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收入不平等的差别原则正义吗?
——评科恩对罗尔斯差别原则的一个批判
2017-03-07勾瑞波王晓升
勾瑞波,王晓升
(1.广东药科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广州 510006;2.华中科技大学 哲学系,武汉 430081)
·哲学问题研究·
允许收入不平等的差别原则正义吗?
——评科恩对罗尔斯差别原则的一个批判
勾瑞波1,王晓升2
(1.广东药科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广州 510006;2.华中科技大学 哲学系,武汉 430081)
科恩认为,对差别原则可做严格的与松散的两种解读。有才能者要求个人激励可导致重大收入上的不平等,在科恩看来,这种不平等与罗尔斯所言的良序社会的共同体特征相悖,同时与博爱的观念不符,允许收入不平等的差别原则不正义。社会主义的机会平等原则是正义的分配原则,然而,当出现与其相容的重大不平等时,应受到共享原则制约。
G.A.科恩;差别原则;平等;共享
在追求平等的社会中,我们是否允许差异?这种差异究竟在什么条件下是允许的?怎样的差异是不正义的?这些是我们现代社会中所要思考的重要问题,也是收入分配问题研究中所必须思考的问题。而科恩对罗尔斯差别原则的一个批判,给我们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启示。
一、对差别原则的严格解读与松散解读
G.A.科恩对罗尔斯所提出的差别原则所允许的不平等进行了深入的批判。在他看来,对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可做两种解读,即严格解读与松散解读。那么,何为对差别原则的严格解读,又何为对差别原则的松散解读呢?回答这一问题,需要回到罗尔斯对其差别原则的表述,以及怎样的经济上的不平等才可以算是正义的看法上。从逻辑上讲,正义的社会自然要遵从正义的原则。作为正义原则之一,差别原则当然应被看作是罗尔斯所描述的良序的、正义的社会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罗尔斯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例如,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时,它们才是正义的。”[1]12显然,这段话在字面意义上确定了怎样的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可以被看作是正义的。但是,如果我们进一步深入分析,就会发现有些问题并不明确。在科恩看来,上述这段话意味着:在罗尔斯那里,如果不平等想得到正义维度的辩护,那一定是因为它们对改善和提高那些处境最不利者的境遇是具有必要性的。可是,这样就有一个需要进一步澄清、同时也是非常关键的问题:如何理解这些被罗尔斯视为正义的不平等的必要性呢?通过认真阅读罗尔斯的《正义论》,科恩发现,这种被视为正义的不平等的必要性,相当于对差别原则所做的以上两种解读,即严格的解读和松散的解读。那么,具体讲来,科恩是如何对这两种解读进行阐释的呢?“我们在这里面临对差别原则的两种解读:在对其严格的解读(strict reading)中,只有当不平等严格说来是必要的时候,即与人们的选择意图无关的时候,差别原则才把不平等当作必要的;在对其松散的解读(lax reading)中,差别原则也支持与意图有关的必要性。所以,例如,如果需要一种不平等来改善贫穷者的境况,但是有才能的生产者只有作为自私自利的市场利益最大化时他们才工作,那么那种不平等就被差别原则的松散解读而不是严格解读所支持。”[2]62这就是说,按照科恩的理解,如果从严格意义上来解读罗尔斯的差别原则,那么,不平等的必要性是与人的主观意图无关的,其只是就改善最不利者的境遇而言。但如果从不严格的意义上来解读,那么,不平等的必要性就与人的主观意图有关了。也就是说,需要给那些有才能者经济激励,否则他们会消极怠工,不积极工作,那样最终的结果势必使处于最不利地位者的境遇变得更加糟糕。很显然,这种对于不平等的必要性,恰恰是有才能者出于主观意图人为地造成的。在科恩看来,这两种对差别原则的解读本来应该是冰炭不容的,但很容易令人迷惑的是, 在罗尔斯的相关著作中,它们竟然各自都可以找到相应的支撑材料。在科恩看来,罗尔斯应该在严格意义上来理解差别原则,即在正义的社会中,人们要严格遵从差别原则的精神。
科恩紧紧抓住造成不平等的必要性是否与有才能者的主观选择意图相关,来对差别原则或对差别原则允许的不平等做了两种解读。这也表明,科恩坚持个人的主观意图与正义的密切相关性。
二、允许收入不平等的差别原则不正义
如上所述,按照对差别原则的非严格的表述,差别原则允许基于对有才能者的激励所致使的不平等。然而,这时允许收入不平等的差别原则还是正义的吗?按照科恩的理解,其并不正义。为什么呢?[3]对此,段忠桥的一篇论文可以给我们很大启示。
1.基于激励的不平等与良序社会的共同体特征相悖
罗尔斯在其著作中所描述的正义社会,是其所指的良序社会,也是一个共同体社会。在此社会中,公民完全遵从正义要求。就罗尔斯而言,正义的社会是具有明显的共同体特征的,而且在这种社会中,人们行事时是依赖某种正义感的。可是,这种正义感从何而来?在罗尔斯那里,它是由社会正义原则所赋予的。当然,这里所说的正义原则必定是包含差别原则的,尽管其所指的绝非仅仅是差别原则。那么,那些不平等为什么,或更准确地讲是在怎样的条件下才能够得到正义维度的辩护呢?按照差别原则的相关表述,答案恰恰就在于它们对于改善处境最差者的境遇是必要的。但现在依然存在的问题是,既然那些有才能的人在日常生活中,从始至终坚持首先要关注处境最差者的差别原则来行动,可是他们为什么还要求个人激励而最终致使不平等呢?如果他们自己对这种不平等提出要求,那么,在他们的身上又如何能够最为充分地体现作为道德人的本质呢?就罗尔斯来讲,他固然会意识到,对每一个人来说,必然会存在着偶然因素,比如,自然的和社会的。但罗尔斯的理论致力于它们在一个自由和平等的结构中不被人们所利用,进而使自己获益,于此人们表达相互尊重。也就是说,地位不平等的人不应也不会利用其所具有的偶然性天赋或社会优势,“如他们那样做,他们就是缺少那一社会结构所要求的对他人的尊重。既然这样,那罗尔斯为什么还认为基于刺激的不平等是正义的呢?”[3]按照科恩的看法,罗尔斯的这种认可有这样的意思,即这种基于激励的不平等可使处境最差者的境况得到改善。为什么呢?因为如果不给那些有才能者相应的激励,他们在现实中势必就会采取消极怠工的态度,不去尽心尽力地去工作,这样必然就会导致本来可以更高的生产率下降,那样显然就会更加不利于改善和提高那些最不利地位者的境遇。也就是说,如果可以用差别原则为基于激励的不平等做辩护,那实际上就意味着那些有才能者已经违背差别原则本身所蕴含的正义精神了。如果那些有才能者严格遵守差别原则,在逻辑上他们本不应该待价而沽地去索取经济激励,而恰恰是他们主观上人为地去索取激励,最终导致了某种经济上的不平等。也就是说,有才能者若真的遵循差别原则的内在精神,本来应该心无旁骛地尽心尽责工作,不会去要求,甚至连希望得到经济激励的念头都不曾有。“这样说来,罗尔斯对基于刺激的不平等的认可就与他对正义社会的理解相矛盾,因为这种认可预先假定了一种非共同体的社会模式,在这一社会中,人们之间的关系被理解为获利的机会或获利的障碍来考虑,这显然与它讲的作为一个共同体的正义的社会的特征,即每一个公民的经济动机都是受正义原则制约的相矛盾。”[3]也就是说,在逻辑上有才能者要求个人激励,说明其经济动机已游离于包括差别原则在内的正义原则的制约了,两者之间内在不统一。
2.基于激励的不平等与良序社会的博爱观念不吻合
按照罗尔斯的相关表述,博爱显然是一种重要价值。这就是说,正义制度中还应该包含博爱。在这里,一个人应该依据博爱来改善其他人的生活。可是,在罗尔斯看来,基于激励的不平等能给处境最差者带来更好的改善,虽然这里包含了不平等,但是,这也体现了对处境最差者的博爱。科恩认为,罗尔斯的这种看法是说不通的,因为处境最差者的境遇之所以得以改善,恰恰是那些有才能者追逐私利的结果,所以,绝非他所说的博爱的实现。罗尔斯曾经把博爱描述成“这样一种观念,即如果不是有助于境况较差者的利益,就不想获得较大的利益。家庭在其理想观念中(也常常在实践中)是一个拒绝最大限度地增加利益总额之原则的地方。一个家庭的成员通常只希望在能促进其他人的利益时获利。那么按照差别原则行动正好也产生这一结果。”[1]80-81也就是说,尽管在结果上最不利地位者的境遇得到了改善,但其缘由却非源自博爱。更直接地讲,要求个人激励是与罗尔斯对博爱的相应描述相违背的。在科恩看来,要想按差别原则行动产生博爱的结果,那么,这种差别原则必须是严格解读的差别原则。因为追求利益的不平等的欲望,是与如前所述的罗尔斯所讲的只希望在促使其他成员的利益时获利不相容的。“简言之,赞同基于激励的不平等与罗尔斯所描述的正义社会的博爱观念相矛盾。罗尔斯要么必须放弃赞同对有天赋的人的经济刺激,要么必须放弃他的博爱观念,而博爱观念却是值得坚持的。”[3]
也就是说,按照罗尔斯作为正义原则的差别原则行动,不应该容许有才能者出于私利而要求激励所产生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是有失正义的。正是因为基于激励的不平等与良序社会的共同体特征相悖,且与被罗尔斯看作一种重要价值的博爱观念不吻合,所以,基于激励的不平等只有在对差别原则做不严格的解读时才被支持,在科恩看来,这时的差别原则是不正义的。
三、应允许怎样的不平等?
如上所述,按照科恩的观点,差别原则是罗尔斯构想的支配正义社会的正义原则之一,它允许对有才能者进行经济激励所造成的不平等,因为其对促进最不利者的获益是必要的。但由于激励本身造成的不平等的必要性是由于有才能者的主观意图造成的,由此又可以认为这种不平等是不正义的。然而,现实当中,我们到底应不应该允许这种不平等的存在呢?按照段忠桥的理解,科恩也是认可这种必要性的。“如果我们关心处境差的人,那我们有时也应当承认刺激的必要性,就如同我们有时甚至应当满足绑匪对赎金的要求一样。”[3]“……因为利害关系太大,所以支付赎金给绑匪就常常是正当的”[2]34。当然,按照上述对差别原则的描述,这时的差别原则是不严格解读的差别原则。其允许的不平等只具有必要性,是得不到正义维度的辩护的。但是,作为一个社会主义的平等主义者的科恩,是否认为所有的不平等都是不正义的呢?如果不是这样,那他又认为怎样的不平等能够得到正义维度的辩护呢?为此,他在《为什么不要社会主义?》这本小册子中有较明确的表述。在书中,科恩首先进行了一个野营旅行的思想试验。他承认野营旅行会存在潜在的彼此对抗的平等原则,并表明在野营旅行中唯一被其视为正确的平等,而且这种平等能够得到正义维度的辩护,他称之为 “社会主义的机会平等”原则。在科恩看来,“一旦社会主义的机会平等得以实现,结果的差异反映的就只是爱好和选择的差异,而不再是自然和社会的能力与权力的差异。”[4]27而且他进一步举例,“在社会主义的机会平等条件下,收入差异的存在只是在反映不同的个人偏好时,包括收入/闲暇的偏好。人们在偏好上的不同,不仅遍及消费项目,而且还表现为只工作很少的时间和消费非常少的东西与工作很长的时间和消耗很多的东西之间的不同。”[4]27-28“遍及生活方式选择的偏好和选择的多样化意味着一些人比其他人有更多的某类物品,但从相关的意义上讲,即就获得可比较的总体上的享受而言,这不是不平等。”[4]32也就是说,这种不平等是为社会主义的机会平等原则所认可的。这也就意味着,社会主义的机会平等是认可生活方式选择的偏好和选择的多样化,而致使的实际所得的不平等。但科恩同时认为:“某些不能以社会主义机会平等的名义加以禁止的不平等,却应以共享的名义加以禁止。但禁止产生那些不平等的事项是一种非正义吗?相关的禁止仅仅是正义于其中总起作用的关系的特征,还是它们有时与正义(无可非议地?)相矛盾?”[4]41科恩于此也并没有确切的答案,而是留有余地地说:“如果我们不得不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共享和正义是潜在地不相容的道德理想,那将是相当遗憾的事情。”[4]41显然,科恩于此已经意识到了他认为是正义的社会主义机会平等原则将于事实上的不平等相容,而当不平等过大时,他认为就需要用共享的原则来调和。可是这种共享的原则是正义的原则吗?由此,这里就引出了这样的问题:科恩在野营旅行思想实验中所提出的两个原则能否在正义的维度中达到平衡?我们到底应允许何种程度上的不平等?这当然会牵涉极其复杂的问题,科恩于此也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回答或解决方案,但他的确表明在一个分配正义占主导的社会,人们的实际所得应该大体相等。
在现实社会中,为了提高生产效率,必须给那些有才能者相应的激励。但是,我们也应该防止其造成过大的收入不平等。其实,我们更多的时候并没有满足科恩提出的社会主义的机会平等原则,更多人的命运并非出于对自身生活方式的选择,而是受制于更多的自然、社会因素。对此产生的重大的不平等,我们更应考虑用共享的原则加以制约。毫无疑问,用共享的原则来制约,显然会有碍效率。但是,那种产生重大社会分化和不公的效率绝不是我们最终的追求。社会主义的本质首先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但落脚点在于消灭两极分化,最终走上共同富裕之路。从这个意义上看,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我们应该接受差别原则的不严格解读,尽管这种不严格解读仍然不能在严格意义上被称为正义的。但是,在罗尔斯的不严格的意义上,即宽泛的意义上被看作是正义的。当然,人们的经济活动受制于外在有限资源,要想达到共同富裕的目标,就需要人们在一定程度上遵循共享的原则。因此,在现实中,我们在一定的范围内,要允许遵从社会主义机会平等原则的不平等,但当这种不平等过大时,我们必须有赖于共享原则的制约。
四、遵循差别原则会出现严重持续的不平等吗?
我们提到,科恩认为,差别原则允许巨大的经济收入上的不平等。但在罗尔斯的视野中,给那些有才能者以激励,并不会产生巨大的不平等。这可以从罗尔斯本人的著作中找到一些蛛丝马迹。“只要最不利者的期望有些微提高,就可以允许最悬殊的收入和财富差距。”[1]121而这在罗尔斯看来只是一种想象。在他看来,只要遵循他所提出的包含差别原则在内的正义原则,社会就不会出现科恩所过虑的那种严重的持续不平等。罗尔斯说:“对这一反对意见的回答部分是这样的:差别原则不打算用于这种抽象的可能性……反对意见设想的可能性不会成为真实的情况……以致排除了这些可能性。”[1]122有些事情的确像罗尔斯所主张的那样,只具有抽象的可能性,而事实上不大可能,甚至绝不会出现。恰如我们完全可以设想有一个质量超过100 000千克的实心球状纯钚块,但是实际上却绝不会有这样的东西存在,因为“……钚物质的量远在达到这个质量之前就自发地爆炸了。热核弹头就依赖这一事实”[5]。
当然,罗尔斯不会否认大程度的不平等有时会出现,但他认为那不会长久,因为“持续拉平的趋势”使然。他的关于链式联系的表述可为其观点提供某种辩护。毋庸置疑,在差别原则中,罗尔斯将处境最差者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改善置于首要位置,但是差别原则决非只关注最不利者的利益,其内在理念在于最不利者的利益提高了,社会其他成员的利益也会相应提高。为了论述之便,他择取了一种较为不利的阶层,以其利益水平作为分配基准。但现在问题的关键在于:为什么在最不利阶层的利益得到满足时,其他的社会成员都会从中受益呢?为此,罗尔斯假定了三个代表人,分别对应三个社会阶层,即最有利者、居中者、最不利者,并假设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存在着“链式联系”和“紧密啮合”。较具体讲来,“链式联系”意味着最不利者的期望升高时,居中者的期望也得到提升,最终择取出最不利者的期望值最大的一点,以保证最大程度满足处于最不利地位者的利益。而“紧密啮合”则意味着在代表居中者与最不利者的期望曲线或升或降,没有任何水平方向的延展[1]63-64。那么,“链式联系”与“紧密啮合”真实性如何?其与差别原则又有怎样的关联呢?罗尔斯给出了这样的观点:“我不打算考察这种链式联系和紧密啮合在多大可能性上是有效的。差别原则并不依赖于这些关系得到满足。然而,当状况较有利者的贡献普遍地散布于社会而不仅仅限于一些特殊的部门时,那么当地位最不利者获益时,处于中间状况的其他人们也将获益看来是有道理的。”[1]64同时他也指出:“但很可能在正义的社会安排中,像利益的普遍分布这样的情况常常发生。”[1]64因此,在罗尔斯看来,尽管给有才能者以激励会导致大程度的不平等时有出现,但由于利益的普遍分布性,在整体上有持续拉平的趋势,而不会出现科恩所过虑的严重持久的不平等。这几近共识,差别原则并非罗尔斯提出独立的正义原则,在他看来,给最有利者的最大利益是有条件的,比如,“……允许给最有利者的最大利益是受下述前提限定的,即纵使差别原则允许这一利益,如果它对政治体制有一不正义的效果,也要被自由优先的原则排除。”[1]63显然,对罗尔斯来讲,差别原则是一种有前提限制的正义原则,必须将其与其他正义原则,比如,自由原则看成一个整体来理解,在孤立意义上理解的差别原则是违背罗尔斯的原意的,甚至可以强势地讲,孤立的差别原则说到底并非罗尔斯意义上的作为正义原则的差别原则。在受到其他正义原则(比如,自由原则等)限定的前提下,差别原则所允许的给予最有利者的最大利益将受到制约,致使社会将不会出现严重的持续不平等。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按照差别原则所导致的收入不平等是不是正义的,在科恩和罗尔斯那里是存在异议的。从这个异议中,我们可以看到,科恩提出了一个严格的正义观念。这个正义观念主张,如果差别原则由于主观上激励的要求而导致收入上的不平等,那么这种差别原则就是不正义的。如果人们不是出于博爱,又不愿意共享而致使收入差异,那么这种差异也是不正义的。在笔者看来,科恩的这种正义观念实际上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正义。这就是说,如果人们出于道义上的自愿而与人共享,那么社会就不会出现较大的收入差距。即使有收入差距,这种差距也只会反映人们之间的不同偏好。而罗尔斯主张一种政治制度上的正义。这个正义制度应该激励人们努力工作,而由此产生的差距是正义的,因为它能够给最少受惠者带来好处。由于它能够给最少受惠者带来好处,所以,它在一定程度上也类似于博爱原则。当然这不是出于道德上的自愿而实现的,而是制度机制所导致的结果。罗尔斯并没有把道德上的博爱作为正义原则的一部分。如果罗尔斯打算回复科恩的批评的话,罗尔斯会指出,他所主张的是一种政治正义,是一种契约论上的正义。它不要求人们有较高的道德水准。他是通过纯粹程序的方式而获得这两个正义原则的,这种纯粹的程序也论证了这两个正义原则的正当性。而科恩所提出的正义观是没有得到恰当论证的正义观,他把博爱这样的道德观念作为正义之中应该包含的原则。这就是说,他在自己的理论中预设了一个正义观,即包含了博爱的正义观。可是,为什么博爱是正义的呢?如果博爱成为政治制度上的要求,那么就意味着一个人必须自愿地贡献出自己的一部分财产。而这恰恰损害了财产自由的权利。难道个人在这种道德强制或者道德绑架中贡献自己的财产就是正义的吗?如果科恩不把这种较高的道德要求作为一种政治制度的内在原则,而作为一种个人的道德要求,那么罗尔斯也不会反对。但是,罗尔斯强调正义的制度,并不对个人提出较高的道德要求。
科恩的正义原则要求人们放弃主观上的激励,强调社会主义的机会平等主义原则,并把共享的原则作为补充,从道德上看,这是可以被接受的。但是,我们有什么理由把某种道德规范作为衡量政治制度的标准呢?既然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道德规范,那么对于政治制度的正义性就会有不同的衡量标准。如果这样,罗尔斯的整个《正义论》的论证思路就毫无意义了。而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的重要贡献就在于,他借助纯粹程序的方式推论出差别原则,并把它作为正义制度中的重要原则。罗尔斯的论证思路显然更加完备。
从现实情况来看,科恩的正义理论,或者说道德意义上的正义理论只能作为一种理想而追求,却不能在现实中实行。或者说,它只能作为个人的道德追求,而不能作为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因此,科恩也不得不承认罗尔斯的这个差别原则在现实中是合理的。对于科恩来说,只有在反映个人偏好的范围内,差异才是被允许的。由于激励原则的作用,差异超出了反映个人偏好的范围,因此这种差异应该受到限制。而罗尔斯显然会允许差异原则包含某种激励机制,也会允许更大范围的差异。但从政治制度上来说,这正义的。当然,对于罗尔斯来说,这种差异也是受到控制的。因为这里存在着一个制度框架,存在着链式联系。
我们的结论是:从政治制度上来说,允许收入不平等的差别原则是正义的。道德上的原则不能用来衡量这个制度是不是正义,而只能用来衡量一个人的行为在道德上是不是善的。一个人可以有博爱之心,可以与人共享,但是这是一种道德要求,而不能成为政治制度上的原则。
[1] [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2] [英]G.A. 科恩.拯救正义和平等[M].陈伟,译.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4.
[3] 段忠桥.拯救平等:科恩对罗尔斯差别原则的两个批判[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1).
[4] [英]G.A. 科恩.为什么不要社会主义?[M].段忠桥,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
[5] [美]亚历克斯·罗森堡.科学哲学当代进阶教程[M].刘华杰,译. 上海: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4:40.
[责任编辑:张圆圆]
2017-03-0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社会治理体制创新视域中弱势群体利益保障问题研究”(14BKS127);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 “纪念活动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涵养”(16JD710038) ;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十二五”规划项目“新医改深化背景下广州市居民健康公平性问题研究”(15G54)
勾瑞波(1971—),男,辽宁建平人,讲师,哲学博士,从事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西方伦理学研究;王晓升(1962—),男,江苏射阳人,教授,博士生导师,哲学博士,从事国外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
B1
A
1007-4937(2017)04-00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