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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赠与还是假买卖,两代人学区房之争

2017-03-01黄婵娟

知音·下半月 2017年2期
关键词:房屋买卖学区入学

黄婵娟

为了让外孙进入重点学校,老两口把自己名下的学区房以买卖的形式赠给女儿。当时是为了方便,谁知却留下隐患,在女儿离婚五年后引发了一场官司。

父母赠与房产,偷签协议

丁媛媛和易晨结婚后,双方父母出首付购买了一套婚房,由小两口偿还贷款。

转眼间,儿子3岁了,丁媛媛早早就开始准备儿子上小学的事。她想把儿子送入南宁最好的小学,得把家里的房子卖掉,再贷一些款买一套学区房。

易晨坚决反对,在他看来,儿子就近入学的小学并不差,没必要卖房子折腾。

两人为此吵得天翻地覆,甚至闹起了离婚,惊动了双方的父母。

丁媛媛的父母提出,他们的房子在一所重点小学的学区,虽然不是南宁最好的小学,但教育质量很有保障,可以想办法把外孙的户口迁入,让外孙进入重点小学就读。有了这个备用方案,丁媛媛才放心。

凡事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丁媛媛的户口早就从父母家里迁出,她自己都很难迁回去,更别说把隔了一代的儿子户口迁入。很快儿子就到了入学登记的年龄,她必须尽快把父母名下的房子变成自己的,才能不影响儿子入学。

父母知道后,表示可以把房子无偿赠与她。考虑到这是父母名下唯一的房子,丁媛媛承诺等儿子读完小学,就把房子还给父母。然而,咨询了房产部门后,她发现采用赠与的方式过户并不划算。

赠与获得的房产,以后要出售需交20%的个人所得税。

此外,赠与房产不仅需要进行公证,还需要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一系列流程至少要几个月的时间。

为了不耽误儿子入学登记,丁媛媛决定采用买卖的方式获得房产,可以在一个月左右完成过户。

当然,丁媛媛和父母只是签订买卖协议,父母并不需要她给钱,实际上还是赠与。小两口和老两口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缴纳了相关税费后完成了过户。

易晨并不知道,丁媛媛和父母背着他还签订了一份“秘密”协议。这是因为,自上次闹离婚后,丁媛媛对易晨就颇为不满。而她的父母也担心这套唯一的房子有去无回。

于是,在办理房屋买卖期间,他们约定:“以买卖方式将房产赠给女儿,仅为其本人单独所有,女婿易晨和外孙不得享有房屋产权。”

房子到手后,丁媛媛只是迁移了户口,并没有住到父母的房子里。一切都按计划进行着,儿子也顺利入读重点小学。

房价大涨,前夫翻脸争房产

生活总是在变化,仅仅过了一年,丁媛媛和易晨的婚姻就走到了尽头。

两人协议离婚,儿子由她抚养,易晨支付抚养费,婚房归易晨所有,易晨补偿给她20万元,并负责偿还剩余的贷款。两人没把这套房子写进离婚协议。

短短几年时间,当初父母赠与的这套学区房,价格已经达到60万元,而且还有上涨的趋势。

就在此时,一纸诉状不期而至,易晨把丁媛媛告到青秀区法院。易晨提出,他们离婚时,并没有分割从丁媛媛父母手中购买的学区房。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时没有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离婚后另行起诉。

易晨认为,既然他享有一半的份额,丁媛媛应按当前的市价补偿他30万元。

面对这样的“无礼”要求,丁媛媛气不打一处来。她拿出当初签订的赠与协议,想证明房产是父母赠与她个人的,属于她的个人财产,易晨无权分割。易晨不知道赠与协议的事,认为这是丁媛媛和其父母事后补签的,申请对签订时间进行鉴定。

由于鉴定结果只能精确到月份,所以鉴定结论显示,赠与协议签订的时间约为2010年2月。房屋买卖协议签订于2月13日,这就意味着,赠与协议可能在此之前签订,也可能为事后补签。

如果赠与协议是事后补签,就是无效的。易晨咬定这一点,要求法官按照房屋买卖合同,根据房产取得的时间,以及房产登记在两人名下的事实,认定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判决丁媛媛補偿30万元。

证据成链,还原事实

有买卖合同,又是在婚后取得,还登记在丁媛媛和易晨名下,易晨获得赔偿似乎十拿九稳。然而,在法官看来,由于现在有很多人采取假买卖的形式进行赠与,不能仅凭产权登记确定房屋归谁,而要看取得房屋产权的过程,通过各项证据形成证据链还原事实。

法官进行了大量调查,去银行调取了丁媛媛和易晨还是夫妻时的银行账户记录。根据账户记录,在签订买卖合同后,丁媛媛和易晨都没有通过转账方式支付房款,也没有提取大量现金。账户记录还显示,丁媛媛和易晨的收入有限,婚后一直在偿还婚房的贷款,并没有多余的收入再购买一套学区房。

此外,丁媛媛的父母仅有一套房产,如果是买卖,没有收到房款就过户是不合情理的。

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于2月,3月完成了过户,丁媛媛的儿子在4月进行入学登记。从时间上看,符合老两口以买卖形式赠与学区房,帮助外孙入学的说法。易晨没有提交更多证据推翻赠与协议,再综合其他证据,可以认定赠与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父母在儿女婚后赠与儿女一人的房产,属于儿女的个人财产,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016年10月,青秀区法院驳回了易晨的请求。

[法官提醒]

丁媛媛的官司属于险胜,如果当时她和易晨的收入较高,有提取大笔现金的记录,买卖时间较早于儿子入学时间,就可能出现相反的结果。

其实,父母给子女房产时,可以根据各自的情况,选择通过赠与或者买卖的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采用真赠与假买卖的方式,最好在买卖之前写下赠与协议,并进行公证。这样就可以明确赠与的时间,走上法庭也不会遭到质疑。

摘自《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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