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情报分析中的结果偏差及其修正
2017-03-07刘杰
刘 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2)
侦查情报分析中的结果偏差及其修正
刘 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2)
侦查情报分析中的结果偏差会导致侦查人员以案件结果的好坏为依据来评估侦查情报分析过程的优劣。对此展开研究有助于强化对此类偏差的认知和防范,提升情报分析的准确性。通过对结果偏差的属性及其研究现状的考察,指出此类偏差的典型样态,如归因偏差、与程序正义背道而驰、严格责任的依据不足等,进而提出修正策略。认为加强对结果偏差的识别与了解、合理设置情报分析评估体系、构建决策评估模型等可有效削弱和降低此类偏差对情报分析的不良影响。
情报分析;侦查情报;结果偏差;认知偏差
对以往个案中信息搜集与分析方式,所采取的行动策略、措施与手段的解读,对于情报分析机构及其分析人员而言至关重要,它意味着对过去经验教训的积累,对现实以及未来环境变动的思考、预测与应对,以此更好地调整行动方案和工作计划。这一过程依赖于情报分析人员准确地区分以往所采取策略的有效性:是部分有效还是全部有效,无效或效果不足部分是哪些,是否应加以修正和完善等。然而,实践中情报分析人员难以客观地评估此前所采取策略的有效性。受结果偏差的影响,分析人员过于注重最终结果的好坏,乃至潜移默化之中将结果作为评价情报分析过程优劣的唯一指标,以此产生诸多不利影响,阻碍对情报分析经验的学习。国内情报学界对此研究几近空白。本文以侦查情报为例,对结果偏差的属性、研究现状、基本样态以及偏差修正方式进行研究。
一、结果偏差的属性分析及其研究现状
(一)结果偏差的属性分析
结果偏差最早由Baron and Hershey提出,被试在评估某一决策质量高低时,往往以基于该决策所产生的结果之好坏为依据。即使被试所面临的评估决策需要的信息完全一致,当基于这一决策产生结果是成功而非失败时候,被试更加倾向于认为该决策是合理的、成功的决策。结果偏差是一种常见的认知偏差,其偏差的核心在于以结果的好坏作为评估决策优劣的根本依据,其基本的逻辑思路是如果积极的B结果是由A决策得来(A→B),那么评估者以B作为评估的参照点,得出A是一项好的决策(B→A)。可以发现评估标准和评估依据具有鲜明的结果导向性和目标指向性。应当说该种简捷便宜的决策评估方式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节约评估者的认知资源,甚至可以说在多数情形下,该种评估方式尽管不符合逻辑,但却是可行而且有效的。因为评估者往往并非决策者,很难以彼时的具体的决策情境为依据来客观评价决策质量的高低。但这也正是结果偏差的问题所在:某一特定结果的出现一定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决策过程可能较好地反映了其中某些关键性因素,忽视或忽略了其中无关紧要的部分,以至于并未对“积极的”结果产生不良影响。但是不能排除的情形有二:一是,在决策过程中某些“无关紧要”的因素只是暂时性的无关紧要,或者只是在本次决策过程中无关紧要;二是某种决策结果的出现具有相当的随机性,其可能更依赖于运气而不是能力。所以,以某种结果的出现来评估决策质量的高低尽管符合常规的“总结经验教训”思路,但其科学性仍然值得疑问。
结果偏差的主要特征在于:其一,结果偏差的存在具有普遍性和广泛性。结果偏差存在于现实生活中的诸多领域,且不论是对于他人决策还是自身决策的评估都存在着结果偏差;其二,结果偏差不可避免,也难以消除;其三,结果偏差以“结果”为导向,忽视具体的决策情境以及过程信息;其四,结果偏差以结果的“正义”、实质的“正义”论证过程的“正义”以及形式的“正义”;其五,结果偏差错误地构建了决策与结果的绝对因果关系。不利于对错误决策(该错误决策产生了积极结果)的反思,也不利于对良好决策(该决策导致了消极结果)的借鉴;其六,结果偏差容易导致错误的责任归因,使得决策者、执行者丧失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结果偏差的研究现状
结果偏差作为一种典型的认知偏差发端于心理学,此后蔓延至其他社会科学领域。从我国的研究现状来看,主要集中于政府绩效评估中的结果偏差,且从研究主体与研究范围来看高度集中。国外对该话题的关注主要集中于会计审计领域[1],探讨该领域内研究结果偏差的重要性所在;结果偏差在该领域的表征;结果偏差的发生机制及其影响因素;信息的呈现顺序以及评估的时间范围对结果偏差的影响[2];紧急医疗中的结果偏差[3]等等。
情报分析之中对结果偏差的关注不足。无论是军事情报、侦查情报、科技情报还是企业竞争情报,其本质上都是一种决策辅助资料,即“对决策具有价值的数据资料”,情报(分析)服务于决策,决策质量高低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情报分析的准确状况,而结果偏差等诸如此类的认知偏差对情报分析及其产品生产皆具有负面影响,如不对此加以关注,则可能极大地削弱情报产品质量,影响决策的准确性。基于此,笔者借助结果偏差的现有研究成果,从侦查情报分析角度展开研究,期望提高侦查情报分析科学性,提升侦查决策质量,充分发挥侦查工作在发现、揭露犯罪事实,打击和预防犯罪中的作用。
二、侦查情报分析中结果偏差的基本样态
(一)归因偏差
人们对于自己和他人行为的解释通常思路会落入两种类型,即情境归因和个性倾向归因,前者强调情境或环境以及其中的某件事物对行为的影响,后者认为行为的产生是由于个人身上具备的某种性格特征。结果偏差中归因偏差表现在,情报决策评估者以情报分析结论及据此而作出的行动结果为依据来评估情报分析质量的高低优劣。在行动成功,结果令人满意时,决策评估者认为情报分析的结论准确可靠,情报分析人员业务能力强、专业素质高;但是行动失败,结果与预期相差较大时,决策评估者认为情报分析人员业务能力差,所采取的分析行为不符合规范,对失败的结果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味地将失败的原因归结于“人”的因素,而忽略了情报分析中复杂的环境因素。而事实上,根据情报分析结论所采取的行动无论成功与否,都是在“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综合作用下的产物,在对分析结论作质量评估时,不应有所偏废,否则可能导致归因偏差的产生。有学者以佘祥林冤案为分析文本,指出当代中国法律人“充满对实际法律生活的想象,缺乏对司法的制度环境、社会条件的全盘关注和同情理解,表现出很强的教条主义倾向和泛道德化情绪”[4],此即结果偏差在法律适用中的典型表现,对结果信息的过分关注,而忽视其产生的环境因素。
侦查情报分析所面临环境的复杂多变。大多数时候,侦查人员对案情的分析都是一种回溯式的判断,多是在案发以后重建犯罪事实的过程。与一般的情报分析不同之处在于,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具有一定的反侦查意识,犯罪后故意伪造或者是毁损犯罪现场给侦查人员分析现场制造障碍;另一方面,犯罪现场及其所遗留的物证,如痕迹、体液等具有变动性特征,一旦搜集检验不及时即容易消失毁灭,失去勘验、鉴定价值。复杂多变的环境因素给侦查人员的情报分析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面对千变万化的犯罪案件,侦查失败,甚至是侦查错案的形成往往也在所难免。因此,在侦查错案责任追究过程中也应适当考虑侦查的环境因素,防止将责任全部归属于某一侦查人员或侦查组织,产生归因偏差。
(二)与程序正义背道而驰
程序的意义在于匡正、约束、规范、导向、除噪(排除干扰)及其本身所蕴含的仪式感和所传达出的客观性与权威性。现代民主国家追求权力行使的组织化和制度化,将权力的行使以及可能出现的矛盾纠纷纳入制度和程序的轨道,使得政府以及社会具有稳定的制度基础。现代法治国家亦对程序推崇备至,“公正的法治秩序是正义的基本要求,而法治取决于一定形式的正当过程,正当过程主要通过程序来体现”[5]。程序正义首先作为一种法律理念和法律精神存在,它要求任何法律决定都应当经过正当的程序,特定主体的特定行为应当依据既定的法律程序做出。侦查行为是刑事司法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因其与权利冲突对抗的严峻性而始终为人们所警惕担忧。侦查情报的分析过程,特别是侦查强制措施的实施过程亦被牢牢地框定在各国的诉讼法律体系之内,严格侦查程序办案是依法侦查的基本原则的体现。
侦查情报分析中的结果偏差对程序正义的违背在于,其一,过于注重结果导向,忽视了侦查的本体性价值。程序正义具有工具性价值也具有本体性价值,前者体现在为后续的诉讼程序做准备,推进起诉、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后者体现在侦查本身的独立性价值,及时、客观、全面、准确地搜集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的证据材料;其二,以侦查情报分析的结果导向颠覆了司法运行的基本逻辑。司法三段论以规范为大前提,案件事实为小前提,此后根据逻辑三段论得出结论,作出判决。侦查情报分析的结果反映于起诉意见书,在结果导向的影响下,其形成过程可能是先有犯罪预设(包括何种犯罪),其后在该预设下寻求构成要件“事实”;其三,以侦查结果为导向,忽视了侦查过程的正当性和合法性问题。侦查的结果可能无限接近于客观真实,但通往客观真实的道路可能充斥着刑讯逼供,某次犯罪事实的查明可能是以非法的行为达到合法的目的。
(三)严厉责任的生成过程值得怀疑
近些年,刑事冤假错案不断曝光,法律制度的自我调整与修缮以及社会公众巨大的舆论压力使得政府愈来愈注重对侦查权行使的控制,对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2015年2月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意见指出要“完善执法责任制,健全执法过错纠正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冤假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探索建立主办侦查员制度,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2016年3月1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开始实施。新一轮的司法改革将错案责任追究以及执法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置于显著的位置,其目的在于以严格追责的形式“倒逼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然而,通过强化责任来逆向推动改革目标的实现,是否一条行之有效的道路值得反思,正如学者指出,“这种倒逼机制会产生强化司法行政化和加大错案平反难度等一系列非意图后果,从而损害改革目标的实现”[6]。
通过强化侦查情报分析中的结果责任,尤其是侦查错案中的结果责任来反向评估、优化侦查决策,其效果同样值得怀疑。从结果偏差的角度来看,理由在于:冤假错案实在过于“耀眼”,它的出现极容易吸引公众的目光,撼动公众的情绪,一旦被情绪裹挟,公众,甚至是法学专家对责任的判断即失去应有的理性——倾向于道德感与同情心的驱使下放大行为者的责任。此一点在司法和医疗领域中都有所体现,“事后的消极结果扭曲了评估者对决策者动机和责任的判断”[7],对冤假错案中被错误追诉的主体抱有强烈的情感反应下,决策评估者被激起实施归责和惩罚的强烈要求,此种感情在评估者心中处于支配地位,使得他们迫切要求作出惩罚。此时,对侦查情报分析人员责任大小判定的逻辑在于,“责任的大小取决于惩罚程度,而(冤假错案)结果的严重性则是决定惩罚程度的首要因素”[8]。实验研究也表明[9],在司法领域或道德判断之中,侦查人员的过失行为因触犯社会道德底线(笔者认为,其中不能排除媒体的选择性报道与渲染),引发公众的愤慨,此时公众对过失行为严惩之呼声已经掩盖了对真实责任大小的判断。
(四)结果偏差的消极后果应以重视
情报分析后评价的意义在于准确识别分析决策中的不当、不足、不科学之处,为此后完善情报分析工作提供依据和奠定基础。且“评价是决策的前提,在制定、执行决策过程中,以及决策完毕后,均需要评价型情报分析给予支撑……也是开展预测型情报分析的前提和基础”[10], 因此,评价功能的发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客观性与公正性。然而,情报分析中结果偏差的存在使得评估的准确性等大打折扣,如上文所述,一方面评估者忽略了情报分析的过程信息,具体情境,甚至是人为地想象、构建分析时的情境,另一方面评估者对结果的感性认知已经使其扭曲了对分析者动机和责任的判断,有失公允。从更广泛层面而言,情报分析中的结果偏差可以分为内生性偏差和环境性偏差,前者包括评估主体、评估客体、评估程序等,后者包括政治因素、制度因素以及文化因素等[11]。
对情报分析结果进行评估意义重大,但是影响评估偏差因素亦多种多样,其中结果偏差是一种最不易察觉的认知偏差类型,受到认知动机、情境因素等多种潜在因素的影响,且影响深远宽广,难以消除。结果偏差的消极影响在于,它会阻碍侦查人员从以往的经验教训中获得学习机会,忽视对科学侦查规律的把握和总结,不注重侦查技术的提升。以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为例,如果最终的结果都是获取了准确的口供,但是一种途径是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耗时短、成本低;另一种途径是基于讯问策略的运用以及讯问技术的操作,耗时较长、成本较高。如此在强大的侦查时间压力之下,在结果偏差的影响下,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会得到纵容,但是正确的讯问策略却因为未得到积极的结果而受到指责,有时候甚至因此而承担不公平的刑事责任,侦查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将会受到极大的打击,消极地执行法律。结果偏差的存在也扭曲了侦查人员、侦查机构、政府部门的实际绩效,使得其形象受损,公信力下降。
三、侦查情报分析中结果偏差的修正
情报分析中结果偏差核心在于以分析结论以及基于分析结论所产生的行动结果好坏作为评价情报分析过程优劣的唯一依据。而对于某项决策的评估应当结合主体因素与环境因素、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必然因素与偶然因素等等综合考虑,即应当对决策时的全景有所了解,对决策过程应有知悉。笔者认为,情报分析中结果偏差的修正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对结果偏差的防范以认知为前提,强化对结果偏差的认知需情报分析人员以及社会公众加强对结果偏差的识别与了解
情报分析人员自身对结果偏差识别的意义在于,可以更好地辨明分析过程与分析结果之间的关联,二者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良好的分析过程并不必然产生满意的分析结果,对分析过程的评估也不应将注意力完全锚定于分析结果,应适当降低结果的权重,客观地、全面地将情报分析的全景纳入考虑的范围。注重对消极结果中正确合理的分析行为之经验吸收,也应当对积极结果中非法行为的防范和遏制。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应当知晓侦查工作具有一定的专门性,专业性,秘密性,普通公众通常很难了解案件事实的全体概貌以及侦查环节的细枝末节,对侦查工作所处的具体环境认知也十分有限,对某些疑难案,特别是冤假错案的评价过程中不应想当然,充当事后诸葛亮,一味予以情绪化指责而应考虑侦查之时的具体的特定的客观的环境、制度等因素,防止因结果偏差而有失公允地评价个案之中侦查情报分析过程。
(二)合理设置情报分析评估体系
情报分析所面对的环境模糊不清,侦查情报分析情势更是错综复杂。影响情报分析结果亦多种多样,其中既有可控因素也有不可控因素,既有人为因素也有非人为因素。案件的复杂程度、侦破的难易程度、侦查人员的能力水平、经验状况甚至是某种偶然因素,如运气的好坏等都可能影响侦查的结果,以及由此所导致的案件走向。如此而言,侦查情报分析过程、结论以及据此而做出的决策、所导致的结果是在多种因素共同作用下的产物。对侦查情报的分析过程也应当从多方面多角度进行多样化评估,它要求设置科学合理的评估体系。如评估主体的选择,评估程序的设置,评估指标的确立,评估程序的建立,评估类型的划分,评估责任的确定等等。以评估主体的选择为例,侦查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过程实施及结果评估的保密性,所以以往对侦查过程及其结果的评估多由系统内主体完成,尽管有检察机关的参与,但是其参与也仍然是事后参与,对侦查过程的监督与控制仍显不足。而且就公安机关内部评估方式来看,其优点在于专业性强,同行评议,但其缺点也在于此,缺乏系统外的力量参与。在评估主体的选择上宜适度引入系统外的力量,可将评估主体扩大至其他刑事司法力量,尤其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做到过程控制与结果评估的结合,全面评估与共同评估的结合。
(三)构建决策评估模型,对结果偏差进行技术性修正
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决策评估不仅应制度化,更应信息化。在决策领域,借助计算技术、仿真技术以及信息技术等手段,决策支持系统由于其强大的扩展性与适用性已经在诸多领域取得了大量的成果,帮助相关决策者作出科学合理的决策判断。但是决策的过程不仅包括决策分析以及实施的过程,对决策结果进行评估同样重要,它是衡量决策质量优劣,分析经验得失,开展下一步工作的必需。从上文的分析来看,决策评估由于评估主体、评估内容、评估程序等多方面因素的存在,使得评估结论受到主客观条件的限制,难免有所偏颇,其中结果偏差即是典型的评估偏差。借鉴科学技术在其他认知偏差防范与纠正领域的应用,如决策中锚定偏差防范系统[12],可以在设计专业化的决策支持系统时,适当纳入决策评估程序,构建决策评估模型,使得决策评估标准化、程序化、科学化[13]。侦查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侦查决策评估模型的特殊性,尤其是对于决策环境的评估更应当贴近侦查实践,对于属于侦查技术性事项评估,宜采用科学的、理性的、工具性的评估范式,但对于非技术性事项,如具有一定自由裁量范围的决策事项,则应当借鉴管理学、行政学中多元化的、合作式、商谈式的评估范式,针对不同的评估事项,评估标准与评估权重应有所差异。
(四)建立适当的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应对涉警涉侦网络舆情
研究表明,被试在获知全部信息后立即作出决策评估较被试从获知结果信息到作出评估相隔五天相比,结果偏差要显著降低[14]。可知获知决策信息数量以及做出评估的时间选择对结果偏差的影响较大。案件侦破的及时性要求侦查情报分析工作具有一定的保密性;同时也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隐私权利。但是在处理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力大关注度高的案件时,侦查机关宜建立适当的案情通报公开机制,适当地选择公开时间、选定公开方式、划定公开范围、模糊公开内容等,在保障侦查工作顺利进行的同时满足社会公众以及舆论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对于涉警涉侦的网络舆情也应当在可控范围内及时予以回应,便于增强公众对侦查工作的了解和熟悉,密切警民关系的同时,强化公众的参与感。如此更有利于社会公众在空间与时间上把握侦查工作进展,形成准确的评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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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岳凯敏)
Outcome Bias in the Analysis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 Intelligence and Its Bias Correction
LIU Jie
(Criminal Justice School,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Wuhan 430072, China)
Outcome bias of investigation intelligence analysis will lead investigators to assess the merits of the process of intelligence analysis based on the results of the case. This study will help investigators to strengthen the awareness of such biases and prevention, to enhance the accuracy of intelligence analysis.Based on the investigation of the attribute of the result deviation and related research, this paper points out the typical patterns of such deviation in the investigation intelligence analysis, such as attribution deviation, procedural injustice and strict liability is insufficient, and then put forward the corrective measures.It can effectively weaken and reduce the negative impact of such deviation on intelligence analysis to strengthen the recognition and understanding of the outcome bias, set up the intelligence analysis and evaluation system reasonably, and build the decision-making evaluation model.
intelligence analysis; criminal investigation intelligence; outcome bias; cognitive bias
2017-03-05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研究生创新教育计划资助项目“侦查错案中的认知偏差及其修正”(2016BZ01)阶段研究成果。
刘 杰(1989—),男,湖北荆州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侦查学博士研究生。
D631
A
1008-2433(2017)04-013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