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的审视,深刻的反思
——评王连合教授《中国物权法律制度研究》
2017-03-07王金堂
王金堂
(青岛科技大学 法学院,山东 青岛266100)
理性的审视,深刻的反思
——评王连合教授《中国物权法律制度研究》
王金堂
(青岛科技大学 法学院,山东 青岛266100)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颁布,中国迈入“物权时代”。“《物权法》是一部关乎国计、攸关民生、并为亿万人民所期盼的、全面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物权的民事基本法,也是一部构建市场经济法律机制,完善市场经济基本规则的经济法律。《物权法》的颁布,极大地鼓舞了亿万人民创造财富的热情,为中国未来经济的腾飞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1]但是,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尽管前后经历了13年起草,8审8议,《物权法》的最终出台,还是显得略为仓促,遗憾颇多。孙宪忠教授说,物权立法有十六个问题没有解决[2];尹田教授则在多个场合都反复说,《物权法》最后留下了十大疑难问题,大部分都没有解决。不管怎么说,历经风雨出台的《物权法》还存在许多缺陷是毫无疑问的。但与此同时,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关于物权法的研讨喧嚣却渐渐远去,物权法的研究似乎不再“时髦”“时尚”。在这种背景下,临沂大学法学院王连合教授却不为所动,依然“固执”地倾心于物权法的研究,近年来先后出版了《物权法原理与案例研究》《民法(总论物权)》《物权法原理与案例研究》第二版,特别是2016年6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中国物权法律制度研究》,对我国物权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进行了系统研究,尤其是对其中存在的大量问题进行了梳理、归纳和质疑,提出了新的观点和一些制度上的重构并进行了全面论证,着实难能可贵,特别是在依法治国和民法典编篡大背景下,愈发显得有意义。
一、对一些理论学说的审视与反思
尹田先生说,物权法理论是整个民法理论的高端,“但省思我国现有物权法学理论,关于物权法的一些基本问题仍需进一步的论证,甚至可以说,我们对物权法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仍然处于模糊的或者是不得其解之状态,一些理论问题并没有随着《物权法》的颁布而得到妥善的解决。”[3]出于一种学者的责任感亦或是处于一种专业的执著,王连合教授从物权法一些基本理论入手,对物权法学说理论投入了巨大的热情,这在以下两个理论的审视与反思中有突出体现:
物权公示原则理论,这是世界各国物权法普遍确认的基本原则,似乎已经成为众人耳熟能详的理论。但是,作者却并没有人云亦云,而是理性地对这一理论进行了全方位审视,从物权公示的对象、价值、功能和效力等方面入手,通过层层分析,娓娓道来,阐述了对理论界相关观点的质疑。对物权公示对象问题的论述,先从物权的客观要求入手,到决定物权交易的重要性的阐释,得出了自己的观点:物权公示的对象是变动的物权,即物权的归属状况,而绝不是物权的变动。其中,作者还反复论证得出:物权变动的短期行为(交易或登记的变更)是无法承担公示使命的,交付根本就不是一种公示方式,把占有的转移即交付和登记的变更说成是表征物权存在常态的公示方式,纯粹是一种误解。物权公示的方式就只能是登记和占有。关于物权公示的价值问题,作者通过对物权公示是对物权的一种持续性保护、“动的安全”的保护从属于“静的安全”的保护、公示公信力保护的是新物权的归属状况等方面的论述,环环相扣,得出:物权公示的价值是保护“静的安全”而不是“动的安全”,这与传统观点或大多数人的观点是不相一致的,具有鲜明的创新色彩。
善意取得制度,同样也是众人耳熟能详的理论。但是,在充分肯定这一制度价值的基础上,作者笔锋一转,对善意取得制度与公示公信原则的关系进行追问,分别从两个制度的含义、价值目标、构成要件等方面进行了细致的比较研究和论证。从含义上看,两种制度都是围绕善意第三人保护设立的,两种制度的善意标准是一致的,都是客观和主观的统一体,两种制度的规范环节和步骤完全相同。在两种制度的价值目标(目的、功能)方面,从两种制度的起源看,两者描述的本来就是同一种制度,从现实来看善意取得制度的功能完全被公示公信原则的功能所包含,两种制度的价值目标(目的、功能)相同。在构成要件方面,善意取得的要件只是对公信原则构成要件的重复而已,至少是包含在公示公信原则里面,并没有进行任何所谓的细化或有其他不同。在经过了这一系列分析后得出:公示公信制度足以解决动产和不动产善意取得所有权问题,善意取得本身就是公示公信原则的内容,属于公示公信原则的天然组成部分,法律没有必要允许另外一种具有同样功能的制度存在。从历史的角度讲,善意取得制度或许曾经发挥过巨大的作用,但时至今日,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显得多此一举。这些观点与传统观点或大多数人的观点也是不相一致的,但通过作者一步步的阐释与论证,给人“确有道理”的感觉,丝毫没有所谓“标新立异”的迹象。
二、对现有物权制度规定的审视与反思
作者不仅专注于理论学说的研究,而且还将目光紧紧盯在了具体的制度设计上,很好地实现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正如前文所言,我国《物权法》的最终出台,由于种种原因显得略为仓促了一些,在许多观点分歧还没有达成基本一致甚至还存在激烈冲突的情况下,就搁置争议,先出台了再说。于是出台的制度规定就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甚至是错误。作者冷静地对现有的一些制度规定进行了认真梳理和反思,提出了相应的制度设计构想。
关于拾得遗失物制度。我国《物权法》第109条至113条规定了拾得遗失物制度。王连合教授认为,该制度明显的缺陷有二:一是没有规定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针对有学者“拾得人享有报酬请求权,不利于弘扬拾金不昧的美德”的观点,作者针锋相对论述了拾得人享有报酬请求权更能弘扬传统美德的道理,并且,作者进一步论述了拾得人不享有报酬请求权违反了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拾得人不享有报酬请求权混淆了道德和法律两种不同的规范体系。从法律和道德层面、从情理和法理层面阐述了法律应该规定拾得人享有报酬请求权的问题。二是规定无人认领的遗失物一律归国家所有。作者首先介绍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关于无人认领遗失物的规定,得出“从世界范围来看,许多国家和地区大都认为在一定条件下,拾得人可以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紧接着,作者又分别从不利于物尽其用、不符合法理、不利于保护拾得者的积极性和造成守法不能四个方面,阐述了无人认领遗失物一律归国家所有制度的不妥当性。有理有据,读来令人信服。
关于矿业权制度。针对我国《物权法》将矿业权规定于用益物权编,将矿业权规定为一种用益物权的做法,作者提出了矿业权与用益物权存在本质的区别,其不符合用益物权的本质特点,并从权利设立的目的、权利实现的后果、权利标的、权利取得的方式等方面进行了阐述,得出:矿业权是一种物权,但不是物权中的用益物权,而应被作为准物权加以规定。
关于农村土地制度。针对我国《物权法》禁止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家庭耕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规定,作者通过对法律依据、理论基础和现实做法的论述,阐明了家庭耕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可行性。在法律依据方面,阐明了家庭耕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是私法自治原则的客观要求,是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在理论基础方面,强调法律既然允许转让就没有理由拒绝抵押,抵押与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基本生存条件并不矛盾,抵押对农村发展具有现实意义。在现实基础方面,作者列举大量社会现实的做法,证明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物权法》应该对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针对“一户一宅”制度,作者从分析“一户一宅”制度与现实中“一户多宅”的冲突入手,对“一户一宅”制度进行了反思,并对“一户一宅”制度的不合理性进行论述,得出现有的“一户一宅”制度需要改革的结论。
关于相邻关系制度。作者在分析私法和公法相邻关系保护协调和相邻关系中约定效力有关问题的基础上,又分析了我国《物权法》规定相邻关系的进步与不足,特别是对不足进行了重点论述,结合具体条文指出:现行法律规范过于原则、概括,不利于实际操作,容易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相邻关系的类型过于简洁,遗漏过多。从我国相邻关系纠纷的实务看,我国《物权法》应规定而未规定的相邻关系类型至少有 10种之多,但我国《物权法》仅规定了6种。基于以上问题,作者呼吁新的立法中增加一些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标准,补充新的类型,以保证能够顺利预防纠纷解决纠纷,以利于解决我国相邻不动产利用冲突发展的实际问题。
三、对《物权法》一些空白制度问题的审视与反思
在关注理论学说与现有法律规定的同时,作者还特别关注一些本应在《物权法》中规定但却没有规定而造成《物权法》空白的一些制度。经过对相关问题的审视与反思,作者呼吁我国《物权法》应予进行规定,并初步提出了制度建构的设想。
关于先占制度。作者首先介绍了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先占制度的原因,进而谈到我国《物权法》规定先占制度的必要性,主要是:有利于解决所有权的归属,做到定分止争,有利于解决物的利用,做到物尽其用;弥补法律漏洞,完善立法体系。再对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对先占制度的规定进行介绍,提供可资借鉴的蓝本。最后提出对我国确立先占制度的立法建议。层层推进,自然而然得出结论,可信度高。
关于动产质押的监管制度。针对我国严重缺失动产质押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作者主要侧重于对制度构建的基础性问题进行讨论,侧重于对动产质押监管问题进行理论梳理和阐释,以期引起理论与实务界对这一问题的关注,为法律制度的构建打下基础。所以,作者从动产质权的含义谈起,到动产质押监管的含义,再到动产质押监管的取得方式,到动产质押监管的法律效力。这一主线清晰勾勒出动产质押监管法律建构的基础问题,为法律制度的建构做好了铺垫。
关于善意取得制度是否适用于盗赃的善意占有问题。针对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此项制度的问题,作者从论述我国相关规定和做法出发,阐述了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并提出了对我国此项制度建设的建议。
总之,王连合教授的《中国物权法律制度研究》,对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进行了理性的审视,较为全面地论述了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同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刻的反思,系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从多个角度对中国物权法律制度研究进行了一些探索,提供了一些新的思路,其创新性、前沿性显而易见,值得学界、实务界和其他领域的朋友们进行关注。
[1]王利明.物权法研究(第三版)上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序言.
[2]孙宪忠.争议与思考——物权立法笔记[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223-225.
[3]董学立.物权法研究——以静态与动态的视角[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绪论.
王金堂(1968-),男,山东诸城人,青岛科技大学教授,博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曲筱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