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弱势证人的诉讼关照制度研究
2017-03-07赵阳傅晓海
赵阳,傅晓海
(甘肃政法学院,兰州 730070)
新形势下弱势证人的诉讼关照制度研究
赵阳,傅晓海
(甘肃政法学院,兰州 730070)
弱势证人的诉讼关照措施,是结合我国实情和国外法律的相关规定,明确弱势证人的主体范围,分别从法律和技术两个层面对弱势证人的诉讼关照制度进行研究,从根本反映出弱势证人的关照措施保障了证人的权利和利益。结合新形势新背景下的司法发展状况,对弱势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关照制度的发展进行思考性探索。
弱势证人;诉讼关照;措施;思考
随着2015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升级,关于证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关照制度也有了新的改变,无论是考虑到证人的人身安全还是关乎证人自身的实际情况,关于证人的保护制度和关照措施都是有了极大的改观。但就我国证人出庭率而言,仅有百分之三十的案件有证人的参与,可想而知司法程序中对证人证言的利用是极其匮乏的,从侧面反映出我国对证人的保障制度还是存在一定问题。本文研究弱势证人的诉讼关照措施,结合国外法律的相关规定,明确弱势证人的范围,同时对于弱势证人的关照制度与措施进行概述性研究,从根本反映出弱势证人的关照措施保障了证人的权利和自身利益,这对于国家的司法程序和审查程序是有很大的帮助。新形势新背景的司法发展状况下,弱势证人群体的作证也必将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从而对弱势证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关照制度的发展进行思考也很有必要。
一、弱势证人的主体范围
对于证人而言,其在法律上是指知道案件事实情况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证言的人,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在很多司法程序中都有必要对证人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为证人提供关照措施,不仅有利于维护证人的权利,而且能够有效地提高证人证言的质量,通常都会为案件事实的查明提供直接帮助。对弱势证人的关照和对证人所进行的保护措施有类似之处。例如他们所采取的很多措施是一致的。但是,对弱势证人进行诉讼关照的侧重点则是提高证言的质量。
从很多国家对弱势证人的相关规定来看,弱势证人的主体主要是指未成年人、因生理和精神上的疾病而在作证能力方面受到削弱的人,以及受到恐吓的证人。例如,根据英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当证人在参加听证时如果不满17岁,以及证人由于精神恍惚、智力受到冲击或身体有残疾所提供给法庭的证据的质量就会有所削弱,此种情况下,证人有权利申请获得有关特别措施的保护[1]。澳大利亚昆士兰州证据法将弱势证人成为“特殊”证人,特殊证人包括12岁以下的儿童,以及在法庭看来符合下列条件的人:(1)由于智力上的缺陷或者文化上的差异,如果作为证人就很有可能会处于弱势不利地位的人;(2)可能遭受情感变故,使得极其痛苦的人;(3)作为证人,由于受到恐吓威胁,使其安全处于不利地位的人。在我国,尽管没有明确的规定弱势证人的范围,但在证人范围之内,还是对那些具有特殊身份或者特殊身体状况的证人有很多详尽的规定和保护关照,例如聋、哑证人作证,既要保证法官及陪审团能够理解其表达的意思,又要保证证人的证言具有可靠性,就必须要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在场;询问未成年证人时,必须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等等。
弱势证人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在考虑其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时,就必须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保护,只有为证人做好保障工作,证人出庭作证的概率才会更高,弱势证人的证言质量也才会更加可靠。
二、弱势证人的关照措施
(一)采取屏蔽措施
所谓屏蔽措施,就是在庭审现场中证人所在的位置,利用遮蔽物使证人不能够看到被告人或与被告人有关的人员,而证人则在此保护环境下依然可以身处法庭,提供证言的保护措施。英国少年司法和刑事证据法中规定,证人在法庭上作证或者宣誓时,法庭可以作出特别措施指示,通过屏幕或者其他装置使证人看不到被告人。但是,该屏幕或者其他装置不能使其看不到下列人员和被下列人看不到:(1)法官、治安法官或者陪审团;(2)在程序中履行职责的法律代理人;(3)被指定帮助证人的翻译或其他人员。当程序中一方当事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代理人时,只要证人能够在所有的重要时刻能够看到一个法律代理人和被一个法律代理人看到,上述第二项的要求即被视为已经满足[2]。屏蔽措施主要被应用,是因为其既可以让证人身处法庭提供证言,又可以使被告人身处法庭之中接受证言指控,除此之外屏蔽措施简便易行也是很重要的。这一措施主要针对的是防止证人看到被告人,所以律师、法官和陪审团仍然可以在遮蔽物后看到证人。由于使用屏蔽措施使得被告人不能看到证人而遭到批评。有人主张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的中心人物有权看到于他不利的人;但也有人认为这一问题可以通过单向镜得到解决,通过单向镜,证人看不到被告人而被告人仍能够看到证人。
(二)通过实时网络作证
所谓实时网络,是指实时网络电视或者其他的视频装置,通过该设施,证人能够在不出现于法庭之上的其他地方,参与到庭审活动之中,通过频幕看到和听到庭审活动的进行,而且证人的样貌和证言可以被以下人员所看到和听到:(1)法官、治安法官或者陪审团;(2)在程序中履行职责的法律代理人;(3)被指定帮助证人的翻译或其他人员。这一措施就可以很好的避免庭审之上被告人或者与被告人有关联人员所带给证人的各种压力。被告人观察证人举止以及进行盘问的权利,在网络这种虚拟环境下也受到了保护。在我国现行的证人作证规定中,也对此种作证方式有所涉及,提出视频作证或者电视作证,即类似于上述方式的情况,证人不出现在法庭之上,只是在其他地方利用某种电子设备,与法庭现场进行相互的视频质证,从而达到保护证人的权利和证人义务的完美实现。这样现代化的作证方式,也是基于当今新形势的多重条件的要求,既可以实现作证的目的,也避免了证人可能受到的伤害。
(三)秘密作证
秘密作证就是要求特定的人退出法庭,以便证人能够在更加隐秘的环境中作证。美国法律中就规定,法庭可以在商讨之后,发布有关保护证人的特别措施指令,要求在证人作证时责令某些人退出法庭。但是,不能要求被告人、司法程序中的法律代理人以及指定帮助证人的翻译的这几类人退庭。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为有利汉语判明真实情况而需要询问未成年人时,可以依照法庭的裁定(决定)在受审人不在场的情形下进行。在受审人回到审判庭后,应当向他告知证人的陈述,并给他机会向这个证人提出问题”。国外很多国家都有类似的相关规定,在保障证人的权利同时将证人的证词能够完整转达告知被告人[3]。在我们国家,弱势证人如果要求某些出庭的人员进行回避或者退庭,但不能要求法官进行回避或退庭,而只能在开庭之前要求更换法官。通过秘密作证所达到的目的与上述两种措施是一样的,既可以保障证人的权益,又能实现为案件提供真实证言。
(四)使用证人的证言录像
人们常常认为法庭的正式性和庄严性能促使证人讲实话,但实际上对一些证人并不能起到威慑作用,反而使对儿童证人产生畏惧,其证言的全面性和准确性受到影响。使用录像证据就可以避免这种不利影响:(1)使得证人不需要出庭就能提供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2)使得证人的陈述更加准确、完整,并且不会受到以后的提问和反复陈述所带来的污染;(3)录像也可以让法庭之上的人员能够观察证人陈述案情时的举止,从而提炼出其讲述的是否为事实;(4)有利于解决在提问时所提的问题是否具有适当的争议。英国少年司法和刑事证据法中规定,法庭还可以作出会见证人的录像可以采用为证人的主要证据的特别措施指示。但是,如果在法庭看来,考虑到本案的所有情况,从公正的利益出发,该录像或者其中的部分内容不得采信,则不得作出上述指示。如果法庭作出了上述指示后出现了以下情况,则法庭可以随后指示其不能采用:(1)在法庭看来,证人不能到庭接受反询问,并且诉讼当事人并没有达成不需要证人到庭的一致意见;(2)法庭规则规定的公开其制作情况的要求没有得到令法庭满意的遵守。此外,英国还允许采纳对证人进行反询问的录像,即允许对证人庭前询问的录像代替证人到庭之后的实时反询问。这是因为,证人在受到对方律师的反询问时,常常会感到恐惧,特别是律师的提问具有侵犯性或攻击性时。英国少年司法和刑事证据法除了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之外,法庭还可以规定:(1)对证人采取的任何方式询问,都必须以录像形式记录下来,以供后期庭审阶段使用;(2)此类录像可以替代证人在法庭上接受反询问和再询问。在制作该录像时,只有法庭规则或者特别措施指示规定的人可以在场,而未被允许的被告人是不能在场的;但是,法官、治安法官和在程序中履行职责的法律代理人要能够看到和听到对证人的询问,并能够同在场的人进行交流。此外,被告人也有权利看到或听到对证人的所有询问的录像,并且能够依此同他的法律代理人进行交流[4]。这一措施的实施,重点在于录像视频的制作必须要合法,而且必须是在法庭同意的前提下才可以。对于弱势证人而言,尤其身体行动不便的证人,这样的措施既能够使得证人提供真实的证言,又不会使其过多的行动,也是有利于司法和弱势证人的健康发展。
(五)通过中介人对证人进行询问
为了能够得到最佳的证据,在证人受到询问或者反询问时,可能需要在交流方面为证人提供帮助。在语言问题上,很多国家均为理解法庭所使用的语言有难度的人提供翻译。但是,除了语言问题以外,证人还存在其他各种各样的交流问题。英国的法律中就规定,在对证人进行询问时,法院可以规定该询问应通过翻译或者其他由法庭任命的热(即中介人)进行。中介人的功能就是交流和解释,就是向证人提出的问题同证人进行交流,然后将证人的回答反馈给提问题的人,并与之进行交流;在必要的情况下,中介人还要向证人或其他人员解释上述问题或回答,比如就律师使用复杂的术语提出的问题进行说明。这种做法的好处在于通过中介人的工作能够提高证言的质量,节约庭审的时间,并缓减反询问对证人所施加的压力。不利之处在于中介人必须善于精确地传达问题,不会误传律师的意思,不会对证人进行带有偏见的暗示。因此,需要法庭亲自听取证人的原始回答,减少中介人扭曲证人原始回答的可能性[5]。针对此种情况,英国少年司法和刑事证据法采取了两项措施:一是有关人眼在场聆听的规定,即对证人进行的询问必须是在法庭规则或者上述特别措施指示中规定的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在这种情况下,法官、治安法官、在程序中承担职责的法律代理人要能够看到和听到对证人的询问,并能同中介人进行交流。如果有陪审团,则陪审团也要能够看到和听到对证人的询问。二是中介人进行声明的规定。如果某人在案件中担任中介人,则首要必须做出声明,要忠实地履行其作为中介人的职责。这项保护措施,不仅可以起到互相沟通交流的作用,同时可以很好地实现证人证言的及时反馈,但作为中介人的前提,必须是作出具有法律生效声明的人才可以担任中介人,否则其无权担任中介人。中介人如同一座桥梁,连接证人和法庭之中的相关人员,如果中介人不能恪守声明中的承诺,胡乱扭曲证人传达的真实证言,这样的中介人就是动摇了法律的根基,必然会影响正常司法的进行和发展。
(六)为弱势证人提供辅助器具或允许特定的心理支持者在场
为证人提供辅助器具主要针对的是残疾、患病或有其他损伤的弱势证人,在此类弱势证人出庭供证时,法庭可以依据其实际情况作出决定指示,是否给予证人适当的装置设备,从而使得证人即使在残疾、患病等情况下,依然能够通过该设施对证人进行提问,以及可以和证人能够进行正常沟通。例如提供助听器、轮椅等设备,就是对此类证人的一种人身关照。对于允许特定的心理支持者在场这项保障措施,在我国的庭审活动中尽管没有规定,但在国外的很多国家都具有这样的规定。但我国刑事诉讼法也还是有类似的这样规定,即在询问不满18周岁的证人时,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这样的规定实际上也是属于一种诉讼关照[6]。无论是为证人提供辅助器材还是允许其心理支持者在场,这样的保障措施都是在全力保护证人权利,只有证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证人所提供的证言的质量也会越来越高。
三、弱势证人的诉讼关照制度的前路思考
对弱势证人的诉讼关照有利于提高证言的质量。对于现行的中国法律规制,以及证人证言运用率极低的情况下,我们必须注意到在立法中加强对弱势证人的诉讼关照。由于社会文化质量的提升,人们对于法律的关注度也在逐渐提升,因而证人证言的利用率也应该逐步提升,特别是针对有弱势证人参与的庭审活动,对其关照制度也应该在法律中要逐渐明确。当前我国很多诉讼关照措施受到经济条件的限制,只有根据具体国情制定具体措施,且按步骤去实施。同时,应该适当保留法官的适当酌定权,以便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采用诉讼关照措施。换言之,弱势证人的确定应当是在个案中进行的,这样才有利于加强控制,避免给审判工作带来不必要的负担[7]。对于这样的诉讼关照措施,如果真的能够在每一步司法程序中都能实现,且能赋予弱势证人一定的关照措施,或许只有真正的法律制度才可以起到最好的监督意义;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制,在很多庭审或其他司法程序中,弱势证人的权益还是很容易被忽视,从而造成这一人群不愿意提供相关的证言,为案件的侦破不能提供帮助。因而,弱势证人的诉讼关照措施,不仅仅是在庭审阶段有所发挥,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也要注意多弱势证人的诉讼关照,只有全面、合理的发展运用诉讼关照措施,司法才会越来越公正,法律才会越来越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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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New Situation of the Litigation Care for Vulnerable Witnesses
ZHAOYang,FUXiao-hai
(Gansu Institute of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Lanzhou,GanSu,730070)
Combined with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China’s and foreign laws.the litigation care for vulerable witnesses definites the subject range,respectively from the two aspects of legal and technical proceedings take care of vulnerable witnesses system research,fundamentally reflect to protect the vulnerable witness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witnesses.Combined with the new situation of the new situation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judiciary,the vulnerable witnesses in the proceedings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ystem of care for thinking.
vulnerable witnesses;system;measures;explore
A
2095-1140(2017)02-0124-05
(责任编辑:李语湘)
2016-10-12
赵阳(1991-),甘肃政法学院2015级诉讼法学研究生,主要从事证据法学问题研究与刑事检验鉴定工作;傅晓海(1967-)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教育部公安技术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主要从事物证技术学教学研究与检验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