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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专职“一把手”是否进同级党委班子应视实际情况而定

2017-03-01刘本义

人大研究 2017年2期
关键词:党委会乡镇党委一把手

刘本义

为贯彻中央加强新形势下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要求,这两年一些省份先后出台文件,不仅规定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和乡镇人大主席“实行专职配备”,还明确提出“可以进同级党委会”。从地方人大工作实际来看,笔者以为,是否进同级党委会,不能“一刀切”,应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大“一把手”拟任人选的履历来决定。

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和乡镇人大主席实行专职配备,对于完善县乡治理体系具有深远意义,但是否参加同级党委会,是否有利于人大工作开展,需要区别情况,不能“一刀切”的要么全部进同级党委会,要么全部不进。比如一些省份,在乡镇党委换届选举工作中,乡镇人大主席全部被选为乡镇党委委员,进入本级党委班子。然而,从基层人大工作现状分析,资历较深的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乡镇人大主席进同级党委班子,反而不利于工作開展,不利于人大监督作用的发挥。

一方面,如果拟任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乡镇人大主席的人选,是从县(市)政府副县(市)长或乡(镇)政府副乡(镇)长等岗位转岗的,可以参加同级党委会,既能提高县乡人大“一把手”地位,又进一步提升人大影响力,有利于县乡人大在同级党委统一领导下协同一致开展工作,能够逐步建立像中央一样的人大、政府、政协领导都在党委担任职务的职责一致、运作协调的管理体制。这样既有利于党委意图在县乡人大的实现,又有利于监督“一府两院”工作,从根本上推动县乡人大工作向纵深发展。另一方面,如果配备的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乡镇人大主席,是从同级党委副书记岗位转岗的,则最好不参加同级党委会;否则,县乡人大“一把手”转岗前任职同级党委副书记,转岗后进同级党委会任职党委委员,因为这前后的任职履历,导致同级党委里排名关系不顺畅,反而不便于县乡人大独立开展工作,影响监督实效。

(作者系江苏省仪征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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