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计与环保
——中国乡村环境社会学研究
2017-03-07张浩
张 浩
(中国社会科学院 社会学研究所,北京 100732)
·社会发展与社会建设·
生计与环保
——中国乡村环境社会学研究
张 浩
(中国社会科学院 社会学研究所,北京 100732)
目前,中国乡村面临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环境问题不仅是污染防治问题,同时也是社会问题,因而,这种环境形势引发了社会学者的极大关注。围绕农民生计与乡村环保这一核心论题,相关研究者主要探讨了乡村环境问题的现状、导致乡村环境问题的社会成因和社会机制、乡村环境问题对乡村社会和农民生活的影响、对现行环保政策的检讨及对《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建议等方面的问题,并对乡村环境社会学的研究现状进行了反思。
生计;环保;乡村环境社会学
如果说,改革之初的中国乡村还是一片“希望的田野”,人们生活在“美丽的村庄”,享受着“小河流淌”“明媚阳光”和“十里果香”,那么三十多年后的今天,“村庄的美丽”已然不在,“田野上的希望”也正日益变得黯淡无光。历经多年的改革发展,生活在乡村的人们基本生计有了明显改善,却也承受了沉重的生态环境代价。
尤其是近年来,随着乡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农业产业化、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乡村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社会和谐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资源的无节制开发与不公正利用不仅导致乡村生态环境的退化和破坏,而且引发了大量的社会冲突,对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构成了威胁。从2006年开始,“土地与农村环境”作为专节内容列入国家环保部的年度《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此后的历年公报都显示:农村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总体形势非常严峻。
乡村环境形势的严峻和环境事件的频发引发学界的极大关注,探讨这些现象和问题背后的社会成因和社会机制,寻求有效的解决途径,成为摆在乡村环境社会学研究者面前的重要任务。
一、乡村环境问题现状及其社会成因
环境社会学认为,环境问题不仅仅是污染防治问题,同时也是社会问题,正是人类社会自身制造出了环境问题。相关学者围绕乡村环境问题现状及导致问题出现的社会原因和社会机制,进行了有益探索。
唐丽霞和左停基于全国141个村庄的问卷调查显示,乡村环境污染状况令人担忧,化肥、农药、地膜等的滥用造成了严重的农业环境污染,生活垃圾无序堆放则导致村庄环境极度恶化[1]。黄季焜等人以分层抽样方式调查了5 省份的101个村庄,结果表明过去10年当中环境持续恶化的村子占到44%[2]。
水体污染是目前乡村环境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王书明、张彦对《全国环境统计公报》的分析表明,城市将河流当作排污通道,是导致乡村环境破坏的重要原因[3]。张玉林指出,由于长期的干旱化和无节制的开发, 海河流域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逐渐陷入“有河皆干、有水皆污”的状态。这种逐渐扩展的累积性灾难使得千百万乡村农民成了环境难民。但政府系统和社会层面并没有建立起基本的灾难应对机制。灾难的日渐累积预示着中国的心脏地带正在形成一种社会危机[4]。陈阿江通过对太湖流域水污染的发生发展过程的考察,分析了乡村水污染的社会原因。在传统村落里,特殊的生产生活方式和历史形成的生态伦理使得生态保持了平衡。随着城市污染下乡、本土工业排污激增,加之利益主体力量的失衡、村落自治组织的消亡及社区伦理规范的丧失,乡村水网开始遭受污染。不仅如此,外源污染在导致村落水域污染的同时,还进一步导致村落的内生污染。村民在水污染解决无望的状况下,被动适应改变了的环境,被迫弃用水体高级功能,而于无意中开发了水体低级功能——纳污功能,从而由传统的保护者变为现代的污染者。随着代际继替,维护水乡生态平衡的传统价值观逐渐沦丧,水体的持续恶化变得无法逆转[5]。陈的合作者和学生也提供了一些有益的研究案例。
中国北方的沙尘暴肆虐和草原退化引起了社会和学界的极大关注。研究显示,近年来草原牧区的降水模式变得愈益不可预测,对于占据全国国土面积40%的北方干旱半干旱草原地区来说,全球气候趋于暖干及变化更加剧烈,使得畜牧业面临更高的不确定性和风险[6]。张倩和李文军通过案例研究发现,除了“数量型过牧”(牲畜总数超过草原承载力),“分布型过牧”(由产权制度变化引起的牲畜分布变化)也是导致草原退化的重要原因[7]。
王晓毅指出,目前对乡村环境问题的认识存在误区,最常见的误区表现为将环境问题简单归结为人口压力、产权不清、监管不严等,相应的解决思路是如何明晰产权和强化监管。但是,这样的思路并没有带来环境的改善,反而在部分地方出现了所谓“破坏环境的环境政策”。在他看来,简单化的政策、软弱的地方社会和强大的外部力量共同构成了乡村环境恶化的根源;在发展的逻辑主导下,乡村原有的知识体系和权力被迫让位于外来的知识和权力,则是其中的关键。既有的由外而内的环境保护视角和由上而下的环境保护监管模式,令乡村沦为城市的附庸,令当地民众成为环境保护的对象而非主体,令乡村环境保护陷入困境[8]。
张玉林认为,“政治经济一体化”机制是理解中国乡村环境恶化和环境冲突加剧的关键。在大的体制背景下,地方政府尤其县乡政府演化成了以经济扩张和财政、税收增加为最大目标的准企业,并与能够带来更多GDP和税收的企业结成了政商同盟,从而形成了双重意义的“政经一体化”机制。当增长而不是环境、企业家而不是分散的农民更能影响官员的政绩和前程时,企业成为优先保护对象,环境保护异化成为“污染保护”,民众则沦为环境污染的受害者。随着乡村生态环境急剧恶化,环境问题开始与三农问题紧密交织[9]。汪晖进一步指出,生态问题其实是发展模式问题。以经济增长和城市化为中心的发展主义,制造了严重的生态危机,并使得地方、乡村的传统文化价值衰败消亡,而后者恰恰是摆脱现代性、惟发展主义的宝贵资源,更是维系人们日常生活方式的基石[10]。
在较早的一项研究中,洪大用和马芳馨指出了乡村环境问题与宏观社会结构的关联,认为城乡分隔的二元社会结构是乡村面源污染日益严重的深层社会原因,乡村面源污染的加剧反过来强化和再生产了二元社会结构[11]。将之与上述几项研究比较可以看到,相关领域的研究正在逐步走向深入。
二、乡村环境问题对乡村社会的影响
在《环境压力下的草原社区——内蒙古六个嘎查村的调查》这一田野调查文集中,王晓毅通过访谈和案例研究考察了草原地区农牧民在生态环境压力下的生计和应对。他发现,持续干旱正在造成牧区的普遍贫困化。干旱对贫困牧民和富裕牧民的影响是不同的,干旱增加了大牧户的成本,打破了小牧户的脆弱平衡。在畜牧业收入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资源占有的不均衡导致了更严重的社会问题。在干旱的条件下,试图通过草原产权制度的改革和补偿性的生态政策而保护生态的办法却经常会在运行过程中导致生态的进一步恶化,从而加重干旱地区的贫困[12]。
基于内蒙古锡林郭勒盟的一个嘎查的材料,张倩从社会脆弱性的两个过程——风险暴露和应对能力入手,揭示了牧民应对自然灾害能力的脆弱性。该研究表明,在全球气候变暖的影响下,案例地近四十年的气候呈暖干趋势,协同灾害增多;而草场划分到户和市场机制的引入增加了牧民的风险暴露程度,使得牧民原有低成本的灾害应对策略失效,牧民不得不转而依赖高成本的贮备和移动策略;而且,政府实施的一系列草场保护项目又给牧民的灾害应对施加了诸多限制,由此导致牧民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减弱,脆弱性增加[13]。
三、环境不公引发的环境冲突与农民抗争
社会的不公平性深深地植根于导致环境问题的原因中,环境问题造成的影响也在社会中不公平地分布着。社会学对环境问题研究最根本的贡献之一,便是指出了社会不公平的关键作用[14]。
环境不平等不仅体现在环境破坏和污染“权利”的分配上,更体现在环境污染破坏和污染的后果承担“义务”的分配上。早在1994年的一项具有启发性的研究中,卢淑华利用东北一个城市的调查数据,揭示了居民居住区位的分布与拥有权力大小之间的相关性,指出环境污染对不同群体有着不同的影响,居住在污染严重街区的工人比例高于工人在当地总人口中的比例,干部的情况则恰恰相反[15]。基于一项对山西环境状况的考察,张玉林同样试图表明,如同经济增长带来的财富的分配不均衡一样,生态环境灾难的“分配”也并不均等。环境灾难所创造的“利润”更多地流向了精英阶层,而它的累积性灾难却更多地叠加到农民身上,使其沦为名副其实的“生态环境难民”。在生态环境危机和灾难面前,那些居于上层的、负有直接和间接责任的群体能够轻易地逃离危机并摆脱责任追究;而由于利益补偿机制和救助机制的残缺,弱势的农民群体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去适应灾难。精英群体的四散与普通民众的呼救挣扎,构成了环境灾难中最引人瞩目的景观。张玉林指出,对本土的这种灾难分布状况的研究,是理解中国克服生态环境危机的动力问题时的一把钥匙[16]。
环境不公引发了环境抗争和环境运动,随着农村环境问题日趋严重和农民维护权利的意识增强,由环境污染和侵害导致的环境冲突日益成为转型期乡村社会冲突的重要内容。据原环保部总工程师杨朝飞提供的数据,自1996年以来,环境群体性事件一直保持年均29%的增速,重特大环境事件高发频发;2005年以来,环保部直接接报处置的事件共927起,重特大事件72起,其中2011年重大事件比上年同期增长120%。2012年发生的重特大环境群体性事件更是明显增多。在2012年6月举办的第三届中国环境社会学学术研讨会上,环境纠纷和环境抗争运动成为与会研究者关注的焦点和主要的讨论内容。
中国的环境运动包括了城市知识分子的环境启蒙、环境非政府组织的环境保护行动以及基层民众尤其是农民的申诉和抗议行动,但是运动主体间缺少组织联系,地区和城乡之间少有呼应[17]。何平立和沈瑞英的研究指出,中国“本土化”的环境保护社会运动可称作是中国语境下“公众参与最广阔的战场”,其不仅受到世界绿色政治和生态运动社会思潮的影响,而且也是在中国社会转型发展和环境污染恶化背景下,由中产精英人士与生态环境保护组织积极推动和发展起来的社会运动。该运动的兴起,反映了生态环境问题已成为影响中国社会发展进程的关键性因素。然而,在现有体制背景下,中国式的环境保护社会运动,虽能积极寻求与政府的互动机会和“合作伙伴”关系,通过制度渠道获取合法性以及国际资源等,但是仍缺少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系统的支持力[18]。正是由于这些局限,张玉林指出,诸多案例表明,在“政经一体化”格局下,由于缺少基本的组织资源,缺少外部精英的支持,村庄和农民根本无力抵抗丧失底线的资本和不受约束的权力,面对资本(污染企业)和权力(地方政府)事实上的结盟甚至联合施暴,孤立无援的抗争者往往处于腹背受敌的境况之中。此外,城市的环境抗争非但不能为农民抗争提供有益借鉴,反倒恰恰成为城市环境污染向乡村转移的助推力[17]。
童志锋对新中国成立后的环境抗争历程与特点进行了考察,认为从新中国成立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前,抗争迫于政治压力或经济压力,环境抗争问题化不明显,抗争方式温和,抗争主题单一;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后,环境抗争事件增长迅速,环境抗争问题化趋势明显,抗争主题多样化,抗争规模增大,抗争对象扩大[19]。任丙强的研究则指出,已有的研究往往集中于农民的环境抗争本身,而忽视外在的地方治理制度及其所塑造的行动空间对农民环境抗争的影响,事实上,地方政府应对农民环境诉求的态度和方式直接影响到农村环境抗争的走向。利益结构的失衡(地方政府因自身利益问题而忽视、拖延和压制农民的环境诉求),政府能力危机(整合不同利益群体、保持政府中立性、管制等方面的能力不足),以及信任危机(村民对政府的信任程度的下降),这三种因素导致地方政府的治理困境,并进而导致农民环境抗争事件不断升级。解决农村环境冲突的根本途径是通过制度化的方式打破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利益联盟,切断两者之间密切的利益联系,使政府在利益分配上处于一个公正和超然的地位[20]。此外,景军、罗亚娟和童志锋分别从社会文化和政治机会结构因素对农村的环境抗争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参见景军《认知与自觉:一个西北乡村的环境抗争》,载《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罗亚娟《乡村环境抗争的社会文化解释——以苏北溪口村、沙岗村和东井村为案例》,第三届中国环境社会学学术研讨会论文,2012年;童志锋《政治机会结构变迁与农村集体行动的生成——以环境抗争为例》,第三届中国环境社会学学术研讨会论文,2012年。
熊易寒的观察为我们理解乡村环境冲突提供了另外的启示。在两起普通的企业污染案例中,尽管污染由来已久,但村民一开始并没有对企业发难,环境冲突的出现并不是因为村民环保意识的觉醒,而是因为企业借改制或承包之机摆脱对地方社会的义务。在此之前,作为国有企业或乡镇企业的厂家与周边的村组形成一种互惠关系,企业为受污染的村民提供就业机会和相关福利,二者在一定程度上结成了利益共同体,尽管污染存在,却不成为问题;转制之后,私人所有或承包的企业拒绝再为村民提供就业和相关福利,也拒绝按照市场方式给予赔偿,村民则开始上访告状,乃至采取集体行动,这时候,污染问题凸显,环境冲突出现。由经济的落后所决定,中国乡村的环境政治显示了不同于城市的逻辑,经济利益是首要的考量,环境不过是拿来“说事”的幌子,核心的议题是污染补偿而非环境保护。要化解环境冲突、摆脱环境困局,除了加强污染治理,更重要的是改善村民的生存状况,使污染赔偿不再是优先考虑的生活机遇。人们衣食无忧之际,也就是环境由奢侈品转化为必需品之时[21]。
四、对既有环境政策的检讨及围绕《环境保护法》修订的讨论
过去三十多年中,环境问题日益受到国家和民众的重视,环境管理机构不断充实和加强,大量资源被投放用于环境整治和保护,但是总体效果却非常有限,在全国范围内,污染区域持续扩大,污染程度持续加重,污染风险持续加剧,污染危害持续加大,治理难度持续增加[22]。原因何在?基于各自的实证研究,学者们对既有的环境政策进行了检讨。
王晓毅以北方草原管理为例,考察了相关环境政策的实施效果。为了避免“公地悲剧”,国家从20世纪90 年代开始实行草场承包政策。但是,草原承包在激发了牧民积极性的同时,也带来一些未曾预期到的负面影响,打破了草原的整体性,破坏了草原牧区的地方规范,加剧了草原利用的冲突。2000 年以后,国家积极地介入草原生态保护,试图通过补贴和干预牧民的微观生产行为来保护草原生态环境,草原环境保护政策制定和实施的权力集中于中央政府。但是,违规行为普遍存在,大部分地区的生态环境并没有得到改善。决策的简单化和决策过程的再集中导致了国家干预的失败[12]。乡村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新思路,应当通过依靠和发挥当地人的自主能动性,下放管理权限、形成环境保护的分权治理,转变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监督机制,将地方政府及官员置于当地民众的监督之下[23]。李文军和张倩基于实地调查并借助于草场管理的非平衡理论,从人、畜、草三方面讨论了目前中国北方干旱半干旱草场面临的困境,进而对20世纪80年代开始实施的畜草双承包政策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和检讨[7]。通过对内蒙古的实地研究,荀丽丽和包智明讨论了在中国西部生态脆弱地区得到广泛推行的生态移民政策的“政府动员型”特点,指出生态移民政策的实践过程是一个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市场精英、农牧民等多元社会行动主体共同参与的社会过程。在自上而下的生态治理脉络中, 地方政府处于各种关系的连接点上, 其集“代理型政权经营者”与“谋利型政权经营者”于一身的双重角色,使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充满了不确定性[24]。
陈阿江审视了太湖流域污染的已有治理范式,指出目前运动式的、技术主义式的和地方中心主义式的治水都是急功近利冲动下做出的短期决策,缺乏本质的全局的认识。水污染问题的本质是社会问题,治污的核心是治人,只有约束人的行为、理顺人的观念,才能减少和阻止污染的产生[25]。
在关于环境政策的讨论中,学者们大都强调民众在环境保护中的主体地位,强调传统的地方规范和地方知识对于环境保护的正面作用。
环境形势的日益严峻和环保压力的日益加大使得修订《环境保护法》的呼声日渐高涨,2011年该法的修订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计划。2014年4月,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2015年1月1日实施。学界对《环境保护法》的修订给予了极大关注和热烈讨论,《绿叶》杂志就曾数次开辟专栏,讨论《环境保护法》的修订。
旧的《环境保护法》在立法上过时,与其他法律存在重复或冲突;在执法上环保行政机关地位尴尬,执法往往难以获得法律授权。秦天宝认为,《环境保护法》修订的目标和方向应该是定位为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基本法或母法,从执行法转变到政策法,从侧重污染防治转向污染防治与自然资源保护并重,从调整管理相对人的角度转向调整行政管理者本身[26]。
在环境保护法规的实施过程中,政府的角色和作用举足轻重,研究者一致强调,环保法的修订应加强对政府部门的规约。政府履行环保职能的缺失,折射出环境保护法制度安排忽略对政府环保履职的规范、制约和监督,修订《环境保护法》的方向和重点应当是全面加强政府的环境保护公共职能,突出《环保法》的特殊功能,为环保事业主体的有效互动奠定法律基础[27]。而由于发展阶段、政治架构的影响,地方政府面对环境与经济矛盾时更多选择的是经济而非环境,因此政府的环境责任并不简单在于环境主管部门,而在于整个政府。要严格禁止地方政府保护主义和主要领导人的不当干预,确保政府的可诉权和环境公益诉讼的实现[28]。
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和参与权,是学者们关注的另一重点。蔡守秋就认为,修改《环境保护法》的关键在于确认环境权特别是公民的环境权。明确了环境权也就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开展环境维权行为奠定了法律权利基础。建议在修改《环境保护法》时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环境的义务;都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环境决策、监督环境保护工作的权利;对污染破坏环境、侵犯环境公益的行为都有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29]。秦天宝也指出,应把一些在中国已经比较成熟的、并且国际上也比较通行的制度和理念,例如提倡公众参与,吸纳进环保法的修订范围之中[26]。
此外,张玉林特别强调,在着手修订《环境保护法》并将它提升为国家的“基本法”时,必须对中国环境形势的严峻性以及导致环境恶化的根本原因有清醒的认识,并将解决问题的意志贯彻到新的法律文本中。中国在最近三十多年创造出了“经济奇迹”,却付出了沉重的环境代价,所谓“中国模式”的不可持续性已经昭然若揭。问题不只在于严重的环境危机,更在于中国的环境治理系统本身存在着危机。中国的环境治理系统基本上将以民众为主体的社会系统排除在外;在这个封闭的系统内部,中央政府的环境保护理念与地方政府和企业的污染控制行为之间存在着巨大的断裂。要突破现有的危机,需要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需要重新审视目前和未来一个历史时期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在处理经济与环境的关系上旗帜鲜明地确立“环境优先”的原则,需要对环境治理系统进行根本改革,改变对地方主政者的选择和监督机制,让地方官员对当地的民众而不是GDP或上级政府负责,让环境保护机构对当地的环境而不是“经济发展”或地方政府负责,形成真正意义的环境民主主义[30]。
五、对环境社会学研究现状的反思
除了关于乡村环境问题的实证性研究,相关学者还从学科发展与理论推进的角度对已有研究进行了讨论和反思。洪大用认为,中国环境社会学在近年来取得了快速发展,但是理论基础还非常薄弱, 现有的理论研究还不足以有力地支撑一门新兴分支学科,在此意义上, 环境社会学仍然是一门建构中的学科,未来的发展需要高度重视理论自觉问题[31]。张玉林、包智明等人检讨了中国环境社会学研究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张玉林指出,中国乡村研究对“环境”维度缺乏应有的认识和重视,有限的既有研究也存在如下明显不足:第一,忽视了对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状况的充分呈现和系统揭示;第二,由于对环境破坏的程度及其危险性认识不足,研究者缺乏对环境受害者——被逼入生存困境的农民的充分关注,也因而缺少对环境正义、环境不平等这一核心领域的探讨;第三,既有的研究缺少对中国生态环境问题的分层次、分区域的系统研究。由于上述不足,与中国的工业化引发的史无前例的环境破坏及其巨大而深远的影响相比,中国学术界的环境问题研究显得过于薄弱[32]。包智明等同样认为,相对于中国环境问题的严峻和急迫,环境社会学研究反应迟缓、积累薄弱,研究者缺乏应有的理论自觉和方法论自觉导致既有研究缺乏历史意识和世界眼光,已有研究缺乏系统性、持续性和对话性;指出“环境”理应成为改革开放以来所形成的“中国经验”的一个重要维度,由于中国环境社会学与中国经验尚未形成及时深入的对话,这不仅影响了对中国经验进行学术讨论的深度和广度,同时也延缓甚至将可能导致失去中国环境社会学快速发展的契机[33]。
贯穿乡村环境社会学研究的一条主线,是如何处理农民生计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从中国乡村社会三十多年来的发展实践来看,前期可谓“富饶的贫困”,生活贫穷,却享有青山绿水;后期则陷入“贫困的富饶”,生计改善了,生态却破坏了。人们通常接受的认识是乡村的生计贫困在于经济落后,因此发展经济、推行工业化与城镇化是改变落后面貌的不二法门;而伴随工业化、城镇化过程的则是不可避免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这是否真是一种无法走出的两难选择、一种无从回避的宿命呢?
兴许,从生活在乡村的人们自身那里,我们可以找到另一种可能。
在一次田野调研中,研究者询问牧民:村民关心生态环境吗?
牧民回答:哪里顾得上关心生态环境呢?
研究者再问:你们关心明天还有没有地方放羊吗?显然,这只是前一个问题的重复。
牧民回答:当然!他们又不能离开村子,就指望那点儿羊生活,怎能不关心以后放羊的问题?
研究者由此知道:第一,村民关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因为这是他们赖以生存的根本;第二,生态环境问题不能与村民对资源的利用对立起来,乡村首先是生活在其中的人们的乡村,在村民那里,在某种意义上,环保本身就构成了生计的一部分,如果一味阻止村民合理利用资源,他们也许就真的不会去关心生态环境。研究者由此感叹:我们如果多追问几个为什么,也许会得出不同于常识的结论[12]。
总体而言,社会学尽管只是在晚近才切入中国乡村环境问题,但是已经为人们认识和解决这一问题初步提供了有益的知识。当然,正如汪晖先生所指出的,尽管生态文明已经被作为国策提出,尽管社会、媒体和研究者对生态保护给予了极大关注,但现实的情况是环境破坏的速度比保护的速度还要快,生态意识的增长恰恰与破坏生态的实践齐头并进[10]。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呼唤更有分量的研究的出现。
[1] 唐丽霞,左停.中国农村污染状况调查与分析——来自全国141个村的调查[J].中国农村观察, 2008,(1).
[2] 黄季焜,刘莹.农村环境污染情况及影响因素分析——来自全国百村的实证分析[J].管理学报,2010,(11).
[3] 王书明,张彦.我国水污染与环境正义研究[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
[4] 张玉林.累积性灾难的社会应对—— 以海河流域为中心[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0,(2).
[5] 陈阿江.水污染的社会文化逻辑[J].学海,2010,(2).
[6] Wang, Xiaoyi & Qian Zhang. Poverty under Drought: An Agro-Pastoral Village in North China[J].Journal of Asian Public Policy,2010,3(3).
[7] 张倩,李文军.分布型过牧:一个被忽视的内蒙古草原退化的原因[J].干旱区资源与环境,2008,(12).
[8] 王晓毅.沦为附庸的乡村与环境恶化[J].学海,2010,(2).
[9] 张玉林,顾金土.环境污染背景下的“三农问题”[J].战略与管理,2003,(4).
[10] 汪晖.环保是未来的“大政治”——打破发展主义共识,寻找新出路[J].绿叶,2008,(2).
[11] 洪大用,马芳馨.二元社会结构的再生产:中国农村面源污染的社会学分析[J].社会学研究,2004,(4).
[12] 王晓毅.环境压力下的草原社区——内蒙古六个嘎查村的调查[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13] 张倩.牧民应对气候变化的社会脆弱性——以内蒙古荒漠草原的一个嘎查为例[J].社会学研究, 2011,(6).
[14] [美]贝尔,迈克尔.环境社会学的邀请[M].昌敦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15] 卢淑华.城市生态环境问题的社会学研究——本溪市的环境污染与居民的区位分布[J].社会学研究,1994,(6).
[16] 张玉林.另一种不平等:环境战争与“灾难”分配[J].绿叶,2009,(4).
[17] 张玉林.中国的环境运动[J].绿叶,2009,(11).
[18] 何平立,沈瑞英.资源、体制与行动:当前中国环境保护社会运动析论[J].上海大学学报,2012,(1).
[19] 童志峰.历程与特点:社会转型下的环境抗争研究[J].甘肃理论学刊,2008,(5).
[20] 任丙强.农村环境抗争事件与地方政府治理危机[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1,(5).
[21] 熊易寒.市场脱嵌与环境冲突[J].读书,2007,(9).
[22] 张超,李其谚.形势依然严峻:对话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J].财经国家周刊,2011,(5).
[23] 王晓毅.发挥当地人能动性,走出农村环保困局[J].绿叶,2010,(5).
[24] 荀丽丽,包智明.政府动员型环境政策及其地方实践——关于内蒙古S旗生态移民的社会学分析[J].中国社会科学,2007,(5).
[25] 陈阿江.次生焦虑——太湖流域水污染的社会解读[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
[26] 秦天宝.《环境保护法》的困境及修订展望[J].绿叶,2011,(8).
[27] 王曦.提升《环保法》的功能,为环保事业主体有效互动提供法律保障[J].绿叶,2011,(8).
[28] 汤伟.以加强对政府环境责任的监督为核心修改《环境保护法》[J].绿叶,2011,(8).
[29] 蔡守秋.规定环境权条款,彰显保护人民切身利益——对修改《环境保护法》的思考与建议[J].绿叶,2011,(8).
[30] 张玉林.中国的环境危局与社会变革——写在《环境保护法》修订之前[J].绿叶,2011,(8).
[31] 洪大用.理论自觉与中国环境社会学的发展[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0,(3).
[32] 张玉林.是什么遮蔽了费孝通的眼睛——农村环境问题为何被中国学界忽视[J].绿叶,2010,(5).
[33] 包智明,陈占江.中国经验的环境之维:向度及其限度——对中国环境社会学研究的回顾与反思[J].社会学研究,2011,(6).
[责任编辑:杨大威]
2017-04-15
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
张浩(1977—),男,河南许昌人,农村与产业社会学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员,社会学博士,从事乡村社会学、中国社会转型研究。
C912.82
A
1007-4937(2017)04-008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