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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科学思维透视
——评陶林新著《服务型政府视角下的政府社会治理法治化研究》

2017-03-07蒋静君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7年6期
关键词:服务型法治化体制

蒋静君

(河海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 江苏 南京 211100)

政府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科学思维透视
——评陶林新著《服务型政府视角下的政府社会治理法治化研究》

蒋静君

(河海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 江苏 南京 211100)

随着社会治理法治化进程不断推进,政府社会治理法治化研究成为国家治理体系构建和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的重要研究领域。陶林新著《服务型政府视角下的政府社会治理法治化研究》从服务型政府视角入手,对政府社会治理法治化命题进行科学整理与系统分析,在实践调查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历史思维、辩证思维、法治思维、系统思维等科学思维对该命题进行深入研究,对当前全面深化改革中社会治理问题研究和方向把握具有较强的现实价值。

政府社会治理法治化; 服务型政府; 科学思维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社会治理创新再次成为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将法治建设的战略意义再次升华。《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的出台,使法治政府建设与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有效结合,以法治政府建设为核心的多元化政府结构建设初具形态。在上述社会历史大背景下,陶林老师著作《服务型政府视角下的政府社会治理法治化研究》(下文简称该书),综合运用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的理论和方法,立足现实社会问题,以创新的学术视角和科学思维对政府社会治理法治化问题基本概念、历史演变、当前现状、国际经验、基本定位等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并提出具有较强现实指导意义的对策和建议。

一、 历史思维视域下中国社会治理体制的演变

社会问题的解决需要在现实社会中寻找答案,而历史往往又是学者找寻答案的最好教材。在对政府社会治理法治化问题进行研究时,也需要对中国社会治理体制的历史演变有很好的把握。该书从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视角出发进行宏观分析,从历史的演变中梳理中国社会治理体制的基本脉络,特别是对传统社会治理体制的影响、弊端、新问题和新趋势进行深入分析。以改革开放为历史节点,改革开放前以单位制和街居制为主,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角色定位比较简单,居民自治色彩不强。而改革开放后逐渐形成了社区制,较多地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和新加坡、香港地区的经验模式,但受生产力水平制约、政府理念、公民社会发展不良等因素的影响,仍存在较多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在实践中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制。

该书认为社会治理体制演变主要有五大原因:“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成分多元化导致利益分化加剧是经济原因,社会组织的大量出现和公民社会的形成发展是社会组织原因,传统的社会治理体制面临社会治理新情况的挑战是现实原因,全球化时代风险社会对社会治理的新要求是外部原因,信息时代和网络虚拟社会的兴起是技术原因。”[1]在中国社会治理体制的历史演变中可以发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下,社会治理的发展趋势良好,在主体、形态、手段、体制、模式等方面发生了较大变化。具体来看,社会治理主体由一元化向多元化、单一治理向协同治理转变,社会治理手段也从此前单一的行政式向复合式转化,社会治理体制从碎片化向体系化转化。主体、形态、手段、体制的变化更多依赖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调整,而社会治理模式的变化则更多依赖于政府和社会的自觉努力,特别是政府层面,“中国社会治理体制的历史演进表明,在中国的国情下,政府主导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和优越性”[1],虽然社会治理的主体是基层群众和社会组织,但仍离不开政府的有效引导。在当前社区制模式下,政府主导的多中心社会治理模式不断完善,而基层群众的首创精神也在这一过程中得到有效激发。

二、 辩证思维视域下政府社会治理的现状和成因分析

政府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前提是对当前政府社会治理现状、困境的深刻把握,对问题的成因进行全方位分析,并以辩证思维方法作指导,对问题进行转化处理,在问题转化中寻找最优答案,并加以创新。

实地调查和案例分析是寻找问题的最佳路径,根据作者在该书中对当前政府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典型案例分析中可以发现,全国十个案例和江苏省五个案例虽有一定差异,但在一些大的问题上具有共性。比如,政府社会治理创新理念相对滞后,即使在一些发展较快的城市社区,其社区治理的理念仍停留在政府管理的旧式理念上,对服务、法治理念的理解不到位。同时,还存在社会治理主体结构不合理、体系不完善、机制不健全、手段单一等问题,究其原因,这与当前政府的角色定位有很大关系,服务型政府和法治型政府的角色有效整合尚未完成,政府行政人员的社会治理水平和能力亟待提升,社会治理的创新驱动力有待发挥等。当然,总结问题及其成因的最终落脚点在于如何解决,在问题整理中探索改革路径,同时处理好政府治理法治化相关社会问题的先后、轻重问题。习近平指出:“‘稳’也好,‘改’也好,是辩证统一、互为条件的。一静一动,静要有定力,动要有秩序,关键是要把握好这两者之间的度。”[2]在当前政府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进程中,首先需要处理好服务型政府视角下政府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理念问题,以联系和发展的眼光看待政府社会治理法治化进程,抓住一系列问题的关键为突破口,并处理好社会治理的“快”和“度”的关系,从而有效构建安定有序的社会治理秩序,化解各种社会矛盾。

三、法治思维视域下政府社会治理法治化理念的科学把握

法治作为人类社会秩序构建的重要工具,在任何一个社会阶段都不可缺位。特别是在当前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的深水区,社会转型不断加剧的背后是社会矛盾的不断积累,社会利益之间的协调面临很大问题。而当矛盾纠纷上升到一定层次时,更加需要法律法规的约束和引导。该书认为,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的概念并不矛盾,其最终的社会建设目标是“善治”。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社会治理现代化和法治化具有内在的统一性,社会治理体系的构建需要法治体系做保障,社会治理能力的提升,也需要法治能力做支撑。

在政府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进程中,首先需要改变的便是人对政府社会治理的认知,以及政府自身对政府社会治理法治化基本理念的把握。无论是长沙洞井街道办社区社会治理的“四社”联动模式,还是淮安市“126”信访工作新模式,都体现着服务型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法治化理念贯彻。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十三五”规划对社会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政府社会治理法治化也对服务型政府建设提出了新诉求,对政府理念变革、职能转变、工作方式革新、绩效评估和管理等提出了具体要求,也给政府行政文化建设提出了新的挑战。在上述背景下,该书认为服务型政府在推动政府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过程中也有了进一步角色定位,其服务理念需进一步提升,从社会管理者、服务者的角色进一步具体到社会治理的负责者、公共服务的提供者、社区建设的引导者,乃至民生保障的维护者、社会关系的协调者和依法治国的践行者,法治思维的有效融入既对政府社会治理的具体工作进行了规范,也对其法治化进程提出了更多要求,有助于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协同发展。

四、系统思维视域下政府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对策研究

在政府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系统演进过程中,要强调系统的协同创新。所谓创新,即是“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落实到社会管理各领域和全过程的创新”[3],其基本支点是服务型政府做牵引,同时把握政府社会治理法治化的主体结构创新、体系创新、机制创新和方式创新。具体要求是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主体结构,前四个主体都需要法治保障。在主体构建的基础上,健全相关体系,包括公共服务体系、现代社会组织体系、社区组织体系、公共安全体系、民生保障体系等。在机制建设方面,涉及的因素较多,机制建设的面也更加广泛,包括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风险评估机制、心理危机干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等。系统思维的关键是手段和方法的设计与掌控,强调系统内外治理的统一性,各主体落实到位,综合治理与源头治理相结合,思想道德建设与法制建设相互支撑,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和市场化、社会化,同时积极借助新媒体、大数据等平台进行治理手段的创新和提升。系统思维方法的关键是将政府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整合为一个整体系统,处理好该系统内部的各个子系统,处理好部分与整体的关系,进而从宏观层面把握和推动服务型政府视角下的政府社会治理法治化进程。

[1] 陶林.社会治理体制的历史演变与当代启示[J].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2017(1):73-81.

[2]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N].光明日报,2013-12-14(1).

[3] 陶林.社会管理创新法治化的概念、现状与推进路径[J].理论月刊,2012(12):98-102.

2017-06-22

蒋静君(1991—),女,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政治学、移民社会学。

编辑:杨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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