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现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问题分析

2017-03-01朱绍奇

河南建材 2017年4期
关键词:发包人暂行办法价款

朱绍奇

宿迁学院建筑工程学院(223800)

现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问题分析

朱绍奇

宿迁学院建筑工程学院(223800)

通过对当前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概念、保证范围、提供与返还、预留比例等方面的问题予以分析,规范质量保证金的工程财务措施,为后续有关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法律法规的修订提供参考。

质量缺陷;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

0 前言

《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要求:“对保留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保证金管理制度和具体办法。”现基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进行分析研究,以期规范质量保证金在具体的工程财务实践以及法律法规的修订方面关提供参考。

1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概念问题

根据2005年的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2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同时,在其条文的表述中将质量保证金等同于质量保修金。另外,2013版施工合同也将质量保证金定义为按照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这里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证对象是缺陷责任期的维修义务,保证金来源于应付工程款而非承包方。

根据保证金一般意义上的含义,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承包人根据发包人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之前,交付给发包人用于保证履约证书颁发之前的工程质量履约的非典型性担保资金。与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等类似,双方事先约定,履约之前提交,保证对象为工程质量,并非上述的维修义务[1]。

1.2 质量保证金的保证范围界定问题

虽然《暂行办法》第8条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17条明确了质量保证金的保证范围为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质量缺陷,但由于其法律地位属于部门规章,承包合同的有效性不受其约束,所以发包人会利用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主导地位将质量保证金的保证范围扩大至非承包人。

具体保修费用的界定主要取决于质量缺陷责任的界定,而缺陷责任却很难有效鉴定。这是因为一方面责任分析过程复杂,是多因素影响还是单因素影响,是同时影响还是先后影响,是主要影响还是次要影响等;另一方面市场缺乏权威的质量缺陷责任鉴定服务机构和鉴定规则。

质量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实践中,发包人常以不满足验收标准而非质量缺陷标准要求承包人保修,造成质量保证金的保证范围扩大化。

1.3 质量保证金的提供与返还问题

《暂行办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及2013版施工合同均规定质量保证金从应付的工程款中以扣留方式提供。这种明确规定以现金质押形式的担保一方面占用承包方一部分流动资金,另一方面在某种程度上契合了发包人资金短缺需要承包人垫资的心理动机,这就更加制约了其他担保形式的选择。在工程实践中,发包人往往利用在合同签订过程的主导地位,要求保证金从进度款中逐次扣留,这对承包人而言显失公平,因为有相当部分的质量保证金扣留的期限远远超过缺陷责任期。一般而言,工程竣工结算的完成会滞后其竣工验收合格较长一段时间,此时如从竣工结算中一次性扣留质保金,则会存在质保金的空缺,尤其是发包人原因导致不能如期竣工时,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计算,此情况下质保金如从竣工结算中一次性扣留,则其空缺时间会更长[2]。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4条规定:质保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34条规定:质保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暂行办法》及2013版施工合同的规定:质量保证金应该在缺陷责任期满后予以返还,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计,最长不超过两年。这就导致了在工程实践中,发包人利用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主导地位来确定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如果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期竣工验收,依据《暂行办法》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则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可能达到27个月。这种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保证金返还期限延长的规定,对承包人而言并不公平。在保证期间所产生的利息,很少有发包人给予返还。现行法律法规対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亦无约束性规定,发包人就很容易利用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主导地位免除其未及时返还质量保证金的责任。

1.4 质量保证金的比例问题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要求,按照工程结算价款总额5%左右预留保证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要求,按照工程结算价款总额的5%预留保证金, 2013版施工合同及《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均要求,质量保证金比例不超过工程结算价款总额的5%。预留比例的不统一造成了实际操作的混乱。这种预留比例也远远超过了建筑企业的利润水平和国际上3%的水平。据统计保证金使用仅占竣工结算总额的0.7%左右,质保金预留比例远大于其实际使用比例。

保证金是在签约时约定一固定比例,从应付工程款中扣留,未与实体质量挂钩,而实体质量却决定了实际保修费用的多少。质量保证金仅以百分数来约定,未设置一个最高上限的绝对数。对大规模工程来说,质保金额高达数千万之巨。

2 结语

通过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现状的系统分析、研究,指出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在立法概念、保证范围界定、提供、返还及留存比例等方面的不足,因此,需加强保证金的合理化、针对性的措施研究。

[1]徐江.建设工程中“两期一金”的法律问题[J].中国律师, 2013(10):58-60.

[2]中施企协.保证金制度难起“保证”作用[J].施工企业管理, 2013(3):51-54.

猜你喜欢

发包人暂行办法价款
行政处罚中“工程合同价款”的认定研究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同对价款没有作出约定怎么办
论如何在破产程序中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零部件再制造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征求意见,还有哪些问题需要调整?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
关于PPP咨询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建筑施工合同无效情况的工程价款结算分析
印章之争
未经验收已被使用的工程欠付的工程款是否具备支付条件?