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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国家治理能力的绩效审计法制化建设研究

2017-08-12齐兴利蒋啸翀刘何斌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17年4期
关键词:政府国家能力

齐兴利,蒋啸翀,刘何斌

(1.南京审计大学 国际审计学院,南京 211815;2.江苏省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业务二部,南京210013)



基于国家治理能力的绩效审计法制化建设研究

齐兴利1,蒋啸翀1,刘何斌2

(1.南京审计大学 国际审计学院,南京 211815;2.江苏省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业务二部,南京210013)

国家治理能力与政府绩效审计之间存在着一种共生、发展的关系。政府绩效审计对国家治理能力的作用机理是基于国家治理的客观需求开展审计,针对国家治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其作用的发挥能够提高国家治理能力,进而在社会经济运行中使国家治理达到善治。国家治理能力的提高可以反作用于绩效审计,使之效能建设得到更有效的发挥。在此循环进程中,法治建设是影响绩效审计发展的关键因素,从国内外绩效审计发展经验来看,要从法规上诠释绩效审计的法律地位和维护其权威性,才能更好地推动绩效审计的发展。中国的绩效审计应明确绩效审计法律依据和行为准则,建立公正透明的绩效审计程序,落实绩效审计法律责任,完善与绩效审计相关的配套机制。

国家治理能力;绩效审计;法制化;现代化

新常态下的市场经济一定是法治经济,新常态的本质是经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并同时兼有开创性的政治体制改革。新公共管理运动使政府更加注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形成委托代理机制下的现代国家治理结构。但这种结构本身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目标不一致和利益冲突等内在缺陷,会导致财政预算的滥用、政府(官员)权力的自我膨胀,导致国家治理绩效的丧失,从而产生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诉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要求。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一带一路”战略,到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创立,对中国国家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发达国家审计发展经验来看,绩效审计可以通过评价政府等治理主体管理、控制和优化自然资源配置的行为,使经济进入良性循环,进而提高人类经济社会活动的有效性。政府绩效审计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是社会经济运行中使国家治理达到善治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而推进绩效审计的发展最重要的内涵就是法治建设,离开法治的评价尺度和标准,空洞地谈论绩效审计无实质意义。

一、国家治理能力与政府绩效审计之间“力”的关系

国家治理能力与政府绩效审计之间存在的共生、发展关系,就像牛顿第三运动定律一样(改变一个物体的运动状态就必须要对物体施加力的作用,并且力的作用是相互的,有作用力必有反作用力)。国家治理能力与政府绩效审计之间也存在着一种“力”(如图1所示),这种“力”的影响,使国家治理能力与政府绩效审计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即高度发展的绩效审计能够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国家治理能力的提高可以更有效地发挥绩效审计的效能,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这样一种互利共生、良好运转的生态循环。

图1 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之间“力”的作用

目前,中国正处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期,产业结构转型不断升级。通过实施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环节,转变政府职能,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打击垄断劣行,将一部分资源配置权交还给市场,能够从根本上消除支出式和审批式的腐败温床。为强力拉动经济增长,各级政府所使用和管理的公共资金逐年大幅增加,使得各级政府所承担的公共受托责任也进一步加大。然而,政府对日益增加的公共资金经营管理效果如何,需要对投入与产出的结果进行监督评价。各级政府部门受托代管和经营这些公共资源,必须接受履行责任的监督评价,对公权力实施审计监督,真正做到政府信息公开透明,促进社会和谐公平。绩效审计是基于国家治理需求来开展审计业务,它针对国家治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审计方式及程序设计也比较灵活,形成的审计报告也多以建设性分析为主,绩效审计的产生能够提高国家治理的能力,实现国家善治。

二、政府绩效审计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作用机理

政府绩效审计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作用力”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因为国家治理能力的构成要素是为国家治理实现现代化和善治而服务的。为了实现国家治理战略目标,合理有效地对资源、权力进行配置,使社会总利益得到有效的分配,国家治理能力的构成要素必须全面化、公正化、专业化、规范化、有效化。

(一)国家治理能力的构成要素

对不同的治理主体,国家治理能力的要求有所差异,要凸显对不同治理主体有特色的治理要素。曾峻指出,国家治理能力具体包括科学制定公共政策的能力、化解矛盾维护秩序的能力、动态把握和平衡利益的能力、有效实现治理意图的能力、引领各个领域持续发展的能力、法治方式推进工作的能力以及治理主体自我净化的能力[1]。徐湘林认为,国家治理能力主要由以下六部分构成:提升国家决策体系的权威性,完善有效的行政执行体系,维护多数人认同的核心价值体系,创造活力的良性政治互动机制,提供满足社会发展需求的社会福利体制,维护国家经济的持续平稳发展[2]。认知国家治理能力的构成要素可以提高国家治理能力,而国家治理能力的提高能够推动中国社会多元化发展,增强国家在全球的竞争力,提高国民生活满意度,实现国家善治。

加强国家治理能力问题研究,对于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笔者认为,国家治理能力突出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改革政治、经济体制及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完善相应的治理体制机制,使国家治理得到有效的提升;二是完善国家建立和实施公共政策的体制机制,使公共政策能够真正落实到位,进而调整市场、政府及社会治理运行之间的关系,促进经济可持续增长;三是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基础上,完善社会再分配制度,使各项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建立起与中国目前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四是改革行政体制、建立健全问责机制,使政府真正实现用法治来制约公权力的使用;五是建立政府与社会之间协调的体制机制,促进各类社会团体的自律及自治机制的建设与发展,使社会组织可以自愿参与社会治理(如图2所示)。

(二)推进政府绩效审计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应有之义

在当今世界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日益复杂的形势下,国家治理的难度也日趋加大,为了进一步促进国家服务于人民的效力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使国家治理能力达到一个新的维度,也使执政党意识到,中国社会改革中出现的转型危机可以通过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来应对。随着社会主义民主的进步和人民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人民要求享有政府是否切实履行其公共受托责任知情权的愿望与日俱增。公众日益关注政府的经费开支和工作绩效等,不仅了解政府的经费开支是否合理、合法,而且还要了解政府各部门对于批准的项目及其拨款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政府公职人员是否卓有成效地完成既定目标,以及立法、执法产生什么样的效果。现代民主国家的政府部门实际承担的是公共受托责任,政府作为受托方对公共资源进行管理和经营,政府部门要向民众有明确的交代,这在客观上产生了对政府绩效审计的需要。而作为国家治理基石和保障的国家审计依法对政府公共资源的利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并将审计结果向民意机关——人大常委会报告,让公民充分了解政府履行责任情况,对政府进行监督。

图2 国家治理能力的内容

一般来说,国家审计的职能作用主要表现为:一是对国家公共部门的行为进行监督,即对财政收支等权力进行监督,来维护委托人(社会公众)的基本权益;二是对政府运行活动进行绩效审计,提高政府的运行效率与效益,一般表现为对预算进行控制和对政府活动的绩效进行检查。绩效审计针对资源配置的经济性、效率性及效果性做出评价,可以使政府部门更加合理地履行公共管理责任,进而进一步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完善国家治理体制机制。

(三)政府绩效审计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作用力”路径

绩效审计是一种社会构成,处于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一系列整体的制度安排之中,是国家治理能力的一种现实表现,其运行势必受到上述因素的影响。同样,绩效审计运行的过程和结果,也影响着社会、政治、法律等诸多方面,深刻影响着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

1.完善经济、政治及民主体制机制

经济、政治及民主的体制作为国家治理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的完善与否直接影响国家的稳定性。尽管近年来中国经济发展取得一定成绩,但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也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如国家经济结构中需求、供给结构失衡,资源要素的利用率不高,生态环境质量日益下降等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创新性地提出对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进行审计,这是变革经济发展的信号,目的是改变以往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把经济发展转变到更高的效率上来,让民众分享到现代化经济成果带来的红利。然而,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也带来了权力腐败等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这一政治、民主体制的改革方向。绩效审计是一种建设性审计,能够揭示和分析影响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以及国家经济安全问题,从是否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否有利于促进科学发展层面,揭示问题产生的体制机制和制度原因,从而推动经济体制改革走向深化,促进和完善经济领域各项制度建设,发挥审计推动国家治理的建设性作用。绩效审计关注政府责任履行情况和政府绩效,关注国家行政的效率和效果,揭露和反映国家行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完善的建议,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促使国家不断提高治理水平,维护国家稳定性。

2.有利于公共政策落实到位

国家治理功能实现的一项重要指标就是致力于公众利益的达成,而公众利益有效地实现可以通过公共政策这一有力的基本工具落实。公共政策这一基本工具往往由政府或政党来研究制定并发布,主要是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进行规划调控,以求分配社会资源、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发展,公共政策的参与度、透明度能够推动中国现代化责任政府的建立,对公共政策开展绩效审计是发挥审计完善国家治理职能的必然要求。公共政策直接影响着国家治理能力,当国家的公共政策不被公民认同时,将会对社会造成极大的伤害,而公共政策绩效审计可以落实政策的执行,确保实现公共政策的目标。因此,要加强对公共政策执行的效率、效果依法开展绩效审计,并使之常态化、制度化。公共政策的绩效评价不能局限于政策实行后的效果,还应考察政策贯彻实施的整个过程,就是从政策的制定、执行和执行后三个阶段多角度进行评价,从而提高国家治理能力。

3.有利于完善社会再分配制度

目前,中国社会利益多元化程度较为明显,社会资源再分配不均的问题日益凸显,这对国家治理提出了挑战。只有解决再分配中出现的不公问题,国家善治的局面才有望到来。众所周知,近年来中国不断加大财政资金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投入,而这部分资金是否被使用,使用的效果如何?是否取得应有的效益?这些问题日益为社会公众所关注。用一种什么样的方式来监管并评价财政资金使用更有效呢?传统的财政资金审计仅围绕合规性来开展,并没有对资金使用效益性做评价。因此,财政资金绩效审计势在必行,不仅要检查、评价财政资金使用的合规性,还要检查、评价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益性,检查和评价基础设施建设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并提出改进性的建议。实施绩效审计不仅可以完善审计理论建设,推进审计实践的发展,还可以满足社会公众对公共资源配置进行监督,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使资源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而有利于维护和完善社会再分配制度。

4.有利于制约公权力的使用

习近平总书记2013年1月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十八届二次全体会议上提出,要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权力寻租的现象也越来越多。要建立现代化和谐政府,实现国家善治,就必须要打击权力寻租这一行为。而绩效审计作为一种权力制约手段,可以通过评价相关部门的绩效,对政府运行结果进行监督。这也对建设现代化国家治理结构提出新的要求,需要其内生出一个预防、揭露、抵御、控制体系的治理机制,来制约政府权力的膨胀。绩效审计作为国家审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国家行政权的管理进行绩效审计,可以更好地实现权力配置,使绩效审计成为纪委、公检法等部门又一打击权力寻租行为的利器,从而提高国家治理能力。

5.有利于社会治理协调发展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机制,使治理成为对公众服务、让公众自愿积极参与治理的力量,这是促进中国社会协调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绩效审计由于评价内容复杂、难度较大,对审计主体的素质要求较高,需要在审计过程中寻求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帮助,达到政府治理与社会治理协同发展。绩效审计评价的对象与社会公众的生活息息相关,评价的目标有些还要符合公众的满意度。因此,在评价过程中,公众的自愿参与不仅可以促进社会治理的有效实现,还可以让审计的目标更快、更有效得以实现。

三、国内外绩效审计法制的发展现状

从世界范围看,绩效审计发展比较好的国家都有绩效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其法律都明确赋予审计机关开展政府绩效审计的权限,在法制化建设上较为先进。

(一)国外绩效审计的法制概况

国外绩效审计理论研究经过多年的探索和检验,现已发展成为一门较成熟的学科,具有较为完善的法律规范和制度,这是确保绩效审计开展和审计质量的必要条件(见下页表1)。

美国于1972年制定政府审计准则,并结合绩效审计实践不断修订完善。英国1983年开始有绩效审计法律依据,《国家审计法》从法律上授权国家审计要进行绩效审计,并制定绩效审计手册、指南等。澳大利亚1979年修订《审计法》,有关绩效审计的授权写入修订后的《审计法》中。加拿大绩效审计始于1977年,之后绩效审计在综合审计中的比重和地位日益提高。1976年法国审计法院进入政府绩效审计领域。德国的绩效审计以横向审计为特色。日本用法律规定对政府的业绩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瑞典于20世纪60年代开始实施绩效审计,到80年代绩效审计普遍实施。综上所述,凡是绩效审计开展较好的国家,其绩效审计方面的法律体系及制度较为完善。在构建中国绩效审计法治理念过程中,学习借鉴他国经验,合理地开展审计理论研究和实践具有重要和深远的现实意义。

表1 各国绩效审计法律依据

(二)中国绩效审计的法制现状

中国的绩效审计起步较晚,自1983年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制度以来,审计才正式在中国开展起来。但由于一些原因,效益审计一直没有在中国得到大力开展,直到现在审计仍然是以合法合规性审计为主。近年来,中国地方审计机关在绩效审计发展方面进行了大量而积极的探索,并颁布适合地方绩效审计的办法与指南(见表2),但离绩效审计的科学发展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还存在很多问题,如对绩效审计认识不足、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不完善、审计获取证据不完整、不能全面实施绩效审计、审计人员素质不高等问题,限制了绩效审计在中国的发展。笔者认为,导致绩效审计开展不充分的主要原因是缺乏健全的绩效审计法律规章和制度体系。依法审计是基本的审计原则,绩效审计要依据完善的法律体系,审计人员只有在法律依据下开展绩效审计业务,才能毫无顾虑,有更高的独立性。

表2 中国地方政府颁布的绩效审计法规

上表可见,中国的绩效审计法律依据较少,没有形成完整的层次较高的法律体系,这与全面开展绩效审计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要求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2014年,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开始关注政府行为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等问题。这说明绩效审计是未来中国审计发展的导向,是审计理论研究和实务开展的主流。因此,我们应该在新的审计环境平台上,研究绩效审计法制建设,以提升国家治理能力。

(三)法制建设滞后制约中国绩效审计的发展

对比国外绩效审计法制建设,中国法制建设滞后影响和制约绩效审计的发展。虽然审计机关、学界和社会各方力量都在不断地探索和实践,中国的审计工作在国际上也得到一定的认可,但由于中国审计体制的固有缺陷,制度建设的不健全,使得部分审计项目没有得到有效的开展,进而导致审计质量偏低、审计结果利用价值低。从发达国家审计发展进程可见,其审计模式不再以合法合规性审计为主,而是以绩效审计为主要审计模式,即评价审计对象经济性、效率性及效果性,这样才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减少资源的浪费,也更符合未来国家治理的方向。因此,在构建中国绩效审计法制建设过程中,应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绩效审计发展较为成熟的经验,开展中国审计法制建设理论研究和实践,并结合中国审计发展现状,探索中国未来绩效审计的发展方向。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把依法治国作为国家治理的目标和方向。因此,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过程中,要以完备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为依托,在此基础上实施善治,即“立良法、行善治”,这样才能真正达到依法治国的目的。而绩效审计通过自身实践使国家治理体制机制运行更为规范化、系统化和科学化,整体运行效果得到提升,使政府实现价值增值,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绩效审计是遵循“法制”还是“法治”,笔者认为,“法制”和“法治”两个概念密不可分,只有奠定完备的“法制”基础,才能实现真正的“法治”实践。中国的绩效审计要想取得进一步发展,就必须使绩效审计制度化和法制化,在顶层设计过程中加以完备,这样才能使审计人员依法审计,在绩效审计中做到有理有据,推动中国社会的公平公正,最终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四、加强政府绩效审计法制建设,促进国家治理法治化

绩效审计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应迅速加强和完善审计法制建设,为法治国家建设创造条件,使政府绩效审计有法可依,执行绩效审计有法必依。

(3)交通载荷作用的量化存在很多理论问题的解释,但鉴于目前关于交通载荷作用没有一个确定的计算标准,笔者的计算方法旨在引起工程设计人员对交通荷载作用的重视。希望今后的研究人员能够对交通荷载作用在顶力计算中能有更大突破。

(一)绩效审计法制建设的过渡措施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立足于基本国情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已经制定涵盖社会各个领域的法律规章制度,初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国家审计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高度化的发展带来的是中国国家治理能力的提高。审计要实现新常态下的全覆盖,要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就必须有完备的法律制度为依据,必须加强绩效审计法制建设。然而,就中国目前审计法律建设和审计执法情况来看,立刻制定绩效审计相关的法律规范文件是不现实的,与中国社会发展的现实不相符。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审计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可以适当运用英国行政法“非正式规则”等措施来完成过渡。余凌云(2012)指出:“在英国,‘非正式规则’名目极多,包括操作手册、指南、指南要点、指导纲要、通告、白皮书、纲要计划、指导意见、部门通告等等。”[3]“非正式规则”在实际运用中灵活、务实,既无须像正式立法那样烦琐、考究,也容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加以调整和完善。通过这样的“非正式规则”,可以探索并初步建立起绩效审计的法制模式。

(二)绩效审计法制建设的举措

绩效审计的法制化,其核心在于四个方面:一是明确绩效审计的法律依据与审计行为标准,二是建立公正透明的绩效审计程序,三是落实绩效审计法律责任,四是完善绩效审计相关配套机制。

1.明确绩效审计的法律依据与审计行为标准

从实体法的角度完善绩效审计制度,其核心在于如何明确绩效审计的法律依据与审计行为标准。新常态下要加强依法审计,法律依据是中国各种审计的基础,是审计行为的基本出发点。绩效审计的根本目标在于促进被审对象改善管理,提高效率、效果。从被审单位所承担的责任对象来看,既有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的政府各个部门,也有对本级人大和上级政府负责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如果绩效审计的法规以行政法规或者是审计机关的行政规则形式来制定,其权威性明显存在不足。从世界范围看,政府绩效审计发展比较好的国家大多从法律甚至于宪法的高度来确定各级审计机关进行绩效审计的权限,并在较高的层面上来确定政府审计的独立性,使政府审计部门不被其他政府部门及个人干扰。因此,在进一步推进绩效审计法制化建设过程中,中国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的权威性,完善绩效审计的立法并确立审计机关制度和规范。只有这样,绩效审计才真正能够起到控制监督行政权的行使作用,进而保障公民权利的行使。对绩效审计范围与审计方法及结果做具体规定,可以有效地整合审计资源,减少审计资源的闲置与浪费。通过绩效审计,可以提供一些建设性的审计建议,这些建议可以明显改善审计对象的不良行为,以确保公共资源能够得到合理运用。

笔者认为,审计行为的具体实施办法与审计标准,可以由人大通过授权立法的形式交由开展项目的审计机关来具体计划制定并实施。中国审计事务的具体实施机关的建立与职能行使在《宪法》中都有体现,国家审计制度安排也都是依据国家宪法或专门法律法令确立的,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4]。《宪法》第91条和第109条规定,中国当前实施的是行政型审计模式,审计事务的具体实施机关是政府的各级审计机关。将审计行为的具体实施办法与审计标准制定交由审计专业机关来完善,更加具有可行性。

2.建立公正透明的绩效审计程序

随着行政程序法的兴起与不断发展,行政行为程序公正的理念日益渗透到行政法治建设中。任何行政行为都应当建立在公正透明的行为程序上,绩效审计行为自然也需要自己的公正程序。中国已经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而《行政程序法》的制定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绩效审计行为程序的完善,可以加强审计工作的透明度,同时让社会公众更好地参与进来,行使公众自身的监督权、参与权、评价权等权力。因为许多绩效审计项目要对社会公众进行调查,调查社会公众对政府行为的满意度,以此来评价政府活动是否真正具有效益性。笔者认为,当务之急应建立起绩效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近年来,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不够完善,其发挥作用的形式性远大于其实质产生的效果。因此,应该逐步扩充政府绩效审计的内容,确立完善的政府绩效审计结果公告形式和程序,对政府绩效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具体、详细的披露。此外,还应加强审计公告的透明度,除了涉及国家机密外的全部内容都应向政府部门、社会公众及媒体披露,让他们全部参与到审计之中,行使他们应有的监督权,逐步扩大政府绩效结果公告的影响力。

3.落实绩效审计法律责任

刘家义审计长提出,国家审计要发挥作为国家治理的免疫系统的作用[5]。审计不仅要发挥合法合规作用,查处违法乱纪问题,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用来惩治腐败和加强中国政府的廉政建设,还要关注重大的制度性缺陷,促进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发挥审计的建设性作用。中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期,政府的改革转型要想成功,就必须要解决出现的体制机制和制度性问题。绩效审计不但可以查出问题,更重要的是能够从体制机制和制度上找出问题的根本原因,并提出审计建议。因此,将绩效审计与问责机制相结合,建立绩效审计问责制度,从而避免“屡审屡犯”问题。在绩效审计和问责机制的制度顶层设计上,相关部门可以考虑由组织问责向个人问责转变,建立经济问责为主、行政与法律问责相结合的机制,以审计机关与公检法等部门合作方式,形成审计机关、司法部门、纪检部门、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问责的合力。

4.完善绩效审计相关配套机制

绩效审计法律制度的完善,还需要建立健全其他相关的配套制度。从中国绩效审计的具体实施情况看,目前最需要加强的是信息化条件下的审计信息证据法制化建设。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信息化审计发展突飞猛进,审计电子证据运用日益突出。因此,审计人员在获取审计电子证据时,要发挥电子证据法律效力,电子证据在形成过程中要受到严格的监管,以确保其在法律上是可信的。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来完善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作用:其一,创建能够保护电子证据发挥法律效力的体制机制,保障其形成后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其二,探索创立相关电子证据的法律体系,认证其法律地位,有效保证电子证据在将来运用过程中更好地发挥它应有的法律效应。审计电子证据的法制化的建设也是中国绩效审计法制化建设的基础之一。

[1] 曾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N].中国组织人事报,2013-11-19.

[2] 徐湘林.“国家治理”的理论内涵[J].人民论坛,2014,(10):31.

[3] 余凌云.现代行政法上的指南、手册和裁量基准[J].中国法学,2012,(4):125.

[4] 蔡春,蔡利.国家审计理论研究的新发展——基于国家治理视角的初步思考[J].审计与经济研究,2012,(2):5-9.

[5] 王姝.国家审计如何更好地服务国家治理——基于公共政策过程的分析[J].审计研究,2012,(6):6-37.

[责任编辑:肖海晶]

2017-03-1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绩效审计与法制规制问题研究”(10BGL060);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现代审计科学”和江苏高校品牌建设工程一期项目(PP2Y2015AO77)

齐兴利(1963—),女,黑龙江伊春人,教授,从事法务审计及政府绩效审计研究。

D922.27

A

1007-4937(2017)04-0095-07

中国审计制度法治化研究(专题讨论)

编者按:国家审计服务于国家治理需要,具有预防、揭示和抵御功能,在防范和揭露腐败、增强国家治理系统的“免疫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大背景下,作为国家治理重要组成部分的国家审计更应加快法治化建设步伐。虽然近年来审计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发展完善,依法审计理念已基本树立,但现实中的审计法律制度仍然存在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由此,本期特组织专题讨论,分别从绩效审计法制化、审计独立的立法和政府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的法律规制三个角度探讨中国审计制度的法制完善问题,以期深化对中国审计制度法治化的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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