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该忽略的注释
2017-03-03李翔翥
李翔翥
高中语文(必修1)(普通高中课程标准试验教科书)有《荆轲刺秦王》一文。该文有句云:“给贡职如郡县”。教材给出的解释为:“象秦国的郡县那样贡纳赋税。给,供。”从中可以看出教材将“贡职”解释为“赋税”。但这句话中两个关键的字“贡”“职”,教材没有单独注释,尤其是“职”字教材没有给出解释,这里姑且予以补释。
先说“贡”字。这个字的意义较好把握。《说文·贝部》的解释是:“贡,献、功也。从贝,工声。”就是说:“贡,进献;努力所从事的工作。”所以“贡”本有“献”义。清王筠《说文句读》云:“贡、献同义。”
“贡”的常见义项有:其一,进贡;进献方物于帝王。作动词使用,这是“贡”的基本义,通常指向君主或朝廷进献物品。何谓“方物”?“方物”就是本地产物;土产。关于“贡”的基本义,我们举几例子:
《汉书·地理志上》云:“厥贡漆丝。”
又,唐杜甫《自京赴奉先县咏怀五百字》云:“彤庭所分帛,本自寒女出。鞭挞其夫家,聚敛贡城阙。”
又,清·陈康祺《郎潜纪闻》卷七:“福建例贡荔枝。”
其二,指“贡税”或“貢品”,作名词使用。即向君主或朝廷进献的物品。如《史记·商君列传》云:“发教封内,而巴人致贡。”
基于上,则“给贡职如郡县”之“贡”当取名词“贡税;贡品”义较为合适,因该句前已有动词“给”字。
再说“职”字。“职”亦有“进贡”义。如颜延之《赭白马赋》云:“五方率职,四陕人贡。”《文选》李善注引《汉书》日:“古者诸侯以时人贡。”这里“职”、“贡”相对成文,“职”“贡”应该同义,即取“进贡”义。
“职”字还有“应纳的赋税或贡物”之义。如,《周礼·夏官·大司马》云:“施贡分职,以任邦国。”郑玄注:“职,谓赋税也。”
又,《淮南子·原道》云:“四夷纳职”,高诱注:“职,贡也。”
由此可见,“贡”“职”同义。
正因为“贡”“职”同义,所以两字常连用。皆有“贡品”“贡物”“贡税”“贡赋”“赋税”诸义。文献中“贡职”连言的例子也常见。如,《庄子·渔父》:“工技不巧,贡职不美。”
又,唐韩愈《请上尊号表》:“四面辐辏,各修贡职。”
由于“贡”“职”同义,故此“贡职”也可以说成“职贡”。对此,《汉语大词典》有“职贡”词条,并解释为:“古代称藩属或外国对于朝廷按时的贡纳。”这实质上就是“职”或“贡”,即“贡赋”“赋税”等。文献中“职贡”的例子也习见。如,《左传·襄公二十九年》:“鲁之于晋也,职贡不乏,玩好时至。”
又,《后汉书·孔融传》:“是时荆州牧刘表不供职贡。”
综上所述,“给贡职如郡县”句中的“贡职”,系同义复用,即“贡”“职”皆作“贡品”;“贡物”;“贡赋”;“贡税”或“赋税”解释。这样以来,就诚如教材所给出的翻译:“象秦国的郡县那样贡纳赋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