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原子能和平利用到原子弹研制
——中苏《国防新技术协定》签订始末
2017-03-07聂文婷
聂文婷
(中央党校 党史教研部,北京 100091)
从原子能和平利用到原子弹研制
——中苏《国防新技术协定》签订始末
聂文婷
(中央党校 党史教研部,北京 100091)
11956年8月17日,中苏两国签订了苏联将在原子能工业建设方面给予中国援助的协定。这表明,苏联对华核援助有向军事方面转变的可能。此后,中国便提出意求,希望苏联能帮助中国研制原子弹。最终,中苏两国签订了《国防新技术协定》。该协定明确规定,苏联将帮助中国研制原子弹。以这一协定的签订为标志,中国正式开启了研制原子弹的历史进程。
原子弹;原子能工业;铀浓缩厂;《国防新技术协定》
1955年1月15日,中共中央书记处扩大会议的召开,标志着中国原子能事业的开启。但是,由于中国早期核研究的基础,也受影响于苏联对华核援助的范围,中国原子能事业在起步阶段仅限于原子能的和平利用,主要在核科学研究、铀矿资源勘探和原子能工业建设方面作了初步的探索。此后,随着中国原子能事业的发展,以及苏联核援助范围有了向军事领域转变的苗头,中国抓准时机,向苏联提出了有关原子弹研制援助与合作的意向。经谈判,1957年10月15日,中苏两国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生产新式武器和军事技术装备以及在中国建立综合性的原子工业的协定》(以下简称《国防新技术协定》)。《国防新技术协定》签订后,中国才正式开始研制原子弹技术。因此,关于中国第一颗原子弹研制,真正意义上的起始时间是1957年10月15日,而非当前学术界和社会普遍认为的1955年1月15日中共中央书记处扩大会议召开之时。而对于《国防新技术协定》,学术界也鲜有关注这一重要的历史节点。为弥补这一缺憾,本文将对《国防新技术协定》的签订背景、过程和意义作一梳理和论述。
一、抓住原子能和平利用向军事利用的关键节点
中国发展原子能事业,以原子能和平利用为突破口,但毫不讳言,首要目的还是为了掌握原子弹技术,以满足国家安全和国防建设的需要。早在1952年5月,在周恩来的主持下,朱德、彭德怀、聂荣臻等中央军委领导人在讨论制定国防建设五年计划时,就曾酝酿过发展特种武器装备的思路,还特意就此问题咨询了有关科学家的意见。①谢光主编:《当代中国的国防科技事业》(上),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2年,第26页。1954年4月22日,国家计划委员会第二机械工业计划局局长孙泱等致信李富春、贾拓夫,并随信附有钱三强关于原子武器的原理、性能、制造条件等问题的报告。该信提出:“无论从国防现代化或国家工业化的要求来说,我们都必须积极开始原子能的研究和进行原子工业准备工作。”①《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6册),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第218页。工作要点有:加强对核科学研究机构的政治领导,开始蓄积技术力量,并把铀及石墨的勘探提到工作日程上来,同时在适当时候提出国际技术援助的要求。
1955年1月15日,中国作出发展原子能事业的决策后,也曾在1955年9月拟定的《关于我国制定原子能事业计划的一些意见》中明确指出:“一切研究工作,应尽可能地配合当前为建造原子弹,加速发展原子能工业的迫切需要。”②葛能全编:《钱三强年谱长编》,北京:科学出版社,2013年,第259页。然而,鉴于中国早期核研究的基础,也受影响于苏联对华核援助的范围,中国核事业在起始阶段以原子能的和平利用为主,在核科学研究、铀矿资源勘探以及工业建设方面作了初步的探索。到1957年,尽管中国已经为原子弹研制作了一定的准备,但是,要真正研制原子弹,还必须进一步完善物质基础,如特殊设施、设备和仪器的配备,此外,还要在技术上掌握铀浓缩、原子弹理论设计、爆轰试验等一系列专门且复杂的技术和工艺。
时至此时,中国发展原子能事业的战略方针仍然是“自力更生为主,争取外援为辅”。争取核援助,尤其是争取苏联对华核援助向军事领域转变,与其说是一种捷径,不如说是一种智慧。因此,对于将中国核事业的主线进一步向军事领域拓展的问题,中国一直在捕捉能够争取到苏联在原子弹研制方面给予中国援助的有利时机。当然,正如1957年4月24日聂荣臻在有关导弹研究与仿制问题的讨论会上所说:“目前我们国家要解决三个基本问题:原子能、导弹和航空工业。在这方面,我们需要先摸清苏联对我国能援助多少的底;我们也应考虑有哪些工厂可以担负这些方面的生产。除去力争外援以外,我们要强调自己研究。”③周均伦主编:《聂荣臻年谱》(上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607页。一方面,中国并没有计划将原子弹研制完全寄托于苏联人,中国主要依靠的还是自己的力量;另一方面,中国也没有一味地等待苏联在原子弹研制方面的援助,而是积极创造原子弹研制的基础条件。在这里所谓的基础条件,除进行核科学研究、进行铀矿地质勘探外,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即为创建原子能工业。原子能工业建设,既是核科学研究在实践方面的重要拓展,更是核武器研制的必要准备。从此后的历史发展进程来看,中国也正是在苏联帮助中国创建原子能工业的过程中,成功将原子能事业的主线从原子能和平利用转为研制原子弹。
1956年8月17日,中苏两国政府在莫斯科签订了《关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建设原子能工业方面提供技术援助的协定》。按照协定,苏联将援助中国建设一批原子能工业项目,并帮助中国组建一个核科学技术研究实验室。但是,关于一些工业援助项目的建设规模、向中国交付设计和设备的期限、苏联设备供应的出口价格等关键问题,协议尚未对作出明确规定。尽管如此,苏联将对华核援助项目延伸到原子能工业领域,对中国核事业来讲是一个积极信号,这表明,苏联此前可以提供原子弹保护但不分享原子弹技术的原则已经开始松动,而这种松动最明显的就是苏联愿意帮助中国建铀浓缩厂。
事实上,从1956年2月28日毛泽东给赫鲁晓夫的一封复信的附件中可以看出,一开始,中国并没有计划在原子能工业初创之时就请苏联帮助中国建铀浓缩厂。这份附件是为1956年4月中苏两国就苏联帮助中国建立原子能工业问题进行谈判而准备的,名称叫《供讨论用的提纲》,主要列举了请苏联帮助中国建设核工业的项目清单,基本涵盖了核燃料循环体系,却没有提出要建铀浓缩厂。此时,中国之所以没有将铀浓缩厂的建设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主要是因为对核燃料循环的认识还不够全面。当时以为铀-235与钚-239是两条平行的生产线,两者之间没有联系,而且仅就投资和电力需求来预判,中国还没有条件建铀浓缩厂,只能选择钚-239生产线。然而,在中苏谈判的过程中,当谈到核燃料的循环问题时,苏方介绍:生产浓缩铀-235的原料可以用天然铀,也可以用经反应堆辐照过的乏燃料,提取钚的同时回收的堆后铀。也就是说,一种铀原料可以生产出钚-239和铀-235两种产品。这就使得时任三机部①第三机械工业部,1958年改名为第二机械工业部,主管核工业和核武器。副部长刘杰等人意识到,如果没有铀浓缩的环节,将会对铀资源造成很大的浪费,而且中国的核工业体系也不够完整。如何处理这一矛盾?这时候,刘杰回想起,出国谈判前刚看过一份简要资料说:“美国建一座小规模的、日产5公斤的铀-235的工厂,只需投资5亿美元。”②李鹰翔:《两弹一艇那些事》,北京:中国原子能出版社,2013年,第41页。如果真是这样的话,中国也可以想尽办法建成铀浓缩厂。
于是,在接下来的谈判中,刘杰便向苏方提出了中国想要建铀浓缩厂的意向。苏方一时间感到很惊讶,毕竟《供讨论用的提纲》没有这一项目,苏方事先也没有作这方面的预案,便当场婉言拒绝了。但是,随后几天,在中方的一再坚持下,苏方开始改换口气,认为中国提出的要求合乎逻辑,能够行得通,苏联可以考虑帮助中国建造铀浓缩厂,苏联甚至还提供了几个规模不同的建设方案。在谈到仪器设备的配套问题时,苏联还说他们正好有一批刚换下来的设备,稍加修理便可使用,这样实际上比建造新的仪器设备至少要省一两年的时间。苏方突然转变态度,对于中国谈判代表团来讲是个意外,刘杰、钱三强、刘允斌③刘允斌:刘少奇之子,1955年获得莫斯科大学副博士学位,后在莫斯科大学化学研究所担任高级研究员。此次中国原子能代表团到苏联后,临时请刘允斌担任了谈判的翻译。顾不上吃饭就到中国驻苏联大使馆,向周恩来汇报请示,周恩来当即表示:可先接受下来,回国再研究。
就这样,中苏1956年关于原子能工业建设的谈判结果,就因苏联答应帮助中国建铀浓缩厂而发生了质的转变。《关于苏联为中国在建立原子能工业方面提供技术援助的协定》明确规定:苏联要帮助中国建设铀浓缩厂。苏联将在气体扩散技术方面给予中国帮助,主要负责工厂的初步设计,与此同时,将会在1957年至1959年3月内向中国交付铀浓缩厂的设备。铀-235是原子弹的核心装料,在天然铀中提取丰度只有0.714%的铀-235技术虽难,但对于核武器的发展是一个关键的技术节点。获得浓缩铀,就等于在原子弹研制方面迈进了一大步。因此,当苏联愿意帮助中国建铀浓缩厂之后,中国就开始逐渐酝酿向苏联提出帮助中国研制原子弹的意求。
二、争取苏联核援助的军事转变
1956年10月,聂荣臻对周恩来说:“是不是再和他们谈谈,让他们援助一下,派一点专家,提供一些资料和样品,由我们自己搞。”周恩来说:“可以先找苏联顾问谈谈。”④《聂荣臻元帅回忆录》,北京:解放军出版社,2005年,第639页。此后,聂荣臻多次向苏联驻华经济技术总顾问阿尔希波夫口头表达了上述意愿,苏联却未作出积极回应。此时,苏联正在与美英两国讨论禁止核武器试验的问题。1956年7月16日,苏联外交部长谢皮洛夫在最高苏维埃会议上提出,为毫不拖延地禁止一切原子武器和热核武器的试验和实验性爆炸,可以“通过美国、苏联和英国政府缔结一个三边协定,随后由其他国家加入这个协定;或者是通过上述政府各自发表正式声明,说它们保证自己不再进行原子武器和热核子武器试验。”⑤《谢皮洛夫建议缔结苏美英协定 停止核子武器的试验和实验性爆炸》,《人民日报》1956年7月18日第5版。显然,关于禁止核武器试验的问题,苏联的态度非常明朗。但在是否要帮助中国研制原子弹的问题上,苏联却一直犹豫不决,因为,如果苏联在这时候答应中国的请求,必然会引起美英对苏联的不信任,进而影响谈判结果。1957年1月14日,苏联在联合国大会上正式提出禁止核试验的提案。3月22日,苏联向中国提交了上述提案的备忘录。苏联建议,到1959年,全面禁止包括运载火箭在内的核武器的生产,销毁现有原子弹和氢弹,并为此建立国际监督机制。备忘录还提出:“关于裁军公约所涉及的中国所承担的义务的问题,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之下进行研究。”①外交部档案馆:109-00786-09,第59-63页。苏联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一方面,需要中国的帮助,另一方面,又不能轻易答应帮助中国研制原子弹。
由于苏联的消极回应,包括苏联一直都没有明确告知中国其设备供应的价格,再加上中国第二个五年计划缩紧投资的策略,中国曾一度产生了暂缓建设铀浓缩厂的想法。1957年1月9日,聂荣臻就原子能工业投资问题致电周恩来。电报说:“我们考虑,第二个五年计划只进行科学研究、地质勘探、生产氧化铀和金属铀、建设一个20万1千瓦的原子(反应)堆和一个生产钚的化工厂,整个投资满打满算约28亿,生产浓缩铀235的扩散工厂推迟到第三个五年计划再来考虑。”②周均伦主编:《聂荣臻年谱》(上卷),第602页,第612页,第613页,第614页。但此后,中国仍继续为铀浓缩厂的投建作积极准备,甚至将早已选定好并做了大量筹建工作的航空发动机工厂厂址让给了铀浓缩厂。可以看出,在研制铀弹的问题上,中国态度坚决且坚定,但却因种种客观因素而难以确定铀浓缩厂的投建时间。
直到苏共六月事变发生,苏联对中国核武器研制的态度发生了突然的转变,从而加速了中国原子能事业从原子能和平利用原子弹研制的转变进度。1957年6月14日,苏联驻华大使尤金在与周恩来的谈话中指出:他近日“同阿尔希波夫、苏联在华原子能专家谈到在北京兴建原子能科学研究中心和中国原子能工业建设问题。在原子能工业建设方面,他们希望同中国负责同志谈中国在这方面的远景规划,以便确定工作步骤。”③《周总理同苏联驻华大使尤金的谈话纪要》,外交部档案馆:109-00786-14(1)。周恩来当场表示同意,中国方面将委托聂荣臻、宋任穷、黄敬同阿尔希波夫等具体商谈。6月18日,聂荣臻同对外贸易部副部长李强拜访阿尔希波夫,正式提出希望苏联能够在原子弹研制方面给予中国帮助的请求:“为了更好地编制我国的第二个五年计划和远景规划,并考虑到在原子能工业方面将来浓缩铀工厂生产铀235和原子堆生产钚239后的下一步生产,以及较合理的建立和发展我国的原子工业、生产原子弹、导弹及与此相联系的飞机型号的确定等一系列问题的安排,能取得苏联政府必需的援助,我国政府想与贵国政府进行谈判。”④周均伦主编:《聂荣臻年谱》(上卷),第602页,第612页,第613页,第614页。阿尔希波夫说,他本人对此是同意的,但还需要请示苏联政府同意。不过很快,中国驻苏大使馆商务参赞处就发电回国称:“苏联原子能局希望我国速派代表团来苏商谈有关今后安排问题。”⑤周均伦主编:《聂荣臻年谱》(上卷),第602页,第612页,第613页,第614页。在收到苏联即将同意帮助中国研制原子弹的信号之后,鉴于《关于苏联为中国在建立原子能工业方面提供技术援助的协定》对于制造浓缩铀后,下一步安排问题很不明确,中国方面决定正式暂缓执行该协定。7月18日,聂荣臻写报告给周恩来:“对于去年8月17日富春同志在莫斯科签订的原子能协定必将做很多的修改,但苏方仍按照协定执行。经与阿尔希波夫同志谈过,为了避免无谓的损失,须由我国政府向苏联政府提出暂缓执行的意见,苏方才能考虑。现代拟一公函送上,请审阅修正后批交外交部发出为盼。”周恩来批示:“即送主席、刘(少奇)、邓(小平)、彭(德怀)核阅,拟同意。退外交部办。”⑥周均伦主编:《聂荣臻年谱》(上卷),第602页,第612页,第613页,第614页。7月29日,周恩来约见聂荣臻、宋任穷等开会,讨论了原子能工业建设与发展问题。8月12日,外交部副部长张闻天致电苏联驻华大使馆临时代办阿布拉希莫夫:“我荣幸地通知您,由于我国政府对第二个五年经济建设计划正在考虑制订,在根据已产生浓缩铀和钚后,如何安排下一步的工业计划,在第二个五年计划中需一并考虑进去,故对于1956年8月17日在莫斯科签订的‘关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建立原子能工业方面提供技术援助的协定’,可能要作若干修改,希望在适当时机对此问题进行商谈。原协定在未修改之前,设备请暂缓交付。请转达贵国政府是荷。”⑦《中方提出暂缓执行苏联为中国在建立原子能工业方面提供技术援助协定致苏联驻华使馆的照会》,外交部档案馆:109-00729-02(1)。
在此期间,7月22日,阿尔希波夫回访聂荣臻,在交谈中,阿尔希波夫称:“他受莫斯科委托,中国方面谈判原子能工业(包括为国防目的)的全权代表团,苏联政府可以随时接待,并圆满答复所提出的问题——如果中国政府提出正式请求的话。”①周均伦主编:《聂荣臻年谱》上卷,第615页,第617页。
三、签订《国防新技术协定》
苏联的积极回复,意味着争取苏联核援助由原子能和平利用向原子弹研制转变的有利时机已经来临。聂荣臻立即就苏联核援助的军事转变动态向毛泽东、周恩来并中共中央呈送了书面报告。毛泽东、周恩来当即同意派代表团到苏联进行谈判,并责成聂荣臻负责筹组和谈判的准备工作。7月24日,聂荣臻委托黄克诚②黄克诚,时任中共中央军委秘书长、国防部副部长。召集赵尔陆③赵尔陆,时任第二机械工业部党组书记。、宋任穷、刘杰、万毅④万毅,时任总参谋部装备计划部部长。、李强、刘亚楼⑤刘亚楼,时任空军司令。、王诤⑥王诤,时任军事电子科学研究院院长。、安东⑦安东,时任国家航空委员会委员兼秘书长。开会,商讨了中国在原子能、导弹、航空方面争取援助致苏联政府的电报,商定由第二机械工业部、第三机械工业部、国防五院、军事电子科学研究院及陆、海、空军分别提出与苏联谈判的细目和要求,限期在7月30日交于安东汇总。汇总后的谈判细目经再次开会研究后,呈交聂荣臻、李富春审定,最终送交阿尔希波夫转交苏联政府。
8月6日,周恩来致电苏联部长会议主席布尔加宁,表示可以由中国政府派代表团前往莫斯科就中国原子能工业建设的规模、原子武器生产、导弹的生产、航空工业的发展、其他工业如何配合、技术援助与干部培养等问题作进一步的商谈。如果苏联同意,代表团将于8月下旬到达莫斯科。当晚,经毛泽东审阅,周恩来签发了与上述电报内容大致一样的中共中央致苏共中央的电报。8月8日,聂荣臻听取了宋任穷有关赴苏联谈判发展中国原子能工业并用于国防目的及其投掷工具等方面,准备向苏联政府提出的谈判内容要目的汇报。同时,聂荣臻还和宋任穷商谈了赴苏谈判代表团的人选问题。当晚,聂荣臻又同安东谈话,同意陈赓参加赴苏代表团,李强以外贸部副部长身份参加代表团,范济生⑧范济生,时任聂荣臻办公室主任。为代表团随员。聂荣臻就接下来谈判准备工作的几个细节问题向安东作了交代,例如,“准备向苏联政府提出的谈判细目待我阅后再送交阿尔希波夫”、“代表团出国经费应由财政部统筹解决”、“代表团名单及预算拟就后,均需以宋任穷部长名义报周总理批示后办”。⑨周均伦主编:《聂荣臻年谱》上卷,第615页,第617页。
8月13日,《中国政府关于发展原子能工业并用于国防目的及其投掷工具等方面,准备向苏联政府提出的谈判要目》中、俄文各一份,由李强提交给阿尔希波夫,请其转报苏联政府。8月15日,聂荣臻召集陈赓、宋任穷、李强等开会,商议了赴苏联谈判代表团出国前的准备工作、出国后如何分组、代表团的外事纪律等问题,决定由聂荣臻、宋任穷、陈赓、刘杰、万毅组成的中心组负责代表团在苏联期间的日常事务。为便于谈判和工作,代表团将分原子组、导弹组、航空组、国防组和秘书行政组。
8月24日,中国外交部收到了阿布拉希莫夫发来的“苏联同意接待中国原子能工业和航空工业政府谈判代表团访苏”的照会:“谨通知您,苏联政府同意接待中华人民共和国谈判原子能工业、原子和导弹武器生产和航空工业问题的政府代表团。请外交部将代表团的成员和动身去苏联的日期告诉我们。”⑩《苏联驻华使馆临时代办阿布拉希莫夫就苏联同意接待中国原子能工业和航空工业政府谈判代表团访苏给张闻天副外长的照会》,外交部档案馆:109-00729-03(1)。此时,赴苏联谈判相关工作基本准备就绪。9月3日,赴苏谈判代表团全体人员会议召开。聂荣臻在会上宣布,“经周恩来和中共中央批准,代表团名称为中国政府工业代表团,聂荣臻任团长,宋任穷、陈赓任副团长,李强、万毅、钱学森、刘杰、王诤、张连奎(二机部副部长)、刘寅(二机部副部长)为代表团团员,李强兼任秘书长。”①周均伦主编:《聂荣臻年谱》上卷,第618页,第619页,第619页。代表团共有顾问13人,工作人员8人。为便于谈判和工作,代表团分为原子组、导弹组、航空组、国防组、秘书行政组。会上,李强宣读了代表团的外事纪律和主义事项。聂荣臻特别强调,要遵守纪律,努力工作,力争谈判取得圆满成功。
1957年9月7日,中国政府工业代表团乘专机飞往莫斯科。莫斯科时间18时,专机在莫斯科科努契科夫国际机场降落。中国政府工业代表团受到了苏联部长会议副主席、苏联政府代表团团长别尔乌辛、苏联国防部副部长科涅夫元帅等10余人以及中国驻苏联大使刘晓等的热烈欢迎。9日,中国政府工业代表团全体成员分别拜会了别尔乌辛和苏联共产党中央主席团委员米高扬。“别尔乌辛说,苏方代表团接受苏共中央交付的任务,任务很重要很艰巨,但苏方将尽量对中国给予帮助。”米高扬说:“中国必须掌握原子和导弹武器,否则就不能成为真正的大国。”②周均伦主编:《聂荣臻年谱》上卷,第618页,第619页,第619页。9月10日,谈判按军事、原子、导弹、飞机、无线电5个小组正式展开,中苏分别委任陈赓和科涅夫元帅、宋任穷和斯拉夫斯基③斯拉夫斯基,时任苏联中型机械工业部部长。、钱学森和道玛尔切夫④道玛尔切夫,时任苏联国防工业部副部长。、张连奎和别良斯基⑤别良斯基,时任苏联航空工业部副部长。、王诤和晓金⑥晓金,时任苏联无线电工业部第一副部长。为小组长。谈判期间,苏联还安排各小组参观了有关工厂和研究所。
从9月13日聂荣臻同宋任穷、陈赓发给周恩来并中共中央的电报来看,谈判从一开始就进展得比较顺利。14日,别尔乌辛向聂荣臻交付了苏联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生产新式武器和军事技术装备以及在中国建立综合性原子工业的协定(草案)》(以下简称协定草案)。别尔乌辛说,因为中国是苏联最可靠、最可信的朋友,因此,苏联才提出了上述协定,这在苏联外交史上是第一次。对于苏联政府和苏联人民的援助,聂荣臻代表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表示了真诚的感谢,并立即召集代表团全体成员、顾问及译员开会,认真研究协定草案。15日,聂荣臻、宋任穷和陈赓商议,决定雷英夫⑦雷英夫,时任中央军委兵工委员会秘书长。回国,向中共中央汇报谈判进展及苏方准备提供援助的项目方案。9月17日,李富春、黄克诚、粟裕、黄敬、赵尔陆、孙志远等共同听取了雷英夫的汇报。受代表团委托,雷英夫还请示中共中央和中国政府能够原则同意按照苏联所提方案作进一步商谈。随后,李富春向周恩来并中共中央呈报了雷英夫汇报内容及与会者的讨论意见。19日,苏方协定草案中、俄文各一份由莫斯科发往北京,并附电文:“我们正在了解各项所需的投资数目及外汇数目,待大致摸清情况后,拟请宋任穷同志回国向中央作详细报告。”⑧周均伦主编:《聂荣臻年谱》上卷,第618页,第619页,第619页。20日,周恩来就谈判问题致电聂荣臻,他说:“苏方这次同意提供的援助对我国国防的巩固和工业水平的提高都有好处,但是苏方提的还只是些大的项目,细节问题没有谈,所以目前对苏方的方案难以提出全面的答复。”为此,周恩来建议,代表团可以在原则同意苏联所提方案的基础上继续商谈。⑨《周恩来军事活动纪事》编写组:《周恩来军事活动纪事(1918-1975)》下卷,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429页。
6天后,谈判双方就有关项目投资的大致数目等问题达成一致,由宋任穷回国就此情况向中共中央作一汇报。同时,因苏方要求有关具体细节的谈判必须等双方在协定上签字后才能继续进行,因此,聂荣臻致电周恩来并中共中央,建议早日审批双方议定的协定。29日,周恩来委托彭德怀、李富春约集刘伯承、叶剑英、粟裕等,听取了宋任穷和张连奎有关谈判初步结果的汇报,重点讨论了投资问题。与会者普遍认为,苏联提出的援助项目符合中国国防建设所需,应该在国家财政允许的情况下把这些项目搞起来,可以在苏联提出的协定上签字,具体细节可在协议签订后再续商谈。至于投资问题,可以想方设法地去解决,例如延长协定期限,或者从其他费用中挤一挤,并且尽量自己制造设备等。此外,宋任穷还谈了研制原子弹的问题:“一要找铀矿;二要建反应堆;三是搞浓缩铀厂,这种工厂很费电,苏联明确讲他们有部分用过的生产浓缩铀设备可以卖给我们;四要铀水冶厂;五要搞四氟化铀到六氟化铀的转化厂;六还要搞个锂厂,以后搞氢弹需要锂,苏联表示可以给我们一个锂厂。”①《宋任穷回忆录》,北京:解放军出版社,1994年,第341页。10月3日,彭德怀、李富春把上述意见汇总为书面报告呈送周恩来并中共中央。当日,周恩来就对这一报告进行了审阅后批:“刘(少奇)、朱(德)、陈(云)、邓(小平)、彭真、德怀、富春各同志:送上富春、德怀两同志意见和协定修改稿,请即阅,以便传阅后再送主席阅,准备明(四)日下午三中全会休息时确定此事。”传阅后,周恩来连夜又批:“主席:现送上关于原子等协定和富春所提意见两个文件,请予审阅后退回,以便4日在三中全会开会前一谈,其他同志已阅”。②周均伦主编:《聂荣臻年谱》(上卷),第622页。4日,中共中央就苏方建议的协定以及相关意见进行了讨论。10月5日,周恩来致电刘晓并告聂荣臻:中央同意由聂荣臻代表中国政府同苏方签订苏方提出的协定,签字证书由当日返回莫斯科的宋任穷一并带去。
1957年10月15日,中苏两国在苏联国防部大楼签订了《国防新技术协定》。中国政府工业代表团全体成员出席了签字仪式。别尔乌辛和聂荣臻分别全权代表苏联和中国在协定上签字。协定共五章,分别以军事、原子、导弹、飞机、无线电五个领域的援助为主要内容,共有援助细目22条。按照协议规定,苏联政府将在中国综合性原子工业的建立、原子武器、火箭武器、作战飞机、雷达无线电设备的生产与研究、原子武器靶场建设等方面对中国政府进行援助。其中,在原子武器的生产和研究方面,苏方除向中国提供原子弹的教学模型和图纸资料外,还要向中国出售铀浓缩处理所需设备,为气体扩散厂初期开工提供足够的六氟化铀以满足原子弹燃料工业的需求。
10月16日,中国政府工业代表团离开莫斯科,于17日回到北京。一回国,聂荣臻就分别向毛泽东、周恩来汇报了此次谈判的简要情况。随后,25日,聂荣臻同宋任穷、陈赓联名向周恩来并毛泽东、中共中央呈以报告,详细汇报了中国政府工业代表团在莫斯科谈判的经过、结果,并提出了今后有关部门落实《国防新技术协定》应分别做好的各项工作。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吸收彭德怀、聂荣臻、陈赓、宋任穷讨论了这个报告,表示原则同意。此后,《国防新技术协定》进入执行阶段。
四、结束语
中苏《国防新技术协定》的签订,标志着苏联对华援助的范围开始向原子弹研制延伸。从援助内容看,在《国防新技术协定》签订之前,苏联对中国核援助一概不谈军事用途,“所有交给中方的文件档案和资料中,均未出现过核武器研制的字句。”③沈志华:《苏联专家在中国(1948-1960)》,北京:新华出版社,2009年,第270页,第270页。但是,《国防新技术协定》中则明确提出,苏联要帮助中国研制和生产原子弹。“另外,有关核工业方面的苏联专家,以前虽然是由军队系统负责聘请和管理,但其在华活动,除工作时间外,都是由外国专家局统一安排的。《国防新技术协定》签字以后,所有涉及国防尖端技术的苏联专家再也没有参加过外专局统一组织的活动。”④沈志华:《苏联专家在中国(1948-1960)》,北京:新华出版社,2009年,第270页,第270页。就这样,随着中苏《国防新技术协定》的签订,中国原子能事业的重心正式转向原子弹研制,中国原子弹研制历程正式开启。1964年10月16日,中国第一颗原子弹成功试爆。这一声巨响,标志着中国在原子能军事利用方面迈开了重要的一步。以后6年时间内,中国核武器研制取得了一系列令人瞩目的新突破,而这些成就的取得,离不开中国第一颗原子弹研制的基础性作用。那么,为成功铸起核基础,中国究竟用了多长时间?对于这一问题,学术界尚未作出准确的回答。究其原因,是忽略了对中国第一颗原子弹研制起始时间的详细考察。既然考察时间,必有节点事件。这一重要的节点事件就是中苏《国防新技术协定》的签订。
通过梳理《国防新技术协定》的签订背景、准备工作和签订过程,我们探寻到中国原子能事业发展的主体轨迹,并发掘出这一主体轨迹变化过程中一个值得深入探讨但却被忽视了的重要历史关节点,即中国原子能事业如何从原子能和平利用转向原子弹研制。解决了这一问题,也就弥补了学术界关于中国第一颗原子弹研制耗时的准确考察。多数人们,包括很多学者,都认为中国第一颗原子弹研制始于1955年1月15日中共中央书记处扩大会议,到1964年10月16日,中国研制第一颗原子弹耗时9年9个月。事实上,中共中央书记处扩大会议开启了中国钻研原子能的历史新时期,是一个宏观意义上的起始时间,而原子弹研制属于原子能事业范畴内一个具体的项目,其起始时间应该是中苏《国防新技术协定》签订的时间。因此,准确说,中国第一颗原子弹研制耗时7年。
此外,对于《国防新技术协定》的签订,长久以来,学界既较少关注这一事件的历史意义,也忽略了对其中具体细节的深入考察。在这里,当我们有幸捕捉到这一历史关节点并对这一历史作一梳理之后,又挖掘出另一个重要信息:在中国第一颗原子弹的研制历程中,将苏联的核援助扩大到原子弹研制,中国早有计划,也就是说,从原子能到原子弹,本身就是一个缜密的计划。如果能按照协定得到援助,再加上国内国防科技研究及国防建设的努力,预计在第二个五年计划末,中国的国防物质基础必将跨越上一个新的科技水平,中国的国防建设以及工业建设必将得以大幅度的发展。因此,中国对此次谈判非常重视。不仅在谈判之前做了充分的准备,对于谈判期间各种可能发生的结果都作出了应对预案,并在谈判过程中基本每隔一天就要向中共中央作一次汇报,定夺关键问题时还要派人回国亲自汇报。最终,以中苏《国防新技术协定》的签订为标志,中国开启了将原子能用于国防目的的历史征程。
Abstract: On August 17, 1956, China and the Soviet Union signed an agreement that the Soviet Union would afford assistance to China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atomic energy industry. This shows that the Soviet Union might afford assistance to help China developing atomic bomb. Since then, China proposed that the Soviet Union could help China developing atomic bomb. Finally, China and the Soviet Union signed an agreement which calls“New Technology Agreement of National Defense”. This agreement clearly stipulates that the Soviet Union would help China to develop atomic bomb. Marked by the signing of this agreement, China officially opened the history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atomic bomb.
Key words: atomic bomb; atomic energy industry; uranium enrichment plant; new defense technology agreement
[责任编辑 山阳]
From the Peaceful Use of Atomic Energy to the Development of Atomic Bomb——about the Sign of Sino-Soviet “New Technology Agreement of National Defense”
NIE Wen-ting
(Party History Department of Party School Central Committee of CPC, Beijing 100091, China)
K27
A
1672-1217(2017)04-0050-08
2017-05-21
中央党校2014年度青年项目∶中国第一颗原子弹研制与“两弹一星”精神研究。
聂文婷(1985-),女(蒙古族),内蒙古阿拉善盟人,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讲师,历史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