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P2P 网络借贷投资人保护的实现机制
——基于行为经济学视角的制度设计
2017-03-07王腊梅
王腊梅
(重庆理工大学,重庆 400054)
论我国P2P 网络借贷投资人保护的实现机制
——基于行为经济学视角的制度设计
王腊梅
(重庆理工大学,重庆 400054)
行为经济学研究证明,人类并不总是基于完全理性做出最优决策,他们经常会受心理、生理、社会影响做出错误决策。要有效落实银监会颁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对P2P网络借贷投资人(出借人)保护规定,必须运用行为经济学原理设计轻推措施,以促成P2P网络借贷投资人保护机制的实现。在合格出借人判断上,宜采用合格出借人评估问卷方式,合理选择默认选项和便利选项安排;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披露上,要实行要点披露和全面披露,同时对影响投资人决策的关键信息进行突显设计,对容易混淆的信息采取纠偏措施。对出借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投资人设立冷静期制度,以促成投资人最优决策。
行为经济学;非理性行为;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
一、问题的缘起
P2P网络借贷这一互联网金融模式自引入中国以来,由于其借助互联网信息技术打破了时空阻隔和信息不对称性,使陌生人之间的资金融通成为可能,极大地契合了处于金融抑制中的我国中小企业和个人对资金的需要,也满足了出借人(即投资人)的投资需求,因而在我国实现了超常规快速发展。自2006年我国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宜信出现,到2016年3月底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数量达到3984家,算术加权平均下来,10年时间平均每年增加约400家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速度可谓惊人。在我国P2P网络借贷超常规发展的同时,也给我国社会带来巨大的风险。据网贷之家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4月,我国P2P网络借贷问题平台(即出现停业、提现困难或跑路情况)数量达到1533家,其中仅2016年1-4月就出现了270家问题平台。问题平台的大量出现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也加剧了社会风险,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因此对P2P网络借贷进行政府监管,加强对P2P网络借贷投资者的保护已经迫在眉睫。银监会颁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8月),对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了全面规范。其中对P2P网络借贷出借人(投资人)保护的规定包括明确合格出借人的条件、对出借人进行风险评估与风险揭示,实行分级管理,进行信息披露,明确纠纷解决途径等内容。本文将从上述规定出发,基于行为经济学的视角,试图讨论政府应该如何利用行为经济学政策工具以实现《暂行办法》中对P2P网络借贷出借人(投资者)保护规定,提升监管质量。
二、行为经济学是轻推P2P网络借贷投资人保护实现机制的理论基础
在金融市场监管上,各国政府一直以来沿袭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框架,即基于理性投资者的假设来分析金融市场的种种现象。在新古典经济学看来,金融市场的投资者在获得信息的同时,也正确理解了信息;在给定信息能够正确理解的情况下,投资者能够做出相应的最优决策。“正确理解”信息意味着投资者在获得新的信息后,能够按照贝叶斯法则更新已有的信念,从而建立对资产价值的全新判断。而“最优决策”则意味着投资者在信念更新后,通过求解冯·诺依曼——摩根斯特恩期望效用函数最大化进行决策。[1]在此分析基础上,政府应用金融监管的价值理念设计出相应的监管框架和监管制度,以实现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但随着认知神经科学、认知心理学、生物科学被引入经济学分析,新古典经济学关于投资者完全理性的假设已经被打破。行为经济学就认为,金融市场的投资者并不完全符合新古典经济学的“完全理性”假设。恰恰相反,由于生理、心理、社会等各种限制因素的存在,投资者常常表现出骄傲、损失厌恶、注意力不集中等非理性现象,从而造成认知偏差,最终使得投资者做出错误决策并因此遭受损失。在考虑监管措施做出投资决策时,投资者同样存在行为偏好的不确定性。根据现有研究,金融市场投资者在做出决策时可能会存在以下非理性行为:
第一,过度自信。已有的实证研究表明个人总是对自身能力表现出过度的乐观,认为自己遇到糟糕结果的概率比实际要低。同时,这种过度自信还表现为当人们犯下错误时,人们往往不是从自身能力方面寻找原因,而是倾向于将其归结为运气欠佳。显然,过度自信造成的认知偏差会让金融市场投资者做出错误判断,并导致投资损失的发生。这种过度自信同样会影响到监管措施的实施。当监管措施要求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与风险揭示时,过度自信会使得投资者忽视风险因素,影响风险评估的准确性,从而导致监管机构风险管理措施的无效。
第二,有限的注意力。心理学研究表明人的注意力是有限的。比如在日常购物时,人们往往会只关注前几位数字,而忽略后面的数字。精明的商家就利用消费者这一心理特点将价格定成X9,XX9,XXX9以促进销售。金融市场的投资者也具有这样的心理特点。他们在市场报价时更倾向于整数位报价而非具体报价。这种有限注意力的非理性行为也让投资者在风险评估和风险揭示时没有耐心认真完成评估和阅读风险提示,在信息披露阅读时也存在同样的情况。
第三,赌徒心理。即人们总是喜欢成本极小而奖励极大,但获得奖励的概率又极小的活动。彩票的红火就是人们这一赌徒心理的典型体现。由于这种非理性行为的存在,使得金融市场投资者更愿意以小博大,忽略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表现在风险评估中就是投资者往往不能如实填写风险评估的相关数据,使政府控制风险水平的目标落空。
第四,从众心理。生活在社会中的人总是会受到社会群体的影响,金融市场投资者也不例外。当社会群体在金融市场上形成某一种预期时,作为个体的投资者也很可能受到社会预期的左右,从而偏离自己的理性决策。这种从众心理造成了政府采用风险评估与风险揭示监管措施应对群体恐慌或群体狂热的无效性。
第五,自利偏见。即当一个涉及到双方或多方的问题存在争议时,人们天然会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去解读信息。比如对于信息披露中信息的理解,投资者就很容易产生偏见效应,从而错误解读信息披露的内容。[2]
P2P网络借贷的投资者同样也会受到上述非理性行为的影响。P2P网络借贷虽然利用了互联网与现代通讯技术,但其实质仍然是实现资金的融通,属于金融范畴,会产生金融风险。而P2P网络借贷的投资者同样是社会中的人,同样会受到非理性因素影响。而且P2P网络借贷属于小额分散的借贷形式,这就决定了P2P网络借贷的投资者多是社会长尾人群,其金融专业知识、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都相对欠缺,从而使个体非理性和集体非理性更容易出现。因此政府在制定P2P网络借贷投资者保护措施时,应该考虑到投资者的非理性行为造成的认知偏差,在设计具体措施时通过政策工具选择,轻推P2P网络借贷投资者朝向更理性的最优选择决策。
三、基于行为经济学的轻推措施对我国P2P网络借贷投资者保护实现机制的实践价值
P2P网络借贷之所以在我国受到热捧,其根本原因还是在于我国长期形成的金融市场二元结构以及由此带来的对中小企业和个人的金融抑制。正规金融基于政策和成本因素,无法提供中小企业和个人所需的信用资金,而非正规金融囿于血缘和地理位置又只能在熟人之间实现资金融通,大量被排斥在金融体系外的中小企业和个人亟需资金融通的渠道。P2P网络借贷的出现无疑迎合了这种庞大的需求,体现了普惠金融的特点。因此对P2P网络借贷的金融监管,就不能像对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的监管那样,刻意强调金融安全,而应该突出金融效率的价值理念。但P2P网络借贷毕竟属于金融范畴,同样会产生金融风险。如果为了金融效率,放任不管,不仅会造成投资者巨大损失,而且产生的巨大负外部性同样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安全。因此P2P网络借贷也需要监管,但在监管中既能促进金融效率又能确保金融安全就成为我国政府必须要解决的问题。行为经济学为我国P2P网络借贷监管及其投资者保护带来了新的理论借鉴。
行为经济学认识到金融市场投资者在进行决策时,并不是完全遵照完全理性的决策机制,相反会受到非理性因素影响,造成认知偏差,从而做出非理性决策。因此如果政府监管部门希望投资者做出最优决策,就可以运用行为经济学的理论,在不禁止投资者选择次优甚至非理性项的情况下,通过轻推措施的设计,轻推投资者向更好选择的一边,使其选择优化。此时社会福利也在自由选择条件下得到提升。不仅如此,基于行为经济学的轻推措施还改变了原有金融监管的命令压制形式,使金融监管更加柔性化,更加体现对投资者自由意志的尊重。这种改变对于正处于经济和社会转型的我国来说具有更加重大的实践价值。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金融市场化改革正在不断深化,政府也在从全能政府向法治政府、有限政府转变,表现在金融监管上,就是要减少政府动用行政权力直接干预金融市场和金融主体行为的做法。基于行为经济学的轻推措施,本质上并没有改变投资者自由选择的权利,它是通过改变情景的细微之处来引出投资者的最优选择。这样就不需要动用政府权力直接扭曲当事人意志,实现了政府对金融市场效率和安全的追求。这种全新的政府监管模式不需要行政权力的强制性干预,减少了权力运用过程中的失灵可能性,同时又能够实现金融监管价值理念,从而更容易得到公众的普遍认同。[3]
另外,采用此种政策工具还有利于降低监管成本。传统的命令压制型金融监管政策的实施,需要付出足够的执行成本才能实现。而轻推措施旨在设计细微场景差别,使投资者在做决策时受到其影响,从而完成最优选择。这样就不会涉及监管的执行成本,从而实现金融监管收益的最大化。而且由于轻推措施考虑了投资者行为的特点,可以直接推动投资者做出最优选择,因此实施效果更为明显。
首先,寻找现场光源。即便在弱光环境下依然会有些许高光区域,利用画面之中的最亮部分进行对焦。其次,寻找对比度高的边界进行对焦。当下不少数码相机依然使用对比检测方式进行对焦,所以在对焦时寻找对比度高的边界,可以发挥相机的优势。最后,利用相机的中心对焦点进行对焦。一般相机的中心对焦点都是对焦能力最强的地方,关闭自动选择对焦物体模式,而采用中心点的单点对焦模式,先对焦再构图,可以加大对焦的成功率。
四、对《暂行办法》中P2P网络借贷投资者保护实现机制的轻推设计
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向社会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强调了对P2P网络借贷出借人(投资者)的保护,但上述监管规定如何落实以防范金融风险,切实起到投资者保护效果,则需要相应的政策工具设计。行为经济学已经证明,投资者并不总是完全理性,他会受到生理、心理、社会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因此要推动监管规定落实,可以进行选择设计,给投资者以外在的助推力,在不牺牲投资者自由选择权的情况,助推投资者进行最优选择,从而起到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效果。
(一)对P2P网络借贷合格出借人(投资者)的轻推设计
在银监会发布的《暂行办法》中,规定P2P网络借贷的合格出借人(投资者)为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应用的投资者。但如何确定投资者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应用就成为监管机构必须解决的问题。
要判断投资者是否属于P2P网络借贷的合格出借人,一般的监管思路是投资者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证明自己满足了合格出借人的条件。但在P2P网络借贷中,要求投资者在P2P网络借贷平台注册时还要提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应用的证明文件就会显得不切实际。首先对于P2P网络借贷的投资者而言,网络借贷本身属于小额借贷,收益有限,为参与网络借贷还要额外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无疑会增加投资者成本,进而打消投资者参与网络借贷的念头。因此在P2P网络借贷合格出借人的确定问题上,应该改变原有思路。由于行为经济学考虑到了行为人决策的非理性因素,在是否参与P2P网络借贷问题上,我们可以利用行为经济学理论进行选择设计,轻推那些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并熟悉互联网应用的人成为P2P网络借贷的投资者。那么应该怎样设计才能让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参与到P2P网络借贷中来呢?
本文认为可以通过合格出借人评估方式实现对合格出借人的市场准入。即政府监管部门统一设计P2P网络借贷出借人的合格评估问卷,并设定合格出借人(投资者)的合格标准。只有在评估结果达到合格标准后,投资者才能从事P2P网络借贷活动。而合格评估问卷的设计要围绕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互联网应用熟悉程度展开。考虑到投资者行为偏好的不确定性,为促成投资者认真进行合格评估,避免过度自信带来的评估不准确性,政府监管部门在设计合格出借人评估问卷时,应合理安排默认选项。行为经济学认为,被评估者往往会受到默认选项不成比例的影响。其原因在于:首先,人们会无意识地选择默认选项,主要是源于自我心理暗示,认为这些选项是被某种权威设定为默认选项的,默认选项就被视为是权威提出建议的方式;其次,基于自我心理暗示,一个默认选项还可能被投资者解读为其他多数人的选择,而人类追求一致的倾向与从众心理就会引导人们去选择默认项;再次,当人们没有足够的时间做慎重的决定或采取行动时,就会倾向于选择默认选项,出现对默认选项的粘性;最后,默认选项还可能作为评判其它选项的心理参照点来发挥作用。因此,合理设计默认选项就能起到改变人们行为决策的作用。具体到合格出借人评估问卷设计上,对默认选项的设计就应该从无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经历和不熟悉互联网着手,从而推动潜在的P2P网络借贷投资者认真阅读合格出借人评估问卷并仔细作答。
除了默认选项会对人们行为产生影响外,选择一个选项过程的便利程度也会不成比例地影响其被选中的可能性。因为属于选项的收益是未来的,不确定的,对选项未来收益的贴现率就会大幅增加,从而导致现实收益大幅度下降。而不方便选择的短期成本是即时的、确定的。当选择某个选项更加便利时,意味着短期成本更低,对同样大小的损失和收益,人们会对损失反应更加强烈,从而促使人们选择短期成本更低的选项。[4]这就要求在设计合格出借人评估问卷时,应从潜在的P2P网络借贷投资人选择是否便利角度出发,设计易于潜在投资人选择的选项安排,避免因为选项复杂导致潜在投资人不真实表达自己意愿。
(二)对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披露的轻推设计
1.对融资信息和网络借贷中介机构经营管理信息的简化披露
日常经验告诉我们:当人们面对种类繁多的选择时,对选择复杂性产生的畏难情绪会使他们难以识别出最优选项。在面对复杂的决策时,人们甚至根本不愿意积极地做出选择。这就意味着,人们的决策不仅会受到呈现给他们的信息的影响,而且还会受到信息呈现和表达方式的影响。有鉴于此,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如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问题上,监管机构可以区分“要点披露”和“全面披露”,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要向潜在投资者同时进行要点披露和全面披露。要点披露旨在简化和标准化金融借贷产品的信息,确保潜在投资者充分了解金融借贷产品的关键属性,方便潜在投资者对相同市场上的借贷产品进行比较,同时以在线的全面披露作为补充,使潜在投资者能够找到金融借贷产品的所有信息。
2.突显性信息设计与调整
行为经济学研究表明,人们的注意力有限,表现在决策时对选项数量的关注是有限的。选择中更加突出的选项特征会减少人们对可能更重要,但具有不那么突出特征的选项的注意力。[5]网络借贷监管机构可以利用此原理,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对会影响到潜在投资者决策的关键信息提高突显性,以促成潜在投资者认真阅读并了解该信息。例如,在借贷行为中,一般而言,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手续费、还款方式以及风险评估结果对于潜在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特别重要,但注意力的有限性使得潜在投资者经常会忽视手续费、风险评估结果等信息。因此监管机构就可以明确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必须在突出的位置以醒目的方式清楚说明上述信息,促成潜在投资者对上述主要信息的关注。
3.纠偏措施
即使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全面如实披露了相关信息,潜在投资者也认真阅读掌握了上述信息,面对便利程度相同的选项,人们的自利偏见促使他们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理解,从而使他们做出次优选择。为了提高决策质量,监管机构有必要对信息披露内容进行纠偏。例如在借贷交易中,投资者经常会对利率产生误判,从而高估或低估未来收益。因此在信息披露中,网络借贷监管机构还应该要求网络借贷中介机构对借款利率是简单利率还是复式利率做出明确规定并进行突显设计。如果借款利率是复式利率,则必须在信息披露中列明按期归还最低还款额和还款总额与分若干期归还时所要支付的总额以及两种还款方式产生的总额差额。通过这种详细明确的规定就可以减少人们在阅读理解信息披露公告时产生的误解。
(三)P2P网络借贷投资者的冷静期设计
由于人类的社会属性,人们的行为也经常会受到社会群体的影响。不仅如此,人们还经常会受一时性情绪冲动、头脑发热的影响,做出一些代价高昂甚至难以挽回的决定。在P2P网络借贷中,哪怕投资者是符合监管要求的合格出借人,具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他们也会受到上述因素的影响。更何况P2P网络借贷契合了普惠金融的要求,借贷金额小额化,网络借贷的投资者大多属于社会中的长尾人群,对专业金融知识缺乏深入了解,这就决定了他们更容易受到社会群体和情绪冲动的影响,更容易呈现非理性状态。行为经济学研究表明,人们往往会在过度兴奋状态下显著低估自己的非理性程度。在这种情况下,采用冷静期制度可以强迫人们将采取行动的时刻推迟一段时期,使他们得以在头脑恢复冷静的情况下重新评估决策,从而提高决策质量。
在P2P网络借贷中,要减少投资人因为情绪冲动或受社会群体影响而进行非理性决策造成的社会福利损失,可以赋予投资人在决策后一段时间内的撤销决策权利。
当然投资人的撤销决策权利及其行使条件和行使限制也必须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中进行突显性披露,以促成投资人对此信息的关注。
[1]熊金武,缪德刚.行为经济学的方法论价值——基于行为金融学前沿理论的分析[J].经济问题探索,2015(4):167-173.
[2]李树.行为法经济学的勃兴与法经济学的发展[J].社会科学战线,2008(9):76-82.
[3]江庆勇.行为经济学视角下的全球政府监管改革[J].经济学家,2014(11):73-81.
[4]汤吉军.行为法经济学理论前沿分析及其现实意义[J].学习与探索,2015(12):100-105.
[5]何大安.选择偏好、认知过程与效用期望[J].学术月刊,2014(6):49-59.
责任编辑:詹花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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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004-3160(2017)01-0076-05
2016-11-21
王腊梅,女,重庆人,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重庆理工大学经济金融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金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