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助力,重振“东海鱼仓”
2017-03-02陈波贺永华
陈波 贺永华
面对“东海无鱼”之忧,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重拳出击”。2016年12月23日上午,《关于加强海洋幼鱼资源保护促进浙江渔场修复振兴的决定》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此举将有助解决我省海洋渔业资源保护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东海无鱼”之忧
浙江素称“东海鱼仓、中国渔都”,海洋捕捞业是浙江大农业和海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近20年来,勤劳的渔民在享受着“大自然馈赠”的同时,对渔业资源也造成严重破坏。
“由于长期以来粗放型发展方式等因素的综合影响,渔业资源衰退十分严重,大黄鱼、小黄鱼、带鱼、墨鱼等东海传统‘四大渔产产量急剧下降,据统计,单位渔获量已下降到0.7吨/千瓦左右,约为20世纪80年代末的50%。”
2016年12月21日下午,在向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作《关于加强海洋幼鱼资源保护促进浙江渔场修复振兴的决定》说明时,浙江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陶君毅直言不讳。
不仅渔获量下降,而且渔获物低值化、小型化趋势明显。2015年我省国内海洋捕捞总产量约345万吨,其中约有100多万吨是经济鱼类幼鱼和各类海产的幼体。幼鱼除部分进入市场流通销售外,主要进入水产品加工厂、鱼粉生产厂等加工成各类水产品和养殖业原料,形成了“捕小鱼喂大鱼”的不合理现象。
“加大海洋渔业资源特别是幼鱼资源的保护,是当前修复振兴浙江渔场的紧迫任务。”在作《决定》说明时,陶君毅说。
从2016年6月1日开始,东海全面进入伏季休渔期。按照全省“幼鱼保护攻坚战”实施方案的要求,各地要全面加强执法检查,确保在6月1日至7月1日这一个月时间里实现“沿岸不见地笼网、海上不见应休船、市场不见新鲜鱼”的“三不见”目标。
然而,浙江卫视《今日聚焦》栏目记者发现,在海洋渔业大县象山,滥捕幼鱼和非法购销违禁渔获物行为仍存在。
当地热心市民向《今日聚焦》记者提供的视频显示,6月20日晚上7点半左右,一艘没有船名船号的渔船停靠在象山县石浦镇沙塘湾内,卸下来的都是新鲜违禁鱼货。
“各地伏季休渔期间非法捕捞、销售海洋渔业资源重点保护品种幼鱼的问题十分突出,‘筷子带鱼、‘纽扣鲳鱼等十分常见,基层干部群众对打击违法捕捞幼鱼、修复振兴浙江渔场的呼声十分强烈。”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说。
长此以往,“鱼仓”闹“鱼荒”,绝非危言耸听。保护海洋幼鱼资源、促进浙江渔场修复振兴迫在眉睫。
其实,这一问题早已引起代表重视。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茅临生联合浙江团的其他12名代表,联名提交了《关于创新海洋渔业资源保护利用机制的建议》。
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和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财政部农业司等相关部门领导组成的调研组,就该项建议办理工作,专程赴浙江调查研究。
用决定权遏“竭泽而渔”
古语云:“不涸泽而渔,不焚林而猎。”其实,面对“东海无鱼”这一严峻现实的日益迫近,2014年以来,浙江省政府及沿海各市深入贯彻落实省委修复振兴浙江渔场、开展“一打三整治”行动的决策部署,做了大量工作。
“一打三整治”,即依法打击涉渔“三无”船舶和违反伏休规定等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全面开展渔船“船证不符”整治、禁用渔具整治和污染海洋环境行为整治。
截至2015年底,全省累计取缔涉渔“三无”(无船名号、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船舶12203艘,完成5306艘“船证不符”渔船的初步整治。
同时,大力整治禁用渔具。发布海洋捕捞鱼类最低可捕规格和禁用渔具目录,全面开展电脉冲惊虾仪、多层囊网、地笼网、滩涂串网、珊瑚网等禁用渔具取缔工作,两年多时间累计清缴违禁渔具超过34万顶(张)。
此外,按照“严控增量、主动减量、优化存量”的原则,我省海洋捕捞能力有序压减;通过执行最严格的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开展“生态修复百亿放流”行动,渔业资源修复稳步推进。
2016年3月至9月,为推动省委“一打三整治”转型升级组合拳贯彻落实,省人大环资委对我省“一打三整治”行动和海洋渔业发展情况进行了系统、深入的调查研究。
“從调研情况来看,海洋渔业资源衰退趋势有所遏制,主要存在海洋捕捞能力严重过剩、违法违规捕捞已成顽疾、海洋生态环境衰退明显,以及渔业转型升级进展不快四大突出问题。”
参与调研的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相关工作人员说,随着工作的持续深入,当前海洋渔业发展中法律政策不完善、管理手段落后、省际管理尺度不一等深层次的问题开始显现。
省人大环资委认为:“国家和我省现有法律法规对海洋渔业资源保护虽有相关规定,但较为原则,操作性不强,特别是对于幼鱼资源保护和相关违法行为查处的规定还不健全,监管职责不够明确,影响了省委转型升级组合拳‘一打三整治行动的成效。”
“为依法加强海洋幼鱼资源保护,促进浙江渔场修复振兴,推动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和渔民持续增收,省人大常委会就加强海洋渔业幼鱼资源保护作出决定是十分必要的。”
2016年10月至12月,环资委会同法工委、海洋渔业局等部门成立决定起草小组,制订工作计划,着手决定草案的起草工作。草案初稿形成后,赴沿海4市及有关县(市、区)征求意见,组织听取省法制、工商、食药监、质检及公检法司等部门的意见建议,邀请法律、文字等领域的专家进行研读,综合各方意见,深入调研论证,形成决定草案。
2016年12月15日,省人大环资委第十九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决定草案,并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
重振“东海鱼仓”
记者看到,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加强幼鱼资源保护促进浙江渔场修复振兴的决定》共六条1600余字。
在体例上,《决定》不同于一般的重大事项决定权,没有对浙江渔场修复振兴仅作原则性的笼统规定,而是立足“一打三整治”行动中打击违法捕捞、运输、销售幼鱼行为的法律依据不足、执法主体不明、调查取证困难等突出问题,针对性地作出制度安排,弥补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短板。
比如,《决定》明确了海洋幼鱼的定义,规定:“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渔船带回的保护品种幼鱼总量不得超过本航次装载渔获物重量的20%,其中灯光围敷网作业带鱼幼鱼比例不得超过5%”,操作性强,能从源头减少对幼鱼资源的破坏。
从“敲梆作业”到电脉冲捕鱼,从拖网作业到密眼囊网捕捞,尽管农业部门三令五申,发布禁用渔具的通告,但各地使用禁用渔具的现象仍十分普遍。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卫视主播许婷曾讲述了她在采访中看到的高强度、掠夺性捕捞场景:“晚上,几百条船开起上百盏灯,望过去,海面就是白的,比白天还白。因为鱼有趋光性,十几海里范围内大大小小的鱼,全部被捕上来了,太具毁灭性了。”捕上来的带鱼只有蚯蚓大小,鲳鱼只有硬币大小,连渔民自己都认为这是“断子绝孙”的捕捞方式。
为此,《决定》明确,“省渔业主管部门可以规定本省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包括规格、数量)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有效解决了现行渔具规格推荐性标准约束力不强、灯诱类等作业方式相关标准缺失等问题。
针对当前休渔期幼鱼销售屡禁不止、执法监管难以定性、新闻媒体反响强烈等问题,《决定》从加强环境资源保护力度的角度,从严监管合法捕捞的符合限量比例幼鱼,制定禁止性条款:“禁止在农贸市场、超市、临时摊点等各类市场和饭店、大排档等餐饮场所销售未达到当年最小可捕规格的保护品种幼鱼”。
结合当前幼鱼主要用于养殖饲料、鱼粉加工的实际,规定“符合比例规定的保护品种幼鱼应当投售给水产加工厂、鱼粉厂等收购单位”,并对收购单位实行台账管理和公告制度。
针对当前执法中职责不清、打击不力等问题,《决定》明确捕捞、运输、销售非法渔获物的行为,由渔业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并总结当前“一打三整治”行动中建立协调机制的经验,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涉渔部门执法联动机制,加强协作配合。
同时,为加强末端销售监管,要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加大渔获物进货凭证管理,对“场内经營者未按规定保存证明渔获物来源的进货凭证和未建立进货及销售台账的、市场举办者未查验渔获物进货凭证或者允许没有进货凭证的渔获物入场销售的”,依法给予处罚,形成执法合力。
此外,《决定》对行刑衔接、司法鉴定评估等也作出规定,加大违法捕捞的刑事打击力度。
“《决定》注重条文规定的可操作性,强化和相关法律规定的有效衔接,将有利于解决我省海洋渔业资源保护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相关工作人员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