律的思维意识和行为,从而使矫正将罪犯个体的主体性从威权化的形式限制中过渡到罪犯本我的主体意识觉醒。

(三)建立和完善现代监狱行刑的目标体系

现代监狱行刑目的已经超越了一般监狱国家伦理的基础平台,上升到社会机构角色职能的范畴,行刑的最终方向是将罪犯重新送归社会,实现现代监狱行刑的终极目标,即刑罚的社会效益。现代监狱行刑必须服从监狱角色职能的要求,将教育矫正的方向确立为将罪犯改造为一个社会适格的人。简单说,就是适应社会治理秩序要求,能在同期社会自然常态下生存的人。从这个方向和内容来看,现代监狱行刑中的罪犯规训必然需要建立和完善新的目标体系,即辨识社会基本伦理制度的能力、遵循社会治理秩序和行事规则的意识、自主担当社会职责和家庭责任的意识和能力、独立生存的技能和意愿。

二、安全是监狱发展的条件,治本安全观将安全的内涵回归到监狱行刑的本质范畴,实现治本安全的基础是教化罪犯作为社会人的理性

现代监狱行刑以法治为基本手段,尊重罪犯的人性发展,将制度律法的规训与复归计划的教化融合在一起,强调对罪犯改造的自主意识,这是治本安全观的基本要求,也是现代监狱行刑和教育矫正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纪律规训是基础

纪律规训是监狱天然的基本职能,发挥纪律规训的职能作用是监狱教育矫正罪犯的基本手段。因而,无论是传统行刑理论与实践,还是现代监狱教育矫正的新方法,纪律规训始终是监狱行刑的基础,对规训的遵守无疑是监狱行刑和罪犯服刑所要维持的基本底线。对于长刑犯,在实施规训引导的过程中,必须有所选择地坚持“矫枉必须过正,不过正不能矫枉”的方法,将纪律规训的强制性和不可逆转性贯穿于监狱行刑的全过程,并带动教化的强制性触角显现于罪犯教育改造的各个角落。现代监狱行刑大力倡导罪犯改造的自主意识和自主选择,但这种“自主”不是纯粹的个性自由,它是在法律规制基础上的真实意识表达和方式的有限选择。现代监狱行刑必须坚持规训的强制性、全程性和不可修改性,必须防止过度强调“人权”和“人道”或者所谓的“新技术”而降低甚至放弃纪律规训。

(二)人性发展是根本

人的最大价值在于实现其社会角色的存在意义。监狱行刑的最终目的是将罪犯由“监狱人”重新转化为“社会人”,实现其“犯罪人”到“社会人”的心理转化与角色转变,帮助和促进罪犯社会存在的角色更替和社会正常角色意义的再实现。对于现代监狱来说,监狱在促进罪犯人性发展上的作用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促进罪犯再社会化的复归教育和为罪犯复归后社会上生存的劳动技术技能教育。罪犯社会人性在教育矫正中没有得到发展,经过刑罚的刑满释放罪犯不能再社会化或者无法在社会生存,也就意味着监狱行刑的失败。

(三)培育理性是核心

胡适先生说:“易卜生……只好开了脉案,说出病情,让病人各人自己去寻医病的药方。”监狱行刑对于罪犯来说,就如同易卜生开“脉案”一样,纪律规训重在摸清病例脉络,而规训教化则是开出的“脉案”;纪律规训解决行为与习惯,教化则渐进式培育罪犯作为社会人的理性。其中,在日常的纪律规训中潜移默化地教化罪犯的基本认知、激发罪犯的基本人性是最主要的目标。“人的价值不在于以自身生命来证悟、完善外在的理,而在于认识理并用理来完善自身。”〔1〕现代监狱对罪犯的责任则是需要通过教育矫正引导罪犯以自身的知识能力辨析符合社会一般规律的伦理规范,并约束自己保持自身行为的社会合理性,即强化规训,重视教育矫正的社会性和人性发展,不断扩大罪犯个体的心智视野,构建罪犯全新的智识体系,提升罪犯的理性水平,增强行为理性。

三、江苏现代监狱创制理论即是治本安全观的践行,围绕新的形势和任务,破除围墙禁锢建立现代社会公共监狱是现代监狱发展的基本方向

经济信息越是发达,人就越离不开社会而独处一地。监禁的隔离造成人与社会的割裂,是使罪犯脱离社会发展而社会生存功能退化的主要诱因。现代监狱基于保障罪犯权利,实现社会秩序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的多重目标任务,将促进罪犯顺利复归社会作为刑罚执行的终极目标来实施,是由监狱的现代社会角色职能所决定的。在这一背景下,城市长刑犯监狱的改革发展更加需要契合当下社会法治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按照江苏现代监狱创制理论内涵,着力于罪犯复归的目标,建立“开放型”监狱,实现行刑社会化,推进教育矫正科学化。

(一)历史发展促进监狱“开放”

反思近30年的罪犯教育改造,在科学认识罪犯、科学矫正罪犯、科学评价矫正效能上,取得的成效突破尚不够明显,教育矫正的哲学、社会学机理研究不深,社会人性发展轨迹与内容发掘浅显,教育矫正的方法与罪犯矫正需求深度融合不够,项目化教育矫正的个性措施尚缺乏系统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其根本原因在于监狱行刑孤立于社会自我循环。从世界行刑趋势和我国罪犯教育改造的历史总结及现实实践需求的综合态势来看,必须立足于罪犯人性发展与社会生活相适应的目标,“开放”监狱,引入社会环境,建立社会化教育矫正模式。

(二)破除围墙建监狱

监狱与罪犯来自社会,因而统一于社会,没有社会即没有监狱与罪犯。监狱行刑的目的原本就不是将罪犯与社会永久隔离,而是要将罪犯矫正为能适应社会治理秩序和社会发展要求并能在社会生存的人。所以,监狱需要着力淡化“围墙”这一监禁符号及其意义、影响对罪犯与社会联系的割裂,在意识的时空里,虚化“围墙”对社会伦理、文化输入监狱的阻挡,在行刑的实践中,接入社会信息、技术,切实保障罪犯与社会发展的紧密联系与互动。

(三)加快监狱社会化步伐

保障监狱内外文化的交流。畅通社会文化进入监狱的渠道,使罪犯的文化认知与社会一般认知得到价值整合,进而使罪犯在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与社会一般形式大体一致;实现社会进步与发展成果监狱内外共享。在认知上保持对新生事物及其信息的掌握,在感知上能做到“身临其境”,时刻感受到社会发展的轨迹和情景,在技术上对新产业能了解和初步运用,保障罪犯技能不落后于同时期社会发展一般化生活技能水平,最终将罪犯纳入同时期社会发展的轨道和模式,保持与社会进步的协同一致。

四、城市长刑犯监狱的现代化之路在于坚持治本安全理念,围绕监狱本质,积极实践江苏模式理念的基本内涵,全力推进监狱行刑与矫正的社会复归策略

从世界刑罚执行的规律和我国刑罚的价值目标来看,塑造罪犯的基本人性,实现罪犯作为正常“社会人”的社会回归,始终是监狱行刑追求的核心内涵。目前监狱行刑与教育矫正的实践目标不明确,目标定位缺乏具体指标的衬托,其内容具有随意性和不确定性,效果不具备可评价性。城市长刑犯监狱困难尤重,需要在江苏现代监狱创制理念的指导下,进一步创新发展理念、运行模式和教育矫正方法与技术。

(一)尊重罪犯生(人性发展)的权利

冲破传统理念与习惯的行政权力命令模式,在严格律令的基础上,树立尊重罪犯生(人性发展)的权利。罪犯管理从以“自我”为中心的权利本位向“众生平等”的法治与人性发展本位转移,将制度律法的规训演绎为对罪犯道德、规范、责任与社会发展意识和行为的引导;从以“权力强制”“权威威慑”为基点的外部干涉转向以“内心内省”“自主修正”为主要路径的教育引导,帮助罪犯构建复归社会的信心,帮助罪犯提升在长时间服刑和教育改造过程中的自主判断、自主选择和规范行动的意识和能力。同时,尊重罪犯理性自觉,引导罪犯情感在制度律法的规则下趋向理性化和形式化,并逐步使之成为行为的自觉原则。

(二)培育罪犯生存技能

技能是自然人社会生存之根本。有人将现代社会生存必需技能归纳为50种,足见技能对于现代社会生活的重要性。长刑犯由于长时间割裂于社会,更容易丧失社会属性和社会生存能力,尤其需要技能的培育。因此,无论是监狱治理、监狱行刑,还是监狱教育改造,教会罪犯社会生存技能不仅仅是尊重罪犯生(人性发展)的需要,而且是监狱的社会职责和角色责任。罪犯的社会生存技能包括社会技能和生活技能两大类。社会技能是罪犯认知、获取和运用社会发展信息的技能;生活技能则是罪犯从社会获取生存资源的技能。监狱对罪犯生存技能的教育改造侧重于生存技能需求意识的灌输、生存技能的一般性普及和特殊技能的强制三个方面。

(三)建立人性教育矫正体系

“世上最艰难的工作是思想,凡是值得思想的事情,没有不是人思考过的;我们必须做的只是试图重新加以思考而已。”监狱行刑正是处于这样的境地。教育改造罪犯不仅仅是矫正行为,而且是矫治心理,但人们“比较容易承认行为上的错误、过失和缺点,而对于思想上的错误、过失和缺点则不然”,所以,现代监狱之道在于用最平凡的方法做最平凡的事。按照一般规律,康德认为,公众只能是很缓慢地获得启蒙。因而,城市长刑犯的教育改造更需要一个渐进的长期思辨过程,这个过程需要紧贴罪犯个体特点和罪犯个体的人性发展需求,即:建立符合人性社会发展的现代教育矫正体系。它包括:一是道德教化。从我国现代国家法治的内涵来看,道德教化是与法治相辅相成的内容。二是责任教育。主要是指一定主体对自己应该做的事或者应该承担的责任的理性自觉的认识和判断,是对自身应该或者必须做出某种行为的必然性和合理性的主动认可,罪犯的责任教育是包括家庭与社会责任担当在内的教育。三是技能训练。技能训练的意义在于保障罪犯生命的延续和社会发展秩序的持续稳定,需要将罪犯从过去享乐、功利和利己主义等个人中心的思想中解脱出来,以自身的生存技能和能力适应社会发展。

〔1〕刘铁芳.从规训到引导:试论传统道德教化过程的现代性转向[J].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03(6).

Revising the Modern Prison Execution Strategy from the Permanent Safety View—Analyzing the Execution Strategy of the Long-time Penalty Offens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Social Function of City Prison

TAO Xin-sheng
(Wuxi Prison of Jiangsu Province,Wuxi,Jiangsu 214000)

Security has always been the fundamental problem of prison development.The fundamental concept of security is over the prison safety concept and stops disputeswith security,and bring the safety return back to the nature of the prison security category,and the scientific rationality and prison development law.The modern prison execution is correcting from the traditional penalty order discipline education to modern education,the modern prisoncreation practice clearly shows that security is from scientific and rational cognition of criminal correction.As a city long-time sentence prison,it need to strengthen the function,the public role of modern city prison criminals human nature and awareness of the needs of modern prisons around the task,focusing on the construction of modern prison socialization,promoting social criminal reversion,and effectively improving the prison execution efficiency.

permanent safety view;long-time penalty offense;execution strategy

(责任编辑 连春亮)

DF87

A

1672-2663(2017)04-0005-03

2017-09-23

陶新胜(1969—),男,江苏溧阳人,江苏省无锡监狱副研究员,江南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监狱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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