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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基层常态化运用的探索和研究

2017-03-02张帆赵越丽王凌

科学与财富 2016年21期
关键词:四种形态函询执纪

张帆++赵越丽++王凌

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强调,要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我们纪检监察干部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紧跟党中央和中央纪委的步伐,牢固树立“四种理念”,切实实践好“四种形态”。

一、现状分析

当前,“四种形态”在基层的运用还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认识未跟上,职责不够清晰。基层部分党组织对落实运用“四种形态”理解不深刻,未站在從严治党的高度去认识,未能真正形成实践运用“四种形态”的普遍性。二是机制未健全,监督执纪不规范。运用“四种形态”相关的配套措施有待健全,具体操作缺乏有效的制度和机制保障,操作起来凭感觉、凭经验,难以保证监督执纪效果。三是方法不得当,不会咬耳扯袖。纪检干部受限于知识储备和业务技能,工作中用老办法、老经验去应对新形势、解决新问题,把握和运用纪律思维、纪律言语开展监督执纪有待加强。

二、对策研究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紧紧抓住本质和精髓,做到“形神兼备”,才能真正跟得上、干得好。

(一)把握要义,深刻认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常态化运用的重要性

深刻把握实质。“四种形态”是政治要求,不是技术问题。突出政治性,注重从政治上考量,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相统一。“四种形态”是纪律尺子,不是法律标准。要强化纪律思维,突出执纪特色,真正体现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四种形态”旨在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不是惩而不治。坚持实事求是、宽严相济,执纪与监督并重。

避免陷入误区。“四种形态”要注意防止两种倾向。一种是“固化”倾向。就是抱着老套路、老模式不放,盯住“极极少数”。另一种是“轻化”倾向。一说实践“四种形态”就马上掉转头来,对那些该查该办该严处行为也从轻处理,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这两种倾向,要害都在于把“四种形态”肢解开来,片面地而不是全面地、零碎地而不是系统地理解和把握。

(二)夯实基础,深入开展“第一种形态”常态化运用

谈话函询常态化。运用好谈话函询,是减少初查核实的工作量的有效方式。一是说明政策,体现严肃。要求被函询人实事求是讲清情况,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一经发现从重从严处理。二是研判重点,突出实效。对反映问题要仔细梳理,突出重点,要求被函询党员干部逐一详细说明,不能少项漏项。三是防微杜渐,宽严相济。发现的不当行为或其他违纪苗头,及时批评教育,及时打“预防针”。

批评教育常态化。一是把纪律挺在前面。履行监督职责,定期督导主责单位开展学习活动,让广大党员干部充分认识到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二是用“猛击一掌”唤醒认识。对游走在违规违纪边缘的干部提出严肃评,让当事人知羞知耻,脸红耳热;三是以“小”案为鉴正衣冠。对违纪问题真正管起来、严起来,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做到慎小、慎微、慎始。

(三)明确重点,“预防为主”理念深植“四种形态”运用全过程

压实工作责任,促进落地生根。一是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各级党组织、部室、单位负责人认真履行“一岗双责”,使抓早抓小抓苗头、抓深抓实抓细微成为履职的常态。二是强化纪委监督责任。把工作重点从注重“抓大放小”、“惩处极少数”向“抓早抓小”、“管住大多数”转变,实现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三是健全责任机制。建立责任落实清单,明晰职责和任务,实现量化管理。

创新方式方法,提升工作成效。一是抓早抓小。对照纪律尺子,对于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综合运用谈话函询、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曝光等手段快治、狠刹。二是全员管控。对全体党员因人施教,采取适当的执纪方式,切实管住大多数。三是完善配套措施。细化好谈话函询、批评教育、提示警示等第一种形态的运用方式方法,及时处理不正之风和违纪问题。

三、积极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上要整体联动,方式方法上要不断推陈出新,才能不断提升成效。

(一)“四张清单”明晰职责边界。构建党风廉政建设“四清单”工作体系,将“两个责任”细化为主体责任清单、监督责任清单、履责清单、负面清单等“四清单”。使责任具体化、任务项目化、考核指标化。详细划分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责任,明确了监督责任、监督事项和监督方式,保证了“四种形态”落地生根。

(二)“协同监督”实现痕迹化管理。运用协同监督管控平台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按照落实“一岗双责”的要求,适时录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工作信息,实现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信息化、廉政档案电子化管理。纪检监察部门定期通过非现场监督管理、落实责任制信息分析,查找问题线索数据,灵活有效运用“四种形态”进行监督执纪,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建章立制”推进监督执纪规范化。梳理已有管理制度,固化成熟机制,推进谈话提示、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梳理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考核考评制度》、“四张清单”等,将运用“四种形态”纳入责任分解、考评机制中,对运用“四种形态”的指导思想、责任、目标进行锁定。通过制度规范使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更加具体化、规范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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