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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协定中动物福利条款研究

2017-03-07

关键词:缔约方条款福利

王 亮

(贵州财经大学 商务学院,贵州 惠水 401120)

自由贸易协定中动物福利条款研究

王 亮

(贵州财经大学 商务学院,贵州 惠水 401120)

动物福利条款是自由贸易协定中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自由贸易协定的推进,中国FTA动物福利条款亟需完善并与国际规则接轨。从动物福利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以及WTO体制内的动物福利谈判受阻等方面来分析动物福利议题走入FTA的缘由,并对主要国家FTA中的动物福利条款进行文本分析,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从国内立法的完善及对外缔约谈判的改进两个角度提出应对策略。一方面,中国应该及时更新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另一方面,中国还要加紧在FTA对外缔约谈判中引入能体现自身利益的动物福利条款主张,逐渐把握国际规则的主导权。

自由贸易协定;动物福利;条款研究;启示

随着全球治理浪潮的兴起,人权与环境等“非贸易关注”议题逐渐被WTO多边谈判所关注。动物福利议题自然也较早地被引入多边谈判中来。但是,由于动物福利议题具有高度的敏感性,成员方在WTO框架下就动物福利条款达成一致共识显然不太现实。于是,美欧等发达国家转而寻求通过区域路径谈判来推广各自主张,并已逐渐形成范本,将动物福利条款纳入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FTA)已成为各国对外缔约的一大趋势。相比之下,考察中国FTA可知,中国对外虽已缔结15个FTA,但与动物福利相关的问题仅在环境章节中少有涉及,与美欧等发达国家FTA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因此,研究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动物福利条款对中国大有裨益。

一、动物福利议题走入FTA的缘由

近年来,在贸易自由与动物福利保护问题的关系中发生了不少案例。譬如,在加拿大和挪威诉欧盟禁止海豹产品进口措施案中,专家组认为,动物福利措施应兼具保护动物福利和保护贸易的双重性,这反映出动物福利保护问题亟需国际贸易规则进行规范。在当下WTO动物福利议题多边谈判受阻的情况下,区域贸易谈判无疑成为次优选择。进一步来讲,动物福利议题走入FTA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动物福利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动物福利是指基于人道关怀,动物可以满足其基本需要的康乐状态[1]。由于各国宗教及文化等因素不同,对动物福利的保护水平差距也较大。一般而言,动物福利属于国内法调整的范畴,因而不存在国际法层面上的动物福利相关规则,除非政府的动物福利措施与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自由化追求的目标相冲突[2]。但是,这并不能阻挡动物福利与国际贸易的关系。究其原因,有3点:高动物福利国际标准的推动;动物保护组织的积极倡导;消费者的购买偏好。其中,消费者的购买偏好会直接影响动物福利与国际贸易的关系。因为随着消费者消费能力的不断增强,他们也开始关注产品中所包含的道德和环境等问题[3]。因此,将动物福利纳入国际贸易法领域考虑是不可回避的。进一步讲,在区域贸易法视野下探讨动物福利议题无疑合乎现实。

(二)WTO体制内的动物福利谈判受阻

2000年6月,在日内瓦的一次农业谈判中,欧盟号召WTO成员在WTO框架下解决动物福利问题,并提出了3个建议:发展多边协议解决动物福利保护问题;合格的标签制度,也就是在TBT协议下的强制或自愿标签制度;对增加成本的生产者提供一些补偿。与此同时,欧盟还指出,提高动物福利标准的目的是为了给消费者提供清楚的信息,并维持欧盟农业与食品工业的竞争力。但欧盟的主张并未得到大多数国家的支持,如阿根廷与印度认为处理动物福利问题是一国自身的权利;泰国主张人类福利优先,政府若支持动物福利则会扭曲贸易,对人类福利造成负面影响;阿根廷、澳大利亚、泰国、墨西哥、智利、新西兰、巴拉圭和危地马拉则指出,WTO不是探讨动物福利的合适场所。可见,成员方的众口难调无疑是WTO体制下动物福利议题谈判陷入僵局的症结所在。

(三)双边及区域贸易谈判更易达成共识

应当看到的是,多边贸易谈判体制采用“协商一致”原则及“一揽子谈判”方式,这意味着所有的谈判方只有就所有的议题达成一致的前提下,谈判才有可能结束。由此可见,在多边贸易体制探讨动物福利必然经历诸多磨难。相较之下,在双边及区域贸易协定谈判中,贸易伙伴可以自主设置谈判议题,谈判时间短且见效快。因此,成员方更热衷于缔结双边或区域贸易协定。

二、主要国家FTA中动物福利条款的文本分析

如前所述,动物福利保护与自由贸易紧密相关,将动物福利议题引入FTA是顺理成章之事。无可否认,美欧等国家当然成为动物福利议题立法的倡导者和推动者。相反,发展中国家无疑成为规则的被动接受者。基于此,笔者主要选取美国FTA和欧盟FTA动物福利条款进行分析,以便为下文进一步探讨提供参考。

(一)美国FTA动物福利条款——以CAFTA-DR、美国-秘鲁TPA和TPP为例

美国虽没有欧盟那样迫切关注动物福利标准,但也是FTA中引入动物福利条款的先行者和倡导者。不难理解,动物福利明显与环境保护有关。因为,保护环境实际上就是在为动物创造福利。对此,美国在FTA环境条款中规定了动物福利的相关内容。然而,进一步考察美国FTA发现,几乎所有的美国FTA都规定了环境条款。基于这一点,笔者主要选取实践中具有代表性的CAFTA-DR(美国-多米尼加-中美洲FTA)、美国-秘鲁FTA和TPP进行研究。考察美国FTA可知,早期CAFTA-DR包含的环境条款数量最多,晚近的美国-韩国FTA、美国-巴拿马FTA、美国-哥伦比亚FTA均是在美国-秘鲁TPA基础上增加或减少的。据此可以讲,在TPP协定环境条款之前,美秘TPA为美国环境范本。需要注意的是,美国虽已退出TPP,但该文还是将其视为美国FTA来研究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其是由美国主导的,带有浓厚的美版色彩;另一方面,TPP协定已成为美国FTA范本,美国日后在FTA缔约谈判中势必会以其作为参考。

1.美国-多米尼加-中美洲FTA

就该协定而言,有关动物福利的条款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执行海龟保护措施。在CAFTA-DR下的多米尼加共和国海龟案中,允许第三方参与说明了公众参与机制对野生动物保护有利。该案也被国际人道协会用来指控多米尼加共和国未能有效地执行国内法来保护濒危的海龟[4]。尤其就公众参与机制来讲,CAFTA-DR第十七条第七款执行意见书事宜规定,就某一协定方未能有效地执行环境法,任何人(包括非政府组织)均可以向秘书处或者其他合适的机构提交意见书。一旦意见书的要求符合条件,秘书处将决定被控方是否必须作出回应。若是被控方回应,秘书处应制作事实记录,并通知环境事务委员会其推理过程,环境事务委员会还要指导秘书处制作事实记录。可以说,事实记录是改善环境执法的有效工具。此外应当看到的是,执行意见书的目的旨在提高公民环保意识,在追求生态文明与国家政府行使主权间追求平衡点。一方面,可以引导公民保护环境。另一方面,公民还可以监督他国政府的环境执法事宜[5];第二,环境能力建设条款。如CAFTA-DR中的环境合作协议(Environmental Cooperation Agreement,ECA)号召协定方加强合作,保护环境,包括保护自然资源以及寻求在协定方之间建立一个合作框架。ECA第五条规定了工作计划及优先合作领域。不仅如此,美国FTA还专门在环境章节强调了合作条款。例如,协定方在开展环境合作的活动中应充分考虑公众的意见。当然,这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公众参与机制的一种体现。这也说明单靠国家无法保证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只有通过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才能实现环境效果的最大化。

2.美国-秘鲁TPA

与先前的美国FTA不同,从美国与秘鲁TPA开始增加了新的环境条款,如多边环境清单、不减损义务和有约束力的制裁机制。就动物福利内容来讲,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其一,在美国-秘鲁TPA正文中规定保护生物多样性。如美国与秘鲁TPA第十八条第十一款规定,缔约方应认识到保护生物多样性与“可持续利用”的目标,包含动植物的栖息地等。同时就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来讲,缔约方还应依据各自国内法的公众参与和协商,致力于通过多边环境协定加强合作。需要注意的是,“可持续利用”这一措辞暗示着消费用途,这也就意味着动物可以被杀死。但美国与秘鲁TPA在脚注中明确界定,可持续利用即以非消费性或可持续的方式消费利用。不难看出,这是对动物福利的最大保护。

其二,在部门森林治理附件中规定动物福利条款的内容。主要代表有两例:第一例,缔约方应认识到打击野生动物非法贸易的重要性,并承认此类贸易危害到自然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管理。因此,每一个缔约方应致力于与非法采伐和非法野生动物贸易行为作斗争。足以看出,本附件虽然旨在强调森林治理,但却更多地强调对野生动物进行保护;第二例,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简称CITES)的框架下保护濒危的物种。同时,还强调本附件不得限制每一缔约方采取立法措施来执行CITES的规定。据此可知,CITES作为动物福利的多边规定对区域规则制定的影响。

其三,在主协定外引入附属协定,如美国与秘鲁签署的《环境合作协定》。为了更好地指导环境合作事宜,由《环境合作协定》确立的环境合作委员会制定了2009—2010、2011—2014及2015—2018这3次工作计划,其中主要规定短期和长期目标、环境决策与执法中的公众参与以及透明度等内容。可见,这是美国与秘鲁TPA环境条款的一大特色。

其四,美国将多边环境协定列入可执行的范围,例如,美国与秘鲁TPA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换言之,即秘鲁若没有履行诸如CITES规定的义务,美国可以诉诸FTA解决争端。这充分表明了美国对多边环境协定的高度重视。

3.TPP协定

考察TPP后可知,有关动物福利的内容也主要是在环境章节中进行规定。引人注目的是,TPP首次对海洋捕捞渔业作了详细的规定,可将其归纳为两点:第一,缔约方应采取保护或管理措施对鲨鱼、海龟、海鸟和海洋哺乳类动物进行长期保护,如捕捉限额和禁止割去鱼鳍等。TPP在脚注中对“捕捞”一词的定义较宽,即搜寻、诱集、定位、捕捉、捕获或者收获鱼类或任何被合理认为会导致诱集、定位、捕捉、捕获或者收获鱼类的活动。显然,这对维持海洋生活多样性有利;第二,渔业补贴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过度捕捞和产能过剩。因此,必须通过以下两种措施最终消除所有造成过度捕捞和产能过剩的补贴:一是禁止向处于过度捕捞状况的鱼类种群提供补贴;二是禁止向非法捕捞的渔船提供补贴。但需注意的是,本协定不适用于水产业。

不仅如此,在保护环境与贸易方面,TPP协定第二十条第十七款指出,缔约方认识到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获取和非法贸易的重要性,应进一步采取措施保护濒危的动植物,如建立自然保护区、增强公众参与的透明度以及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与协商等。同时,还对“获取”一词进行释义,即对动物而言是指非法捕获、杀害或收集,对植物而言则是收割、切割、采伐或移除。由此可见,TPP协定对动物福利规则的细化。此外,在核心承诺条款上,TPP协定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每一缔约方均须履行其参加的多边环境承诺。换言之,就是多边环境协定的承诺明显优于FTA下的市场准入承诺。

可见,从广度和深度来看,TPP协定动物福利条款相对美国以往的FTA动物福利条款来讲,无疑是一个加强版本,其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未来动物福利议题的具体发展方向。

(二)欧盟FTA动物福利条款——以欧盟与智利FTA、欧盟与韩国FTA为例

考察欧盟自贸协定可知,欧盟签订的双边及区域贸易协定较多,名称各不相同,有经济伙伴协定、合作协定、自由贸易协定和临时协定等,但本质均为自贸协定。然而进一步考察欧盟FTA可知,动物福利条款主要是在卫生与动植物卫生措施章节与一般例外章节中进行规定,这就有必要提及世界上首个在自由贸易协定中引入动物福利条款的欧盟-智利FTA。可以看出,欧智FTA不仅对日后国际动物福利规则的谈判及制定意义重大,而且为后续欧盟FTA动物福利条款的构建提供了参考。同时,由于欧盟与韩国缔结的FTA是新一代欧盟FTA,其代表着欧盟最新的贸易政策动向,因而在本部分主要选取欧智FTA和欧韩FTA作为欧盟FTA动物福利条款的重点分析对象。

1.欧盟-智利FTA

梳理欧盟与智利FTA后发现,有关动物福利条款的规定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卫生与动植物卫生措施(SPS协议)章节第一条中规定了三大目的。第一,缔约方在卫生与卫生措施立法方面促进贸易便利;第二,通过进一步执行WTO中的SPS协议以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健康;第三,本章节的目的是为了考虑动物福利标准。同时,第二条还进一步规定SPS协议的适用以及附件4有关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植物与植物产品及其他产品与动物福利。可见,这种序言条款无疑彰显出FTA卫生与动植物卫生措施的立法宗旨是在关注动物福利标准。

其次,通过第九十一条一般例外条款对动物福利进行保护。具体规定为,本协定中的任何规定应解释为缔约国为采取保护公共道德和人类动植物健康所必须的措施,条件是对情况相同的各国所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或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限制。显然,第九十一条一般例外无疑是GATT第二十条一般例外的翻版。但是,与动物福利相关的仅有第一条保护公共道德和第二条保护动植物健康。将第一条归纳为动物福利条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基于著名的欧盟海豹案。在该案中,欧盟主张动物福利是一个道德问题,其采取的禁止捕猎海豹的措施是在非歧视的基础上保护公共道德,符合WTO协议。虽然该案裁决认为进口国的措施不符合WTO协议,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都明确指出动物福利属于公共道德范畴,这也印证了动物福利可作为贸易限制的正当理由[6]。因此,在WTO体制下协调动物福利与自由贸易的冲突已成为可能。鉴于FTA的立法基础源于WTO,据此可以预测,欧智FTA中的一般例外条款之公共道德也可以作为协调欧盟与智利间动物福利与贸易自由的规则。

在欧盟与智利FTA附件中,对击晕及屠杀有关动物的标准有所规定。同时在脚注中还指出,联合管理委员会应在本协定生效起1年内制定其他动物福利标准的工作计划。据此可知,协定中有关动物福利的标准并非永久不变,缔约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提高动物福利的标准。

2.欧盟-韩国FTA

考察欧韩FTA可知,对动物福利条款的规定也在SPS专章中进行规定,大致内容如下:

第一,与欧智FTA相比,欧韩FTA虽然仅规定了两大目标,一是尽量减少SPS措施对贸易的影响,并包含人类动植物健康;二是本章的目的旨在加强缔约方在动物福利问题上的合作。但是,欧韩FTA与欧智FTA的动物福利目的条款基本相似。

第二,与动植物健康相关的措施,如缔约方应清楚病虫害非疫区和低度流行区的概念,并依据SPS协议等标准确定并识别此区域。而在确定此区域的过程中缔约方间若是就相关事宜产生意见分歧,则进入政府协商程序。需要注意的是,欧韩FTA第五条第十一款规定,缔约方就本协定发生的任何事宜都不可诉诸FTA解决争端。由此可知,欧盟比较倾向于采取平和的手段解决动物福利的相关事宜。

第三,有关动物福利的合作,主要在欧韩FTA第五条第九款规定,具体主要包含两点:一方面,缔约方在动物福利领域交流信息、专业知识及经验,并采取行动;另一方面,在国际论坛上规范了动物福利标准,尤其在击晕及屠杀动物方面。就该点来讲,相较欧智FTA,欧韩FTA未免有点落后。因为,欧智FTA除了对击晕及屠杀动物进行规定之外,还强调双方可以适时提高动物福利标准。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动物福利的合作条款在性质上属于软性规定,虽未明确界定协定方的权利与义务,但是这种软性规定却在彰显伙伴关系和释放政治信号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7]。

三、主要国家FTA中动物福利条款的比较分析

将美国FTA与欧盟FTA动物福利条款进行比较,可看出动物福利条款的发展趋势。

(一)美国FTA与欧盟FTA动物福利条款的对比

其一,就形式来看,美国FTA采取“主协定+附件”的方式处理动物福利相关事宜。主协定中并没有统一规定动物福利条款,相关规定主要是散见在环境章节。在主协定之外,还签署了《环境合作协定》作为美国FTA主协定的补充,与美国FTA同时生效。而在欧盟模式中,欧盟在正文中设置动物福利条款,对动物福利标准进行规定。由此,就法律效力而言,欧盟模式要强于美国。也正是基于此点,继美国秘鲁TPA之后,美国签订的FTA在正文中也规定了动物福利问题。因此不难看出,美国FTA和欧盟FTA在该问题上已表现出相互融合的趋势。

其二,就内容来看,美国FTA比欧盟FTA规定更为详尽。例如,就具体措施来讲,TPP协定详细规定,海洋捕捞渔业过程中应注意渔业管理和不合理的渔业补贴问题,并对“捕捞”一词进行明确的界定。同时,在不减损义务上,美国FTA还规定,缔约方不应当以降低环境标准来吸引投资,“不应当”这种禁止性的措辞无疑是在加强不减损义务的法律约束力。此外,从与多边环境协定的关系看,若是FTA与现有多边环境协定中和贸易有关的条款相冲突,多边环境协定优先。相较之下,欧盟FTA关于动物福利的规定较为宽泛,仅在目标条款中规定要保护动植物健康,而在具体措施上也只单纯强调要通过加强合作来提高动物福利的标准。此外,欧盟FTA没有阐述多边环境协定与FTA的关系。

其三,就争端解决机制来看,在美国FTA下,缔约方若是不履行协定中规定的动物福利法规时,其他缔约方可以使用制裁作为最后的解决手段。当发生争议时,缔约方首先应进行磋商。若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可要求设立专家组。专家组要是认定不履行协定义务事实成立,可要求被诉方作出解决问题方案,如果被诉方再次不履行方案规定的义务,这时专家组就可以裁决罚款。相比之下,欧盟明确排除运用强制性的争端解决机制,规定仅能通过政府协商的方式解决争端。

(二)发展趋势

总地来讲,美国FTA动物福利条款比欧盟FTA更灵活,内容更丰富,公众参与度更强,争端解决更具有强制性,具有了准司法的性质,是一种侧重于“刚性”的模式。由于美国FTA动物福利条款的标准比欧盟FTA高,约束力更强,这也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美式FTA动物福利条款的推广比较艰难,标准较低的欧盟FTA动物福利条款更易受到许多国家的欢迎。但无可否认的是,美国FTA和欧盟FTA动物福利条款对未来动物福利的多边和区域规则的演进均具有国际示范效应。

四、对中国的启示

迄今为止,中国已签署15个FTA,涉及23个国家和地区。如前所述,考虑到FTA一般将动物福利内容置于环境章节中进行规定,因而有必要首先考察中国FTA环境条款。考察后可知,环境条款仅零散地在2013年中国-智利FTA中有所提及。真正开创环境条款先河的是中国与瑞士FTA,其中首次将环境问题单独设章。之后,中国与韩国FTA采用专章设立环境议题,中国与格鲁吉亚缔结的FTA也设专章规定环境议题。可见,未来在FTA中引入环境条款是大势所趋。然而,仔细研读中国FTA文本可以发现,环境条款大都为笼统的软性条款,这虽能给缔约方留下较大的灵活政策空间,但不利于日后中国范本的形成。如前所述,中国FTA环境条款中对动物福利的条款甚少,不免让人感到遗憾。与此同时,当下美欧正在进行《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的谈判,美国很有可能将TPP协定中动物福利条款的部分内容渗透其中,这无疑对中国构成一定的挑战。对此,作好国内立法的完善和对外缔约谈判的改进这两方面工作非常必要。

1.国内立法的完善

毫无疑问,一部完善的国内法对国际立法的推动作用较大。以美国为例,其之所以站在国际规则的制高点,重要原因在于先形成了完善的国内法,然后借助双边和区域贸易谈判渗透其理念,最后再推广到多边贸易谈判中,以占据未来规则制定的最高点。可见,对国内法的作用不宜忽视。但是,结合动物福利议题而言,中国目前唯一明确动物保护的立法仅有一部《野生动物保护法》。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在新修订该法时更新了保护理念,具体将原法规定的“加强保护、合理利用”的方针调整为“保护优先、规范利用”的保护管理原则。足以看出,中国已开始重视保护动物权利。但与西方国家的立法相比,中国还仅是停留在反对虐待动物的初期阶段。因此,除了及时更新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之外,还应该以国际法的视野创制中国相关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譬如,英国和美国等国家已经颁布《动物福利法》,更甚至有些国家还将动物福利写入了宪法,主要代表为德国基本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瑞士联邦宪法第二十五条。总之,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做法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尽快完善动物保护的相关立法应是大势所趋。

2.对外缔约谈判的改进

如前所述,在FTA中引入动物福利条款是大势所趋,因而中国也应变被动为主动,即通过FTA谈判,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动物福利的区域规则制定当中。具体而言,中国目前可以参考欧盟相对软性的立法模式,如在当下正在进行的中日韩FTA、《区域全面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协定》及“一带一路”战略等FTA谈判中逐步加入动物福利条款,但重点应放在原则宣示与加强合作等内容上,不承诺实质性的义务,并规定当发生动物福利事宜争端时仅能通过政府协商方式予以解决,以便有一个缓冲期。此外,也可以参考美国FTA动物福利条款中关于环境能力建设和公众参与的条款,因为这些内容在本质上属于软法机制。同时,中国还应积极参与动物福利议题的多边谈判,并提出代表自身利益的主张,避免未来被动地接受已形成的对自身不利的规则。

总之,中国应通过区域和多边“双轮驱动”的谈判策略,渐进地形成比较稳定的范本,从而把握未来国际动物福利规则的主导权。

[1] 崔拴林.论动物福利概念的内涵:动物客体论语境下的分析[J].河北法学,2012,30(2):91.

[2] FITZGERALD P L.Morality may not be enough to justify the EU seal products ban:animal welfare meets international trade law[J].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Wildlife Law and Policy,2011,14(2):96.

[3] 郭桂环.WTO体制下的动物福利与贸易自由[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117.

[4] LURIE A,KALININA M.Protecting animals in international trade:a study of the recent successes at the WTO and in free Trade Agreements[J].American University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2015,30(2):431-488.

[5] 吴曼嘉.美国FTA中的环境条款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3.

[6] 郭桂环.WTO框架下的动物福利与公共道德例外[J].河北法学,2015,33(2):144.

[7] 刘彬.中国自由贸易协定知识产权文本的体系化构建[J].环球法律评论,2016(4):184.

AResearchontheClausesofAnimalWelfareinFTA

WANG Liang

(Business School,Guizhou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Huishui,Guizhou 401120,China)

With the promotion of FTA,the clauses of animal welfare in China FTA need improving and should be in line with the international rules.The paper analyzes the reason for the entry of the issue of animal welfare into FTA from the aspects of the relation between animal welfare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the unsmooth negotiation of clauses of animal welfare in the framework of WTO.Based on the text analysis on the clauses of animal welfare in FTA of some main countries,the paper suggests some countermeasures from the angles of the improvement of the internal legislation and the improvement of foreign negotiation.

FTA;animal welfare;study on clauses;enlightenment

2017-05-19

王亮(1989-),男,陕西咸阳人,贵州财经大学商务学院助教,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法。

D 922.68

A

2095-462X(2017)05-0065-06

http://kns.cnki.net/kcms/detail/13.1415.C.20170926.1535.008.html

网络出版时间:2017-09-26 15:35

(责任编辑白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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